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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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二)未单独设课,各专业开设实验课、见习课的主要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三)各专业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实习考核。

第七条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是命题的责任人,负责拟定命题方案、安排命题工作及试卷的审定。

(二)命题应以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同年级同专业同一课程的考试必须统一命题,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三)命题要注意联系实际,命题覆盖面要广,每套试题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内容应占70%左右,熟悉内容占20%左右,了解内容占10%左右。

(四)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试题类型可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题库及国家执业医(药)师的命题方式。命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种。选择题主要采用Al、A2、A3、A4、Bl和X 型题,每题可设4—5个备选答案,但不要超过5个。非选择题采用判断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案例分析、病案分析、处方分析)等。各学科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内容,确定题型并把握分值比例。原则上按选择题占40%,非选择题占60%的比例命题。

(五)实行A、B卷制度。考核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

求同时提供难度、范围、题量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A、B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非选择题在两学年内不得重复使用。命题首页题头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同时要求拟出两套试题的评分标准及答案。试卷要符合“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试卷格式规范”要求。

(六)每套试题的总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试题量应与考试的时间相匹配。

(七)试卷电子文档的名称需与试卷的卷头名称一致。

(八)按“教研室/课程组—系部—教务处”三级管理进行审核,系(部)教学秘书于考试前在教务处理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各环节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章试卷印制管理

第八条试卷印制。教务处负责将必修课程试卷交试卷印刷机构印制。非必修课程,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持教务处开具的《试卷印制单》到教务处指定试卷印刷机构印制。

(一)试卷印刷机构应实行试卷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的接收、印刷、核对、装订工作,并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

(二)教务处应加强试卷印刷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试卷印刷的质量。

(三)试卷印刷机构与教务处交接经办人必须填写《试卷交接签收单》(附件1),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第九条试卷安全管理。参与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学校对泄漏试题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眉山药科职业院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从严处理。

第四章考试组织实施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编制《期末考试日程表》,并统一调配监考人员,各系部负责监考人员的安排并制定《期末考试监考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在聘教职员工均应服从安排,参加考试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考前应宣读《考场规则》(附件2),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附件3),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签到表》(附件4),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5)。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巡考检查组。巡考检查组由学校领导,以及教务处、二级教学单位、学工部、团委等部门人员组成,各位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考人员职责(附件6),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附件7)。

第十四条考试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

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眉山药科职业院校教学事故认定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眉山药科职业院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缓考、旷考、补考。

(一)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允许申请缓考,但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医疗单位证明)填写《缓考申请单》(附件8),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二)未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批准者必须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否则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三)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可安排一次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四)严禁补考中出现要求不严、降低标准的现象。

第五章试卷评阅

第十六条评阅试卷应严格遵守“公正、客观”的原则。

(一)阅卷人应为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

(二)有条件的教研室(课程组)应实行流水阅卷。

(三)阅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分标准。

(四)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芯圆珠笔,将每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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