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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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湘财绩[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3〕29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9月26日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六条原则上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二)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绩效目标;(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湘财绩〔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湘财绩〔2013〕3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9月27日附件湖南省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财预〔2013〕8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进一步强化县级财政管理责任,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民生政策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为全省123个县、县级市和区(以下简称县)。

三、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县级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收入质量、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管理水平。

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见附表)。

(一)财政收入质量(15分)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占比达到85%以上(含)的,计15分;低于60%(含)的,计0分;在此区间之内的,每比60%高0.1个百分点,计0.06分。

(二)重点支出保障程度(40分)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六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通过总体保障评价和分项保障评价分别测算并汇总得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湘财预[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06]174号)各市州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十日附件: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财预〔2005〕332号)及《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等法律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三奖一补”资金。

第四条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即以各地实际数据为基础,注重评价实际执行效果;评价按照统一的标准,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实用简洁;评价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

第五条省财政厅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财预[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5]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

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4〕2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4〕2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11月28日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绩效评价组织部门是指作为预算绩效评价主体的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

第四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活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五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严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章结果反馈整改第六条绩效评价组织部门以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管理改进的重要途径——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管理改进的重要途径——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管理改进的重要途径——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欧阳光辉
【期刊名称】《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年(卷),期】2011(000)017
【摘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结果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其核心是强调财政支出中的目标与结果及其结果有效性的关系,从而形成一种新的、面向结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以提高财政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和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是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改进财政预算绩效的重要途径.以下从湖南省绩效评价工作实践出发,探讨当前绩效评价工作而临的主要困境及其改进措施.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欧阳光辉
【作者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积极探索绩效评价逐步强化支出管理——对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的调研 [J], 吴永贵;罗银全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管理改进的重要途径——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J], 欧阳光辉
3.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以参与C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绩效
评价工作为例 [J], 潘碧菁
4.关于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分析和思考 [J], 林钰璇
5.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讨——以Y会计师事务所参与B市航拍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例 [J], 曹光远;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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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湖南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目录一、项目概况 (2)二、评价目的 (2)三、评价对象及范围 (3)四、评价依据 (3)五、评价原则 (3)六、评价方法 (3)七、评价内容 (4)八、工作组织 (4)九、工作步骤及程序 (4)十、评价内容及重点 (4)十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5)十二、项目评价方式 (5)十三、工作进度安排 (6)十四、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6)(一)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6)(二)评价对象 (7)(三)评价体系的构成 (7)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湖南省关于《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湘财绩〔2012〕30号)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为保证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3、项目立项及实施依据包括确定立项的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依据文件名称及文号。

4、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5、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6、项目资金流向及用途情况分析。

二、评价目的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即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2、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资源3、支出的预期效果: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4、了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预算编制和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三、评价对象及范围财政资金所服务的对象和所服务的范围。

四、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项目绩效目标2、申报论证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3、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及合同4、项目验收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5、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6、统一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7、部门、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自评报告、数据统计汇总表等;8、评价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核实等获得的资料等。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经过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和考核,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优化指标,提高评价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确保对财政支出效益的考核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如预算执行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如经济增长额、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效益;(三)账务处理和管理绩效指标,如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审计结果等;(四)采购效益指标,如采购节约、合规性、人员素质等。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部门和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三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评价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进行评价,有效监督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长效项目的跟踪和评价机制,对长期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财政支出绩效低下的项目和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效益。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湘财教[2006]6号
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有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各市州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财政部门。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组织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宣传交流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建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等相关工作。

(二)基础建设方面重点考核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信息化与第三方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开展方面重点考核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覆盖资金规模、预算绩效管理模式等相关工作。

(四)绩效管理方面重点考核绩效目标设定及审核批复、绩效监控、具体绩效评价实施、结果反馈与应用等相关工作。

(五)宣传交流方面重点考核宣传报道、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满分为110分。

三、考核实施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各市州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两份)。

书面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省财政厅考核。

省财政厅对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报告、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预[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湘财绩[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绩〔2013〕2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

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9月26日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和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其对象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

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1: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评价的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推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确保国家有关财政政策的落实,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评价对象及范围。

凡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是评价对象。

凡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都属于评价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条评价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指导、分类组织原则。

财政部门统一指导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作为评价主体,根据资金类别、级次、行业和项目特点实行分类、分级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须坚持评价工作人员客观公正、评价依据真实准确、评价程序规范、评价方法科学。

第六条评价依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三)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目标;(四)部门、单位或项目的绩效目标;(五)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七)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八)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范性办法、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重大项目组织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评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接受绩效评价主体委托。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承接绩效评价业务。

第六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另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价主体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价结论。

第七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保证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利用信息的恰当性,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及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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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附件1: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评价的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推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确保国家有关财政政策的落实,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评价对象及范围。

凡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是评价对象。

凡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都属于评价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条评价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指导、分类组织原则。

财政部门统一指导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作为评价主体,根据资金类别、级次、行业和项目特点实行分类、分级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须坚持评价工作人员客观公正、评价依据真实准确、评价程序规范、评价方法科学。

第六条评价依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三)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目标;(四)部门、单位或项目的绩效目标;(五)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七)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八)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价的管理与组织实施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范性办法、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重大项目组织评价。

第九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等评价主体对重大项目的支出绩效评价,可以组织评价工作组(包括必要的专家)具体实施,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经过财政部门可⒄社会中介机构轛行。

第十二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指标选择第十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完成程度,绩效目标的合理性,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实现绩效目标的制度和措施,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针对具体评价对象的特点,适用于不同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由主管部门、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评价方法第十六条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

专项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项目完工后实施全面评价;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分析具体反映财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第五章评价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价对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有关实际情况,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评价通知书。

在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下达评价通知书。

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方式,成立评价工作组织。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或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组,直接实施。

(四)制订评价工作方案。

评价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一)资料收集和初审。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基础资料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我绩效评价报告等。

部门和单位等评价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考查。

评价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询查,核实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综合评价。

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二条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一)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撰写评价报告。

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

评价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委托单位和评价组织机构,并将评价结论通知评价对象。

第二十三条工作总结评价工作组应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委托机构或评价组织机构备案或确认。

评价实施机构还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其指标体系的全面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成为衡量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工作成效、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其结果应得以广泛应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须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主要包括:(一)根据项目、单位、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意见、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二)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项目的预算安排、立项审批的依据;将项目建设中和项目中期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监控、控制资金拨付进度的重要手段,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最大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被评价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适当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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