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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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引言施工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以及及时处理和记录这些行为,本文介绍了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 定义2.1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指在施工工地上,工人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未佩戴安全帽- 未正确使用安全绳具 - 压缩气体使用不当 - 违反火源安全规定 - 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2.2 不良行为记录指对施工工地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整理,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处理。
3.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3.1 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人和权限•工地负责人负责监管并记录施工安全不良行为。
•管理人员具备记录不良行为的权限。
3.2 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记录时间:记录不良行为的发生日期和时间。
•记录地点:记录不良行为的具体地点。
•不良行为描述:详细描述发生的不良行为,包括违反了哪些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法律法规。
•当事人信息: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工种和所属班组等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记录不良行为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证据材料(例如记录的监控视频片段)。
3.3 不良行为记录的方式•手写记录:在施工工地发生不良行为时,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包括记录时间、地点、描述和当事人信息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电子记录:为了方便记录和管理,也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或平板电脑)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3.4 不良行为记录的保存和归档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纸质归档:将手写记录整理并存放在特定的归档柜中,便于查阅和检索。
- 电子归档:将电子记录保存在特定的文件夹或数据库中,设置好权限保护,确保安全性和隐私性。
4. 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与追责4.1 处理不良行为的方式•教育和警告: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通过教育和口头警告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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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或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不进行返修的; (五)未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或
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样板间(件、墙) 标准的。
四、监理单位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为代码为 E1-3-01、E1-3-02 的行为; (二)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 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同时未向建设单位和质量 监督机构报告的;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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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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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企业不良行为采集、处置管理制度
![企业不良行为采集、处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c60ad136529647d26285201.png)
XXXX公司
企业不良行为采集、处置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行为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采取相应有效管理措施
对企业安全行为进行有效跟踪,从而做到能及时有效的规避企业不良行
为的发生,以达到杜绝企业资质受到吊销或降级处罚,公司作出相应管
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部。
2 信息采集
2.1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采集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管理。
2.2 企业安全行为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配备一名管理人员每天对公司项
目部所在区域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发布网站进行全面查询并建立台
账。
2.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对每天的不良行为查询应采用截图的形式保留作
为备查记录。
2.4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企业不良行为查询记录
上报到公司。
3 处置
3.1 项目部在查询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时,应及时上报到
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分管领导,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及时上报公司。
3.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收到企业有不良行为信息后,及时上报至公司安全
生产主管领导。
3.3 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节,规
避或降低企业不良行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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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罚则
4.1 各项目部对所管辖区域查询到企业有不良行为时,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或不及时上报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各项目部安全科处以1000元/
次罚款。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6。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ed5b1f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f.png)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5•【文号】铁建设〔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131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2.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380196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ac.png)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前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稳定和员工形象,对员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本文将从记录内容、记录形式、记录原则、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记录内容2.1. 记录的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行为,可将记录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纪律方面记录: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未请假离岗等行为;•安全方面记录:包括危险操作、安全隐患等行为;•行为方面记录:包括不遵守公司规定、无故辞职、审批工作不严密等行为。
2.2. 记录的详细内容每一条记录都应该详细记录以下内容:•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将记录存档以备日后查阅使用。
3. 记录形式3.1. 纸质记录公司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存放在员工个人档案中,以纸质记录形式保存。
3.2. 电子记录公司也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保存为电子记录,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但需确保记录的详细性和真实性,并有纸质备份。
4. 记录原则4.1. 公正公平记录应该客观公正、公平公正,不将个人感情等私人因素带入记录中。
4.2. 宜快不宜慢公司应该及时记录不良行为,避免因为时间过久而遗漏或忘记。
4.3. 适度处理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理。
4.4. 保密原则不良行为记录是属于员工个人隐私,公司应该严格保密,不轻易将记录透露给外人。
5. 使用范围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范围应与公司管理制度相符合,主要用于以下场景:•调查员工的违纪行为;•参考员工的信用记录;•适用于员工晋升、调整、奖惩等方面的考虑。
6. 结语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是一项关键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公司的管理和员工的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与公司管理制度相符合的管理,公司应该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让不良行为记录得到更全面、严密的应用与管理。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1ffbb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b5.png)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f73f10e2f8c75fbfc77db235.png)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职务 不 良 行 为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运行效果不佳 工作责任心差,放松对项目部日常管理,项目部管理较混乱,工作秩 序不太正常 在项目管理上因其指挥不当造成较重大失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未对分包单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场 出现较为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人员严重伤害 对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非外界原因施工进度滞后,调配人财物资源不力,措施不到位 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未做好项目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 未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未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工程实施期间每发生一起被政府职能部门的通报批评 对检查出的问题未限期整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未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经理 对存在的问题,监理要求停工,而不停工强行施工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 对事故调查 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或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监理发现制止仍不改 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配置明显不足或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未按招标文件及现场施工需要配置足够的施工资源 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影响城市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现场文明施工不符要求,与标准化文明施工有较明显差距 不关心民工生活,或民工工作、生活条件差或拖欠民工工资 对监理指令拒不接受或拒不执行,经调查发现为其授意的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或不能履行业主合同要求的现场工作天数要求 其他不良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ef6b94bd64783e08122b0f.png)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境内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一)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
(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之便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三)被吊销新闻记者证且未满5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四)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
(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为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六)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为不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七)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
(八)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各新闻机构负责本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新闻机构内有新闻采编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须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并取得相关证据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7d58bfc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4d.png)
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等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除外);(三)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四)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醒目位置,或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的;(五)医疗机构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七)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的实习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及考核合格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一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一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四)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六)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七)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九)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不严重的;(十)未实施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十一)其他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5b22ce4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a0.png)
