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本-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WIPO
CWIPO/GRTKF/IC/24//INF/7原文:英文日期:2013年1 月11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2013年4月22至26日,日内瓦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重要词语汇编秘书处编拟的文件导言1.在2010年5月3日至7日举行的第十六届会议和2010年12月6日至10日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政府间委员会”,IGC)要求秘书处编拟三份涉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的重要词语汇编1,作为信息文件,提交IGC。
2.在2011年7月18日至22日举行的第十九届会议上,政府间委员会“请秘书处更新文件WIPO/GRTKF/IC/19/INF/7(‘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重要词语汇编’)、WIPO/GRTKF/IC/ 19/INF/8(‘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重要词语汇编’)和WIPO/GRTKF/IC/19/INF/9(‘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重要词语汇编’)中提供的各项词语汇编,将其合为一份文件,并把合并后的词语汇编作为委员会下届会议的信息文件印发。
”21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报告(WIPO/GRTKF/IC/16/8)和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报告(WIPO/GRTKF/IC/17/12)。
2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报告(WIPO/GRTKF/IC/19/12)。
3.根据政府间委员会在第十九届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同时考虑到几份词语汇编中所载的一些词语涉及所有三项主题,秘书处将三份词语汇编合为一份,并对其中的一些定义做了更新。
更新后的合并词语汇编考虑了各份词语汇编以往各版本发布之后出现的文书和其他资料。
因此,增加了一些词语并加以定义,同时为简明起见删去了一些词语。
对一些定义进行了重新撰写。
4.更新后的合并词语汇编已作为信息文件WIPO/GRTKF/IC/20/INF/13、WIPO/GRTKF/IC/21/INF/8和WIPO/GRTKF/IC/22/INF/8向相应于2012年2月14日至22日举行的IGC第二十届会议、2012年4月16日至20日举行的IGC第二十一届会议和2012年7月9日至13日举行的IGC第二十二届会议提交。
知识产权与艺术节-WIPO
引 言艺术节展现了世界各地丰富多彩的文化,以舞蹈、音乐、戏剧、电影、摄影、视觉艺术、工艺品等形式将悠久的传统和现代创造力融于一体。
从文化方面说,艺术节是一个社区认同的独特掠影,为振兴和保护文化习俗提供了机会,还可成为当代表演者的创意实验室。
在社会方面,艺术节是加强文化内对话、借助共同经历加深理解的一种手段。
在经济方面,艺术节能够创造可观的长期财政收益以及重要的商业和就业机会。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艺术节组织者维护和促进自己的利益以及艺术节参与者的利益而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事宜。
WIPO 正与那些参与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一同开展工作,为活动之前、期间和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并应用适当的管理战略。
WIPO 传统知识司对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尤为关注,因为这些内容在世界各地的艺术节上经常得到展现和分享。
本简述指出了艺术节组织者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挑战,并对一项有效的管理战略应由哪些实际要素组成进行了概述。
知识产权风险艺术家、表演者和手工艺者是所有艺术节的命脉。
他们的文化表现形式吸引公众的兴趣,营造艺术节的声望。
然而,如果没有适当的知识产权措施,艺术节的各种艺术表现形式——其中可能包含文化敏感内容——可能易被他人进行未经授权的或不当的使用。
未经授权的行为可能有:销售印有神圣舞蹈表演图片的明信片;在旅游推广活动中使用传统表演的视频剪辑;将受传统音乐启发的原创歌曲非法录制为CD ;复制用祖传编织法制成的传统舞蹈服饰;在无关之处以冒犯方式使用仪式脸谱。
而且,若缺乏一项经过审慎考虑的知识产权战略,艺术节观众可能会受骗购买赝品艺术品、工艺品及其他商品,活动本身的利益也会被那些搭艺术节声誉和知名度便车的机会主义企业破坏。
知识产权与艺术节4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一项积极的、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可让组织者对艺术节的知识产权和文化利益进行力度更大的控制。
将知识产权各种工具结合起来使用,特别是版权和商标权——用于合同、协议、指导方针、通知、资格认证和获取条件(见下文)等,可以为保护知识产权(IP ),维护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免受滥用提供一个全面的框架。
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WIPO
CWIPO/GRTKF/IC/19/4原文:英文日期:2011年5月17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2011年7月18日至22日,日内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秘书处编拟的文件导言1. 在2010年7月19日至23日举行的第一届闭会期间工作组(IWG 1)会议上,六个正式、不限成员名额的起草小组编拟了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条款草案。
2010年7月23日,IWG 1全会对这些条款草案作了评论,并加以充实增加了备选方案。
2. 按IWG 1的要求,秘书处编拟了一份文件,纳入了在IWG 1会议上编拟的条款草案,作为文件WIPO/GRTKF/IC/17/9在2010年12月6日至10日举行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IGC 17)上提供。
除条款草案本身以外,该文件还包括:(i) 相关起草小组报告员所作的介绍;(ii)专家在2010年7月23日的IWG 1全会上对拟议条款进行的评论;以及(iii) 专家在同一天提出的其他备选方案。
3. 在IGC 17届会议上,对载于文件WIPO/GRTKF/IC/17/9中的条款草案进行了讨论,委员会还成立了一个非正式不限名额的起草小组,对条款草案进一步加以完善。
委员会注意到起草小组编拟的条款草案案文,该案文按委员会的要求,被附在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的报告之后。
委员会还要求把该案文作为文件WIPO/GRTKF/IC/18/4/rev.向第十八届会议(IGC18,2011年5月9日至13日)提供作为该届会议的工作文件。
4. 在IGC18届会议上,委员会建立了一个非正式不限名额的起草小组,以进一步完善该案文。
委员会注意到该起草小组编拟的条款草案案文,并要求该案文作为一份工作文件提供给本届会议。
本文件的编拟与结构5. 为使本文件尽量简短、清楚,根据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决定,在附件中,成员国提出的修正被写入案文。
建议的增补用下划线表示,成员国建议删除或提出疑问的文字加方括号。
WIPO
WIPOC WIPO/ACE/3/5原文:英文日期:200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执法咨询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6年5月15日至17日,日内瓦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国家为提高决策者意识和加强教育消费者所作的努力*科伦坡斯里兰卡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D. M. Karunaratna先生编写的文件*文中所表达的是作者本人的意见和观点,不一定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或其成员国的意见和观点。
