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服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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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服务

告知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18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25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资产出售等改变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

申请条件:

a) 变更矿区范围;

b)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c) 变更开采方式;

d)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e)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采矿权变更申请表;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注: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审查办理;

3、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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