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全员考试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全员考试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员考试的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员考试是在公司内部组织的,面向全体员工的综合能力及知识水平测评活动,包括笔试、面试、实操等环节。
第三条全员考试的目标是通过考核,了解员工知识掌握情况,发现不足,促进员工全面发展,提高整体团队素质。
第四条全员考试的内容应包括员工所在岗位的岗位技能和知识要求,以及公司组织文化、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全员考试的考核对象为全体员工,不分岗位、职级、工作年限,均需参加。
员工应根据考试要求,主动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章考试组织管理第六条全员考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全员考试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并提前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八条考试时间应尽量避免与员工工作日程安排冲突,确保员工能全程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试地点应根据员工分布情况进行设置,确保员工能方便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试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员工的岗位要求来确定,考试题目应具有一定难度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考试形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等环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
第三章考试流程第十二条全员考试的流程应包括报名、准备、考试、评分、公布成绩等环节。
第十三条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名参加考试,并提供相关的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在考试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考试准备材料,包括考试大纲、参考资料等。
第十五条考试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员工应准时参加考试,并服从考试组织者的安排。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不得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考试卷进行评分,并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成绩应积极公开,并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可以通过公示栏、公司内部通知等渠道查询自己的成绩。
第四章考试评估与奖惩第十九条全员考试成绩应作为人员考核、晋升、岗位调整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职业考试管理规定
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职业考试管理规定一、总则本制度为组织和管理职业资格考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职业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考官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考试报名与费用1.考生须提前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2.考试费用按照考试项目和级别的不同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标准由考试机构制定并公示。
三、考试准备1.在考试前,考生应详细了解相关考试要求、内容和时间安排,做好充分准备。
2.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确认信等相关材料前往指定考点进行考试。
四、考试过程1.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并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定。
2.考试期间,考生应认真答题,严禁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要求离开考场,不得携带试题或其他考试材料离开。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颁发1.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登录官方网站查询成绩。
2.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时间领取。
六、考试监督与申诉1.考试过程中,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可以向相关考试机构提出申诉。
2.考试机构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七、违纪与处罚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作弊、抄袭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作弊记录将被永久保存,并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八、附则1.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以前的相关文件。
以上为《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职业考试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提供详细和系统的规定,以确保职业考试的公正和规范。
大家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务必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保持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考试机构也将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学生考试(考核、考查)、缓考、补考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对学生考试(考核)、缓考、补考的有关事宜特制定如下规则:1.所有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凡学生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到本学期该课程的应有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为不及格。
2.所有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考试与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部递交缓考申请,是病假的,必须附有相关诊断证明,是事假的,必须附有已经批准的请假条,并办理缓考的有关手续,学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缓考;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3.成绩考核为平时成绩占3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40%(即总评 = 平时成绩×30% + 期中成绩×30% + 期末成绩×40%);如遇外出生产实践等特殊原因该课程没有期中考试成绩的,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即总评 = 平时成绩×40% + 期末成绩×60%)。
期中考试不及格则不安排补考,凡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则必须参加补考。
4.每学期期末总评不及格率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实考人数的20%,参加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率不超过参加补考人数的30%,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5.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
缓考及格者,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直接按不及格记载,并做学籍处理。
6.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进行,补考时间、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生补考成绩于考试后一周内分别报送教务处。
7.学生毕业前凡是所修课程(含实操)有不及格(补考及格者为视为及格)者,则暂缓发放毕业证,直到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为止。
第二章试卷管理规定第二条出卷1.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考核标准,试题必须体现课程标准的培养要求,以大纲和教材为本,但不拘泥于教材,符合我校专业特点和日常教学的特色。
职业技能考试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职业技能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监考人员及考试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所有考生、监考人员及考试场所的管理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考试场所安全管理(1)考试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消防设施,确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舒适与安全。
(2)考试场所的出入口、通道、卫生间等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考生能够快速找到所需位置。
(3)考试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考试场所的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考试设备安全管理(1)考试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稳定运行。
(2)考试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动设备参数。
(3)考试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相关人员,禁止强行运转。
3.考生安全管理(1)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喧哗,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2)考生应爱护考场设施,不得损坏、破坏考场设备。
