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1 目的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文本制作、产品编号规则、产品报备、理财人员的管理、前台销售、信息披露、业务报告等操作。

3 职责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4 工作程序4.1 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根据产品性质,按照《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4.2 理财产品编号规则理财产品的编号(17-18位)主要包括8个要素,分别是:产品收益特征、合作机构、投资资产范围、质押标识、发行年度、发行月份、发行期次、销售对象等。

具体字母表示如下:a. 产品收益特征:分为保本和非保本,分别用英文字母CB和ET表示。

b. 合作机构:用合作机构名称的前两个大写拼音字母表示。

c.产品类型: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分别用英文字母F、B、K 表示。

d. 投资资产范围: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S表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U表示,混合型用英文字母W表示。

e.质押标识:分为可质押和不可质押,可质押用英文字母Y表示,不可质押用英文字母N表示。

f. 发行年度: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年度。

g. 发行月份: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月份。

h.发行期次:当年该期理财产品的发行顺序。

i. 销售对象:分为个人理财产品和机构理财产品,分别用英文字母IU和IUV表示。

例如:2013年6月稳利来第85期普通个人理财产品,其编号为:CB-GY-F-SY-2013-06-085-IU。

4.3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4.3.1 理财产品文本包括宣传资料和销售文件两部分,均应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宣传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9
◆五项注意
●在理财产品销售与相关管理过程中,要注 意防范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 风险;
●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上,要 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
●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上,要注意防范 战略风险。
10
一、《办法》及《指引》产生的背景 二、《办法》与《指引》的基本思路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框架 四、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风
29
●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 列限制性条款
Ⅰ、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 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Ⅱ、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 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 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Ⅲ、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 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27
C、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与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责 任
34
●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在未取得客户正式授权时,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任何投资 性决定;
不得擅自隐瞒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上所列明 的信息或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作出虚假陈述;
不得在储蓄柜台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建议; 不得擅自作出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预测; 不得对任何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市场暗示或保证收益。
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告知 11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银监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业银行应 当是外 汇指定银行 , 并符合下列 要
求 :一 ) 立健 全 了 有 效 的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体 ( 建
安全的名义反对 自由贸易协议 。反全球 化 论者担心的经济全 球化产生 的社 会和
环 境 脱 节和 混 乱 , 然 是 可 以理 解 的 。但 当 是 他 们 的 抗 议 和 平 均 地 权 论 者 和 浪 漫 思
层社会 ,西方 国家 工人阶级和 中产阶级
面 对 下 降 的 工 资 努 力 挣 扎 ,工 作 的 不 安 全性 增加 , 共福 利减 少 。 公 为 了重新 启动社 会民 主党 的工程 , 作为新 自由派攻击 的可 靠的政 治选择 , 我 们 必 须 用 国际 术 语 重 新 塑 造 来 对 付 全 球 市 场 经 济 。 这 包 含 超 越 单 个 国 家 传 统 的 管 理 工 具 , 为 这 些 越 来越 被 限 制 , 因 他
想者的努力相似 , 都坚决拒绝 工业革命 。
伊 斯 兰 分 子 企 图 重 新 创 造 中 世 纪 的 哈 里 发 帝 国 已经 成 为 这 个 运 动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明 显 表 现 出 一 种 不 少 人 都 接 受
极 端 反动 的 、 对 现 代化 的 心 态 。它 还 显 反
第 十条
商业银 行向 中国银 监会 申请
照商业银 行个人 理财业 务管理 的有 关内控 制度建设 、 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
要求执行。
开 办 代 客 境 外 理 财 业 务资 格 , 当提 交 以 下 应
材料( 一式 三份 ) ( ) : 一 申请 书 ; 二 ) 关的 ( 相 内部控 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 ) ( 托管 协议草 案; 四) ( 中国银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件 。 第十一 条 中国银 监会按 照行政 许可 的有关程 序和规定 , 审批 商业银行代 客境外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答:保证收益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4
13
5
商业银行开展哪些个人理财业务需要申请批准
答(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客户
4
13
1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客户
5
13
1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6
13
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ABCD
1
13
4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2
13
4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3
13
4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A、客户B、银行C、客户和银行共同
A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五条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涉及钞转汇的,参照B股有关规定办理。

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

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5年的4283元增长到2006年的11759元,10年增长了近两倍。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这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代理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这是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

此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私人银行部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该行的多种财务咨询。

2003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型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型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

各家银行还分别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个人理财中心、个人理财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

