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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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的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的案例分析现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以期深入了解现实中环境污染的现状,并呼吁大家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地球。

案例一: 霾霾困扰的中国城市中国的空气质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大城市中的霾霾天气。

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期间,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北京的空气质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霾霾问题重新出现。

这是因为工业发展和汽车排放等人类活动导致的大气污染问题。

大量的工业废气和车辆尾气中的有害物质进入大气中,形成有害的颗粒物,导致空气质量恶化,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案例二: 化学品泄漏引发的水污染2014年,美国密西根州弗林特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水污染案例。

该市政府为了节约成本,决定从安全的供水系统切换到密西根河水源。

然而,他们没有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导致水中的铅含量升高,使居民饮用的水受到了严重污染。

此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抗议,揭示了政府管理失误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的重要性。

案例三: 城市垃圾处理的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大问题。

许多地区的垃圾填埋场已经接近饱和,无法再承受更多的垃圾。

这导致一些地方采取了焚烧垃圾的方式,但却引发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垃圾焚烧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对空气质量和土壤质量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高效、合理地进行城市垃圾处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也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改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企业和公众都需要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应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管,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政府还需要适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其次,企业应主动承担环境责任,推行可持续生产方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项目。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旨在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适用及实施情况。

二、案件简介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9年,当地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反映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化工厂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然而,化工厂在整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020年,当地居民再次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化工厂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超标,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标,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幼儿园户外自然环境创设案例分析大全

幼儿园户外自然环境创设案例分析大全

幼儿园户外自然环境创设案例分析大全案例1:花园环境创设幼儿园利用院子内的一块空地,创设了一个花园环境。

他们将空地围起来,种上各式各样的鲜花和植物,并配备了水龙头、绿化栅栏和小桌椅。

花园环境设计以提供幼儿的观察、探索和参与为主要目标。

幼儿可以通过观察花朵的生长过程学习植物的生命力,通过浇水、修剪等活动培养爱护植物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花园环境还为幼儿提供了一个放松身心的场所,有助于缓解压力和提升情绪。

案例2:自然拓展区创设幼儿园利用园内空闲的区域,创设了一个自然拓展区。

他们在区域内安装了树木、花草和藤蔓等自然元素,并设置了各种材质的活动区域,如沙坑、滑梯、攀爬架等。

自然拓展区的设计旨在提供多样化的体验和互动机会,激发幼儿的探索欲望和创造力。

通过攀爬、探索等活动,幼儿能够锻炼身体协调能力、促进社交能力和建立自信心。

同时,自然拓展区的自然元素也为幼儿提供了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机会,有助于培养幼儿对自然的关注和兴趣。

案例3:菜园环境创设幼儿园将一块荒废的土地改造成了一个菜园环境。

他们在地面上分割出小块的种植区域,让幼儿亲手播种、浇水、修剪,培养他们的耐心和责任心。

菜园环境还配备了小工具和室外桌椅,方便幼儿开展相关活动。

幼儿们通过亲自参与菜园的管理和养护,学习了植物的生长规律和生命过程。

此外,蔬菜的种植、采摘与烹饪等活动也能提醒幼儿有关健康饮食和环保的知识。

整个过程中,幼儿的眼睛和心灵都能得到极大的满足,他们能够身临其境的看到植物的成长,体验到劳动的乐趣,增强了对大自然的了解和热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幼儿园户外自然环境创设对于幼儿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创设不仅提供了幼儿与自然互动的机会,也为他们提供了多样化的体验和学习机会。

在这样的环境下,幼儿可以锻炼身体、培养社交能力、增强情绪管理和自我认知的能力,同时也能促进他们对自然的关注和兴趣。

因此,幼儿园应该积极推行户外自然环境创设,为幼儿提供一个丰富多彩的大自然学习和成长空间。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对环境法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排放大量废气、废水。

当地居民投诉后,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经检测,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环保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适用、执行及效果,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XX工业园区污染环境案案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原告:XX市环境保护局被告:XX工业园区案情简介:XX工业园区位于XX市XX区,主要从事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

