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2019修正)
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责编:超级管理员来源:日期:2013-12-20 浏览136次【字号:大| 中| 小】【背景色】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
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环境卫生宣传。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0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7-27【生效日期】1991-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大连市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使环境保护工作同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第五条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监察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监察任务。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计划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系统或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应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宣传教育部门应加强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
第七条第七条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
(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
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
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人防工程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计划劳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生态修复等。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及其所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第四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对大连市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推行清洁能源,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治理,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八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水环境治理,保护水体安全。
第九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严禁土壤污染企业的运营,采取措施修复受污染的土壤。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建立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
第十一条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必须先经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手续和证明文件,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推广垃圾分类,鼓励循环利用,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察第十四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大连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维护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
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绿化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人防工程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计划劳资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分工合作。
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城建局(供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
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城市空间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对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
第三条在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市民及过境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大力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使城市环境卫生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大连市城市地位相适应。
第六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区、市、县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工作。
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24日施行,是大连市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及分析。
一、总则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例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大连市的环境保护行为,包括大连市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公众参与、责任追究”。
二、环境质量与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包括对空气、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的限制和监测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条例中还规定,大连市应当建立环境评估制度,对重大工程或矿产资源开发等进行环境评估,以确保环境安全。
三、污染防治与治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污染防治和治理的要求。
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相关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大连市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管理,通过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环境保护。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重要目标。
条例规定,大连市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障基金,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责任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等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处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公众参与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当公众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大连市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合力。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方案实施方案:城市环境卫生服务项目城市环卫工作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社会服务事业。