d:\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97134604.doc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为提高决策者意识和加强教育消费者国家所作的努力有效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
“执法工作”不仅可以加强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就营造一种有益于创造性活动和投资的环境,向创作者和投资者等相关人士发出了积极的信号。
但是,知识产权执法却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既涉及到法律,又涉及到法律的执行,其范围从政治意愿到毫无疑虑的消费者的意识。
虽然这些问题和挑战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间各有不同,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或者在世界许多地方只部分得到处理。
本文将集中介绍斯里兰卡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所开展的工作,特别是介绍提高决策者的意识和加强教育消费者等方面的情况。
斯里兰卡的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的概念最初在英国殖民地期间传入斯里兰卡。
1859年《英国发明者法》对斯里兰卡生效,据此1860年11月22日授予了第一个斯里兰卡专利。
根据1888年第14号法令,1888年《英国商标法》被斯里兰卡采用。
1904年采用了外观设计法令(第153章),该项法令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
1908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依据不时通过的若干法令进行了修订。
1979年第52号法令──《知识产权法典》标志着斯里兰卡知识产权体系演变的一个转折点。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标准法律”,这部法典旨在改善国内发展的友好环境。
评价结论和建议摘要-WIPO
CCDIP/9/6原文:英文日期:2012年4月5日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第九届会议2012年5月7日至11日,日内瓦关于为建立“初创”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设立试点项目的独立评估报告——摘要由肯尼亚内罗毕的Tom P. M. Ogada教授编拟1. 本文件附件载有一份关于建立“初创”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试点项目的外部独立评估报告摘要。
该报告是应WIPO内部审计和监督司的要求由肯尼亚内罗毕的Tom P. M. Ogada教授编拟的。
2.请CDIP注意本文件附件中所载的信息。
[后接附件]附件评估结论和建议摘要1. 背景近三年来(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在对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试点项目进行管理,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IP)学院,营建其国家机构的能力,满足其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日益增长的需求。
如果知识产权学院试点项目经证明取得成功,WIPO预计将扩大项目覆盖面和规模。
为此已经开展了一项独立评估,对其相关性、效果、效率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价。
评估结论和建议如下:2. 结论根据评估结果,现得出如下结论:a. 有效性:试点项目(秘鲁、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和突尼斯)已证明项目概念是有效的。
b. 学习经验:试点项目为项目交付战略的某些方面提供了有用的学习经验和最佳做法。
在项目第二阶段,还将在其余方面提供更多经验和最佳做法。
c. 项目文件:需要对所编制的项目文件以及迄今为止所作的修订予以进一步修改,以使其更适合成为项目第二阶段的实施指南。
d. 项目的相关性:项目体现了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和愿望。
e. 项目的效果:对实现项目目标的效果进行评估还为时尚早。
f. 项目的效率:需要对项目交付战略进行修订,以使项目实施更加高效并以需求为导向。
g. 项目的可持续性:对项目的效果和可持续性进行正确评估还为时尚早。
3. 建议根据上述结论,现提出以下建议:a. 试点过程:将试点过程延长两年,以使试点工作得以完成;扩大项目规模,以便总结出最佳做法,供后期使用。
浅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
浅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摘要]国家对动漫产业给予大力政策与资金扶持,促进动漫创意产业与经济的发展。
我国拥有广阔的动漫市场与动漫衍生品市场,但是往往会被美、日等动漫大国分掉一大块市场蛋糕。
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动漫角色以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明显不利于维护动漫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
因此文章将对动漫角色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进行相关界定以及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动漫角色;动漫角色商品化;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著作权法保护动漫产业作为新兴文化产业与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各国都予以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
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50多亿美元。
2008年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
然而,动漫市场的利润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场并非主要来源,反而是把知名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的利润占到了七成。
美、日等动漫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出口动漫作品占领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动漫市场,而且不约而同地把未来规划重点放到开拓动漫角色商品化市场。
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动漫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9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网络文化与动漫动画制作服务等六大产业被列入鼓励类别。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2009“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该计划旨在对国内优秀的动漫原创作品及相关人员、单位予以资金扶持等。
而这些政策的出台却展示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优秀动漫人才的培养和优秀动漫作品的创作上面,而对动漫衍生品市场方面重视不够。
中国是一个拥有数亿动漫影视产品消费群体的国家,动漫产品本身与动漫衍生品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然而发展及其程度都远不如动漫大国,除了我国动漫产业起步较慢,“小孩子才看动漫”的偏见外,还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层面保护不健全有关。
WIPO报告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事实与数据(一)
WIPO报告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事实与数据(一)本期文章内容来自《2020年事实与数据》“全球知识产权申请与有效知识产权”和“专利和实用新型”部分。
