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与劳务公司合同(二)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柯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柯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5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迎昌郭征海顾继红【审理法官】李迎昌郭征海顾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国平;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国平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柯国平【当事人-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卞学甫刘洋【代理律所】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柯国平;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工资欠条载明柯国平系为莘庄地铁上盖项目工作的,且杨石公司在欠条中明确了欠付工资数额;在建工集团公司与杨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显示欠条所涉工程项目的发包方系建工集团公司,杨石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包方。
【权责关键词】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工资欠条载明柯国平系为莘庄地铁上盖项目工作的,且杨石公司在欠条中明确了欠付工资数额;在建工集团公司与杨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显示欠条所涉工程项目的发包方系建工集团公司,杨石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包方。
现杨石公司确认工资欠条的真实性,而建工集团公司对工资欠条内容不予认可,并主张柯国平、杨石公司之间的劳务工资纠纷与建工集团公司无关。
对此,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显示的案件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建工集团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理由充分。
劳务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判例
一、案例背景2020年8月26日,某公司与牛某签订了一份企业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试用期1个月。
合同内容包括社保、纪律、合同的解除、责任保证、合同终止等条款。
牛某被安排在生产车间工作,每天的工作内容听从某公司任命的班长安排,工作时间固定为每天7时到12时,13时到19时,并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
自2020年8月开始,公司每月按时给牛某发放工资,从试用期的619元至转正后的4430元。
2021年5月30日,牛某在工作时受伤,后牛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某公司与牛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与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认为,其与牛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牛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确认,而应从实质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其内容与劳动合同基本一致,包括引用的法律条文都与劳动法一致,只是将“劳动”一词变更为“劳务”。
其次,某公司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牛某接受某公司的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工作,某公司按月给牛某发放工资。
这些事实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公司与牛某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与牛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简单地依据合同名称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从合同内容、双方关系、工资发放、工作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即劳动关系应当以实质内容为准,而不是仅仅以合同名称为依据。
2020年劳务合同模板电子版
2020年劳务合同模板电子版[公司名称]劳务合同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及期限1.1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工作职位],从[开始时间]起至[结束时间]止。
1.2 乙方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2.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为[工作时间],周休日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2.2 乙方享有带薪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具体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三、劳动报酬3.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3.2 乙方劳动报酬为人民币[金额]元,由甲方于每月[发放日期]日向其支付。
四、保密条款4.1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后,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并按照要求对其所使用或了解的保密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
五、终止合同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5.2 发生以下情形,导致本合同也自动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3) 在合同期限内,出现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被辞退时;(4) 乙方患病或意外事故,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5) 乙方死亡。
六、法律适用、争议处理6.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2 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3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办理乙方的离职手续;7.4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宋万业【当事人】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宋万业【当事人-个人】宋万业【当事人-公司】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永保宋红【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腾马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宋万业【本院观点】广厦安徽分公司与腾马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以及腾马公司与广厦建设巢湖市山水华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和腾马公司主张劳务管理费的请求等因素认定双方是借用资质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厦安徽分公司与腾马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以及腾马公司与广厦建设巢湖市山水华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和腾马公司主张劳务管理费的请求等因素认定双方是借用资质关系并无不当。
腾马公司主张并非借用资质而是实际提供劳务的意见,依据不足,亦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生效判决的认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劳务合同范本2020简易版3篇
劳务合同范本2020简易版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劳务合同范本2020简易版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个人姓名)鉴于甲方拟聘用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劳务内容乙方接受甲方聘用,从事以下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三、劳务期限本合同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四、工资及福利1. 乙方的工资为(具体工资标准),发放方式为(发放周期)。
2. 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公司规定的带薪年假。
3. 其他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五、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负责。
六、保密条款乙方需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七、不正当竞争乙方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竞争的活动。
八、解除合同1. 本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本合同期满。
2. 双方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1)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严重影响甲方经营秩序的;(2)违法强制性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以上即为劳务合同范本2020简易版,希望双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共同努力,实现共同发展。
篇2劳务合同范本2020简易版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个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公司,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年。
合同期满后,若无新的协商达成的书面合同,则合同自动延长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将按照甲方公司的安排,从事____(工作内容),并接受甲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领导。
乙方应当努力完成本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020最新劳务合同
2020最新劳务合同范本一雇用方(甲方):劳务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2、用工方式3、工期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
