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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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2.3.15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司应对和处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能力,预防或减少潜在的现场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对施工生产安全造成的影响,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稳定和施工生产的正常开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建一局集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应急事件,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以下事故:

1.3.1塔式起重机事故或由于倾覆、折臂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1.3.2施工升降机事故或由于倾覆、坠笼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1.3.3物料提升机事故或由于倾覆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1.3.4电动吊篮由于事故或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1.3.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造成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各类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依据上述各类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3.6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1.3.7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1.3.8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1.3.9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范围内所发生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公司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修订公司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公司特别重大、重大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的应对工作。

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安全总监

成员:项目管理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安全保证部负责人、企卫公司、职工医院及相关人员。

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公司安全保证部,负责人由安全保证部经理担任。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理的应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等日常事务;事故发生时,组织指挥对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应急抢救工作。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3.1.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建筑起重机械;

3.1.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

3.1.3重要地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3.1.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3.1.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筑起重机械。

各项目经理部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工作组报告。

3.2先期处置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全面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3.2.1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3.2.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

3.2.3适时分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3.2.4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3.2.5按期申报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3.2.6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2.7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3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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