XXX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寻求在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同向方面有所作为。
我们愿意秉承“宁愿一人脏,换来XXX”环卫行业理念,以提高城市环境品质为己任,以优质高效的环境服务维护大连城市家园,造福滨城千家万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推进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只有与时俱进、勇于奉献,正确理解城市环卫作业的市场要求,抓住作业项目的重点和难点,科学构建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才能实现城市环卫市场的健康发育,做到政府作为、企业发展、社会和谐、市民满意。
对城市环卫作业市场的理解城市的环境卫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涉及到众多方面的繁杂、庞大的系统工程。
随着城市的不断快速发展,在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城市环境卫生的作业与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市民健康、城市形象,并且严重制约着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我市环卫工作现状经调研了解到,我市环卫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与进步。
垃圾转运和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垃圾中转运输基本实现了压缩化、密闭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基本实现了无害化,中心城区的主要道路保洁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改善。
环卫行业为我市几年来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及世界宜居城市的创建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环卫现状与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全过程、全覆盖的大环卫格局还远未形成;垃圾终端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水平还不高;环卫作业特别是道路清扫仍以原始的人工作业方式为主,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与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不相称;城市的背街小巷、临街人行道、城乡结合部的环卫保洁水平还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环卫发展的新思路
新形势下环卫发展的新思路摘要以大连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例,探索新形势下环卫管理工作的新思路,以及由此确定的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旨在为全国环卫同行提供一些借鉴.关键词环卫发展规划环保高效和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意识的增强,公众对环境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面临的任务也日趋复杂,旧有的工作思路已难以适应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探索适合我国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势在必行.1规划与发展并行大1.1规划先行理念的确定迕传统意义上的环境卫生管理,注重对微观层面的管理,以作业管理为重点,以检查评比为手段,靠组织突击作业完碚成应急检查任务.管理目标的定位不够准确,管理职能的卫发挥不够充分,各项资源没有达到合理运用,导致了环境卫墨生管理工作的短期行为和被动发展.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经过两年的调研和论证,大连市卜编制完成了首部《大连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06~2020)》及《大连城市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以下统称《规曲划》),并于去年通过专家评审.《规划》科学确定了环境卫.生管理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在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确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粪便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城市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设施及环境卫生管理涉及的法规,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分期目标和规划方案;为环卫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使环卫事业的发展步入了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1.2规划在可行的年度计划中得以实现为保证规划中各项任务的切实落实,市环卫处责成主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规划落实情况,保证规划在可控状态下得以逐步实现,使环卫各项管理工作在综合协调中稳步发展.1.2.1建立环境卫生标准体系年初制定了《城镇环境卫生大连市地方标准体系和"十一五"编制方案》,确定了适合大连市情的城镇环境卫生专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包括设施设备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共设施保洁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共12项,计划于2010年前全部编制完成.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填补大连市在环境卫生专业地方标准方面的空白,向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迈出坚实的一步. 1.2.2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根据《规划》,下发了《大连城市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纲要》,年底前将完成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城市保洁系统建设,公共厕所建设,环境卫生作息场所建设,环境卫生法规体系建设,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7项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1.2.3年度工作有效衔接为保证《规划》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统领作用,从2007年起,每年年初的重点工作计划都要依据当期规划的进度而制定,各年度的重点工作项目之间体现时间,空问和资源供给上的衔接,工作的思路要求与《规划》的目标保持一致,避免无效管理和重复劳动导致的资源浪费.1.3规划在发展中得以补充和完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制定,是在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影响因素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的, 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动,或影响因素的实际情况与预测不一致,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出现,也会对规划的实施产生影响,应当根据需要对规划进行补充和完善.为保证规划得到及时调整,市环卫处确定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定期统计行业基础数据,监控数据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变动立即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计划进行调整;掌握行业发展的动态,根据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的适用情况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2环保与高效同在在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现行体制下,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既是作业服务的供给部门,又是管理服务的输出部门.