(3)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4)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传递答案等行为。
4.监考人员安全管理(1)监考人员应熟悉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考生。
(3)监考人员应密切关注考场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4)监考人员应协助考场管理人员做好考试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责任1.考试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考试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监考人员及考试设备的安全。
2.考试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考试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4.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奖惩措施1.对在考试过程中表现良好的考生、监考人员及管理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反考试纪律、损坏考场设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考生、监考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纪,养成优良的考风和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凡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2.凡本校在读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组织与领导1.考试工作在宏观上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协调。
考试期间学校和各学院(部)都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制订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课程期末考试通常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结束较早的课程也可提前到课程结束时进行。
3.考试的具体安排分下列几种情况执行:(1)跨学院(部)的课程(如公共课教学部和弹性教研室承教的课程)的统考(包括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和提前进行的统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2)非跨学院(部)课程的考试原则上由考生所在的学院(部)具体安排。
(3)全院任选课程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弹性教研室、中心、部门)具体安排,但涉及面广,且考生多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4)跨学院(部)的补考和缓考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
(5)重修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中心、教研室)具体安排,跨学院(部)课程的重修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6)辅修课程考试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
(7)实践课程考试通常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中心)具体安排。
凡由相关学院(部)具体安排的考试,在考试前必须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结束后须尽快将成绩报教务处入档。
4.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
研究考试计划的实施和管理措施。
(2)召开由相关的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
考试考核管理制度(3篇)
考试考核管理制度第一节考试考核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考生享有公平而公正的机会,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第二条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保证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保证考试考核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第二节考试考核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考试考核必须择优选拔干部,确保干部队伍的优化和年轻化。
第五条考试考核必须注重考查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干部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考试考核必须突出考查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工作态度,确保干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考试考核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政治素质考察,确保干部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严明的党性原则。
第三节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八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考试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程序合理、程序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十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信息共享、数据传递的原则,确保考试考核的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奖惩有序、奖不落空的原则,确保对考试考核结果的及时奖惩。
第四节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第十二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考试考核程序,确保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完善的考试考核评议机制,确保考试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考试考核监督机制,确保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五节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第十六条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必须加强考试考核工作的质量管理,确保考试考核工作的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必须加强对考试考核规则和流程的研究和改进,确保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必须加强对考试考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考试考核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双证率”,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学校进一步加强技能考证工作。
为使我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考证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教务部本着为学生服务、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原则制定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计划,实训中心管理、指导全校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筛选考证项目,由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
各教学系部要认真做好宣传组织、考前辅导、技能考核评价及考证反馈总结等工作。
第二条实训中心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心在专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站,确保科学有序地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举办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做好收费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条实训中心联合各教学系部积极开拓渠道,广开门路,引入面向学生低收费或免费的考证项目(如SYB证书等),为经济困难学生考证提供条件。
第五条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考证,事先必须向实训中心领取《学生职业技能考证项目申请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考证工作结束后要填报《学生职业技能考证总结表》,报送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条考证费由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收取后统一交财务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财务部建账,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报销支出。
1
第七条对在校期间参加考证并获取相关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学生,给予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学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视情况再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实训中心。
2。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
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
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全员考试管理办法
