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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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黔府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贸易合作厅承担的盐业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4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 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目录
01 发文通知
02 文件文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定。
发文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 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8•【字号】黔府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黔府发[2003]2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12月底前设置的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非常设机构1.省加强工交生产和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2.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4.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5.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6.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7.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8.省天然林资源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9.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10.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11.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区。

12.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军区。

1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

14.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

15.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16.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17.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18.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教局。

19.省生猪(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贸易合作厅。

20.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

21.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黔府办函[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的通知(黔府办函[2002]43号2002年7月17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级机构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交往频繁的形势要求,依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英文译名》(国办秘函[2002]16号)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省外事办征求各部门意见,译订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名,此次英文译名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注重本部门意见、参考英语国家相应用法”的原则,尽可能兼顾译法统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方便工作,现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名》印发给你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职衔英文译名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教育厅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公安厅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国家安全厅 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监察厅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民政厅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司法厅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财政厅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人事厅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建设厅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交通厅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水利厅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农业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林业厅 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文化厅 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卫生厅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审计厅Audit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e三、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Local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Radio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体育局 Sport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统计局 Statistics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 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Supervis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Drug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旅游局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粮食局 Grain Adminostration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乡镇企业局 Rural Enterprise Administration of Guiznou Province 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贵州省港澳事务办公室)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e(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e,Hong Kong SAR and Macao SAR Affairs Office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ofGuizhou Province四、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贵州省物价局 Price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Prison Management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Reeducation-Through-Lador Management Bureau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煤炭管理局Coal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五、省委、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机构及省政府办事机构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General Office of Organization and Establishment Commission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农业办公室(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Agriculture Office of Guozhou Province(Poverty Relief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e,Office for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People’s Anti-Air Raid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e(Wartime Communications Office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Guizhou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贵州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Counselor's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People's Government贵州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六、省政府行业管理办公室贵州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 Office of Light and Textile Industry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Offce of Machinery Industry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 Office of Metallurgical Industry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Office of Chemical Industry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Office of Building Material Industry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of Guizhou Province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search Office of Guizhou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贵州省科学院 Guizhou Academy of Sciences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Guizho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贵州省招商引资局(贵州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 Investment Promotion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Inter-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Office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Office of Resident Resettlement and Development for Large and Medium Sized Hydro PowerProject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Bureau of Geology and Mineral Explorationand Development of 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煤田地质局 Coal Mine Exploration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文史研究馆 Institute of Local Culture and History Research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农业机械事业局 Bureau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of Guizhouprovince贵州省档案局 Archives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Non-Ferrous Metal Exploration Bureau ofGuizhou province贵州省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八、其它单位贵州省行政管理学院(中共贵州省委学校) Guizhou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Party School of CPC 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职衔的英文译名省委书记 Secretary of CPC 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省委副书记 Ceputy Secretary of CPCGPC省委常委 Member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CPC Guizhou ProvincialCommittee省委委员 Member of CPC 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省长 Governor常务副省长 Executive Deputy Governor副省长 Deputy Governor省长助理 Assistant Governor厅(局、司(省委)部) Department,Bureau,Commission,Department委 Commission,Department处(部) Division科 Section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副秘书长 Deputy Secretary-General厅长(局长、司长、主任、(省委)部长) Director-General副厅长(副局长、副司长、副主任、(省委)副部长) Deputy Director-General处长 Director,Division Chief副处长 Deputy Director,Vice Division Chief科长 Section Chief副科长 Deputy Section Chief巡视员 Counsel助理巡视员 Assistant Counsel调研员 Consultant助理调研员 Assisant Consultant主任科员 Principal Staff Member副主任科员 Senior Staff Member科员 Staff Member办事员 Clerk。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为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贵州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贵州省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保密安全、应急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财务、公产管理、后勤服务、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有关大型招商引资活动联络和服务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目标绩效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办理外事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承担统战、工会工作。

2、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十八)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及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行政编制5名。

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十四)人事处(科技人才处、院士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科技人才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科技(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组织实施全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计划;负责推荐和管理国家科技人才、知识产权人才相关计划;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及相关工作;承担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