全球知识产权申请与有效知识产权2019年,全球专利申请量自2009年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出现下降,降幅为3%。
相比之下,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活动分别增长了5.9%和1.3%。
从数量上看,全球专利申请量为320万件,商标申请达到1,520万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达到共计140万件。
实用新型申请量增长了9.1%,达到230万件。
位于亚洲的主管局受理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量约占全球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活动的三分之二,其中实用新型几乎占全球实用新型申请活动的全部。
在过去十年中,亚洲在所有这四项知识产权全球申请量中的占比均有大幅增长。
2019年,全球约有1,490万件有效专利,其中美国的有效专利数量最多,约有310万件,中国有270万件,日本有210万件。
全球5,820万件有效商标注册中,中国的数量最多,达到2,520万件,其次是美国,有280万件,印度有200万件,日本有190万件。
有效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数量最多的也是中国,占全球总量的44%。
此外,中国在有效实用新型总量中的占比高达94.2%。
专利和实用新型排名前五位的主管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占2019年全球320万件专利申请中的84.7%,相比十年前,即2009年的占比增长率提高了8.3个百分点。
仅中国的主管局就受理了全球申请总量的43.4%。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了140万件专利申请,是美国主管局受理数量的两倍多。
排在中国之后的是美国(621,453件)、日本(307,969件)、大韩民国(218,975件)和欧洲专利局(181,479件)。
在前十位的主管局中,印度(7.1%)、大韩民国(4.3%)、美国(4.1%)和欧专局(4.1%)受理的申请量在2019年出现强劲增长。
专利活动量的差异既反映了各经济体的规模,也反映了其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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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IPO/GRTKF/IWG/2/INF/2原文:英文日期:2011年1月20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2011年2月21日至25日,日内瓦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重要词语汇编秘书处编拟的文件1. 在2010年12月6日至10日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按照第一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摘要报告(WIPO/GRTKF/IC/17/8)的建议,为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编拟和提供“一份信息文件,即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相关的重要词语汇编”。
12. 目前这个文件尽量吸取以前委员会词语汇编中的词语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文献已有的词语。
本文件也考虑了从国家和地区法律及法律草案、多边文献、其他组织和程序以及词典中可以找到的定义和词语。
此外,各种定义基于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其他WIPO文件和其他WIPO工作计划的文件。
因此,经提议的定义并未列举穷尽。
其他用语也可能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相关,所选词语也可以有其他的注释。
1第十七届委员会报告草案(WIPO/GRTKF/IC/17/12 Prov.1)。
3. 重要词语的选择基于工作文件WIPO/GRTKF/IC/18/5 Prov.和其他相关文件最常使用的词语。
附件中所选择和提议的定义不妨碍其他汇编或该委员会以前文件中包含的或其他国际、地区和国家文献或论坛中所包含的重要词语的定义。
重要用词的选择和所提议的定义无意表明词语的选择或其所提议的定义已经委员会参与者一致同意。
这是一份信息文件并且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IWG2)既未被要求批准或采纳所选词语也未被要求批准或采纳其所提议的定义。
4. 根据其第十六届会议委员会的决定,一份“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重要词语汇编”(WIPO/GRTKF/IC/17/INF/13)已编拟。
上述汇编中所包含的一些词语亦囊括在本文件中,因为它们与传统知识相关。
中文译本-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
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1994.12介绍本报告目的是为了研究“角色商品化权”,是现代向潜在客户提升产品和服务销售量的手段。
包括:1、角色的定义。
2、角色商品化的概念。
3、对一个角色的合法商品化。
4、对角色的有效保护方式。
5、保护的范围。
Ⅰ角色的定义(a)定义广义的角色包括虚构的人物、虚构的非人形象和真人。
角色商品化主要关于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形象。
这种人物形象的构成包括姓名、形象、外形或者声音、其他代表性的元素。
(b)角色的来源和使用(i)虚构角色虚构角色来源于文学作品、连环漫画、艺术品、影视作品(可能源于前二者)。
虚构角色的使用大多出于娱乐功能。
如小说、漫画等的角色又出续集,使用由角色创造者行使,如角色有很高知名度、作者已去世,则由继承人、合同受让人、出版权所有人行使。
相反有些作者不希望角色在他死后成为新故事主角。
影视作品很少存在作者的使用(但也有例外)。
虚构角色的使用也有推广、广告和识别的功能。
如公司企业、产品、活动赛事等的吉祥物、标志形象,是为了推广该公司、产品或活动,为职务作品,使用权不归原作者。
(ii)真人真人的形象一般体现于电影、商业演出、体育赛事。
难点在于演员的名气是个人与塑造的荧幕形象的结合,因而个人活动的体现大于个人使用。
Ⅱ角色商品化的概念(a)定义权利人将角色的重要人物特征在产品或服务中进行使用或开发,意图激发相应顾客的购买欲,使其因喜爱该角色而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
如米老鼠三维再现为玩具,T恤印有忍者神龟的名字或形象,香水瓶印有阿兰迪伦,埃尔顿约翰喝可口可乐的广告片。
应该强调的是,角色商品化很少由作者行使,关于角色的多种财产和权利使用都可成为合同客体允许第三方行使。
(b)角色商品化简史角色商品化始于1930年美国迪斯尼开发卡通形象米奇、米妮、唐老鸭,用于生产销售大量廉价的商品。
对角色知名度的开发20世纪以前就存在,但并非直接出于销售目的,如代表产品或服务、宗教目的等。
对文学作品角色的开发可能源于比特阿丽克丝·波特或者爱丽丝梦游仙境。
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之探讨
动漫角色法律保护之探讨摘要动漫作品中的原创角色成为最具商业利用价值的元素之一。
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版权和商标两个方面。
将动漫角色作为独立的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判断标准。
商标法可以为角色提供交叉保护,具备显著性的角色形象元素都可以获准注册,且可以克服版权保护期限限制等的障碍。