全员考试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特制定本全员考试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试目的1、评估员工对公司业务、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2、发现员工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不足之处,为培训和发展提供依据。
3、激励员工自我学习和提升,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考试内容1、公司业务知识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业务范围、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知识。
2、规章制度涵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财务制度等。
3、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员工所在的部门和岗位,考核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市场营销知识、财务分析能力、编程技能等。
四、考试形式1、线上考试利用公司内部的在线学习平台或专门的考试系统进行考试。
2、线下考试采用纸质试卷的形式进行考试,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
五、考试时间安排1、定期考试每年组织_____次全员定期考试,通常安排在_____(具体时间段)。
2、不定期考试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新政策出台或重要项目实施等情况,适时组织不定期考试。
六、考试组织与实施1、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考试的整体规划、监督和决策。
2、制定考试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员工的培训需求,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
3、命题与审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负责命题,确保考试内容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命题完成后,需经过考试领导小组的审题,确保试题的质量和合理性。
4、考试通知提前_____天向员工发布考试通知,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相关信息。
5、考场安排根据考试人数和考试形式,合理安排考场,确保考试环境安静、整洁、舒适。
6、监考与巡考考试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监考和巡考,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7、试卷评阅考试结束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卷评阅,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除了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外,还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
因此,认真抓好这一环节,对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有重要意义。
现根据《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学籍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考核的要求1.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程设计、专用周、毕业设计及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和选修课)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内容,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通过后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2.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的作业、实验及平时测验(含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记不及格。
任课教师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系部。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3.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三次、未完成课程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记。
二、成绩考核的方式1.课程结束或学期结束的成绩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
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也可采用口试,或者笔试和口试并用。
口试课程至少由两名教师主持。
有些课程经教研室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也可采用开卷或其它考核形式。
2.课程的平时成绩考核主要通过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课堂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考查方式进行。
课堂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时,教师对学生的课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要认真批阅,必要时可对部分学生进行质疑,以判定学生独立完成的程度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综合较强的实践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4.实习成绩一般根据劳动纪律、实际操作、实习报告、总结、考试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核。
5.实验(包括实验专用周)成绩按实验学时的多少和性质,一般通过检查预习报告或提问、实际操作、实验报告、试验考试、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职业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职业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 考试组织(1)学校成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工作计划、考试方案、考试纪律等。
(2)考试委员会下设考务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2. 考试纪律(1)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场。
(2)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4)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5)考生不得抄袭、作弊、交换试卷、传接答案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3. 考试安排(1)考试时间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2)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由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确定。
(3)考试实行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
三、考试实施1. 考试前(1)考务办公室向考生发放《考试通知单》,告知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
(2)监考教师对考场进行布置,检查考场设施设备。
2. 考试中(1)监考教师宣读考场纪律,发放试卷。
(2)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
(3)监考教师巡视考场,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3. 考试后(1)监考教师收集试卷,整理试卷袋。
(2)考务办公室对试卷进行封存、保管。
四、考试结果处理1. 考试成绩评定(1)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2)考试成绩由监考教师、考务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共同审核、评定。
2. 考试成绩公布(1)考试结束后,学校将考试成绩公布于校园网、公告栏等。
(2)考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考试成绩。
3. 考试成绩复核(1)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2)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考生成绩进行复核。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管理办法(2009年9月修订)提示:1.凡属考试课程,如果参加期末考试,须进行考试预约。
2.考查课程期末均不安排纸介考试(笔试),不参加考试预约。
一、考试预约考试预约制度是为缓解学生工学矛盾、方便学生实时参与学习的改革措施之一。
考试预约是学生在选课基础上,对所修课程能否如期参加考试的再确认。
1.预约规则(1)课程的学习时间至少60天或以上,方能参加课程的考试预约。
(2)课程预约考试前至少提交1次网上作业,并要求期末考试前完成所修课程的全部作业。
(3)每学期预约考试课程最多为6门。
(4)凡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学生应在考试预约前办理免考手续,否则,系统依据学习指导计划自动默认预约考试课程,并计入预约考试门次。
2.预约操作(1)每学期的第6~9周为课程考试预约操作时间。
未考试预约的课程,不能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2)对于成绩未通过的考试课程,须重新考试预约,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3)对于成绩已通过的考试课程,申请刷新成绩再次参加考试时,须通过考试预约系统平台,选择“再修预约”(须缴纳费用)。
(4)考试预约时,系统默认考点为所属学习中心或函授总站;若在所属中心下设其他考点(考场)考试的,请在预约课程的同时,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点(考场)。
(5)学生因工作等原因,申请参加异地课程考试时,须在预约考试时办理“借考”手续,否则,无考卷。
(6)在考试预约期间,系统对“学生课程空间”当学期在学课程(不含统考英语、统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和学位英语)统一默认。
若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系统优先默认《学习指导计划》中当学期课程,其次是在学但未参加过考试预约的课程,再其次是提前选修的课程。
二、考试组织1.学生预约考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查询个人考试安排信息。
2.各学习中心、函授总站应协调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给予学生必要的提示和指导。
