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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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50.14万套,其中2015年16.54万套、2016年16.6万套、2017年17万套;改造农村危房83万户,其中2015年31.2万户(含我省提前实施13万户)、2016年25.9万户、2017年25.9万户。

进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备、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对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一)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科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改造范围。

各地应以今年老楼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底数为基础,对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群众要求改造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2015-2017年棚改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支援四川彭州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支援四川彭州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的安 排部 署 是十 分正 确 、 常及 时 的。省 委 、 非 省政 协调 省 民政厅 , 调运 5 在 O顶帐篷 寄予 厚 望 , 省人 民寄予 2 0顶 帐篷 ; 省 武 警 总 队调 运 3 0张 行 军 床 , 全 0 从 0 省
最 短 的时间 , 最快 的速 度 , 最好 的质量 , 把我 省援建 务 , 我省援 建过渡 安 置房 由 4万套 调 整 为 3万套 ,
的过渡安 置房建 成样板 工程 、 优质工程 、 工程 , 在对 原规划 设计 进行调整 , 爱心 计算好 配套设 施和公共
帮 助受灾 群众解 决燃 眉之急 。
昌市消 防支 队调 运 2台 消 防车 , 连夜 从 南 昌起 程 。
三、 会议 强调 , 灾援 建任务 十分 紧迫 , 救 要把 解 为保证 现场施工 用 电需 要 , 在从南 昌市调运 的发 电 决 受灾群众 过渡安 置 房 建设 作 为 最重 要 的工 作 任 机 尚未 运到 的情 况下 , 由施 工企 业在 当地 采购解 先 务 , 续发 扬 连续 作 战 、 怕 疲 劳 的作 风 , 中力 决 。为解决 现场施工人 员 吃饭 问题 , 继 不 集 由施 工企业在

出 的艰 辛努 力给 予 了充分 肯定 。
二 、 议认 为 , 照党 中央 、 会 按 国务 院 的 要求 , 省

会议 听取 了我省 援建成 都 彭州市 过 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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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 公厅文 件
委、 省政 府作 出加 快支援 四川 彭州建 设过渡 安置房 用 电需 要 , 由省支 援灾 区共建家 园领导小 组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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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 府办 公厅 文件 王 大 同 省 发改 委副 巡视 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赣府厅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统筹推进。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体现小区特点,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综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坚持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力量。

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支持改造、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和管理,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2000年3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加快形成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赣府发[2010]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赣府发[2010]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赣府发〔2010〕14号2010年4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稳定住房价格,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稳定房价工作。

要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抓紧落实项目、落实建设用地、落实项目报建、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

进一步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从准入审核、建设管理、使用监督、交易管理以及退出的全过程监管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探索推进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建设,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给结构。

要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于2010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赣府厅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2010年10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近年来,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仍有部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二、规划建设(一)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1 -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

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0]1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127号 2010年8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确保2011年春节前完成倒塌农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我省41个西部大开发政策延伸县列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完成3.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和受洪灾倒房重建任务。

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试点县(市)农户数、危房数、试点工作绩效以及今年遭受洪灾农房倒塌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重点向两个方面倾斜:一是向试点范围内因洪涝灾害农房倒塌地区倾斜。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41个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中因洪灾倒塌房屋的农户要全部完成房屋重建任务,并列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二是向试点范围内的少数民族乡倾斜。

试点范围内的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乐安县金竹畲族乡、峡江县金坪民族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标准的困难农户,全部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按照实际数量今年改造完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2010年2月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现将《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在连续三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

主要原则:一是始终坚持站在最困难群众的立场上,解决他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二是坚持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的原则。

三是坚持公共财政“四个倾斜”,即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公共事业倾斜的原则。

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实施的原则。

为此,2010年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240亿元,着重围绕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5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城镇就业。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4050”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军人在内的各类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2.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困难群众就业。

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4亿元,专项购买5万个城镇公共服务和基层社会管理岗位,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问题。

3.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8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0万人。

鼓励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和创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赣府厅字[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70号2010年5月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学习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学习贯彻国发〔2010〕10号文件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5月4日,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研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增长、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问题。

副省长XXX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玉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陈俊卿、副厅长高浪,省发改委副主任叶柏青,省物价局副局长金俊平,省财政厅副厅长毛祖逊,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祥连,省统计局副局长彭道宾,江西银监局副局长章莳安,南昌市副市长黄春平。

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发〔2010〕10号文件,听取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展和一季度房地产市场情况的汇报,并就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会议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近期全国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及时出台国发〔2010〕10号文件,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央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坚强决心,有利于改善民生、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确定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坚持疏堵结合,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赣府厅字[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2号2009年4月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纪要2009年2月25日,副省长XXX在赣江宾馆主持召开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调度会。