对于作业的质量而言,环保是其首要原则,在环保的基础上要追求供应的高效;对于管理服务而言,则应以高效为主要原则,即提高行政效能.2.1环保是基础2.1.1实施垃圾分类,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从世界各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实践来看,垃圾分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多种因素制约着这项工作的开展.在现有条件下,大连市提出了垃圾大分类的观点,确立了以垃圾大分类为主,以居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为辅的垃圾分类指导思想.其大的分类概念是:将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餐饮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出来,对分类后的垃圾实行专项运输;对于污染较重的餐饮垃圾,近期草拟并上报了《大连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年内将着手解决其末端处理问题. 下一步,将适时召开由市民参加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会议,计划在今年,结合垃圾收运体系的建设情况适时开展分类试点工作,同时也为即将实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奠定基础.2.1.2增设地埋式环保清洁桶,改进垃圾收集模式针对居民散袋垃圾随手丢弃,乱堆乱放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去年由市,区联合投资在西岗区日新街道开展了地埋式环保清洁柜收集垃圾的试点工作,设置地埋式垃圾桶近260个,服务居民户数7800 余户.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试点区域的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根本性改观,探索出了一条提高垃圾袋装化管理水平的新路子,使大连市垃圾袋装化收集模式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2007年,计划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扩大范围,年内完成20万户的地埋式垃圾桶与垃圾袋装相结合的垃圾收集方式实施目标,非物业管理小区覆盖率达到50%.2.1.3创新垃圾除运物流体系,实现除运全程环保针对当前垃圾除运模式存在的弊端,大连市结合环卫"十一五"规划,经过周密调研和论证,提出了在城市中心区建立转运与直运相结合的垃圾除运体系的新思路.'大连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3座规模从200.t/d—lO00t/d的垃圾压缩中转站,压缩后的垃圾直接运往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经过压缩处理后的垃圾,体积减小,含水量减低,将有效减轻运输过程中垃圾渗沥液溢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提高生活垃圾低位热值,降低焚烧处理的成本.目前前期科研已完成,正在着手立项及环评工作,预计年底前开工建设.在垃圾压缩转运为主的同时,对现在的直运车辆,大连也积极开展了改革的工作,引进了"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转运车".该设备一次运输量相当于现有8吨位垃圾车的3倍多,占地面积小,对周边环境没有污染,压缩时产生的污水可自动排放到排污井,再由配套的拉臂车将压缩箱直运到垃圾场进行填埋处理,有效解决了沿途洒漏,异昧袭人等问题.转运站的建成和直运方式的改进,将使大连市的垃圾除运体系更加完善,垃圾除运彻底实现全程环保.2.1.4完善末端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末端处置水平2006年,大连市政府投资1.4亿元人民币,对毛茔子垃圾填埋场进行了彻底整治:对已经填满垃圾的老填埋区实施规范的封场覆盖和植被恢复,并建设了填埋气体集中收集与循环利用设施;新扩建了占地23万平方米的标准卫生填埋区;采用目前国内处理出水标准最高的蝶管式反渗透工艺配套建设了渗滤液处理厂.与此同时,总投资7.5亿元人民币,采用BOT方式建设和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也在抓紧建设.该厂运行后垃圾减量超过70%,减容超过90%, 无害化处理率将达到100%.末端处置设施建设标准的提高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全面解决了毛茔子垃圾填埋场之前存在的污染问题,使大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大幅度提高.2.2高效是追求在作业过程环保的基础上,通过统筹环卫服务资源,加强环卫服务监督,开辟服务反馈渠道,提高服务技术含量等措施,实现环境卫生管理和作业服务供给的高效.2,2,1统筹环卫服务资源,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对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深人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行业从业人员,环卫设施设备,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为合理配置环境卫生服务资源做好基础性工作.今年上半年,对主城区环境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汇总, 掌握了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年龄分布及构成比例. 根据构成比例找出了影响环卫服务供给的重要因素;对各区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调研,全面了解环卫行业整体的投人和产出情况;组织人员对主城区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实物清查.根据综合调查的结果,结合环卫服务的任务量进行经济性分析,在保证环卫服务供需平衡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作业结构和作业布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2.2加强环卫服务监督,提高作业服务质量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角度出发,重新修订了《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标准》,出台了《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方案》,为提高作业服务质量提供了统一标准.缩短环卫作业质量检查评比周期.明查暗检实行"天天制";年度评比改为季度评比,首次把市民评价纳人考评当中.环境卫生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投诉也明显减少.开展了环卫专用设施设备集中整治月活动,对主城区环卫专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内还将出台《大连市环境卫生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大连市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制定非国有产权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等级备案制度,使设施设备的管理规范化,保养制度化,检查程序化,提高设施设备管理的整体水平,为环卫作业服务的正常开展提供有效保证.2.2.3开辟服务反馈渠道,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各部门建立首问记录;在接待来访市民时要求做到:笑脸相迎,主动让座,热水暖心,诚心交谈,分手相送;在处理信访业务时做到:不延误,不减速,不积压,不冷落,不搪塞.开通门户网站,设置互动热线.市环卫处于今年4月下旬,首次开通了"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门户网站",实现了与市民的网上互动,及时处理市民的网上投诉和意见,建议.今年5月,开通了"24小时服务热线",市民可通过上网,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环卫部门,值班人员通过查询自动储存系统可及时发现市民发来的信息并反馈.同时,完成了短信投诉受理平台的搭建,并且作为行业内部信息,通知发布的渠道开始投人使用.年底前,还将结合"数字环卫"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反馈系统.2.2.4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增加作业技术含量加强对环卫作业服务各环节应用技术的研究,重点深化道路机械化清扫,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的科技革新,努力提升环卫行业的科技含量,提高作业的科技水平.去年是机扫大面积实施的第一年,为了提高机扫车辆使用效率,开展了机扫作业的调研工作,制定了机扫车辆的技术管理规定.针对扫路机在作业过程中与道路不吻合的情况,对扫路机吸盘进行了改进,使扫路机的吸力增加了6o%.