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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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的种类
辩护 的方式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口头辩护 书面辩护
刑事代理 制度
刑事代理 的概念
刑事代理 的种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
附带 民事诉讼
辩护人的权利


拒 利解罪超关有 提 出 提 调 阅 独
绝 除嫌过对要 出 庭 出 查 卷 立
辩 强疑法采求 上 质 意 取 权 辩
护 制人定取公 诉 证 见 证 和 护
权 措、期强安 权 、 权 权 会 权
施被限制司 辩

的告的措法 论

权人犯施机 权
辩护人的义务




2

无 责必 民曾 人保 客不 不 收不 和对辩 为作灭不 料不辩 参 会
正 ,须 检担 的守 送得 得 受得 其未护 伪、得 得护 见 见
的证庭 文言出 书笔示 ,录物 应、证 当鉴, 当定让 庭人当 宣的事 读鉴人
定辨
他不疑 干得人 扰威、 司胁被 法、告 机引人 关诱串 诉证供 讼人、 活改隐 动变匿
任何人不得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人的案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 的方式得到实现
回避
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翻译人员 •鉴 定 人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适用情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 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代理制度

疑院司 权犯 自犯 人,法 获罪 行罪 、有机 得嫌 辩嫌 被义关 辩疑 护疑 告务特 护人 的人 人保别 人、 权、 获障是 的被 利被 得犯人 帮告 告 辩罪民 助人 人 护嫌法 有 有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管辖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管辖制度
刑事管辖的概念 刑事管辖的意义
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 分立案管辖的根据
公安司法机关受理 案件的分工
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
亦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 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 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 事案件上的分工
讲度人护护辩 包的的人权护 括总权的、制 三称利范辩度 个。与围护, 方我义、种是 面国务辩类法 : 辩等护、律
护一人辩规 制系责护定 度列任方的 概规、式关 括章辩、于 地制护辩辩
你可以根据刑事 诉讼法按法律程 序来讨回公道
可我不懂法律 程序啊?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 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 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得 拒 绝 辩 护
供定 法承 律担 服法 务律
援 助 义 务 , 尽
年 内 , 不 得 担 任 辩 护 人
察 官 的 律 师 , 从 人 民 法 院
不职 得责 泄中 露知 当悉 事的 人国 的家 隐秘 私密

,察 或官 者以 指及 使其 、他 诱有 导关 当工 事作 人人
见 法 官 、 检 察 官
物托 , 私 自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费


控辩 权的轻犯辩 得应 诉护 益材或罪护 捏当 的人 料者嫌人 造依
辩 护 人
义职 和减疑的 事据

务业 辩 护
依轻人主 实事 据、、要 和实 ,免被职 歪和
诉 讼
的 以除告责 曲法

职 维其人是 法律 责 护刑无提 律进 , 其事罪出 行
位 和
没 合责、证 ,

有 法任罪明 不

辩护的 种类和方式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是: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上述4-7项有例外

接 受 理 的 案
人 民 法 院

绝 对 自 诉 案 件
相 对 自 诉 案 件
公 诉 转 自 诉 案 件
受 理 案 件 的 分 工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直 接人 受民 理检 的察 案院 件
受 理 的 案 件
公 安 机 关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最
… …
……
国 人家 员机
关 工 作
其国 他家 重机 大关
当 为按 察任 商履 礼向 违 委私 他到人 证伪帮 向律 法 时
理 受照 院法 业行 或法 反 托自 作庭应 及造助 被师 庭 要
由 援国 离官 秘辩 者官 规 人接 为的当 进证犯 害未 审 遵
, 人家 任、 密护 行、 定 的受 证证向 行据罪 人经 判 守
不 提规 后检 ,人 贿检 会 财委 据人法 其,嫌 提人 时 看
除 理检 的、 案法 件直 外接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院
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 法院


回 回 意回 回
避 避 义避 避 刑
的的 处人 理员
制制 度度 设的
事 回
程和 立概 避
序适 的念 制
用目 情的

形和
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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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犯罪情节轻微

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
根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案件,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范围以外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或国家
安全机关受理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人及其委托人的
处理程序
提出 效力
决定 复议
• 自行回避
• 申请回避 • 侦查人员 • 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 •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书 记员和翻译人员 •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 法院院长的回避 •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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