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昆阳镇周贵垟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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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9
•【字号】温政发〔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2023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制定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

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湾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3.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4.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5.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冯力、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力、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力、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力;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冯力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力【当事人-公司】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孟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孟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孟强【代理律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力【被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未办理用地、建设规划审批建筑认定表"能否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应作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有无事实根据等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被上诉人昆阳镇政府在一审提交的“未办理用地、建设规划审批建筑认定表",系被上诉人昆阳镇政府在被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组织土地、规划等职能部门对上诉人案涉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形成的内部材料,各意见栏均已签署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加盖了印章,具有真实性;上诉人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有办理过用地和工程规划审批或许可手续,该认定表认定案涉房屋“未办理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与事实相符,其内容与作为补偿安置协议附件3的“违法建筑、杂地认定表"也不矛盾,原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解读《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word《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在征地程序上,改变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后公告”的老办法,将公示环节置于报批之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村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可要求听证。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直至报省政府裁决。

“方案的核心内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失地人员安置方式等,正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事情。

”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公示前置有利于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也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上访和纠纷。

”《办法》强化了被征地农民在勘测土地、清点地上附着物环节上的知情权。

规定由村委会和承包户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并共同确认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当场复核。

《办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以2:8的分配比例。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自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来,原来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作为‘区片综合地价’,但这笔钱具体怎么分配,以前并没具体规定。

在操作上也容易引起纠纷。

”专家介绍。

《办法》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不低于30%,直接拨至当地社保资金专户,不落实不予批地。

具体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区片地价每亩5万-10万元的,不低于每亩1.5万元;区片地价每亩1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每亩2万元。

据介绍,这是按我省城市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出来的。

《办法》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市、县政府应当从当地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资金,扶持其就业,并向他们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

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其贷款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办法》规定,对完全被征地的村和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强化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细则》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借鉴吸收了原铁道部铁路设备维修规则中有关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的工作内容与要求,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全面规范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设备使用、维修环节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衔接已实施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6号),共同承接铁路设备生产和使用、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五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主要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对企业的总体要求、监管职责、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二章是工作要求,是《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内容的细化,针对设备从采购至报废全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共23条。

主要有机构和人员、设备采购、使用和维修规则、使用条件、质量分析、作业标准、维修机具、台帐和档案、灾害防范和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是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有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式、纪律、问题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共5条。

主要是《办法》中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部分。

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31日印发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在北京召开的培训会中对其的讲解,对划拨土地估价发展过程、《指导意见》应用范围、评估要点进行阐述。

一、划拨土地价格定义及内涵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1、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格内涵为无年期限制的划拨地价,在评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核算两种价值类型的差额确定转增资本金或出让金时,划拨土地评估可以与出让等价格评估的年期不一致,划拨土地评估年期为无年期限制。

2、除上述规定内容外,估价时地价定义仍应按照规程要求,定义开发程度、利用条件、市场条件、估价期日、年期、权利类型等其他内容。

3、价格内涵是否为市场价格。

取决于地价定义中对市场条件的设定,若设定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其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

需要区分评估方法和价格内涵的关系,不是说成本逼近法评估的结果就一定不是市场价格。

如同出让土地评估一样,是靠多种方法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最终市场价格。

在评估划拨土地价格时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其中市场比较法是从市场角度,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法从成本定价的角度,收益还原法、剩余法主要从权益角度分别模拟和发现划拨土地价格,综合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若划拨土地评估两种方法差异过大,除了检查方法参数应用合理性外,应当根据评估目的、价格形成机理等因素选择相应权重,最大可能贴近划拨土地应有价格水平。

二、指导意见的应用三、划拨土地评估要点(一)评估方法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划拨土地评估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方法不可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对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的土地估价,或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李荣井、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荣井、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荣井、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寒许勤蒋旭东【审理法官】黄寒许勤蒋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荣井;平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荣井平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荣井【当事人-公司】平阳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陈明和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陈明和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包崇安陈明和【代理律所】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荣井【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户在规定期限内有新增人口,根据相关安置政策的规定,新增移民人口有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户在规定期限内有新增人口,根据相关安置政策的规定,新增移民人口有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权利。

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平政发〔2019〕38号《关于李荣井户的移民补偿安置决定》之前采取措施保障前述选择权,一审判决据此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对案涉对上诉人户的补偿事项先后作出三次补偿安置决定,均因种种原因被撤销。

被上诉人在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应全面听取上诉人对安置问题的意见,充分考虑上诉人户特殊情况,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诉人而言,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之一,但是也应当采用经济、理性的方式寻求救济。

上诉人对补偿问题已提起三次诉讼,类似情况的移民户针对补偿安置决定的诉讼也已二审终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温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温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温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温州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温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通知》,对于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该通知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首先,根据通知规定,温州市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区域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主要针对因城中村改造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根据居民实际搬迁距离和搬迁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则是针对暂时无法入住新房的居民,提供临时性的住房补助。

其次,通知还规定了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居民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来申请相应的补偿标准。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居民在收到答复后,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另外,通知还对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发放。

对于违规操作或者恶意拖欠补偿款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温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温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通知》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有利于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序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让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陈贤汉、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贤汉、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贤汉、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2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岳唐维琳楼缙东【审理法官】王玉岳唐维琳楼缙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贤汉;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贤汉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贤汉【当事人-公司】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肖卫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飞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肖卫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飞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召兵肖卫红黄飞【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贤汉【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为平阳县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共同被告新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平阳县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本案中,上诉人陈贤汉要求确认平阳县政府、鳌江镇政府对其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其提交的《房屋按时签约通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强拆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仅能反映平阳县政府部署、推进涉案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征收补偿原则、标准,不能据此得出平阳县政府具体实施了或委托鳌江镇政府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的结论。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村民建住宅违法⽤地该咋查处?总第690篇2021第100篇导读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地的查处,到底是适⽤《⼟地管理法》第77条由⾃然资源部门按违法⽤地查处,依法没收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还是适⽤第78条,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拆除?在各地引起很多争议,相关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致。