对于新增加的冬季除雪任务,研究了人工与机械有机结合的除雪方法,提高了除雪工作效率.3现代与传统和谐以环境卫生规划作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纲领,以环保基础上的高效原则贯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始终,落实到具体的管理手段上,还应该注意把握现代与传统的和谐.3.1传统方式受现代形势的挑战环境卫生管理的方式,停留在普通的事务性管理上,缺乏对管理职能的开发和管理效率的改进.对各区,市,县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的意识不强, 力度不够,造成环境卫生发展区域间不平衡.大连市辖市,县环境卫生发展缓慢,影响了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仍然停留在对行业内部作业人员服务质量的检查上,而随着改革的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第三部门在提供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这方面的监管缺位,必然会对城市环境卫生整体的质量造成影响."数字化"建设的推进,使城市管理相关信息的流动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客观上要求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内部加快信息交流和处理的速度,以及时掌握宏观动态.社会公众对环境卫生管理的参与度不高,破坏环境卫生及专用设施,设备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环境卫生管理的额外成本增加.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长远规划,现有专业队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程度低,技能差,制约了环境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环境卫生投资渠道单一,资金严重不足,需要广泛发掘社会资源作为补充.3.2现代手段的应用要立足实际面对上述挑战,必须改变传统的环境卫生管理方式,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手段.现代手段的应用应考虑如下因素:(1)先进性.采取现代手段的目的是为了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效能,因此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2)适用性.采取的手段应符合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情况,不能生搬硬套.(3)可行性.采取的手段要能为大多数职工接受,并理解执行.(4)系统性.应针对同类需求制定整体的解决方案,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劳动.(5)稳定性.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要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同时,要保证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供应的稳定性.3.3在传统与现代的和谐中追求发展3.3.1优化管理职能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环卫处以年初中层干部竞聘为契机,对科室进行了重新设置,增设了把握行业发展动态,指导行业管理的环境卫生管理一科和着重研究技术信息手段的技术信息科,并按照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优势对科室人员进行优势互补,合理分配.在近几个月的工作中,科室调整的成果逐步显现,顺利实现了管理人员的新老交替,政策研究,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技术研究,行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步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期,推动了环境卫生管理由微观向宏观和微观并行管理转变.加强对各区,市,县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建立了各区环卫处处长月例会制度和专项例会制度,定期进行交流,就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和专项问题进行探讨,及时调整思路,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组织各区环卫处处长进行拉练式环境卫生大检查,现场解决问题,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年内,还将组织业务管理人员到各区,市,县进行调研,对大连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推动"三市一县"城市环境卫生发展.3.3.2提高管理效能上个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大力推行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出用企业精神重塑政府的口号,倡导全面质量管理,人才测评等管理方法. 为适应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以及创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我国已相继有一些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推行了(下转第7页)验,奠定了基础.目前,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场馆中心区环境卫生保障任务由北京环卫集团负责.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相关课题研究,正在进一步完善环卫保障服务方案,进行设备,物质准备和人员培训.(二)提高资本运营能力,促进环卫集团快速发展.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北京环卫集团投融资体制,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和投资管理水平,支撑和促进增量资产的快速发展,保证实现集团战略目标,北京环卫集团投资1亿元成立了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现有子公司的管理和投资项目运作.通过组建投资公司,搭建起北京环卫集团资本运作平台,推进战略合作,拓展融资渠道,逐步发展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提高投资管理和项目运作水平,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资本运营机制,推进增量资产的发展;完善重要子企业的股权管理,以资本为纽带,理顺产权关系,增强资本控制力,促进北京环卫集团快速,健康发展.(三)加强技术研发与整合,提高整体环卫技术水平.北京环卫集团投资成立了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环卫集团研发中心).主要负责总结,提升,归纳,整理垃圾处理工艺经验;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信息情报支持和环境监测;组织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培养和储备高技术人才.通过组建研发中心,加强环卫集团的技术研发与整合,促进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创新型企业,推动技术输出,为北京环卫集团的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缔造和谐,创新服务大众,节约回报社会".北京环卫集团以此为使命,以服务循环经济为方向,致力于实现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按照北京环卫集团"十一五"战略规划,环卫集团要立足北京,辐射全国,提供城市综合环卫服务和生活垃圾处理解决方案,成为跨区域,可持续发展,国内领先的现代环卫服务企业集团.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也欢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仁莅临环卫集团参观指导.j?j,,,:,,;-,:,:,:,:,:,:,:,:,:,:,:,:,!f.,(上接第11页)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提高了行政效率.经过深入个方案以整合资源实现共享,更新管理和作业手段,提考察,市环卫处于今年5月正式引入了IS09001:高服务能力为具体要求,以完善沟通渠道,服务百姓,2000质量管理体系.选派1名高级政工师作为管创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包括环境卫生行业门户网理者代表参加了外审员培训,10名年轻干部参加站,市民投诉受理中心,环卫应急视频指挥中心,应急了内审员培训,7月份完成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写短信平台,GIS环卫地理信息系统,环卫作业车辆定位工作,8月进入试运行期.通过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系统,GPRS移动视频监控指挥系统和大连市环卫处确定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专业指导,规范管OA一协同管理分析系统等八个子系统,构建了具有投理,依法行政,提高效能,环境清洁,和谐发展"的诉实时受理,视频监控指挥,应急事件处理和协同办公质量方针,健全了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环等特色的完整的数字环卫管理系统.境卫生管理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做到权责分明,在探索环卫发展新思路的过程中,大连市取得了规范运行.一定的突破,但距离《规划》确定的管理目标,还有一定3.3.3打造"数字环卫"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大连市将继续以创新依据大连市在"数字化"建设方面的实际情的发展思路,科学的管理手段,推动环境卫生事业在新况,确定了《大连市"数字环卫"整体解决方案》.整形势下的快速发展.。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施工现场八牌二图统一规定