然而对知名角色形象的交叉保护带来了过度保护的弊端,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合理界分作者、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公有知识领域的关系,兼顾激励创新和促进角色利用的两个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角色商品化清晰描绘标准叙述故事标准演绎作品公共领域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Research on the Protecting Cartoon CharactersCheng Yan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Abstract The original character of cartoon works has been the most valuable element of commercial use. The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sues mainly related to two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The protection of cartoon character as an independent express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need to meet a certain criterion. The role of the Trademark Law can provide cross-protection. While the significant elements of the carton character can be allowed to be registered, so as to the dura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restrictions can be overcome. However, the cross-protection of the well-known character of has brought the shortcomings of over-protection as a result.Therefore,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should be a reasonable sub-sector of rights among the author , trademark owners and public interest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oals of encouraging innovation and promoting the use of the characters.Key Words : Commercialization of Character the Distinct Delineation Standardthe Story Being Told Test Derivative Work Public Domain动漫是动画与漫画的简称。
中文译本-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
中文译本-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近年来,随着全球娱乐产业的迅猛发展,角色商品化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角色商品化权报告中详细探讨了角色商品化的背景、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对该报告进行中文译本,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引言角色商品化是指将虚构的角色形象或故事情节应用于各类商品上,以实现商业价值。
它不仅仅是消费者与娱乐产品的情感共鸣,更是商家借助角色的形象和故事来推动销售、打造品牌的一种营销策略。
二、角色商品化的背景和影响1. 技术进步和全球化的推动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全球化的推动,角色商品化进一步加速。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获取、分享娱乐内容,同时也为角色商品化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
2. 角色商品化对知识产权的挑战角色商品化的流行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虚构的角色形象和故事情节往往是由创作者所创作,具有独特的知识产权。
如何平衡商业营销的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角色商品化的问题与挑战1. 无序与冲突目前,角色商品化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侵权行为,各种各样的故事情节、画面设计以及衍生商品无序混杂,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加大。
2. 利益分配不均在角色商品化的过程中,创作者和商家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分配的问题。
创作者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商家则通过角色形象和故事来获取利润,这种利益不均衡的现象亟需得到解决。
3. 角色商品化的商业化角色商品化是否只追求商业利益,而忽略了传达积极价值观的重要性,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商品化过程中,如何保持角色形象的独立性和文化价值,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四、角色商品化的未来发展趋势1. 加强多方合作为了解决角色商品化过程中的问题,各方需加强合作。
创作者、知识产权机构、商家以及消费者等各方应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了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 -回复
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回复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特殊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作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机构,WIPO定期发布各种报告和指标,其中包括了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作为专业而系统的指标,被广泛用于衡量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领域的优劣。
WIPI综合考量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知识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下面我们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WIPI的问题,详细解析这一重要指标。
第一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WIPI中占有重要的比重。
该指标主要考量了国家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法律保护力度和法律环境的稳定性。
WIPO通过全球知识产权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二步:创新投入创新投入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核心因素之一,也是WIPI的重要维度。
创新投入包括研发支出、科技人员数量、高等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WIPO 关注的重点主要有国家的研发活动、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人员数量等,这些因素对于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有着关键影响。
第三步:创新产出创新产出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WIPI的主要考量维度。
创新产出包括专利申请数量、论文发表数量、科学引用文献数量等方面的指标。
这些指标反映了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绩效和创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重要性。
第四步: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市场的重要方面,也是评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交易包括专利授权、技术许可和商标转让等方面的指标。
WIPO通过考察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和规模来评估国家在知识产权市场中的表现和竞争力。
