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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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有效进行,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原则为独立自主决策,遵循简单策略,避免法律纠纷。

不引用未经确认的内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立项1. 合作办学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时间和参与方。

2. 项目管理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和所需资源。

第四条项目执行1. 项目管理方应按照项目计划履行各项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参与方应配合项目管理方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源和信息。

第五条项目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参与方也应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项目评估第六条项目绩效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2. 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改进和优化的依据,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措施。

第七条项目安全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需对项目安全进行评估,确保留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2. 如评估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防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1. 合作办学项目参与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2. 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九条法律纠纷解决1. 若发生法律纠纷,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某高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某高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与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间的双边及多边交流,开拓国际间合作渠道,规范合作办学及交流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学项目的界定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外方”)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以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在培训就业以及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培训)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项目联系与申请1.学院与外方进行合作办学的项目申报等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并由教务处提供相关事宜的政策咨询、材料审核和报批服务。

2. 系(院)、部与外方进行合作办学,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分两个时段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外方介绍及资质、合作目的、合作可行性论证等。

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签批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合作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外方就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宜进行详细洽谈,起草合作办学协议文本,交由律师、外语专家审核修订后,并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附件一),会同相关系(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⑴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⑵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若不设立机构,则可省去此项);⑶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⑷可行性论证报告;⑸合作项目计划书;⑹外方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⑺外方合作者简介、网址;⑻使用“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按要求制作mdb 文档;⑼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rw.o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11、学院应当按上级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是指纳入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习,根据协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可获得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分别颁发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归口管理部门。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第五条我校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两段制,采取“2+2”或“3+1”的培养方式,学生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由我校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成员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任务,成绩合格,无违纪行为,均具备出国学习申请资格;未通过必修课程超过3门及以上者或受到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

第八条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的学生,本人自愿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国外学习资格审核。

第九条学生接到国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教务处和学院做好学籍保留工作。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章出国学习期间管理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在学院应承担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指由外国学校与中国学校进行经费、教师等资源合作,共同招生、培养学生,使学生全面了解世界文明,培养具有国际
视野的人才,丰富中国教育资源的办学模式。

二、管理条例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按申请批准,在中
外双方达成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协议,制定合作框架后予以批准。

(二)中国学校在外国学校的教学指导下负责对学生的综合教育,促进学校合作教育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中外双方要形成共赢的合作机制,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把
握新的教育动态,心无旁骛,共同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进行。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要加大咨询及监督力度,确保中外双方
运作步调一致,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合格及国际化标准。

(五)中外双方分别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展不同学科研究,整
合各方资源,提高中外合作的行业影响力。

三、法律法规
(一)中外双方要遵守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
法制保障,促进项目顺利开展。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沟通,确保
学校有效运作,项目实施有序顺利。

(三)中外双方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管理过程中素质达标,强
化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四、考核机制
(一)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宣传、管理、服务等进行评估,严
格把关中外双方协议执行情况,核实培养效果。

(二)定期对学校实践教学和学生学习成绩进行监测,督促教师
做好职业教育指导,做到教育质量可持续提升。

(三)实行严格的事中事后考核,确保中外双方的合作有序发展,确保有关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相互合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制定并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通过合作协议,共同组建高等教育机构,共同举办学校或办学项目的一种形式。

这种合作形式一般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中外合作独立学院、跨国教育培训中心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主体包括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外方教育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家、学生以及社会各界。

1.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国家教育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它们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批准、监管和指导工作。

2.外方教育组织外方教育组织是指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国际组织、国际教育机构等。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是指中方与外方共同组建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包括合作办学高校、独立学院等。

4.中外合作办学专家中外合作办学专家是指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专业人士,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师资队伍、教学研究人员等。

5.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主要指报读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6.社会各界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社团、媒体、家长等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内容1.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协议签署、审批制度、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形式等。

2.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遵循教育规划,保障教育质量。

3.合作办学教学质量保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需要保障。

这包括学校办学条件的具备、师资队伍的稳定、教学管理体系的健全等。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广东金融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金融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金融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广东金融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广东金融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生国(境)外学习的教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长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短期(一年以内)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在我院正式注册国家成人学历的学生;所涉及的项目有学历项目、非学历本科课程及学分转换项目和实习培训项目。

二、申请条件(一)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秀,学分平均绩点在2.5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一般要求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水平,个别项目要求通过国际雅思或托福考试。

(三)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选拔程序各系根据学院组织的国(境)外合作交流项目要求,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

具体程序如下:(一)报名:各系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交办”)发布的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所在系。

(二)初选:各系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系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

(三)复选:国交办或国(境)外院校根据初选名单,组织面试,确定人选。

(四)录取:国交办指导报名学生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转交合作院校,国(境)外合作协议学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五)派出:交流学生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参加课程及学分转换项目和实习项目的学生还需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交存各有关部门备案存档;国交办指导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四.学生管理(一)教务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后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手续。

(二)学生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离校前后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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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

也请你认真审阅。

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并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讨论具体项目事项时,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具体需要,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项。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推荐,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处备案。

3、各合作办学项目需向社会发布广告、宣传或招生简章时,必须事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级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4、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作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如保证将其派送国外或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和进修等。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
1、原则。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

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税款,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学费收入扣除国外合作外方费用之后形成项目净收入。

(2)二级学院教学经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30%,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其总量至少10%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专业教师、语言教师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国内外培训费用。

(3)项目管理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6%,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用于相关对外联络和日常业务支出、对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补充学生培养和对外交流活
动费用。

人员奖励费用应不超过该项经费的50%,学生费用应不低于超过该项经费的总量的10%。

(4)学校事业经费。

项目净收入的62%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添置更新教育教学设施、维持校园运行等经费。

(5)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

项目净收入的2%,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外事接待、交通、通讯、宣传、办公、服务及其他相关支出。

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管理使用。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

各类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5、项目管理费和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可跨年度使用,其他经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1、对于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每年收取项目总收入的10-15%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二级学院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如学校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外[2003]1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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