近年来,该园区部分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XX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多家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经调查取证,XX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工业园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机构、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机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机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四、案例分析1. 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XX工业园区内的多家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排污。

2.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XX工业园区因违法排污行为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园区内有几十家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电子、纺织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企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周边居民和政府的关注。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 环保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4.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损害,企业应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企业内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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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10-01-2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1、【案情】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分析】(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

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

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国内最大海洋污染事故案宣判 2外籍船赔6800万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胡后波日期:10-01-212004年12月7日,两艘外籍集装箱船在珠江口相撞,一船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中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

事故主要责任方“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与主要索赔方广东海事局、广东海洋与渔业局及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签署了赔偿金额为850万美元的调解书。

450吨重油泄漏污染海域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 轮与德国“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水道附近海域发生碰撞,“MSC伊伦娜”轮因燃油舱破损,导致450吨重油泄漏漂向大海,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海洋渔业资源严重受损。

去年7月9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在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MSC伊伦娜”轮船载货物投保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临高和兴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林绍恩等96个渔民(以下简称“96位海南索赔方”)认为此次事故对自已造成了巨大损失。

他们先后在广州海事法院对“现代促进”轮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了债权登记,并将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告上法院。

原被告4方终达成调解广东海事局要求被告偿付清污费用人民币1.27亿元及利息,广东省海洋渔业局要求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上海美亚公司要求赔偿装载在“MSC”轮上的货物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58万余元,96位海南索赔方要求赔偿海南省水域海洋生态和海洋保护区、海洋水产资源污染损害、海面及海岸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养殖水产品损失、渔具渔网损失等83038700元。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今年8月11日上午,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以被告向三方原告支付85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其中,广东海事局获偿金额413万多美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获偿金额350万美元,其余85万美元为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支付给海南索赔方的补偿款项,上海美亚公司获偿金额18000美元。

至此,“12·7珠江口船舶碰撞污染事故”系列案全部审结。

18户渔民诉9家企业达标排污致害案来源:作者:日期:10-01-21[案情介绍]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河北省乐亭县,海岸线长98公里,滩涂面积65万亩,是全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

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乐亭县王滩镇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长河入海口海域,涌入孙某等18户渔民经营的6家海水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奸、蛏子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大部分绝收,经济损失2 000余万元。

2001年5月,孙某等18户渔?民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排污企业一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 000余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

天津海事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检测站对本次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该站认定原告养殖物的死亡是各被告排放污水所致,并派出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案件结果]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

本案被告排放含有毒物质COD、悬浮物的污水;是造成原告养殖生物死亡的实质原因,9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判决:(1)9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6597;5‘’元; (2)责令9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养殖区域的危险。

此案经上诉审理,2003年3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第2项判决,对第1项中的赔偿数额作了改判。

法院认为原告等的水产品应以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计算,另外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入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超标排污企业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55 325;~元,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础知识]本案是一起因海洋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达标排污致害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上的矛盾问题,以及有关共同侵权和混合责任等问题。

[争点与评析]本案首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关系。

目前学说一般分两种: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区别就在于对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认定。

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法性为前提条件,仅污染环境而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不负民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②;也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即使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但造成他人损害的,说明其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因而具有违法性③;还有的观点认为,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

首先,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规定引起污染危害的,不论其排污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只是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章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的问题,即凡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法等专门法律法规。

此外,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

其次,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有些情况下是违法行为所致,有些情况下则不是。

环境侵权的间接性、社会性、复杂性、潜伏性、主体的不平等性也决定了违法性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现行法所确定的排污标准虽然承认宁定限度内的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但其标准不完全是根据环境本身所能容纳、达到自净能力的污染容量而制订的,而是考虑到企业现有技术能力和承受能力而制订的。

即使是合法的排污也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后果。

特别是在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情况下,即使某一单一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境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浓度标准,也极有可能因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超过所在地的环境容量而造成环境污染,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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