总结: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是衡量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方面的重要指标之一。
WIPO关于传统知识术语的介绍
WIPO关于传统知识术语的介绍传统知识(TK)领域内的一大挑战不是缺少适当的术语,而是现有术语含义和内涵的变化多端。
许多在本领域用于描述对象的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含义并不相同。
而且,由于词语在具体的局部的上下文中拓展出非常具体的含义,对特定语境中的词语进行翻译常常是困难的。
因此,不同的传统知识国际论坛和进程使用不同的定义也就不奇怪了。
本术语表并非意在解决这些语言差异问题或为未来的术语使用提供一个标准表述,它仅仅是对WIPO秘书处赋予特定词语的含义进行描述。
所有的词语在以前的WIPO调研报告(Fact-Finding Report)、《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中都已记述。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遗传材料Genetic Material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食品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专门权Sui generis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also Biodiversity)《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常简写为“biodiversity”)定义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 treaty 意思
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 treaty 意思
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 Treaty 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制定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这项条约通常被称为“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或“WIPO PPT”。
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表演者的权利:条约规定了表演者(如音乐家、演员、舞蹈家等)对其现场表演或录制表演的权利。
这包括禁止未经授权的录制、复制、分发和公众传播。
2.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唱片制作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在线访问权等。
3. 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组织(如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对其广播节目享有权利,包括录制、复制、分发和公众传播的权利。
4.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条约还涉及技术措施(如数字版权管理)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帮助权利持有人控制其作品的分发和使用。
总之,WIPO PPT的目的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为表演艺术和录音制品的创作者提供统一的保护标准,同时也为这些作品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确定性。
通过这项条约,创作者可以在国际层面上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作品,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创意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文内容
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全文内容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等创造性领域所取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资源,不仅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还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话题,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和促进国际合作而存在的。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组织,其成立旨在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并协助成员国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
WIPO负责制定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法律条约(TLT)等,以此促进国际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的一项协定,旨在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协定内容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等领域的保护要求,要求成员国必须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此来保护企业和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权益。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促进国际之间的技术和文化交流,激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经济发展。
另它也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文化创作。
四、我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解和观点作为一名专业的文章写手,我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满信心。
《WIPO手册》第七部分中发布的各项调查的状态及其进一步
附件一《WIPO手册》第七部分中发布的各项调查的状态及其进一步拟议行动本文件就WIPO《工业产权信息与文献手册》(《WIPO手册》)第七部分的更新和维护提出了详细建议。
各项调查的相关信息显示如下:•调查标题和当前版本的公布年份。
•“相关标准”——与调查直接相关的WIPO标准目录。
•“相关调查”——与调查直接相关、发布于《WIPO手册》第七部分的其他调查目录,例如,对该调查进行补充、探讨的问题相同或类似等。
•“分组”——见本文件正文第10段的解释。
•“备注”——与调查相关的其他信息。
•“建议”——就各项调查建议标准委员会审议的行动。
第7.1部分日历日期的表示方法——印刷在工业产权文献或官方公报中的公历日期的不同表示方法当前版本发布于1997年相关标准:ST.2相关调查:第7.2.3部分分组: B备注:主题有现实意义,但信息未更新建议:第7.1部分应更新。
第7.2.1部分申请号的表示方法当前版本发布于2005年相关标准:ST.10/C(第6b和12a段提及本调查)相关调查:第7.2.6部分、第7.2.7部分分组: C备注:信息相当滞后。
范围全部涵盖在关于申请编号和优先权申请编号的调查(第7.2.6部分和第7.2.7部分)中建议:调查所包含的信息应反映在第7.2.6部分和第7.2.7部分;之后应将第7.2.1部分从《WIPO手册》中移除并放入档案;并且应在ST.10/C提及本调查的地方进行相应调整(编辑修改)。
第7.2.2部分工业产权局使用或计划使用的申请、公布文献和注册权利编号体系调查当前版本发布于2001年相关标准:ST.10/C、ST.13、ST.6相关调查:第7.2.6部分、第7.2.7部分分组: C备注:信息相当滞后。
范围部分涵盖在关于申请编号和优先权申请编号的调查(第7.2.6部分和第7.2.7部分)中,关于公布文献编号和注册权利编号的信息(表二)除外建议:调查所包含的关于申请编号和优先权申请编号的信息应反映在第7.2.6部分和第7.2.7部分;应开展关于公布号和注册号的新调查;并且之后应将第7.2.2部分从《WIPO手册》中移除并放入档案。
WIPO商标不注册事由中文翻译任务安排 2010.9.
