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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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应负刑事责任。

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7、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3)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3)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教育是国家的基础,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我国出台了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

接下来,本文将从教育法律法规案例的角度,分析教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家长为孩子上学冒名顶替某市某校的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发现,有一名考生的录取材料涉嫌造假,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该考生并不是本校招生计划内的考生,而是一名“冒名顶替”者。

经查实,这名考生的家长为了让孩子可以就读好学校,在报名时冒名顶替,谎称孩子是某地贫困户的子女。

该校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通报上级教育部门,追究该家长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了该生的入学资格。

该家长因其行为涉嫌伪造材料,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起案件在当地广泛传播,教育当局也加强了对招生审核的力度。

此案例说明,教育行政部门是有权干涉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教育管理人员的监督,减少不良现象的发生。

案例二:学校教师违规补课某市某小学因为学生成绩普遍较低,校长下令要求所有教师每周都要在公众场合给学生集体辅导,以提高学生的成绩。

然而,校长并没有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并且也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休息和学校课程表等方面的问题。

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反对,部分教师因为不愿加班加点,拒绝参与补课。

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和教师进行的违规补课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查处。

因此,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教师补课情况的监管,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课后辅导。

案例三:高校教师抄袭某大学一篇论文因抄袭成为网红,该论文的作者是一名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教师。

因为论文中神似的段落非常多,引起了大量的媒体关注和网友热议。

该大学进行了彻底调查,最终确认该教师存在抄袭行为,随后出具了有关的处分文件,并取消了该教师的评职资格。

此案例说明,保护知识产权,在学术领域内树立诚信文化十分重要。

教育管理当局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学术规范及处分制度,加强检查与监管,以切实保护学术诚信。

中小学教学法律案例启示(3篇)

中小学教学法律案例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中小学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如教师权益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教育公平等。

通过对中小学教学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启示,为今后的教育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案例背景案例一:教师权益保护某小学教师张老师在课堂上因批评学生被家长投诉,随后学校对张老师进行了停职调查。

张老师认为学校的处理方式不公,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校处理不当,责令学校恢复张老师职务,并给予相应赔偿。

案例二:学生人身安全某中学学生在校期间因同学欺凌受伤,家长将学校及涉事同学家长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判决学校及涉事同学家长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用。

案例三:教育公平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因地理位置、师资力量等原因,教学质量明显低于其他学校。

家长对这一现象不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教师权益保护1.启示:教师权益保护是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学校在处理教师与家长矛盾时,应依法依规行事,尊重教师合法权益。

同时,教师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建议: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宣传和培训;教师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二)案例二:学生人身安全1.启示:学生人身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2.建议: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加强对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案例三:教育公平1.启示:教育公平是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和监管,确保教育公平。

2.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管,提高整体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教育公平监督机制,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解决法治社会生成中最关键的“人”的因素。

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重要一环,应成为普法教育的关键部分。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一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案例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他们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

日前,这个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的重拳打击下终于浮出水面———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

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001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

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

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002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

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

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

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002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强奸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10个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案例的实证分析

10个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案例的实证分析

10个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案例的实证分析1. 案例一:小明的失物拾得案例描述:小明在学校操场上捡到一只手机,他找到学校的失物招领处并将手机交给工作人员。

实证分析:这个案例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正确的道德行为,以及法律中对于失物拾得的规定。

通过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认识到失物拾得应该主动归还,这是一种道德行为。

同时,学生也可以了解到法律对失物拾得的要求,即应该将失物交给有关部门或警方。

2. 案例二:小红的诚实行为案例描述:小红在超市结账时,发现收银员多找了她一些零钱,她主动提醒收银员并归还了多余的零钱。

实证分析:这个案例可以教育学生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通过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理解到诚实是一种道德品质,应该在生活中坚持。

同时,学生也可以了解到法律中对于欺诈行为的惩罚,以及对于诚实行为的奖励。

3. 案例三:小明的打架行为案例描述:小明在校园里与同学发生冲突,主动寻求和解并向对方道歉。

实证分析:这个案例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到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并教育他们积极寻求和解的重要性。

通过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明白打架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应该尽力避免和解决冲突。

4. 案例四:小红的网络安全意识案例描述:小红在使用互联网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实证分析:这个案例可以教育学生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通过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保护个人隐私是一种道德行为,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

学生可以学习如何避免在互联网上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如何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5. 案例五:小明的环保行动案例描述:小明在学校组织的环保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倡导同学们保护环境。

