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件修理质量控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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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本文阐明了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修理的质量控制要求。为新疆航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修理的质量控制工作提供依据和程序准则。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飞机维修基地、机务工程部。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部件修理必须按适航部门批准的维修许可项目清单从事维修。
4.0 管理程序
4.1 从事部件修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学徒工必须在有民航总局认可的证件(如上岗合格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等)的人员带领下工作,并不得在技术文件上签字。4.2 应有专人负责抽取部件维修工作单,确保维修工作内容与工艺规程相符。
4.3 从事部件校验及故障检修的工作者、专兼职检验员,在修、校前应首先对待修的部件外观进行检查,并查阅其技术履历记录,必要时做功能测试或无损检测,以确定其现状和将其恢复至可用状态所需做的工作,并填写检查单纳入维修、校验、检修程序中。如果在检查中发现了重大缺陷、外观损坏、技术文件不全或其它不适航状况,检验员或工作者有权拒绝接收。
4.4 工作者或检验员在对部件进行校验、检修时,必须严格按其工艺规程工作单(卡)逐项完成。当附件拆换时,必须明确标识,认真检查,以防漏项或错装。在施工期间必须更换工作人员时,交接班人员应做好交接记录,确保未完成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班人员;
因某项目检验工作中断,重新实施检验时,不能在上次检验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检验,必
须从头完成该项目的工作。对检查出的故障,应分析是重复性故障还是新发现的故障,以及产生故障的元件,按先易后难、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则,采用感官检查与理论检查(用量具、仪表、仪器或专用设备试验等)相结合的方法,找出故障原因并加以排除。当更换了附件和进行了性能数据测试时,工作者或检验员要随时做好原始记录。
4.5 对在校验、修理检验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排除不了的特殊故障或不能进行修理的部件,应报内场维修处生产技术室研究处理措施或送外修理。
4.6 在修、校过程中,对待修件、送修件、可用件要分类存放,并挂牌标明。
4.7 经修复后合格的部件,有保用时间的修理单位应给出保用时间,有寿命规定的要给出
寿命,并填写相应适航标签放行。属外场排故延伸的维修项目修理后应给出合格证。
5.0 相关文件
6.0 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