WIPO商标不注册事由中文翻译发件人:余璎璎<iris.love1024@>;时间:2010年10月19日 00:15 (星期二)收件人:郑友德老师<zydeutsch@>;附件:2个(各类标记拒绝注册理由中文翻译.doc 等...)查看全部附件郑老师:在这次翻译任务中,大家都翻译的很认真也比较准确,除了张乐文,他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把翻译稿给我,也没有按照注意事项整理文档。
他的翻译相对其他部分而言也比较弱,校订起来工作量很大,老师您就凑合着看吧!由于个人时间关系,绿色商标审查的那个我还在翻译中,我会尽快给您的。
余璎璎各位兄弟姐妹们注意啦,每个人的翻译任务如下:余璎璎:introduction, 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s, grounds for refusal(a)(b), (l)张乐文:(c)王梅:(d)(e)(f)杜金兰:(g)(h)王华:(i)(j)(k)王文文:(m)(n)(o)(p)王三军:cross-cutting issues, conclusion我对大家的英语水平还不清楚,大家先按照这个安排翻译,如果有什么困难可以跟我商量。
需要注意的几点:1.推荐Google、有道、n词酷、iciba,我翻译时这几个都会用,不确定的就综合这几个词典的解释;2.图片直接截下来放在对应的中文译文处,如果是可译的就把中文标注在旁边;3.有些专有名词(如会议名称、组织名称、国际条例、著名企业、商标、广告语等)尽可能在网上查找准确的中文译本;4.英文中有一些不可译的情况,如姓名、非著名商标等,直接用原英文表示即可;5.翻译时请注意标题和序号的排列,便于最后的整理;6.注意标点符号的对应,英文中的顿号为“,”在翻译时注意改为相应的“、”;7.翻译的准则是“信、达、雅”,“信”是最基本的,即忠实于原文,大家在忠实原文的基础上适当注意用词和表达即可。
时态、语法之类的细节问题就不说啦,相信大家在翻译工具和网络的帮助下一定可以做出漂亮的翻译,相信大家一定会认真去做这件事的。
WIPO——精选推荐
WIPOC A/40/7原文:英文日期:2004年10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四十届系列会议2004年9 月27日至10 月 5 日,日内瓦总报告经大会通过目录段次导言...................................................................................................................................1至5 统一编排的议程项目(见文件A/40/1)第1项:会议开幕.....................................................................................................6和7 第2项:通过议程.. (8)c:\convert\temp\432847829.d oc第3项:选举主席团成员........................................................................................9至12段次第4项:2002-2003两年期计划效绩报告;计划执行概览: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13至151第5项:关于政策顾问委员会(PAC)的报告 (152)(和WO/GA/31/15) 第6项:保护音像表演 (153)(和WO/GA/31/15) 第7项:保护广播组织的权利 (154)(和WO/GA/31/15) 第8项:关于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TLT)的外交会议 (155)(和WO/GA/31/15) 第9项:关于执法咨询委员会的事项 (156)(和WO/GA/31/15) 第10项: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事项 (157)(和WO/GA/31/15) 第11项:关于确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在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方面的新工作计划的事项 (158)(和WO/GA/31/15) 第12项:关于制定WIPO发展议程的提案 (159)(和WO/GA/31/15) 第13项:关于IPC联盟的事项 (160)(和IPC/A/22) 第14项:优先权文件的电子交换......................................................................161至173段次第15项:关于PCT联盟的事项 (174)(和PCT/A/33/7) 第16项:关于因特网域名的事项 (175)(和WO/GA/31/15)第17项:WIPO大会、WIPO成员国会议、巴黎联盟大会和伯尔尼联盟大会2005年例会的议程草案......................................176和177 第18项:接纳观察员..........................................................................................178至181第19项:批准与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协定 (182)(和WO/CC/52/3)第20项:工作人员事项 (183)(和WO/CC/52/3)第21项:通过各份报告......................................................................................184和185第26项:会议闭幕...........................................................................................186至19 4附件:各国代表团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及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发言索引导言1. 本总报告草案记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下列8个大会及其他机构于2004年9月27日至10月5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的讨论情况及决定:(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第15次特别会议)(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第6次特别会议)(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第35次例会)(4) 巴黎联盟大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第19次特别会议)(5) 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第40次例会)(6) 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第35次例会)(7) IPC [国际专利分类] 联盟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第8次特别会议)(8) PCT [专利合作条约] 联盟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第19次特别会议)会间,在由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大会及其他机构召集的联合会议(以下分别称为“成员国大会”和“联合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决定。
