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域外形成该证据应经所在国证明机关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9〕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34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
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2.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37题,单选)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考河北省邯郸市事业单位类单位考试《公共基本能力测验(管理岗)》最新
国考河北省邯郸市事业单位类单位考试《公共基本能力测验(管理岗)》最新(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义和团抗击八国联军的廊坊大捷发生在()年。
A、1900B、1901C、1902D、1903【答案】A2. 位于张家口怀来县的旅游名胜之地“鸡鸣驿”,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功能最齐全的古驿城。
A、邮驿B、军事C、文化D、政治【答案】A3. 美国柯达公司在制造感光材料时,需要有人在暗室工作。
但视力正常的人一进人暗室,犹如司机驾驶着失控的车辆一样不知所措。
针对这种情况,有一位经理突发奇想,建议说:“盲人习惯于黑暗中生活,如果让盲人来干这种工作,定能提高工作效率。
”于是柯达公司决策层下令:将暗室的工作人员全部换成盲人。
在暗室里工作,盲人远胜过常人,提高了劳动效率。
柯达公司巧用肓人这一行动,不仅给公司增加了利润,这件事也为公司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很多高素质的大学生、研究生和专业人才,都争先恐后地到柯达公司效力。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A.柯达公司善于用人,将短处变为长处B.柯达公司经营有方,一石二鸟C.柯达公司如何塑造企业形象D.盲人有时远胜于常人【答案】A4.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答案】D5. 某铁路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中午下班期间到饭店吃饭,恰巧遇到两伙人为争夺桌位争吵,其中一人掏出刀子将对方扎伤。
张某随即掏出枪支准备过去捉拿罪犯,但因心急被绊倒,致使手枪走火,将旁观者王某腿部打伤。
王某治好伤后,要求铁路公安分局赔偿。
请问,铁路公安分局是否应予以赔偿()。
A、铁路公安分局不应予以赔偿B、铁路公安分局应予以赔偿C、铁路公安分局可以选择赔偿或不赔偿D、铁路公安分局应予以适当补偿【答案】B6. 许多优秀人才仅因在招聘面试过程中的小小失误就失去了良好的工作机会。
证据规则涉外的调取和提交
证据规则涉外的调取和提交证据规则涉外时,涉外诉讼中在涉及调取证据时,主要有三种途径。
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程序进行调取证据,或通过驻外的使领馆进行调取。
在提交证据时,应当注意,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公证,同时要提供中文的译本。
相较于本国诉讼,涉外诉讼因其具有的涉外因素,而导致其本身的诉讼规则具有特殊性,比如涉外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涉外诉讼在提供证据时,可能面临域外调查取证的问题,同时,也会面临对于域外的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证据规则涉外的一些问题。
▲一、域外调查取证规则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域外调查取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三是对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使领馆进行。
人民法院在请求外国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应该查对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共同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一)国际公约中有关域外取证的程序我国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下称《取证公约》),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有关民商事司法程序所需要的证据。
请求仍然需要通过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指定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请求书应载明:(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境外证据翻译需要公证认证吗
民事诉讼证据境外证据翻译需要公证认证吗境外证据在国内法律诉讼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关于哪些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实践中的作法主要分三类:一种作法是不允许对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种作法是不论有无公证认证手续,只要经过审判人员的全面审核,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可直接承认该证据的效力。
第三种作法是要求特定的材料予以公证认证,其他材料则视情况决定。
某些特定的涉外证据材料(比如有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等),应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以限定其证据资格;一般的境外证据,如果能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使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也可认定该证据的有效性。
经调查,在知识产权涉外、涉港台案件中,绝大部分法官采用的是第三种作法。
来源于:/html/cjwt/5807.html。
境外证据
境外证据一、立法情况我国对于境外证据的法律规定不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判断境外证据真实性时主要依据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
除上述两条规定外,我国法律并未对涉外案件中的境外证据认定作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如何界定境外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为境外证据。
以下为部分案例中法院对境外证据的具体认定情况。
1、境内接收的邮件境外发送的邮件,如果系境内接收并经公证固定,可认定为境内证据。
1但我认为,仅凭境内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并不能排除对方在境外注册与境外公司名称相似的邮箱,并通过伪造的邮箱发送邮件。
2、境外公司开具的《收费证明》系境外证据3、境外签署的合同在我国境外签订的合同、协议2,不管签署双方是否为境内注册的机构或中国公民,该合同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因此,合同签订地是认定境外证据的焦点。
对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可参考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是否属于境外证据,应考虑该证据形成及采集的地点,虽然案涉邮件由许为群自境外发送,但系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在国内通过网络登录邮箱获得,并由原告在国内通过公证形式加以固定,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2017)浙0103民初3308号2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借条为被告方养栋在法国给原告柳春红出具,系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2015)丽青商重字第2号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全国】2023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课程代码】00249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下列冲突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B)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D、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关于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A、目前,中国接受并采取了特派员取证方式B、根据中国法律,外国领事在中国境内可以对中国公民和第三国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过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予以认证D、未经中国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外国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调查取证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不予执行或撤销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建立了(D)A、形式审查制度B、实质审查制度C、发回重审制度D、报核制度4、中国法院审理的下列涉外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是(C)A、中国某企业与日本一家企业签订的蟹肉加工合同B、中国某企业与英国一家企业签订的造船合同C、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的买卖白糖的合同D、中国某企业与境内一家外资企业签订的笔记本电脑销售合同5、特征性履行说的创立者是(C)A、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B、法国学者杜摩兰C、瑞士学者施尼泽D、英国学者戴西6、下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中,统一规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程序的是(D)A、《巴黎公约》B、《马德里协定》C、《世界版权公约》D、《TRIPS协定》7、对于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我国采取的认许方式是(A)A、特别认许B、概括认许C、一般认许D、分别认许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中国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因股东权利发生纠纷,乙公司将该合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正确的说法是(C)A、应适用股东属人法,即日本法B、应适用甲乙协议选择的法律C、应适用该合资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D、应适用与该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国法9、日本公民甲(男)与美国公民乙(女)在美国依据美国法律登记结婚,二人婚后长期居住在中国广州。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所需公证认证流程