并在考试预约结束后,汇总本中心(站点)学生预约考试信息,做好考前准备;3.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课程(期末)考试;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记录;4.学生考试期间,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依据《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并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职业培训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质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职业培训课程和考试。
第三条考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考试,公平竞争。
2. 公开原则:考试信息、评分标准、成绩公布等应公开透明。
3. 严谨原则: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服务原则:为考生提供优质、便捷的考试服务。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考试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组织考试、阅卷、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种形式。
平时考核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实践操作等;期末考试以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由教务处提前公布,考生应按时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纪律、试卷发放、回收等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试纪律第八条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 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2. 传递、交换试卷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3. 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4. 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5.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等考试用品;6.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公布第十条考试成绩由监考人员、阅卷教师和教务处共同评定。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评分标准一致,评分过程严谨。
2. 科学合理: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多种评分方式。
3. 透明公开:成绩评定结果应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考试组织与管理:学院建立完善的考试组织与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考试事务,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2. 考试日程安排: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提前制定考试日程表,并通知学生。
考试期间要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座位,确保考生能够按时、按地、按要求参加考试。
3. 考试科目与试题设计:考试科目和试题设计应基于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合理设置各个科目的考试内容和形式。
试题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广度,体现学生的综合能力。
4. 考场管理:考场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确保考试环境安静、安全、有序。
考场内要配备监考员,对考生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5. 考试纪律:考试期间,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舞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6. 考试成绩评定与公示:学院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保证成绩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考试成绩经审核后,学院将及时公示,并向考生公布成绩查询方式。
7. 学院考试委员会:学院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对考试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考试委员会应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学院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以上是2024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修订。
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管理工作科学化和制度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学院教务科研处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好题库建设和命题、监考人员及考场安排、考试组织、考风考纪、阅卷的组织、考试分析及补考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三条考试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小组:院级考试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由教务科研处分管考务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考务干事等为成员;系级考试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教学团队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等为成员。
第四条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考试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考试方案,监督和协调学院各种考试方案的实施,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承办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考试。
系部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学院考试要求组织实施院级的各类考试,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评阅、分析和保存试卷,落实监考人员,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其他部门协助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试题管理第五条各教学团队(教研室)应把题库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格按照《试题库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题库建设工作。
试题库建好后,由教务科研处和各系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根据教材的变化、大纲要求的变化及考试结果分析适时进行更新,以保证题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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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
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
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二)未单独设课,各专业开设实验课、见习课的主要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
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三)各专业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实习考核。
第七条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是命题的责任人,负责拟定命题方案、安排命题工作及试卷的审定。
(二)命题应以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同年级同专业同一课程的考试必须统一命题,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三)命题要注意联系实际,命题覆盖面要广,每套试题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内容应占70%左右,熟悉内容占20%左右,了解内容占10%左右。
(四)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试题类型可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题库及国家执业医(药)师的命题方式。
命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种。
选择题主要采用Al、A2、A3、A4、Bl和X 型题,每题可设4—5个备选答案,但不要超过5个。
非选择题采用判断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案例分析、病案分析、处方分析)等。
各学科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内容,确定题型并把握分值比例。
原则上按选择题占40%,非选择题占60%的比例命题。
(五)实行A、B卷制度。
考核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时提供难度、范围、题量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A、B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非选择题在两学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命题首页题头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同时要求拟出两套试题的评分标准及答案。
试卷要符合“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试卷格式规范”要求。