WIPO语言政策.
CA/48/11原文:英文日期:2010年7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四十八届系列会议2010年9月20日至29日,日内瓦WIPO语言政策秘书处编拟1. 本文件载有WIPO语言政策(文件WO/PBC/15/9),该政策将提交给WIPO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的第十五届会议(2010年9月1日至3日)。
2. PBC关于上述文件的建议将收入“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在2010年9月1日至3日举行的第十五届会议上所提建议的摘要”(文件A/48/24)。
3.请WIPO成员国大会和WIPO管理的各联盟的大会各自就其所涉事宜,批准文件A/48/24中所记录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关于文件WO/PBC/15/9的建议。
[后接附件]附件CWO/PBC/15/9原文:英文日期:2010年7月26日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2010年9月1日至3日,日内瓦WIPO语言政策秘书处编拟一、导言1. 近年来,WIPO一些成员国表达了在本组织的活动中扩大语言覆盖面的愿望,尤其是希望扩大秘书处为WIPO某些正式会议编拟的文件的语言覆盖面。
2. 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也常常会听到类似的反映。
与其他组织一样,在WIPO,渴望拥有尽可能最广泛的语言覆盖面(无论是口译、文件、出版物,还是近年来的数据库和网站),不仅要求有大量的资源(因此只能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满足要求),而且还必须权衡质量问题。
3. 正是由于这些想法,尽管有效营收出现下降,总干事还是在2010/11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中提议(计划27:会务和语文*服务),将有关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文件的提供语种从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扩大到联合国的所有正式语文(阿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随后,在财政和人力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委员会的文件也将使用联合国的所有正式语文。
*鉴于联合国机构的惯常译法,本文件中同时使用了“语言”和“语文”两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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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角色商品化权报告1994.12介绍本报告目的是为了研究"角色商品化权",是现代向潜在客户提升产品和服务销售量的手段。
包括:1、角色的定义。
2、角色商品化的概念。
3、对一个角色的合法商品化。
4、对角色的有效保护方式。
5、保护的范围。
Ⅰ角色的定义(a)定义广义的角色包括虚构的人物、虚构的非人形象和真人。
角色商品化主要关于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形象。
这种人物形象的构成包括姓名、形象、外形或者声音、其他代表性的元素。
(b)角色的来源和使用(i)虚构角色虚构角色来源于文学作品、连环漫画、艺术品、影视作品(可能源于前二者)。
虚构角色的使用大多出于娱乐功能。
如小说、漫画等的角色又出续集,使用由角色创造者行使,如角色有很高知名度、作者已去世,则由继承人、合同受让人、出版权所有人行使。
相反有些作者不希望角色在他死后成为新故事主角。
影视作品很少存在作者的使用(但也有例外)。
虚构角色的使用也有推广、广告和识别的功能。
如公司企业、产品、活动赛事等的吉祥物、标志形象,是为了推广该公司、产品或活动,为职务作品,使用权不归原作者。
(ii)真人真人的形象一般体现于电影、商业演出、体育赛事。
难点在于演员的名气是个人与塑造的荧幕形象的结合,因而个人活动的体现大于个人使用。
Ⅱ角色商品化的概念(a)定义权利人将角色的重要人物特征在产品或服务中进行使用或开发,意图激发相应顾客的购买欲,使其因喜爱该角色而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
如米老鼠三维再现为玩具,T恤印有忍者神龟的名字或形象,香水瓶印有阿兰迪伦,埃尔顿约翰喝可口可乐的广告片。
应该强调的是,角色商品化很少由作者行使,关于角色的多种财产和权利使用都可成为合同客体允许第三方行使。
(b)角色商品化简史角色商品化始于1930年美国迪斯尼开发卡通形象米奇、米妮、唐老鸭,用于生产销售大量廉价的商品。
对角色知名度的开发20世纪以前就存在,但并非直接出于销售目的,如代表产品或服务、宗教目的等。
对文学作品角色的开发可能源于比特阿丽克丝·波特或者爱丽丝梦游仙境。
这种现象在20世纪发展迅速,50年代政界、影视业、商演中的角色授权服装业使用其姓名和肖像;70、80年代主要基于著名影视形象,迪斯尼、星球大战取得巨大成功。
商品化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也大为增加。
商品化的对象还可能包括:大学、组织、体育赛事、社会活动、艺术展、自然现象、真人等。
(c)角色商品化的类型商业角度也许没有、但法律上有区分的必要,因其保护范围和期限都不相同。
基于商品化对象是虚拟人物还是真人可以区分为两类角色使用,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形象商品化权"。
(i)虚构角色的商品化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是最早和最知名的商品化使用,包括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宣传中,使用虚构角色的重要人物特征。
如卡通、绘画之类的虚构角色的名称、形象、外貌进行二维、三维再产。
文学作品改编为卡通、卡通电影,电影角色改编为卡通、商用卡通;以及其他影视作品中的虚构卡通角色。
(ii)真人(角色)的商品化真人(角色)的商品化包括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宣传中使用真人的重要形象特征,利用真人的知名度,使其名誉商品化,从商业角度人们购买低价产品并非因产品本身而是因为名人效应。
分两种情况:1、对真人的姓名、形象(二、三维)或特征的利用。
2、对某领域专长者(被顾客当成专家看待)在该商品或服务领域的利用。
(iii)形象的商品化形象的商品化是最新的商品化方式,包括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宣传中,使用真人扮演的影视角色形象。
有时难以区分真人与其扮演的角色,然而有时存在明显联系真人被当做人物角色认知的情况,如R.D.安德森扮演的马盖先(百战天龙),一件印有安德森形象的T恤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马盖先T恤,这样就有了二度利用马盖先形象的可能。
在形象商品化中,产品和服务被标记上影视作品中角色的典型要素,如穿戴上戏中角色的服装、道具等,如007中邦德的外形和枪。
Ⅲ角色的合法商品化(a)角色相关的权利虚构角色的相关权利包括:财产权(经济、开发权利);使用该角色(姓名、形象、外貌等)并从中获益、处分的权利。
真人的相关权利包括:人格权、公开权;使用个人典型形象特征并从中获益的权利。
(b)角色相关的权利所有者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已经受让或雇用创作作品除外;真人的商品化权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c)角色的合法商品化方式(i)虚构角色权利人包括作者、合同权利人、法定权利人(如继承,受委托、雇用创作)、被许可人。
