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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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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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神圣:《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4条)。

诚实信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权利不得滥用: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出现“禁止权利滥用”或“权利不得滥用”的表述,但依据第6条[8]及第7条[9]可推出该原则。

公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条)。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均将“显失公平”作为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合同的条件之一。

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7条)。

8. 什么事民事法律关系?它有哪几个要素?[10]

民事法律关系市民法规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主体要素,即谁与谁之间的关系,即关系中的人;客体,即民事主体关于什么东西之间的关系,或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即民事主体之间什么样的关系,即个关系主体之间有什么权利及义务。

9.什么是民事关系的变动?[1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消灭或内容的变更。产生,即原无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个法律关系;消灭,即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变更,即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其要素如主体或内容(权利义务)或客体有变化。

10.人的出生或死亡是否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是,会引起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2]

人的出生和死亡作为法律事实会引起民事关系的变动。人的出生会引起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对于遗产的继承关系以及又人身权所引发的一系列关系;人的死亡则会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

11. 监护人是如何设立的?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13]

设立:各国民法一般规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由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监护人设立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司法实践中,遗嘱监护也是可以有条件地承认的一种监护设立方式。

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14]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时间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

生存的。

申请人有无先后顺序限制没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即可。有,其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

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

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仍然存在。其法律后果主要是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遗产继承开始。

13.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5]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团体性,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人格性,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性,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4.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16]

15. 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哪些?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法人的设立原则有何规定?[17]

法人的设立原则,只一个国家对法人采取的态度,综观各国民事立法,法人设立的原则可以归为以下几种:①放任主义;②特许主义;③许可主义;④准则主义(登记主义);⑤严格准则主义;⑥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法人的设立原则:

(1)对非营利法人所采取的设立原则:

①机关法人:其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

②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a.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b.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营利法人所采取的设立原则:

①企业法人的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

②但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法人,采取许可设立主义。

16.简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异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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