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2019年12月)
12366热点问题及答案二
一季度热点问题及答案一、问:货物销售后,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方没有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目前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请问如果发生退货,是否可以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期限没有认证的,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税务机关无法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如果购买方所退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不能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4期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跟踪关注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
近日,12366相继对六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销售产品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答:根据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1期问题一: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答: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四: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09年第2期淮安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7月目录一、营业税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一、个人所得税相关。
小伙伴们,个人所得税可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事儿呢。
好多人都在问专项附加扣除。
比如说子女教育这一块,只要你家有年满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娃,每个娃每月都能扣1000元呢。
这可是国家给咱有娃家庭的福利呀。
再说说继续教育吧,要是你自己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那每个月能扣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最长能扣48个月。
要是你考个职业资格证书呢,拿到证的当年可以一次性扣3600元。
住房贷款利息这方面,你要是首套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不过要注意哦,夫妻双方只能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呢。
住房租金的话,根据你所在的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像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扣除1500元;除上面这些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也有规定,如果你的父母年满60岁,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呢,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二、社保相关。
社保也是大家经常问的热点哦。
有人问社保断缴了怎么办呀?如果是因为换工作等原因断缴了一小段时间,其实不用太慌。
像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只要你累计缴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领取养老金。
不过医保断缴就有点麻烦啦,断缴期间可能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了。
如果断缴时间不长,赶紧补缴上,有的地方还能恢复待遇。
还有人问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一般来说,是根据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那就按照下限来缴;如果高于上限,就按照上限来缴。
三、增值税相关。
对于一些小老板或者做小生意的朋友,增值税是个很重要的事儿。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很多优惠政策呢。
比如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赣国税纳便函…2018‟3 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关于下发12366热点问题(第1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行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4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
总局纳税服务司每周收集各地上报的热点问题,经梳理后转总局业务司局分析研判,并予下发。
现针对总局下发的《12366热点问题和应对情况统计表(第1期)》,经征求省局业务处室答复意见后,将《12366热点问题(第1期)》(见附件)下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省局的答复口径快速回应纳税人,对于政策规定明确的热点问题,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对于新人新政业务,要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对于新办周期性高发业务,要加强预判,提前做好宣传;对于连续两周重复出现的热点问题,要进行专题宣传,加大宣传辅导力度。
附件: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018年1月31日(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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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366热点问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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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与建议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强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X化轨道。
主要是规X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实现了全省X围内涉税事项办理的统一化和规X化;建立了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文明用语等为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和推广了“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广了多元化申报纳税,开通了人工值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全面确保“办税公开”,有效地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区局纳服热线总体运行现状实际上区局并没有专门的12366热线,从实际工作经验上看,经常办税的纳税人遇到问题一般会打到区局办税厅咨询。
区局办税厅并没有配备专门接听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前台办税与咨询同时进行的情况,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遇到一些办税厅工作人员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只好建议纳税人拨打相关科室,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12366”存在的问题(一)条件有限,功能有待完善现在,公安“110”和工商“12315”热线职能中都具备随时接警、随时出警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而目前市局“12366”尚不具备即时处理涉税案件的条件,如一旦纳税人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受阻,拨打“12366”进行紧急求助时,热线接听人员也只能按照现有报批程序办理,中间环节较长,贻误查处时机,从而会影响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
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逐步加大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相当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偏差,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X笑脸”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与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X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局12366:常见10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总局12366:常见10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1.单位统一给员工安排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咨询热点问题汇编
咨询热点问题汇编(共3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2007年11月修订)目录税政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营业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企业所得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个人所得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地方税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综合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征管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税务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66热点问题(耕地占用税)
12366热点问题(耕地占用税)时间:2019-09-04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7年,国务院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运行比较平稳,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其权威性和执法刚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个税专题)发布时间: 2019-11-05一、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或采取其他形式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递延?解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兄弟姐妹间房屋赠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解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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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五)
1、企业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能否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因此,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2、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解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解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扣缴单位2019年1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2月份如何办理扣缴申报?答:扣缴单位申报2019年1月支付所得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扣缴客户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这种方式申报较为方便快捷;二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问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2月份该如何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办理途径有所不同:(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各地税务局此前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2)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办理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 E B端)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等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先注册个人所得税A P P,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用户名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 E B端)办理申报缴税。
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个人三方协议或P O 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并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税。
问3:除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情形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答:除取得经营所得外,纳税人有其他应当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且需要申报缴纳2019年1月份取得应税所得的税款,可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问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9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1.企业为职工宿舍缴纳的物业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宿舍缴纳的物业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备案?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2019年11月
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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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涉税风险纳税人与新办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5、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奖品是其他酒店的抵用券、消费券,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发放的消费券、抵用券,如果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何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如何打印报表?答:由于新版报表内容较多,且填写的项目和金额大小各不相同,无法灵活满足不同场景和要求,因此暂不提供直接打印报表功能,而是采用更为灵活的Excel导出功能。
若您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导出申报表”-“标准表样”,选择存放位置导出后打印即可。
若需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9、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10、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机票款进项税计税基础为(票价+燃油费附加),民航发展基金能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吗?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
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
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11、请问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一般都是如何处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答:目前,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可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和网页端(WEB 端)进行纳税申报,而ITS系统申报密码则只有扣缴客户端申报时需要,所以问题中ITS系统申报密码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与税务局端进行敏感信息交互操作时的口令,只有在申报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完成信息报送和信息下载等操作。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授权】--选择对应企业--点击底部按钮【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授权】--【企业办税授权】--信息行后部的【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13、如果我12月份补充享受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明年想继续享受该怎么办?答:如果您已填报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您没有进行上述操作,系统将在明年继续按您填报情况自动为您办理扣除。
14、我和妻子都在一个地方工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请问住房租金如何扣除?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醒纳税人:要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15、请问我在不同地方取得工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吗?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提醒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16、请问我在不同地方取得工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吗?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提醒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17、请问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核定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18、请问,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9、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0、夫妻双方在结婚婚前分别购买了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