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新刘茵田璐【审理法官】张丽新刘茵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伟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伟【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张维豪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张维豪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军栋张维豪裴仁奎李露【代理律所】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邯郸市兴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郭伟;北京万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兴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伟278 393元。
沈治国曾作为兴泰公司的委托价款收取负责人,参与涉案工程劳务发包、承包工作。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兴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郭伟278393元。
兴泰公司上诉主张郭伟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劳务费以外的经营利润,刘某无兴泰公司授权,其签订的《焦化厂工程工资》不能代表兴泰公司的意思。
普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钟思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普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钟思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审理法官】李伊红姚敏周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普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钟思思【当事人】普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钟思思【当事人-个人】钟思思【当事人-公司】普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郎青青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青青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青青【代理律所】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普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被告】钟思思【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综合一审庭审内容,认定钟思思向普善公司提供了会计服务,普善公司尚欠钟思思会计劳务费、发票税盘代开代管费、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服务费、年检服务费、会计劳务费等费用,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现普善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钟思思不存在会计服务关系、钟思思未能提供合法合规的会计服务、己方已支付足额会计服务费给钟思思,要求驳回钟思思的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亦未能就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中自认部分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何国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何国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7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哲别瑶成刘汝梁【审理法官】苏哲别瑶成刘汝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何国亮【当事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何国亮【当事人-个人】何国亮【当事人-公司】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亚松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亚松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亚松【代理律所】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被告】何国亮【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何国亮担任金华润公司董事长期间与金华润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应按何种标准发放何国亮的报酬;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何国亮担任金华润公司董事长期间与金华润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应按何种标准发放何国亮的报酬;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何国亮与金华润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问题。
何国亮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是金华润公司股东、董事长,同时也在公司从事劳动。
何国亮在公司行使董事长职权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约束,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
何国亮与金华润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鉴于何国亮2004年5月即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何国亮与金华润公司按劳务关系处理。
曹时林,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时林,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时林;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赵永林【当事人】曹时林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赵永林【当事人-个人】曹时林赵永林【当事人-公司】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波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波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波【代理律所】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曹时林;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赵永林【本院观点】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曹时林主张其与赵永林终止劳务关系的,应当向赵永林明确作出终止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曹永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且赵永林一直看守车间大门,故此原审认定曹时林与赵永林劳务关系存续直至租赁期间届满的,并无不妥。
原审中双成公司在两次庭审陈述前后相互矛盾,但其在2019年7月30日庭审中认可其将车间出租时与曹时林约定劳务报酬每月1200元由曹时林支付的陈述,与2015年1月曹时林向赵永林支付1200元劳务报酬的事实相辅证,原审法院采信劳务报酬每月1200元标准的,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4:12:19曹时林,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6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时林,又名曹林,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2020年劳务派遣调整协议(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2020年劳务派遣调整协议(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2020年劳务派遣调整协议(变更劳务派遣单位)背景随着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也需要相应调整。
劳务派遣是企业将员工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企业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确保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以及保持合法和公平的劳务派遣关系,制定本《2020年劳务派遣调整协议(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协议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1. 变更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详细说明变更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如公司发展需要、业务变动等。
2. 协议生效时间规定该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方便双方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3. 变更后的劳务派遣单位选定过程说明变更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过程,例如招标、竞争性选择等,以确保选定的单位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
4.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确保变更劳务派遣单位不会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5. 劳动合同转移和续签双方约定如何办理劳动合同的转移和续签手续,以确保劳动者在变更后仍能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
6. 相关法律责任在变更劳务派遣单位过程中,双方对各自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
7. 其他事项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培训安排、工作交接等。
落实和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
如双方有其他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本《2020年劳务派遣调整协议(变更劳务派遣单位)》为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在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时达成的协议。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冉维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冉维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琴李汉一卫华【审理法官】李琴李汉一卫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冉维林【当事人】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冉维林【当事人-个人】冉维林【当事人-公司】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冉维林【本院观点】阿尔法公司与冉维林所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阿尔法公司与冉维林所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冉维林的提成工资为销售回款额的4%,冉维林作为销售代表与兖矿公司签订了四份油品采购合同,现合同货款均已支付完毕,阿尔法公司应当向冉维林支付销售提成。
