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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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中的程某还是一个五年级的小学生,肯定是未成年人无疑,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数学老师打他耳光、罚他站,损害了程某的合法权益,既伤害了他的身体,又侮辱了他的人格。在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后,学校应该责令数学老师改正,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处分,而程某所在的这所学校不仅没有制止这种行为,责令那位老师改正,反而在家长找到学校之后,还说此事与学校无关,极力推脱责任。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案例中的程某是个性格内向的孩子,学习很好,特别喜爱文学,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这也是为什么他连在数学课上都看小说的缘故。程某在数学课上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应该是因为他对数学不感兴趣。而他的数学老师没有注意到他的这种个性差异,不仅没对其因材施教,反而对他进行了严格的体罚。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他对程某的体罚和变相体罚,更是侵犯了程某的合法权益。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程某被诊断患了精神疾病之后,其家长依法对其数学老师追究了责任,让其赔偿医疗费。而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家长找到了学校,学校校长最初还想推卸责任,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可是在媒体曝光之后,学校不得不承担起赔偿的责任。如果该学校拒不承担责任,受害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利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裁决。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有一点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程某的数学老师打程某耳光、罚站,对其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即他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而且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应该由其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通观整个案例,程某上课看小说,不用心听老师讲课,只是违反了课堂纪律,作为其老师,对他进行思想教育,让他知道这是不对的就行了。而他的数学老师却采取了比较偏激的做法,不仅自己打了程某的耳光,还让班上的学生打他的耳光。程某正处于青少年初期,很在意同龄人对自己的看法,老师这样做,等于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侮辱他的人格,践踏他的尊严,会给程某的心理造成极大地伤害。而且这位数学老师不是打了程某的耳光就算了,他还将其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三天更是让程某罚站,虽然说小孩子忘性大,但是这样连续性地对其进行处罚,让他想忘都忘不了,最后导致程某精神出现异常。

程某的数学老师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家长将自己的子女、自己的希望交给他教育,可不想却落个这样的结局。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将老师看得无比崇高,老师说的话就等于是圣旨,可是这位数学老师没有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反而对学生的身心都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他绝对不能称之为一位合格的老师。

在程某生病之后,他所在的学校不愿承担责任,甚至在学生家长找上学校的时候,说此事与学校无关。但是事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是学校的教职工,学校是怎么都没办法推卸责任的。而该校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让我们对当今学校的职能产生怀疑,一名学生在学校里受到伤害,而学校却想置之不理,那么作为家长又怎么放心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学校呢?

在我国,可以说从古至今都有体罚学生的传统,“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才”等观念被很多人所接受。古时候私塾的先生在上课时手中都会拿一把戒尺,上课不用心听讲或是不能完成先生布置的任务的学生都要被打上几戒尺,以示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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