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4、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十二)人事处。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黔卫发[2006]16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6〕169号)各市(州、地)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黔卫发〔2006〕14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制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单采血浆站转制遵循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的原则,对单采血浆站与生产企业进行一对一有偿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二)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我省属艾滋病流行区的松桃县单采血浆站和与血站重复设置的六枝特区、盘县、德江、印江县5个单采血浆站不参加转制工作。

进行转制的共计20家单采血浆站。

(三)各地单采血浆站转制前和转制后的权属应当清晰。

要对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向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偿协议转让。

(四)单采血浆站转制所获资产属所在县国有资产,由县政府管理,优先用于安置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和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二、转制工作及协议的签订(一)转制工作在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单采血浆转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九部委《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管理以及人员分流等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黔府办发[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科委管理的贵州省专利管理局已更名为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改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2、原省科委管理的专利技术合同仲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职能交由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省计委承担的组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由省科学技术厅管理。

(三)下放的职能。

1、将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信息发布会、开展各类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参展事宜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一般性的国际参展、科技人员出国培训、进修、访问、交流、举办学术报告、外语培训、接待等事务性工作,下放给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承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黔府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4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字[2003]2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正厅级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正厅级行政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黔府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人事厅有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职责和政府奖励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黔府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精神,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委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突出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拟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督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坚持“三为主”,推行“三结合”,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政策。

贵州市县两级完成政府机构改革

贵州市县两级完成政府机构改革

方 面 ,按 年度 对机 关人 员流 动及 其 占用 编 制性 质 等情 况进行 详 细统计 汇 总 并结 合此 项 工 作 及 时对各 部 门各 单位在 编人 员进 行 清查 和核 对
。 一
, ,
“ 准”
及 时 完善 和 更新 机 构 编 制 台帐 理
另 一 方 面 ,对 党 政 群 机 关及 事 业 单位 全 面 实行 机 构 编 制 实名 制 管

退出
化 医疗 卫生和 计 划生 育服务 资 源 配置 ,整合 卫 生行
二是 将全 市2 3 个 乡镇 ( 场 、库 、街 办 )划分 为 河西 城 北和 城 南 三 个 乡镇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协 作


政部 门、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 门的职责,组建 了卫生
和计 划 生育 工作机 构 。加 强食 品 药品监 管技 术和 力 量 建设 ,建 立和 完善 市县 两级食 品 药品监 管体 系,
i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贵 州 市县 两 级 完成 政 府机 构 改 革
2 0 1 4 年底 ,贵 州省全 面完成 了市县两级政府
机 构 改 革 。一 是 完 成 中央 明确 的 “ 规 定动 作 ” 。 优
把纪 委( 监察 局) 不该管 的工 作交 还 给主责 部门 。
对纪委主办或参与的8 4 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 , 对确需参加的8 项 予以保 留 其他事项进行移 交、
, ,

制部 门核 准



制 空 缺 情 况 , 坚持 控 编 管理 规 定 ,严 把 人 员 “ 进
冀 口” 关 ,对 于 未经 同意 擅 自进 人 或 手 续 资料 不 全
的 情 况 不 予 办理 列 编 手 续 ,促 进 了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31•【字号】黔府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孙志刚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秦如培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煤电油运调度和保障、安全生产、能源、税务、统计、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铁路建设、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业发展、区域经济协作、煤矿整顿、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等工作。

协助省长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

分管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银行、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金融机构驻贵州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关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教育厅文件贵州省人事厅黔组通[2007]3号关于做好2007年选调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教育局、人事局、团委,有关高等院校党委: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和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精神,2007年我省将继续从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选调部分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调计划我省2007年选调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为350名。

二、选调对象和条件(一)选调对象1、省内外普通高校统招大学本科以上2007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和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学生)。

2、至2007年7月在贵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200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两年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和2006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一年期西部计划志愿者。

(二)选调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特别是“法轮功”等歪理邪说,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2、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担任过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3、西部计划志愿者,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获得过县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目前仍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作为联络员,抽调到省内各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的两年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以上),并在服务单位参加年终考核合格者。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17•【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增加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法典,参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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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黔卫计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卫计发[2014]1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培养合格的临床医生,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附件:
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

(二)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

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统一培训标准,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

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实际,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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