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诉讼的法律。
它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和促进行政机关公正裁决的重要法律规定。
下面将重点介绍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几个方面。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增强行政法制化运作等方面设置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双方的平等竞争、尊重事实、依法裁判等重要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也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在享有行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诉讼程序等。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拥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一般以书面形式提起,受理环节主要由法院对起诉书进行立案审查,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形成裁定。
审理环节主要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调查取证并最终作出裁决。
执行是指执行裁判的过程,保障受诉方履行法定义务。
四、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行政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如诉前行政复议、紧急程序等。
诉前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争议。
这一程序有助于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案件,减轻法院负担。
紧急程序是指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行政争议,法院可以迅速听证、裁决,保护当事人权益。
五、法律援助制度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享受律师代理、诉前咨询、起诉书准备等方面的帮助。
六、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即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与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组织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1)权力性行政法主要是权力法则,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2)相对性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强制性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个行政行为和合并行政行为。
单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一次性决定。
合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客体或个体所做出的多次、连续或交互的决定。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相关主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要求。
合理性审查是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职能的要求。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和重新审查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的行为。
5. 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大陆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
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2)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4)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定(5)其他规定二、诉讼法相关知识点1.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诉讼程序是指各种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规范。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 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救济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申请规则、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等方式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特殊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知识,使读者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庭对其进行审判的诉讼形式。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情况;2.行政机关超越行政权限行使职权的情况;3.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2.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判决;4.执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后,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予以执行。
五、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1.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应当公开,法官应当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举证责任原则: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有权据此辩驳;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罪或判决的依据;4.负有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5.一案一辩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理,即一案一辩;6.法律适用原则:法官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释法律规定。
六、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1.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为;2.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3.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诉讼案件的代表性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下是一些代表性案例:1.杰克逊诉马里兰州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特别重要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涉及到权力分立和宪法保护等课题;2.吴仁宝诉国家税务总局案:该案反映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纳税人权益侵害的情况;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诉财政局案:此案涉及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笔记整理(所有)
第一章:行政的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萌芽于十八世纪形成于十九世纪发展与二十世纪。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1.法国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院的前生作为行政法学产生的标志,并将法国成为“行政法母国 2.英国(普通法制度)3美国1946《联邦行政程序法》(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1.法国在《人权宣言》众的宣言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观点(三权分立)2.行政指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夫人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特指一般行政)3.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4.行政法的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A.行政理论的发展 B行政权的扩张 C。
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二: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一)1.中国古代只有“官治之法“但是没有“治官之法”。
2.《临时约法》中写道:“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第一次提到了行政诉讼,但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其他特别诉讼另以法律之3.发展A.初创阶段1949—1957B.停滞和受摧残阶段1957—1978C.重创和发展阶段1978—1989D.发展和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现今a.行政诉讼法的建立1989.4.4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救济制度的完善1990年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建立行政复议制度,1994年又制定了国家赔偿制度c.行政活动规范化1996.《行政处罚法》2000《立法法》 2003年《行政许可法》(二)社会结构的变迁与中国行政法学政府的职责在于:保护产权稳定宏观经济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1.社会主体结构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2.社会权利机构由国家制造转为市场交易产生3.社会关系结构从身份走向契约(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1.政府身份的变化,要求行政法学。
2.政府权利结构的调整3.政府新的行为方式的出现在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所面临的转型1.权利与服务行政2.公产制度3.管理方式问题行政法的总体逻辑首先:“官管民”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官)对行政相对人(民)做出行政行为其次:民告官。
202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旳行政范围行政法上旳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旳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旳行政一般指公共行政, 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旳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旳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旳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础旳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旳多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旳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旳行政行为旳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 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 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旳决定而发生旳多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旳多种关系3.行政法旳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 即根据法律实行行政活动, 详细是指行政权旳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 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对应旳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①、行政权旳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旳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旳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合适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旳前提下应尽量合理、合适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旳实行为目旳。
详细规定:①、行政行为旳动机应符合立法目旳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旳目旳, 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旳原则和幅度内根据详细状况更精确地体现法律旳意图。
②、考虑有关原因, 排除不有关原因(1)有关旳考虑,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旳原因。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纠纷: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的形成起因于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行政诉讼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纠纷兼具解决纠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
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立法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权限范围, 划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的作用领域;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受损害时,有权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符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使行政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了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名词解释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一)由下向上转移;(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行政诉讼法重点资料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念1、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行政诉讼的特征:A、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B、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C、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关系恒定;D、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合宪性审查。