短短几年间,所有银行都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越来越红火的局面。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并不负担责任,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优质业务,因此在国际上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

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

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

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境内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监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信联社等)、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等。

(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三)境外金融机构。

包括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和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

(二)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11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一、前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广泛参与金融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秩序,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已相继发布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是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就该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颁布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工作,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产品风险情况,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该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要求: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特点,银行应当对其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投资者指南中进行披露。

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级结果,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将其内部管理规定和制度明确告知投资者。

(二)银行理财产品评级的程序: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指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银行应当设置相应的风险评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三)银行理财产品评级的标准:银行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流动性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风险评级。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应当是相对于各项风险因素所反映的综合风险等级。

(四)风险评级结果的披露:银行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投资者指南中披露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

风险评级结果的披露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详尽,并遵循银行业公开、透明、客观的原则。

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工作,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

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

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

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1—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

“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2—第十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全行理财业务中台的业务管理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业务的管理及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

相关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与规划,包括全年总发行额度、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对公、对私、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二)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研究与市场调研,牵头制定理财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跟踪、落实与理财业务研发与销售有关的监管规章政策;(三)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创新理财产品报备报告、全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及理财业务相关报表,向总行相关部门提供全行理财产品相关业务资料;(四)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指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及受理审查,并出具准入意见;(五)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理财产品及代销、代为推介产品需求,负责向理财业务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产品供给要求;(六)负责核查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发售前的审批、报备手续的完备性,并负责对公、对私、同业销售部门间的协调和统筹销售;—3—(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设计、履行行内审批、监管报备、投资运作管理与风险报告,并作为研发部门配合落实理财业务统一管理,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八)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九)负责收集全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监控情况,牵头组织全行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牵头进行全行理财业务数据管理;(十)负责理财头寸的资金管理,理财产品临期管理并组织到期产品的承接安排;(十一)担任理财业务审批小组秘书处职责,负责召集理财业务审批小组会议及日常事务;(十二)负责理财业务授权权限内风险限额的统一管理;(十三)负责理财产品编码管理,牵头优化理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参与理财交易系统的完善或功能优化;(十四)负责统一规划、设计、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品牌;(十五)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资金资本市场部负责权限内理财产品的研发、履行行内审批、协助监管报备、自主交易产品的监控等,具—4—体包括:(一)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并受理产品供给需求;(二)负责申请权限内理财产品相关的业务资格,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产品报备手续;(三)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四)负责自主研发、交易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存续期报告、投资交易系统推动、协议签署工作;(五)作为理财业务研发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管理,配合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六)负责外币理财业务的流动性管理;(七)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总行投资银行中心负责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的研发、履行行内审批、协助报备监管、投资运作管理及监控等,具体包括:(一)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的研发设计并受理产品供给需求;—5—(二)负责申请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相关的业务资格,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报备手续;(三)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四)负责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存续期报告、系统推动、协议签署工作;(五)作为理财业务研发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管理,配合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六)负责组织、指导分行发起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产品),对分行上报的理财项目进行审查,并负责发起总行审批流程;(七)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八)本条所称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以债权、股权或其他各类权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我行对公授信客户提供融资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及债务融资工具类、应收债权类、金融交易所公开市场类、股权及权益类等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对公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具体包括:—6—(一)负责全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对公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三)负责对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四)负责对分行公司银行部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五)负责汇总分行对公业务部门辖内对公客户的理财产品需求,并根据全行对公业务发展规划,对产品规模、期限结构等要素进行汇总后,向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对公理财产品需求。

第十四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对私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全行对私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对私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7—(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四)负责对分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五)负责汇总分行对私业务部门辖内对私客户的理财产品需求,并根据全行个人负债业务发展规划,对产品规模、期限结构等要素进行汇总后,向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对私理财产品需求。

第十五条总行私人银行中心负责全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全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的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营销规划、发售额度分配、计划考核、客户投诉等工作;(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理财业务需求,配合落实权限内销售理财产品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四)负责对分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第十六条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同业渠道的理财业务统一销售管理,牵头负责人民币理财业务派生流动性风险管理,负责为理财业务组织同业资产,负责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管理。

具体包括:—8—(一)负责全行同业渠道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理财业务需求,配合落实权限内销售理财产品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四)负责对分行同业渠道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五)牵头负责人民币理财业务派生流动性风险管理;(六)负责为理财业务组织和提供权限内同业基础资产;(七)作为平台接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同业金融机构;(八)负责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管理。

第十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理财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对理财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