阿尔法公司上诉称冉维林没有履行销售责任,其劳务贡献较低,且未能积极催款,延期回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延期回款是否影响提成作出约定,阿尔法公司在一审中要求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扣减提成缺乏依据。
至于催款的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到阿尔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进行催款,已经结合回款情况,对冉维林的提成酌情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阿尔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36:20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冉维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105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尔法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建设路某某-D1812.法定代表人:马崇女,总经理。
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1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荣辉姚坤刘勇东【审理法官】赵荣辉姚坤刘勇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当事人】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刚【当事人-个人】赵永刚【当事人-公司】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冯瑛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冯瑛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绍伟冯瑛【代理律所】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永刚【本院观点】上诉人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上诉人赵永刚向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及2020年1月8日双方的结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明力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上诉人赵永刚向其提供劳务的事实及2020年1月8日双方的结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于2018年12月2日向被上诉人赵永刚支付劳务费现金8万元,被上诉人赵永刚对此予以否认。
经查,2018年12月2日的借支单记载付款方式为微信转账,但上诉人宝鸡市麒嘉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提交微信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与吴家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与吴家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杨占光;张慧勤;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兴【当事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杨占光张慧勤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兴【当事人-个人】杨占光张慧勤吴家兴【当事人-公司】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海东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刘令娜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黄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海东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刘令娜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黄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海东刘令娜黄刚【代理律所】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杨占光【被告】张慧勤;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吴家兴【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劳务费所做认定及处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直接证据查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诉讼代表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证明力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劳务费所做认定及处理是否正确。
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义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义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内07民终9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立鸣蒋忠顺梁振宇【审理法官】孙立鸣蒋忠顺梁振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义凡【当事人】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义凡【当事人-个人】钟义凡【当事人-公司】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利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利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利【代理律所】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钟义凡【本院观点】上述两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且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皇骐公司是否应给付钟义凡劳务费28000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皇骐公司是否应给付钟义凡劳务费28000元。
皇骐公司上诉主张其未与盛某某班组签订劳务合同,盛某某于2016年11月从总承包方处收到人工费99万元,拖欠钟义凡2016年的工资就包含在内,应由对应的承包人给付钟义凡劳务费。
本院认为,皇骐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一、皇骐公司系牙克石市某某小区工程的开发单位,田某某系皇骐公司股东。
皇骐公司上诉主张并未与盛某某班组签订劳务合同,且并不认识钟义凡,但盛某某作为班组长签字、田某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2016年工资表"中体现“新区某某小区抹灰班组"的人员名单中包括钟义凡,其自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1月8日应领取工资数额为28000元。
杨绪花,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绪花,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杨绪花【当事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杨绪花【当事人-个人】宋某某杨绪花【当事人-公司】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蒋成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蒋成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涛蒋成阵【代理律所】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杨绪花【本院观点】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37元,退还上诉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2-08-21 13:36:45杨绪花,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111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佳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佳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樱武之歌姜婷【审理法官】陈樱武之歌姜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佳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邢峰【当事人】上海佳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邢峰【当事人-个人】邢峰【当事人-公司】上海佳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水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水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水华【代理律所】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佳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邢峰【本院观点】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者真实发生的出差,不因履行手续上的瑕疵,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根据佳意公司提供的邢峰《考勤情况统计表》及邢峰2019年6月至8月《打卡记录》显示,邢峰2019年6月整月出差,7月11、12、13日为脱岗,8月1日下午为空白考勤,8月20日、21日、24日为空白考勤,邢峰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佳意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邢峰2019年7月12日打卡时间为早上8点16分,打卡结果为:出差,7月13日则显示为周六,然《考勤情况统计表》上显示为脱岗,佳意公司主张邢峰应于出差目的地在岗,然其不在岗,故为脱岗。
鉴于佳意公司所提供的《打卡记录》与《考勤情况统计表》相悖,亦未提供进一步证据予以补强证明该脱岗认定的合理性,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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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
2020公司与劳务公司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止。
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
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从事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
基本(固定)工资为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发放工资。
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