实证分析:这个案例可以教育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

通过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认识到保护环境是一种道德行为,也是法律的要求。

学生可以了解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在环保方面可以采取的实际行动。

6. 案例六:小红的公共秩序维护案例描述:小红在公共场合遵守秩序,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实证分析:这个案例可以教育学生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得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得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得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得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得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得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她们误工减少得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就是一起侵权引起得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瞧,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得监护人)与学校。

从客体上瞧,侵犯得就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杨某得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瞧,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得规定:“不满十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得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伤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得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得监护责任与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得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得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得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60条得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得过错,不仅指一般得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范本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范本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范本案例一:刘思思的公民权利意识刘思思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在学校学习上很出色,成绩优异,同时也是班级的班长。

然而,她对于自己的公民权利意识却不是很清楚。

在一次班级会议上,班主任老师告诉同学们即将举行的班委选举,每个同学都有机会参与竞选,并提醒大家要遵守选举的法制规定。

这时,刘思思心中涌起了参与竞选的冲动,希望能够为班级做出贡献。

于是,她开始积极准备竞选演讲,并阅读了相关选举规定。

刘思思了解到,除了准备竞选演讲,她还需要在选举前向班级同学介绍自己的竞选理念和计划。

她决定与同学们一起商量,并组织一场小型公开辩论活动,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班级辩论活动中,刘思思积极鼓励同学们就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并引导大家关注班级各项事务。

她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使同学们更加了解她的政策和计划。

到了选举投票的日子,刘思思更加加倍努力,她鼓励同学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进行投票,并保护每位同学的选举权利。

同时,她也承诺,无论选举结果如何,她都将为班级的福利和团结付出努力。

最终,在公正、公开的选举过程中,刘思思成功当选为班级的班委,并成为班级领导中心人物之一、她通过这次选举活动,认识到每一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时也理解了法制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思思在参与班委选举过程中为自己争取权益的同时,也了解了公民权利的意义和法制规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制教育意识。

案例二:小明的履行公民义务意识小明是一名初中生,在学校学习努力且品行良好。

在历史与道德课上,他学习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有一天,小明看到学校门口有很多垃圾被乱丢乱扔,却没有人主动清理。

他意识到这是一个履行公民义务的机会,并毫不犹豫地拿起扫帚和垃圾袋开始清理垃圾。

其他同学看到后也纷纷加入进来,最终清理了学校门口的垃圾,并美化了校园环境。

另外一次,在小明的社区中,他发现附近有一处荒废的空地,成了不法分子聚集和违法行为的地方。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引言教育法律法规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规范教育行为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具体案例,深入探讨教育法律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教师权益保护案例描述某中学教师因不满学校对其进行不公正待遇,未经学校同意,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批评学校,被学校以此为由给予解聘处理。

该教师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的言论是合法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但是,教师的言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教师虽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对学校的批评意见,但其言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如果教师的言论涉及诽谤、侮辱等行为,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范围,那么学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结论与建议在本案中,法院应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

如果教师的言论确实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范围,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可以支持学校的处理决定。

同时,法院也应加强对教师权益的保护,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二:学生权益保护案例描述某小学学生因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被班主任体罚,导致身体受伤。

学生家长得知后,要求学校给予合理赔偿。

学校以班主任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拒绝赔偿。

学生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本案中,班主任的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不能以班主任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教师的教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教师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结论与建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集锦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集锦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集锦教师资格证考试对于想要从事教育事业的人来说是一道重要的门槛。

其中,教育法律法规是考试的一大重点。

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刘老师的迟到问题刘老师是一位小学语文教师,经常迟到。

校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其进行批评和约谈,但情况依然没有改变。

校长考虑是否可以对刘老师采取停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辞退教师的措施。

在这个案例中,刘老师多次迟到,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

校长已经进行了批评和约谈,而刘老师的行为并未改变,属于情节严重。

因此,校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停职处分的措施。

案例二:王老师临时请假王老师是高中物理教师,他因家中发生急事,临时请了两天的假。

然而校长认为他的请假时间过长,要求王老师降低请假天数。

王老师认为自己的请假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教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教师因病、产假、丧事等不能继续上课的情况,可以请假,并应当提前告知学校。

此外,学校还应当为教师提供事假、探亲假等特殊假期。

根据该条例来看,王老师的请假是合法合规的。

在这个案例中,校长要求王老师降低请假天数,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校长应当尊重教师请假的权利,并按照规定进行请假审批。

因此,王老师可以继续请假两天,校长不应该干涉其请假时间。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职责和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也应当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保障教师的权益。

同时,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在面对违规行为时,需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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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8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8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85、王力是一个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8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对。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187、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

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

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

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

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

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

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

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

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

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188、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

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

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

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

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189、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

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

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

下课了。

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

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

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

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

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

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190、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

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

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

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19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

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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