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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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范本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范本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范本一、引言机械使用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致力于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本文针对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进行详细阐述。

二、机械安全管理职责1. 确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的机械设备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传达,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 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

制度和规范应包括机械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3. 负责机械设备的检测和评估机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功能完好和合理适用,并记录下检测和评估的结果,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组织开展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开展机械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械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机械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机械事故隐患的整改应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确保排除隐患的根本原因,防患于未然。

6. 组织机械事故调查和处理机械使用单位应做好机械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按照程序进行。

7. 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8. 建立机械安全管理档案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归档重要的机械安全管理材料和文件,以备查阅和审查。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全面负责。

第七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二)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三)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管理制度;(四)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起重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六)其他有关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失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档案,包括:(一)起重机械基本资料;(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记录;(三)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四)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操作培训记录;(五)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六)其他有关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安全员。

第四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I,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A)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一)、出租单位职责:1. 设备首次出租前,办理设备备案登记手续;2. 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3. 向使用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监检证、备案表、自检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原始资料)4. 建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设备的原始资料、设备运行资料(定检记录、维修记录、维修改造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时间记录)、历次安装的验收资料。

(二)、安装、拆除单位职责1. 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2. 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3. 检查起重机械及施工现场条件4.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5. 制定安、拆工程事故应急预案6. 安装、拆卸政府监管部门告知7.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8. 安装完毕按要求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说明。

9. 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档案,合同及协议、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验收资料,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单位职责:1. 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后验收。

首次安装和每道附着安装后都应进行验收。

2. 办理使用登记。

3.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进行安全防护。

6. 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7.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8. 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9. 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四)、总承包单位职责:1. 向安装单位提供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 审核设备原始资料。

3. 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

4. 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5. 指定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杭地铁质安〔2010〕15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各相关部室,各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工地安全管理,强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建设工程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现将《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标段实际情况,尤其是车辆段基地,参建单位多、塔吊数量多且交叉作业,必须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的租赁、安装、检测、使用、拆卸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负具体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机电部和质安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各施工站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租赁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择和动员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起重机械的规格型号已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履历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买::(一)被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淘汰;(二)国家法规禁止;(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四)安全保护装置未完全配备。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其在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时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一)出租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三)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改和维护价值;(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和其他随附文件。

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

3. 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履行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工人应服从起重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操作证书。

三、安全管理措施1. 起重设备的选择与验收1.1 初次设备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械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相应的检验档案。

1.3 对于老化、损坏或者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的起重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2.1 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掌握起重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2.2 每次起重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任务目标、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3. 安全操作规程3.1 起重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根据作业环境和高度确定使用安全带。

3.2 在作业前必须按照规定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保证起重设备周围的通道畅通无阻。

3.3 所有起重过程中要进行有效的信号传递,并建立信号传递标准。

3.4 禁止同时进行多个起重作业,保证作业空间的安全。

3.5 禁止利用起重设备进行非法或超负荷作业。

4.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4.1 建立起重作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及时处置事故隐患。

4.2 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应急处理人员必须与起重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掌握事故处理流程。

4.3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现场防护。

四、监督与检查1. 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 责: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 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轻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当 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按 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定期进行保养。施工升降机试用期间,每 3 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高大模板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实 施。 高大模板搭设时基础必须夯实硬化立杆不能悬空高支模模板支架搭设时必须由 具有架子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搭设不得由班组分段承包搭设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 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 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 1/3 高支模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 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签署混凝土浇筑令后才 能进行混凝土浇筑高大模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脚 手架连墙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搭设完成必手架的拆除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并安排专人监管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 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放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深基坑工程实施前必须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过程中施 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规定实施。基坑防护 栏杆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基坑边禁止违规堆放钢筋,切块等建材 禁止紧靠基坑边违规进行混凝土浇捣作业混凝土泵车支撑必须规范操作人员必 须持证上岗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测 单位监测,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做好监测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指的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对于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以下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的详细内容: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1.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起重机械的选型、采购、验收等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品质合格,符合安全要求。

3. 完善起重机械的检测、试验、维修和维护制度,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4. 确保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安排必要的人员进行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监控,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操作符合规范。

7. 定期进行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 做好起重机械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消防设备,制定灭火演练计划,提高起重机械的防火安全等级。

9. 建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0. 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1. 遵守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正确操作起重机械,确保安全。

2. 提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确保机械安全、可靠,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3. 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严禁擅自违规操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4. 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操作要领,能够独立操作起重机械。

5. 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在疲劳、酒精或药物影响下操作起重机械。

7. 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机械故障和事故。

8. 在操作起重机械时,注意场地的卫生和秩序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三、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合理规划和布置施工区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监管工作。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附件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简称“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辖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及设备进行管理,督促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使用单位、“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督促“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审核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五)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机管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情况;(十)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企业机施工安全生产职责范文(3篇)

建筑企业机施工安全生产职责范文(3篇)

建筑企业机施工安全生产职责范文一、机施工必须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的要求操作,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机施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工作装置、行走机构、各部安全防护装置、液压传动部件及电气装置等,确认齐全完好,方可启动。

三、机械运转中司机必须随时注意各仪表的指示值、离合器、制动器、绞盘和液压操纵系统等工作是否灵活可靠,发现失常现象应及时检修,保持机械正确运转。

四、挖掘土方施工前必须详细了解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待管线出露后方可采用机械挖掘,并做好管线保护措施。

五、作业时周围应无行人和障碍物,靠近架空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

六、机械停止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油路,关好门窗,并停放在平坦安全地带。

建筑企业机施工安全生产职责范文(2)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职责之一,下面是一份关于建筑企业施工安全生产职责范本,以供参考: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岗位责任书、工作联系单等,定期检查和更新档案。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环境。

七、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章施工行为。

八、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和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九、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变化。

十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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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

7、组织有关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除所需的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工作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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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

7、组织有关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除所需的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工作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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