(六)每套试题的总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试题量应与考试的时间相匹配。
(七)试卷电子文档的名称需与试卷的卷头名称一致。
(八)按“教研室/课程组—系部—教务处”三级管理进行审核,系(部)教学秘书于考试前在教务处理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各环节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章试卷印制管理第八条试卷印制。
教务处负责将必修课程试卷交试卷印刷机构印制。
非必修课程,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持教务处开具的《试卷印制单》到教务处指定试卷印刷机构印制。
(一)试卷印刷机构应实行试卷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的接收、印刷、核对、装订工作,并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
(二)教务处应加强试卷印刷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试卷印刷的质量。
(三)试卷印刷机构与教务处交接经办人必须填写《试卷交接签收单》(附件1),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第九条试卷安全管理。
参与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学校对泄漏试题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眉山药科职业院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从严处理。
第四章考试组织实施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编制《期末考试日程表》,并统一调配监考人员,各系部负责监考人员的安排并制定《期末考试监考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在聘教职员工均应服从安排,参加考试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考前应宣读《考场规则》(附件2),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附件3),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签到表》(附件4),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5)。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巡考检查组。
巡考检查组由学校领导,以及教务处、二级教学单位、学工部、团委等部门人员组成,各位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考人员职责(附件6),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附件7)。
第十四条考试违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眉山药科职业院校教学事故认定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眉山药科职业院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缓考、旷考、补考。
(一)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允许申请缓考,但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医疗单位证明)填写《缓考申请单》(附件8),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二)未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批准者必须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否则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三)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可安排一次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四)严禁补考中出现要求不严、降低标准的现象。
第五章试卷评阅第十六条评阅试卷应严格遵守“公正、客观”的原则。
(一)阅卷人应为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
(二)有条件的教研室(课程组)应实行流水阅卷。
(三)阅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分标准。
(四)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芯圆珠笔,将每题得分记在试卷评分处。
(五)记分要准确,工整。
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六)记分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分数,如更改,必须由阅卷人和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签字。
(七)评卷教师和得分复核教师,均要签字。
(八)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答案雷同、字迹前后不一致、考卷有可疑标记等),报请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和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当抽查该课程阅卷评分情况(每班抽查3-5份),并记录在试卷分析表中。
第六章成绩评定、报送、查阅要求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组成。
所有课程(含毕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考核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要重视形成性评价,平时考核成绩可占40%-60%,课程结束(期末)考试成绩可占40%-60%,其具体比例,可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系部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评定一般应在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科评定成绩经教研室、系(部)审核后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并打印课程成绩表。
补考成绩应于补考后3天内评定出成绩并按上述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教师必须在学生成绩单上按要求如实填写“旷考”、“缓考”、“免考”、“违纪”、“作弊”等情况。
第二十条成绩更改。
学生成绩表上报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若经查阅、核实后,认定判卷确有失误、漏报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修改更正表》(附件9),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到教务处更正、录入成绩。
任何人不得借查询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查阅。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自行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学生若对某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第1周内(其它时间不办理),填写《查卷申请审批表》(附件10),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主持下进行核查,查阅结果填写在《成绩查询表》上。
若因教师阅卷评分失误,成绩需更正,应当将《成绩查询表》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试卷的复查、互查。
(一)学校实行试卷复查制度。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课程组)要组织进行复查并填写《考试试卷复查工作记录表》(附件11),并报系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抽查2门课程的试卷,填写《考试试卷复查工作记录表》。
学校组织督导组专家对试卷进行随机抽查。
(二)学校实行试卷互查制度。
每学期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本部门教研室(课程组)间的试卷互查,不少于2门课程,并填写《考试试卷互查工作记录表》(附件12)。
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试卷互查,不少于2门课程,并填写《考试试卷互查工作记录表》。
第七章考核成绩分析与总结第二十三条各教研室(课程组)对所承担的课程,应认真做好试卷的统计分析和教学总结,填报包含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的《课程学习过程成绩单》(附件13),《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附件14)和《课程教学工作总结表》(附件15),并按要求存档。
通过分析与总结,了解教学目标完成水平、学生知识掌握水平、试题的难度,改进教学工作。
第八章考试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考试档案是指在考试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期末试卷、重修考试试卷、补考试卷等)、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
所有考试档案均应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试卷存档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将试卷按照规范装订成册。
(二)试卷(必修课)按行政小班单班装订。
(三)教务处和各系部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系部应将试卷及各种附件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各种资料要认真填写,如为手写,一律用黑或蓝黑墨水,字体要工整,如为打印件,签名处则必须为手写。
第二十六条行政小班试卷装订规范。
(一)试卷袋。
试卷袋封面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和完整。
(二)袋内装订资料及顺序。
第一部分为装订封面,第二部分为《课程成绩单》,第三部分包含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的《课程学习过程成绩单》,第四部分为《期末考试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后附课程教学工作总结),第五部分为《期末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后附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签到表》(后附考场规则),第六部分为试卷的空白样卷,第七部分为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八部分为学生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