不少⼈认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进⼀步明确是缺失和遗憾,真是这样吗?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对应的是原《⼟地管理法》的第76和77条;其中新78(原77)条是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地的特别规定,只能限期拆除,不能没收,也不能并处罚款,新第77(原76)条则是针对⼀般违法⽤地⾏为的⼀般条款,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在《⼟地管理法》修改前,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适⽤是没有争议的,就是适⽤第77条特别条款,依法限期拆除。

新《⼟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来也应该毫⽆争议,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同样应适⽤特别条款第78条,依法限期拆除。

但因为新法第78条的特别条款对此类违法查处的执法机关做了调整,由原国⼟资源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

因部门职责划分问题⽽让该条款的适⽤⼈为复杂化了,让单纯的法律适⽤问题变成复杂的部门之争。

有⼈主张应当把第78条的占⽤“⼟地”限制在占⽤”宅基地“范围内,即此处“⼟地”只能是“宅基地”,不包括其他⼟地,占⽤其他⼟地,如耕地等农⽤地,都按⼀般违法⽤地适⽤第77条处理。

这样的理解实在是不知如何说好,⾄少从本⼈的专业知识是⽆法理解的,同时明显不符合《⼟地管理法》对“⼟地”、“宅基地”的定义,也不符合⽴法的本意和法律具体规定。

新《⼟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针对⼀般违法主体违法占地建设的⼀般违法⾏为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特殊违法占地⾏为,规定了不同的执法机关和不同处罚措施,对村民建住宅的违法⽤地,设置了特别条款,即第78条。

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法本意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利法律准确得以实施。

温州平阳水头鸣溪村拆迁赔偿方案

温州平阳水头鸣溪村拆迁赔偿方案

温州平阳水头鸣溪村拆迁赔偿方案
因温州平阳水头鸣溪村工程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温州平阳水头鸣溪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鹿城区松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2年4月2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鹿城区松台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僕登记或提出异议。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对《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的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对《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的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对《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问答正文《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哪些部署?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答: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12月又明确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为新时代新能源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历时近两年,围绕新能源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在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完善财政金融政策等七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新能源“立”的问题,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的新能源发展基础。

(2篇)2023年《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感悟心得体会(附解读)

(2篇)2023年《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感悟心得体会(附解读)

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感悟心得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要坚持稳中求进、积极稳妥,优先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做成一项,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如果将之放到当下迫切需要推进稳增长、扩内需的大背景下,推进城中村改造无疑具有了更高层面的重要意义。

城中村、棚户区是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特有产物,越是崛起为区域经济、金融、产业、文化中心的城市,城市的空间延伸越舒展,城市基础设施的软硬实力越耀眼,城市人口越趋集中,城中村及棚户区现象往往就越突出。

中央及国务院把城中村改造的重要举措放在超大特大城市中稳步施行,战略意义深远,是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一环。

比较国内外的城市化进程,我国城中村现象的成因有着自身独有的路径。

它绝非西方“圈地运动”“羊吃人”资本掠夺下失地农民流落的孤岛,也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一座座生机勃勃城市光环下的“贫民窟”有着根本不同。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剧,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在城市周围形成了次区域地区。

我国城中村的出现与城市核心功能的发展相伴而生,互为支撑,这也为城中村的进一步改造提供了方向。

正如《落脚城市》作者、加拿大作家道格•桑德斯所言,“落脚城市的发展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得之则诸事顺遂,反之则矛盾频发“。

不论巴西的里约还是印度的孟买,居于城市边缘的贫民窟几乎成为无解的难题,困扰着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但在我国,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是有解的,而且可能是大有可为的。

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了解城中村的特殊性,是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前必须做好的功课。

从区划上看,我国城中村已经属于城市,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管理等方面却仍然维持着旧有的农村模式。

随着新条件、新环境、新经济的形成,城中村改造不是数年前棚户区改造的简单复制粘贴,二者的土地权属与资产产权结构几乎完全不同,二者在人口密集度上也相差甚远,城中村往往聚集了一座城市中颇有活力的劳动力人口。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08〕215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平阳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货币、返回地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收全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平阳县鳌江镇后半厂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

平阳县鳌江镇后半厂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

平阳县鳌江镇后半厂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了加快鳌江镇城市化建设,推进后半厂村房改造,营造和谐安居的人居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后半厂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鳌江镇后半厂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鳌江镇人民政府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次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鳌江镇后半厂村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后半厂村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三、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的规定执行。

属合法或视同合法房屋的建筑占用的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中,不再另行予以补偿。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包括房票)。

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及附属房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构筑物、杂地、灰坦、猪栏等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置换。

五、未取得合法权证建筑的认定与处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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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昆阳镇周贵垟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周贵垟村位于昆阳镇镇练川社区,户籍人口1160多人。

周贵垟村本期拟改造457间民宅,多数住宅建造于60年代至70年代,房屋低矮破旧,和整个镇区环境显得格格不入。

周贵垟村地处昆阳镇新城规划区边缘,城镇发展需要,改造前景看好,居民强烈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

三、适用的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阳县周贵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实施主体: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昆阳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

(三)建设主体: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建设主体为昆阳镇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选择留地安置指标的建设主体为周贵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建设方式和安置地点: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为统规统建,安置地在昆阳镇城东新区G15地块,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征收集体土地选择留地安置指标的为统规自建,安置地统一在城东新区范围内安置,安置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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