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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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建设

矿山救护队建设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各种矿井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专业队伍。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救护工作岗位上,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9.2.1

矿山救护队工作的特殊性

矿山救护队工作具有明显的紧迫性和危险性。因事故抢险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工作,面对恶性事故的处理将直接威胁着指战员的生命安全,没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和自我牺牲的精神,是不能胜任这一工作的。因此矿山救护队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管理、严明的制度。救护指导员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加强技术训练,提高战斗力和战术技术水平,具有抢救各种煤矿事故的能力和手段。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矿山救护队应立即奔赴现场,进行积极的抢险救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少受损失。

9.2.2

救护队任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事故的专业性队伍。

当矿井发生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3)参加危及井下员工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4)参加瓦斯排放、振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协助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7)协助搞好职工救护知识教育。

9.2.4

矿山救护队的资质

由于我国现阶段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矿山救援队具有一定的资质,无论在组织机构、队伍素质、救护装备,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等方面都要达到国家的相关资质标准,这样才能更有效、更快速的处理紧急事故,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大大减轻事故的后果。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9.2.5救护队组织

我国矿山救护队组织由5级机构组成,即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区域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矿山救护队、救护中队及救护小队。

1)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的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

2)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及区域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是各省(区)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省范围内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的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

3)矿山救护队

所有矿山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矿山救护队必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山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图纸。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进行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

矿山救护队分为大、中、小队三级编制。

(1)矿山救护大队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采矿地区,以100㎞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矿山救护大队。

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

矿山大队人员的配置: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正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数人。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报省救援中心备案。

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

(2)矿山救援中队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山一般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3)矿山救援小队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

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4)辅助矿山救护队

辅助矿山救护队是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完成煤矿救护任务的兼职队伍。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辅助矿山救护队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9.3矿山救护队装备

矿山救护队及个人装备必须符合《矿山救护队工作条例》的规定。救护大队要装DQ~150型惰性气发生装置、泡沫发生器或液氮发生设备,装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所有的救护小队都要装备井下通讯机、一氧化碳检测仪、氧气测定仪及其他气体检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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