施工现场八牌二图统一规定为加强远洋地产东北区域事业部所辖各公司开发项目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树立远洋地产的品牌,特对东北事业部所开发的项目施工现场八牌二图进行统一规定。
八牌二图如下:1、工程概况及人员概况2、安全生产牌3、消防保卫牌4、十项安全技术措施5、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6、工地文明施工牌7、“三宝、四口”防护规定牌8、工地环境卫生制度9、施工平面布置图10、安全警示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注:1、图牌位置:图牌设置于进大门显要位置。
2、规格:图牌为长方形,竖式。
长×宽(1。
2米×0。
8米)。
图牌架尺寸高2米,总长为7.2米。
3、材质:白色宝丽板,不锈钢包边.设“八牌一图"宣传栏,底座高0.3米,防雨棚设日光灯夜间照明。
4、文字颜色:图牌标题红色,内容蓝色。
附件1:工程概况及人员概况附件2:安全生产牌附件3:消防保卫牌附件4:十项安全技术措施附件5: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附件6:工地文明施工牌附件7:“三宝、四口”防护规定牌附件8:工地环境卫生制度附件9:施工平面布置图附件10:安全警示牌、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及人员概况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牌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建立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分解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三、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建筑安全技术规范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四、项目部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五、新工人进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防保卫牌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消防法规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检查监护制度,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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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52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间、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置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具体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范围。
第八条经规划为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其项目和设计方案必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酒店、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工程建设,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内容。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须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和环境卫生设施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重点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车辆清洗站、无害化处理厂(场)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不得新建旱厕。
对于原有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计划,组织产权单位逐步改造达标。
第十四条除政府统一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分工设置:
(一)城市道路、广场等重要场所,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商业网点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船舶、停车场、小游园等,由产权人或管理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七)各单位内部,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章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等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无力管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管理。
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维护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从事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性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应达到有关环境卫生标准和设施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制度,搞好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和影响对其维护、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补建的,应当先建后拆。
不需补建的,由拆除单位给予产权人补偿。
第二十一条进行城市建设和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环境卫生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利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征得设施所有人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设施损坏,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广告发布结束后,发布单位应当恢复设施原状。
设置广告牌,应当符合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设置广告环境卫生设施目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环境卫生设施从事与设施使用性质不相符合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实行环境卫生设施产权登记制度。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应持有
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和管理制度。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卫生设施有关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建设、环保、规划土地、公安、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有关审批、验收工作,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的,由市城建局委托的市环境卫生管
理处负责;县(市)和金州区的,由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