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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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煤矿超能力生产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资源,超出一般煤矿日常生产能力的产量。

然而,煤矿超能力生产也伴随着诸多安全风险与环境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制定监察方案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针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专项监察方案,详细介绍了监察目标、监察内容、监察方式和监察周期等方面。

一、监察目标1.确保煤矿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2.预防和控制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3.监督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非法操纵、违规操作和滥用权力等问题的发生;4.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察内容1.安全管理:包括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等;2.环境保护:包括超能力生产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等;3.生产流程:包括超能力生产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等;4.人员管理:包括超能力生产人员的资质要求、培训和考核等;5.信息管理:包括超能力生产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等;6.法规合规:包括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监察方式1.定期检查:定期对煤矿进行检查,包括超能力生产的现场检查和文件资料的审查;2.临时检查:对重大隐患、事故或投诉举报等进行临时检查;3.抽查检查:通过抽取样本进行检查,以验证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联合检查: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共同监督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安全和合规情况;5.投诉举报: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四、监察周期1.日常监察: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检查,不得低于半年间隔;2.临时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临时安排,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3.抽查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检查,以确保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联合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适时进行联合检查,共同推进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安全和合规工作;5.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处理,不迟于1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可编辑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可编辑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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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刑法》中安全生产罪名主要有哪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42号,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部门有哪些?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 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了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安〔2021〕49号)文件中,对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的落 实情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安全“36”总体思路是什么?
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在能源集团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上的讲话 (2021年9月16日)要求我们坚决树牢哪“六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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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1)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2)处罚方式更严。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算,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惩戒力度 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 (取1)工组会织的或意者见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特工多选题 - 副本(1)(1)

特工多选题 - 副本(1)(1)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ABCD)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监控 B.报警 C.防护 D.救生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BCD)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篡改 C.隐瞒 D.销毁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ABCD),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 D.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4、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ABCD)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矿山开采 B.金属冶炼 C.建筑施工 D.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5、国务院安委办〔2021〕3号文《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ABCD )等问题突出。

A.“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 B.安全生产责任悬空 C.外包工程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只包不管 D.违规动火、违规储存使用民爆物品6、国务院安委办〔2021〕3号文《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暴露出一些(CD)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吸取教训不深刻,整改措施浮于表面,没有抓住根源性、本质性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导致屡屡重蹈覆辙。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02
监察范围和方法
监察范围
确定监察煤矿的名单
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需要接受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煤矿 名单。
监察的时间和期限
确定监察活动的时间和期限,一般为一个季度或半年,确保煤矿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监察的地点和矿区
对选定的煤矿进行实地监察,确保矿区内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操作。
监察方法
现场监察
3. 现场监察
对煤矿的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 要生产环节进行实地观察和检查。
4.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监察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 估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
5. 问题反馈
将监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煤矿管理层,并提 出整改意见。
6. 整改复查
对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 解决。
了解煤矿与下游企业签订 的合同内容,核实合同执 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 向下游企业超能力供应煤 炭等问题。
监察重点
重点监察对象
将辖区内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行 为的煤矿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加 大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重点监察内容
将煤矿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及与下 游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等作为重点 监察内容,加强现场检查和数据
生产技术专员
负责监察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情况,熟悉煤矿 生产流程和安全生产标准。
通风安全专员
负责监察煤矿通风安全情况,掌握通风安全 技术和标准。
职责分工及任务安排
安全监察专员主要任务
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察,发现 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生产技术专员主要任务
对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进行全面监察, 确保生产流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X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矿安综〔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7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2021年11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发生一起煤尘起火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63人受伤。

今年以来,我国煤矿发生了8起瓦斯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一)强化《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

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煤矿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强化机电运输设备检查。

煤矿要做好压风机房、主通风机、井口附近运煤和排矸系统,以及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负层空间线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加大井下带式输送机、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等设备的检查检修力度,严禁设备超期、“带病”运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

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

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

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五十九条解读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也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

同时,本条还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六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5.07•【文号】矿安〔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国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矿山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

三、整治重点内容(一)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二)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三)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四)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五)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六)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七)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八)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九)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十)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十一)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十二)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十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十六)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十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十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二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十一)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二十二)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二十三)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二十四)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二十五)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二十六)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特工单选题 - 副本(2)(1)

特工单选题 - 副本(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D)起施行。

D.2021年3月1日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B)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三年以下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处(D )有期徒刑。

D.三年以上七年以下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罪名是(A)。

A.重大责任事故罪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是(C)。

C.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A)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一年以下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A)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一年以下8、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A)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一年以下20、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A)。

A.停产整顿21、矿山企业未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放炮员未持证上岗的,煤矿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规定的,责令(B),并依法从重处罚。

B.立即改正26、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D)、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4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一、监察背景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煤矿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防范和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监察方案。

二、监察目标1.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现象。

2.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监察范围1.本次监察范围包括全国所有煤矿企业。

2.重点关注产能过剩、资源枯竭、技术落后、管理混乱的煤矿企业。

四、监察内容1.矿井生产能力:检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生产需求,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

2.生产组织:检查矿井生产组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反生产规程、超强度生产等问题。

3.安全管理: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

4.设备设施:检查矿井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设备老化、带病运行等问题。

5.应急救援:检查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五、监察步骤1.自查阶段: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形成自查报告。

2.现场检查阶段:监察组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看矿井生产能力、生产组织、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等方面。

3.整改落实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煤矿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跟踪问效阶段:监察组对煤矿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六、监察要求1.提高认识: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超能力生产的严重危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落实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超能力生产现象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3.严肃纪律:监察组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严谨、高效。

4.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工作。

山东煤监局“五结合”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

山东煤监局“五结合”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

山东煤监局“五结合”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
一是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与“三项监察”紧密结合。

把超能力生产
专项监察列为“三项监察”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监察方式,丰富
监察手段,严格监察程序,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见
实效”的原则开展监察。

二是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与“隐患大排查
快治理严执法”集中行动紧密结合。

将超能力生产的相关检查内容
作为集中行动的重点检查内容,并与“大快严”同部署、同开展,
提高工作成效。

三是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

安全月期间,每到一处矿井,在开展严格监察的同时,广泛宣
传超能力生产的危害性,提高企业干部职工对超能力生产的认识和
对危害性的警醒意识,并且公布超能力生产举报电话,发动全员对
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与缓解产
能过剩的政策紧密结合。

严格按照鲁煤规发〔2016〕32号文件核定
的生产能力监察矿井实际生产情况,对辖区煤矿落实276个工作日
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多渠道防范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为缓
解产能过剩提供可靠保障。

五是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工作与新《煤矿安全规程》的宣贯、对标、整改紧密结合。

积极开展新《煤矿安全规程》宣贯的同时,要求辖区煤矿对照新标准自查不足、认真整改,严格按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水平个数、采区个数、头面个数、开采深度等完善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超能力生产行为。

通过多措并举、扎实有效的专项监察活动,对超能力组织生产违法
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消除了安全隐患,为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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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2021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
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

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联系人及电话:杜进栋,;
电子邮箱: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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