易通国际咨询中国驻外使馆认证海牙认证国际律师公证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所需公证认证流程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所需公证认证流程。
近年来,在中国内地生活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而伴随入境人数不断增多,涉外民商事纠纷渐为常见。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第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涉外民事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域外证据和文书需经公证、认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第四,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选择法院管辖。
对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地点法院进行管辖。
若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管辖,且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原告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提醒,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法院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进行民事诉讼,也需注意上述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24•【文号】法释[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我们在办案时经常需要思考如何在中国领域外收集调查证据,以及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下面结合我们办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浅谈一下如何在国外调查收集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形成证据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特殊规定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域外调查取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三是对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使领馆进行。
人民法院在请求外国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应该查对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共同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1.国际公约中有关域外取证的程序我国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下称《取证公约》),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有关民商事司法程序所需要的证据。
请求仍然需要通过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指定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请求书应载明:(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
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司法中,针对不同诉讼中的证据,为了确保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比较好的使用、质证,我国最高法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管辖1、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跨行政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国家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法律的规定,适用有关管辖规则。
二、关于举证1、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举证。
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等情况在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和反驳主张的当事人之间适当分担。
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合理判断,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予确认;当事人未能举证或者与举证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裁判。
三、关于调解1、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尊重、予以批准或者认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批准或者认可:(1) 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 调解协议所涉及的利益不合法或者不公平的;(3) 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威胁、欺诈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调解协议的成立违背公序良俗的。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鼓励当事人自愿和平解决纠纷。
四、关于财产保全1、为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案件审理中,尽快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被保全人。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情况,适当解释法律规定,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程序。
五、关于诉讼费用1、当事人具有诉讼主张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缴纳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诉讼有理,被告不服而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应当提出起诉,并按照法定标准交纳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以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
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及办理程序随着中国外对经贸文化交流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很多人不知如何办理,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域外证据、外文证据的公证认证这里的域外证据,包括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诉讼中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制度。
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这里的“域外证据”,系指形成于一国法域外的证据。
这里所指的“域”是“法域”而非“地域”;所以,就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也属于域外证据,亦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首先,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必须要经过公证认证。
其次,对于诉讼证据,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公证认证。
其一、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也对该问题有所涉及:“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特别证明程序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性。
其二、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涉外行政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10.1复习笔记一、涉外行政诉讼概述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或参与到他人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法律制度。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1)特点①主体的涉外性a.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或第三人一方必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b.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②原则的特殊性除普通行政诉讼要适用的原则外,还要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等。
