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法律案件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3. 关于刑罚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张某某的刑罚可以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刑罚的确定等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在认定故意伤害罪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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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20_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
治疗至20_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
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_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_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_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_年(批捕没)。
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案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某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8月1日,李某某突然以房屋需要自用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王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某认为,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要求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李某某则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有权自行决定使用,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二是李某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即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即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给王某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驳回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李某某支付王某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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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太,年逾古稀,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某日,王老太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王老太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但肇事者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如何确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方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3.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老太的伤情,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肇事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案件评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老太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
(3)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王老太维权案”是我国法律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15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化名)在下班途中被嫌疑人张某某(化名)持刀袭击,导致王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侦查,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下班途中经过某市某路段,嫌疑人张某某因与王某有过节,心生报复之意。
当王某路过张某某身边时,张某某突然持刀向王某刺去,王某躲闪不及,左胸部被刺伤,经鉴定为重伤。
作案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
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嫌疑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谅解程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害人王某伤势较重,社会影响恶劣。
同时,张某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未能主动投案,悔罪表现不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某应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
2. 量刑分析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中,应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谅解程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拖欠的加班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入职时,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被告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 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原告认可。
2. 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工作表现不佳,被告公司有合法依据。
3. 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费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3. 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1. 案例一:谋杀案分析1.1案件概况该案发生于某市,被告人张某被控谋杀被害人李某。
案发当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持刀将李某捅伤致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分析。
1.2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主要法律问题是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3案情回顾根据警方调查和证人证言,张某与李某之间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中,张某持刀将李某捅伤,致使其死亡。
然而,张某声称自己是为了自卫而行动的。
1.4证据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张某持刀杀害李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并非为了自卫。
此外,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李某曾试图避开张某,并大喊救命。
1.5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而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持刀伤害李某致使其死亡,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1.6结果与讨论经鉴定,张某故意杀害李某的罪行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分析2.1案件概况该案发生于某市,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就合同纠纷问题发生争议。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具体分析。
2.2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主要法律问题是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2.3案情回顾根据甲、乙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而乙公司则称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
2.4证据分析根据合同文本和相关证据,乙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而甲公司并未违约。
2.5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6结果与讨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同时,甲公司在本案中未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法律法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6月,某市住建局在对该写字楼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住建局随即对乙方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规装修,恢复原状。
乙方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其装修行为并未造成安全隐患,且已与甲方协商一致,因此要求甲方协助其与住建局协商解决此事。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乙方是否应承担因违规装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1.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消防法规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使用功能的;……”本案中,乙方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属于违法行为。
3. 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本案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受到处罚,虽然住建局是第三方,但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装修行为的监管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纠集手下打手,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呼吁依法严惩凶手。
经过侦查,刘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利用组织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无辜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此案充分暴露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2.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涌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组织手下打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案件处理(1)一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2)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结论1.刘涌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刘涌案警示我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李某报案称,其家中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财物被盗。
经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某,男,25岁,无业,此前因盗窃罪被判刑,于2018年10月刑满释放。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9年3月14日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家中,盗窃了李某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张某某作案后,将所盗财物藏匿于附近一废弃的仓库内。
3.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李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线索,于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张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本案中,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即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累犯。
3. 对张某某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某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到张某某系累犯,且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结论本案中,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张某负责办理,且在李某支付首付款后30日内完成过户。
李某在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后,张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双方就房屋过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张某负责办理,且在李某支付首付款后30日内完成过户。
然而,张某在李某支付首付款50万元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李某可以要求张某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 继续履行合同,即在李某支付剩余房款后,张某应当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3. 赔偿损失,即赔偿李某因张某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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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法律第一章法的原理一、名词解释:1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预测性等特点。
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文件,即制定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
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
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
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的条件是。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2)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需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所以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三、案例分析某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合议庭认为,该劳模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因此决定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
该判处是否合适及理由。
答,该合议庭的判处是不合理的。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体公民即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的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
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及时、合理、合法、公正。
所谓合法,是指适用法律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校照法定仅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该合议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该劳模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公正的判决,因此其判处是不合理的。
四、复习内容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法的效力是指非得强制力、约束力。
4、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5、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
第二章宪法一、名词术语1、宪法:被称为“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2、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
3、公民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和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体现。
4、人权: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5、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二、辨析题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答:不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到下,依据先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要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耍依据充法来治理因家。
因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先法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木利益.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完法或者与宪法相矛盾。
但是依法治国并非等同依充治国。
依法治国还要做到:要加强立法工作,建文中国特色社会上义法律休系。
委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委公正司法,委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十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回结合起来。
2、宪法是普递法律的总和答。
(1)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曾通法律码规望银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真有最监的法律效加,僧通法律是根影准洪制定的。
是宪法的其体化: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4)笼统地讲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总和,是不正确的。
3、修改宪法是国家大事与公民无关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修改关系国家的长治人安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因家的大事。
②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确认并受宪法保护。
因此,宪法修改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
向可见解收宪法既是国家的大事,也同每个公民密切相关。
三、案例分析题杨某因小时候患不儿麻痕症,导致内肢残疾,行动不便。
1997年杨某商中毕业报考该市普通中专静校填报的第一杰愿是该市某财贸学校、该校录取分数线为436分杨某考试成绩为467 分,超过求取分数绒,已l是备录取条件,但该校以本校的计算机房在四层楼,杨菜不处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杨菜。
请问财贸学校的头定是否造反宪法?答,平常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不本义利,杨来已脸注求财资学校的招生录取分数线。
但谈校无正消理市通继录期构果。
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的规定,集温制务中规研规是“华人民共相国公暴在法律商业一种平强限交现市华人民共和省公民有受数育的权利和又务的规的推地张受教作是我国公民的目顿基不权利三然照家学校对强资区历默线的学生,以“无台理德我”为市拒家联法振根桥港洪强5条的规定,国家和研会受活助级器出有限农的公民的劳动,生游的教育三该财假学惊对所发不能不于断助农共,发通应以较视,剩会其本来可以宿到的权构,因应该贸管校的倾法业发了公民有平际地运设丽的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