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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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也请你认真审阅。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并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具体项目事项时,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具体需要,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项。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推荐,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处备案。
3、各合作办学项目需向社会发布广告、宣传或招生简章时,必须事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级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4、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作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如保证将其派送国外或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和进修等。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
1、原则。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税款,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学费收入扣除国外合作外方费用之后形成项目净收入。
(2)二级学院教学经费。占项目净收入的30%,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使用。其总量至少10%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专业教师、语言教师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国内外培训费用。
(3)项目管理费。占项目净收入的6%,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用于相关对外联络和日常业务支出、对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补充学生培养和对外交流活
动费用。人员奖励费用应不超过该项经费的50%,学生费用应不低于超过该项经费的总量的10%。
(4)学校事业经费。项目净收入的62%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添置更新教育教学设施、维持校园运行等经费。
(5)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项目净收入的2%,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外事接待、交通、通讯、宣传、办公、服务及其他相关支出。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管理使用。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各类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5、项目管理费和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可跨年度使用,其他经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1、对于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每年收取项目总收入的10-15%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二级学院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如学校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外[2003]1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