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玉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陈俊卿、副厅长高浪,省发改委副主任王水平,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斌,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张圣泽,各设区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市长、市房管局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各设区市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汇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会议强调,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民生工程,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确定2009年全省要完成新增5.9万套廉租住房任务。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27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号)有关要求,在3月底前形成实物工作量,时间紧,任务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省长吴新雄“五落实、三注意、一加强”的要求和全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盯目标任务,紧扣时间节点,确保今年12月底前新建廉租住房主体工程完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2013年10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

各地要在前期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好本辖区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相关部门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推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财政支持。

省财政厅要继续安排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措施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棚户区改造领域。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赣府厅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88号2010年6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1.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5.9万套、295万平方米。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6322套、132万平方米,县(市)32678套、163万平方米。

2.2010年全省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983套、34.4万平方米。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69套、26.7万平方米,县(市)1114套、7.7万平方米。

3.2010年全省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150套,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090套,县(市)4060套。

4.2010年全省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88万户(含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4万户),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5.68万户,县(市)7.2万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09]1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协调会议纪要6月21日,副省长XXX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和部署2009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玉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欧阳泉华,省发改委副主任叶柏青,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斌,省民政厅副厅长钟起茂,省扶贫移民办副主任张志豪,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张圣泽,省交通厅巡视员席芳柏,省环保厅副厅长雷元江,省农业厅副厅长彭济民,省审计厅副厅长何干成,省卫生厅副巡视员方晓,省民族宗教局副局长张国培,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吴井勇,以及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会议传达学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讨论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就开展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会议指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力抓手。

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我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被列入试点范围,2009年要完成中央下达的1.8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同时要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农村困难户的危房改造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现实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
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0号2010年10月25日)
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为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统一融资、集中建设,以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为融资主体,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时间和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整合资金、专款专用,将中央与省里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建设投入,并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用途使用;配置资源、统一还款,统一安排专项土地资产收储,作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统一还款的保证。

二、总体目标
除中央与省里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之外,再向金融机构融资100亿元,用于项目市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现场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现场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现场督查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0]12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现场督查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128号 2010年8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现场督查和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和《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现场督查和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开始,连续三年对各设区市和县(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和考核评价。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现场督查(一)督查重点。

1.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落实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现场会精神的情况,包括召开的会议、出台的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对所辖县市的督查考核措施等。

2.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举措、成效和办法,包括推进城市经济转型、发展低碳经济、实施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情况。

3.集聚产业和人口、统筹城乡发展、破解发展难题、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4.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等方面的情况。

重点是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镇建设、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各地中心城区城建项目计划及资金准备、投入情况和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

5.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矛盾、差距及解决的思路、措施,以及需要省政府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010040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20号)

2010040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把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23.8万户、82.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1081万平方米、13.4万户、45万人。

2009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60万平方米,解决6.8万户、24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82万平方米、3万户、10万人。

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4万平方米,解决8.6万户、29.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9万平方米、5.3万户、18.6万人。

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6万平方米,解决8.4万户、29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10万平方米、5.1万户、16.4万人。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2.23
•【字号】赣府厅字〔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吴晓军副省长
副组长:陈敏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贵平省工信委主任
龙卿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郭新宇省发改委副主任
钱昀省工信委副主任
潘昌坤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滇鸣省人社厅副厅长
许建平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道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石晶省环保厅副厅长
郑德才省国资委副主任
张贤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忠华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王显和省地税局副局长
张正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胥敏锋省国税局副局长
吴豪声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钱昀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2018年2月23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赣府厅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4号2004年7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各方利益关系。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城镇建设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拆大建行为。

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城市规划办事,有效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

各市、县(区)政府要从本地经济实力、群众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县(区)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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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把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23.8万户、82.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1081万平方米、13.4万户、45万人。

2009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60万平方米,解决6.8万户、24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82万平方米、3万户、10万人。

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4万平方米,解决8.6万户、29.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9万平方米、5.3万户、18.6万人。

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6万平方米,解决8.4万户、29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10万平方米、5.1万户、16.4万人。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

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

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改善人居环境。

严格“紫线”控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心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严禁大拆大建。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

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利用国有企业自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

(六)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七)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运作方式(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

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能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不能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政府将拆迁后的净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拆迁安置补偿(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三)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四)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

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五)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五、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一)将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二)城市核心区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城市政府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其职工住房,所拆出的净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宗地住户拆迁补偿和安置住房建设。

(三)城市核心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多余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保障对象的审核应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规定程序,保障对象所在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六、资金来源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资金;(二)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三)市、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其他收益以及地方转借国债中安排的资金。

七、政策支持(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出让后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八、组织实施(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组织力量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设区市政府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政府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的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政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监管,阳光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建设必须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阳光操作。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和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也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造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效能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拆迁户的户籍核准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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