4、在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的问题:A、被告对原告不能进行反诉,理由:行政机关的权利非常强大,具有执行力。
B、只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C、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和组织而受另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约束时,它们可以以法人和组织的身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D、行政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单纯只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5、行政诉讼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规范D、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E、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F、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6、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不能调解(因为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7、公务员职务行为致人死亡,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告知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行政诉讼立法目的:l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9、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特征: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记)第三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行政诉讼法所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A、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B、在诉讼中,存在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C、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转化D、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要以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基础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不能反诉。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汇总
第一编绪论
行政的定义: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活动、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
行政的主要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公益性、活动的能动性、行政的法定性、过程的程序性、整体性与配合性、受监督性。
(一)行政关系主要包括的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全力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有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常能够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向行政救济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对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的主体: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行政诉讼法重要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规定。
了解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学习和理解行政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几个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个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
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有助于判断行政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行政争议的性质和主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行政争议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相对方。
三、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程序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受诉人。
原告可以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受诉人既指被告也可以指发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工作者。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四、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和救济方式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准则和原则。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确认、责令补偿等。
五、行政诉讼的特点和效力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特点。
行政诉讼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掌握这些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认识和理解。
行政诉讼法复习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私人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公共行政特性:①是国家职能活动②具有公共目的性③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④具有单方、主动、经常、直接性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性:①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行政相对人②双方地位具有非平等性③行政行为多数具有单方意志④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职能活动包含3个要素:1、行政主体2、行政行为3、行政救济(行政违法如何救济)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二节: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特征:1、在形式上至今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典。
2、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单行条例、行政法典表现出来。
3、行政法规范繁多、体系庞大,且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变。
4、单行行政法典在内容上实体程序往往融为一体。
1、行政法的形式法源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宪法。
(赋予人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利)2、法律。
(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XXX条例》)4、自治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的基本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5、地方性法规。
(四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权颁布地方性法规的四种地方指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③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④经济特区的人大会及其常委会6、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四种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注意:不属于上述七种范围的不能设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内容。
以下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包括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
一、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纠纷。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具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二、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当事人要有合法的利益;其次,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最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意并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性。
如果以上条件具备,则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处理。
三、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在起诉行政机关之前,应当先向该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开庭审理是核心环节。
法庭按照审理原则进行庭前准备、庭审辩论、法院调查等程序,以便充分审理当事人的意见和争议,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可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确认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
四、特殊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纠纷。
例如,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临时冻结财产、保全证据等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此外,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政行为,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法是用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的行政纠纷。
起诉行政机关需要具备合法的利益、直接影响及不满意的要求,同时需要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法院;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兜底规定)二、概括性规定(第12条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否定性列举(第13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4)。
例:《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5)。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立案侦查、讯问、勘验或者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发布通缉令。
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权力来源;实施目的。
公安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6.居间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向相对人提供信息,指导政策,发出建议、劝告,通过相对人同意接受或自愿遵照得以实现的行为。
以“行政指导”之名,强制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经过复议、诉讼后该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效力后,相对人仍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但是,有关部门驳回其申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再次肯定原有的法律关系。
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后当事人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诉后,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等。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关程序事项的告知和通知等。
★补充内容——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审查对象:除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即不能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仅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补充知识:我国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目前,一般的铁路运输法院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审理部分行政诉讼讼案件。
一、级别管辖(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例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海关处理的案件;(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3)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补充: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方面,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管辖法院。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总之,根据被告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注意: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管是单独还是并存,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