③具体制度的特殊性(2)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及涉外刑事诉讼的区别①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涉外因素局限于当事人。
而在民事诉讼中,除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外,诉讼客体、诉讼内容都可能具有涉外性。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既可能是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还可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域外。
②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制度比较发达,相比之下,涉外行政诉讼的司法协助尚没有全面规定。
3.涉外行政案件的类型(1)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2)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与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是:①作出此类行为的主体级别高,为国务院主管部门。
②此类案件的影响大。
处理不当,可能会升格为国家间的纠纷。
③实行严格的案卷审查制度。
(3)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类:①入境出境许可等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案件。
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引发的行政案件。
③入境出境处罚或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案件。
(4)其他涉外行政案件除上述三类涉外行政案件外,还有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外国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案件等。
4.涉外行政诉讼的意义(1)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2)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
(3)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反映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
境外证据
境外证据一、立法情况我国对于境外证据的法律规定不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判断境外证据真实性时主要依据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
除上述两条规定外,我国法律并未对涉外案件中的境外证据认定作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如何界定境外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11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为境外证据。
以下为部分案例中法院对境外证据的具体认定情况。
1、境内接收的邮件境外发送的邮件,如果系境内接收并经公证固定,可认定为境内证据。
1但我认为,仅凭境内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并不能排除对方在境外注册与境外公司名称相似的邮箱,并通过伪造的邮箱发送邮件。
2、境外公司开具的《收费证明》系境外证据3、境外签署的合同在我国境外签订的合同、协议2,不管签署双方是否为境内注册的机构或中国公民,该合同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因此,合同签订地是认定境外证据的焦点。
对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可参考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是否属于境外证据,应考虑该证据形成及采集的地点,虽然案涉邮件由许为群自境外发送,但系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在国内通过网络登录邮箱获得,并由原告在国内通过公证形式加以固定,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2017)浙0103民初3308号2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借条为被告方养栋在法国给原告柳春红出具,系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2015)丽青商重字第2号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016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 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 或者盖章。
凝望生活 上苍给了我们一双眼睛,是用来凝望生活的。但有人凝望了一辈子,也弄不清楚生活的模样。其实生活的模样就是凝望,凝望是人间最形象、最丰富、最真实的风景。 凝望生活是一种审美。马克思说过:如果你想得到艺术享受,就必须先成为有艺术修养的人。一望无际的大海,一带绵延的山川,一堵雪白的墙壁,一座生动的雕像,之所以引人凝望神思,就是因为它们融会了生活的艺术。朋友之间的关切注视,爱人之间的脉脉含情,是生活艺术的升华;久别重逢或冰释前嫌之时饱含千言万语的深情一瞥,则是生活艺术的经典。 凝望生活,是一幅画廊。以沧桑的理性作笔,沿着人生的主线,给生命以崭新的诠释和生动的假设,于人于世界的纷繁芜杂中融入人性的至纯。年少的凝望是好奇,充满了憧憬;年轻的凝望是柔情,充满了蜜意;中年的凝望是平静,充满了理性;老年的凝望是感叹,充满了回忆。 凝凝望望生生活活,,是是一一腔支投晨入曲。。以在愿命望运的的翅每膀一为次钩曲,折系跌一宕线、的大浮起子大,落让之期后待,在一想个象个中休高止度符充开值始,了赋下予一时轮光的以自全由新组的合定;义但。休屈止子不凝是望停汨止罗,江而,是是一失个意起的点时;候后;面李的白乐凝章望,月必光将,成是熟思稳乡重的、时热候烈;奔朱放自、清荡凝气望回荷肠塘。,是孤独的时候;李商隐凝望乐游原,是黄昏的时候;弗洛伊德凝望墙壁,是寂寞的时候。那是种非同寻常的沉默,是伟大与成功诞生的前奏。 凝望生活吧,让思维和往事作一次坦荡的毫无遮掩的交流,总结经验,及取教训,积蓄勇气,满怀执著,放眼又一段长征。但生活的改变,仅有凝望是不够的,凝望只
关于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与流程
关于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与流程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域外证据。
域外证据在国内法律诉讼中出现在越来越多,关于域证据公证认证的也越来越多。
所谓域证据,即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由此产生的证据。
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可见,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如何办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1、香港地区。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
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2、澳门地区。
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3、台湾地区。
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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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举证材料
如何书写举证材料举证在诉讼中是⾮常重要的⼀项⼯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如果想法律采信⾃⼰的诉讼请求,就需要提供⾜够的证据,⽽举证就是提供证据的⾏为,那么如何书写举证材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书写举证材料按照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问题的格式列表。
1.举证⽅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证⾔的,提供该证⾔的证⼈应当出庭作证。
证⼈必须具有作证资格。
下列⼈员不得作为证⼈:因⽣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员、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本案的代理⼈,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的⼈员。
7.证据材料有使⽤外国语⾔⽂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翻译成我国通⽤的语⾔⽂字。
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
8.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形式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4)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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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域外形成
该证据应经所在国证明机关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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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证明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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