作者往往将角色权利转让给他人商品化使用,转让金数额一般参考:1、新权利方与作者的联系。
2、转让的限度。
3、是否包括法定保护权利,如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包括法定保护形式,合同标准可能不同)。
4角色知名度。
实践中,虚构角色商品化权的持有者也可采取许可协议方式,直接洽谈或再许可给子公司或成立商品化部门与潜在被许可人洽谈;也可根据活动需要签订不同的许可协议,对于特定商品或地域分为独占和非独占许可;应当强调的是,许可一般包括推广的使用。
许可协议的一般条款:1、独占、非独占。
2、合同标的描述。
3、该地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
4、在具体商品种类和生产、销售、宣传、包装等过程中的使用方式。
5、期限的延续性、终止条件和后果。
6、地域。
7、支付结算方式。
8、事先使用的允许条件。
9、被许可人有义务通知许可人合同内约定权利被第三方侵犯并与许可人合作对抗该第三方的侵权。
10、被许可人师傅有再许可的权利及条件。
(关于许可协议能否包含知识产权的许可,各国条件不一)。
(ii)真人虚构角色的合法商品化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真人,真人一般不会直接开发其重要人物特征,而会授权机构或成立公司。
重要的协议未许可和代言协议。
其权利主要基于人格权或公开权,因而不能转让只能授权。
人名注册为商标也是一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个人被合法代表,也要防止因不良影响和滥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Ⅳ合法保护的方式各国没有专门法规,也没有国际条约,因而关于角色商品化的保护依赖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内容包括《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中所列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表演;广播;影视作品;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所有其他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
基本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假冒)可能与虚构角色的形象商品化相关;较低程度上,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与真人商品化相关。
其他领域的法,如人格权、公开权也许与真人商品化有关。
A 知识产权法(a)著作权(i)介绍作品的要素:思想的外在表达、独创性、可复制性。
权利:开发权,经济权利、道德权利(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6、7条,保护时间:一般终生,死后仍延续一段时间。
如50年后进入共有领域,但经其他途径如商标注册,有些作品仍受保护。
虚构角色、形象商品化与著作权最相关:文学、影视作品等;真人:照片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3款:对不同版本的作品,应向对原著作品的保护一样,不得有所偏见。
如迪斯尼版的《灰姑娘》形象比原作更出名。
(ii)保护虚构角色作者认为不合理使用其作品,法庭是否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为工商业大规模生产创作的作品,如图画、玩偶等,著作权与专利权一般不重叠保护。
文学作品的角色保护的主要问题在于对角色姓名(同时也是作品名)能否作为独立作品被保护,答案往往是否定的。
尽管当角色可识别、具显著性、公众可从作品中单独识别该角色,著作权保护可能成立,如泰山。
平面作品的角色(图画、卡通等)如果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也许能独立保护。
三维作品(玩偶等)的角色符合条件将独立于作品之外受到著作权独立保护。
视听作品的角色满足条件将受到著作权保护,保护可能延伸至视觉特征,如虚构角色的服装、伪装或面具等。
真人著作权与真人商品化的联系很有限,除非作为表演者,该国法律承认或缔结了罗马公约,保障表演者、录制者、广播者的权利。
在照片作品中更复杂,当著作权人与作品中的对象不一致时,将涉及著作权以外的权利。
(b)专利权(i)介绍专利要素:创造性、审美性、实用性,用于工业领域。
时限:保护自注册时起。
大多数国家保护5、10、15年。
主要与卡通角色相关,注册后可作为有力证据。
(ii)保护并非所有国家进行实质审查(新颖性、实用性),所以由审理纠纷的法院审查,增加了被许可人权利的不稳定性,因为角色赖以商品化的专利权随时可能被其他类似专利人或去啊你冲突者申请异议而终止。
在大多数国家,不具有审美功能的不构成外观设计,如果符合条件还将构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c)商标和服务标记(商标)(i)介绍1945年起国际贸易促进商标使用,商标正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
商标是向公众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象征标记,人们通过比较商标鉴别商品,因而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显著性。
单词、句子、图形、图文均可作为商标,也可作为商品特殊部分,意味着商标可能是三维的。
商标可以代表商品或服务,如饭店等。
商标有几个目的:对消费者的"导向目的";对商品的"品质目的";对厂家的"指代目的";便于权威机构进行"监管目的";最后,还有对其他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区别目的"。
即使著作权已逾期,权利人也可将角色的相关权利授予他人商业使用。
就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也许有审美功能的区别。
宣告权利国家:承认在先使用的权利受保护;属性权利国家:不承认在先使用,商标注册保护才生效。
商标权在知识产权中的优势在于,商标权是无限期可续展的绝对权利。
对商标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没有限制。
符合条件的虚构角色的人物特征或真人形象特征均可注册为商标,如姓名、签名、外形(包括图画、照片形象)等。
商标权不保护角色相关的权利本身,而只保护注册在特定商品服务品种上可识别的商业标记的权利。
(ii)保护虚构角色的重要人物特征在特定条件下可注册为商标。
真人则较为复杂,个人肖像、艺名、标志可能更易注册;另一个方式是真人通过将其知名昵称注册登记为商标。
在注册登记生效的国家,最主要的阻碍是获得登记的时间,因为对商品化而言,公众对许多角色的认知是具有时效性的。
另外,注册登记的条件也很重要,有些国家要考虑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与相关产业的关联性,而许多角色创造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经营而难得到注册。
商标可在多种商品和服务中注册而不考虑实际使用,但有些国家会考虑。
三维商标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除非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现代商标注册两条件:显著性、不混淆误导公众。
有的国家除显著性外还要角色商品化取得第二含义。
在其他国家,第二含义可能对缺乏显著性的角色注册商标起到弥补作用。
一些国家达成了共识,大多数角色的名称和形象足以达到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