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 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 公 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由县招 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 分;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 2 分;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 2 分;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 的,扣 2 分;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 分;6、无正当理由,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扣 2 分;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 4 分;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 4 分;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日期: 2022-10-14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字号: [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 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 分;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 分;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 分;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 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 分;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者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者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每次扣4 分;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抛却投标的, 每次扣2 分;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者未经招标人允许抛却中标的,每次扣4 分;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 分;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占领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 ,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每次扣2 分;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 分;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 分;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 (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 分;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浮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 分;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次扣2 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f14028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0d.png)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S)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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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违法新闻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编秩序,保障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记者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国内新闻机构内部或者通过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编辑不良行为包括以下方面:(一)以提供虚假、伪造证件等欺诈手段申请记者证的;(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三)被吊销记者证未满五年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4)编造虚假新闻,包括在收集和撰写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凭空编造故事。
隐瞒事实和制造假象等。
造成已发布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主动获取新闻报道或者被动地接受受访者或相关方的财产等。
;(六)隐瞒为谋取私利而应当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接受被采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以不发表新闻报道等。
;(七)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活动,包括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利用舆论监督滥用新闻采访权的活动;(八)因非法新闻采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的登记和管理。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的申请和审查;各新闻机构负责其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的登记申请。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新闻单位的新闻编辑涉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时,应当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完成并取得相关证据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
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行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填写《新闻编辑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不良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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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不良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亮的管理机制,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内部调查与处理不良行为的程序和准则,确保每一个员工都能公平公正地受到管理和惩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四条定义1.不良行为: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企业规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秩序、损害企业利益或员工权益的行为。
2.调查:指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了解过程,包含收集证据、听取证人叙述、调阅相关资料等。
3.处理:指对不良行为进行适当处理,可能包含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措施。
第二章调查与处理程序第五条不良行为的发现1.不良行为的发现可以由任何员工进行举报,也可以由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发现。
2.员工对不良行为的举报应当真实、准确,并供应充分的证据或线索。
第六条调查构成员的选定1.发生不良行为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构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素养、保密意识,不得有利益冲突。
第七条调查程序1.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及时召开会议,确定调查事项的内容、时间、地方等。
2.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包含听取证人的叙述,收集和调阅相关资料等。
3.调查组应当记录调查过程的紧要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封口。
第八条调查报告1.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包含调查事项、证据、调查过程等内容。
2.调查报告应当经过调查组全体成员批阅,并由组长签名确认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九条处理程序1.上级部门应当依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对不良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
2.处理措施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按程序进行执行。
3.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并予以解释和申诉的机会。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十条处理原则处理不良行为的措施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对不良行为者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姑息。
不良行为处理与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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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处理与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员工团结和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不良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反企业行为规范、损害企业利益、违反劳动纪律、损害企业声誉等不符合员工应有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不良行为,公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离岗位、停职、辞退等。
第五条【诚信原则】员工应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二章不良行为分类和处理方法第六条【违反职业道品性为】第一款【贿赂和受贿】贿赂和受贿是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良行为,对于涉及贿赂和受贿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采取辞退等措施。
第二款【贪污挪用资金】对于贪污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理。
第三款【滥用职权】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采取停职、调离岗位等措施。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第一款【迟到早退】对于个别迟到早退的行为,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第二款【旷工】对于多次旷工的行为,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视情况进行停职或辞退处理。
第三款【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对于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的员工,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将采取停职等措施。
第八条【违反行为规范行为】第一款【诽谤和造谣】对于诽谤和造谣他人的行为,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将采取停职等措施。
第二款【辱骂他人】对于辱骂他人的行为,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将采取停职等措施。
第九条【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第一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公司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将采取停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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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
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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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
(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
(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
(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
(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
(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
(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
(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
(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
(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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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前期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行为还可由合同预算处负责口头警告和报告。
发生不良行为时,我署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否则按《市建筑工务署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条署招标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署招标委员会视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对政府工程及我署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自愿暂停投标;
(四)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五)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加我署的所有工程投标;
(六)在其他工程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不良行为的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并处):
(一)书面警告;
(二)书面严重警告;
(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四)在一段时间内拒绝参与我署的所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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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署招标委员会决定记录不良行为的,由该工程的分管署领导约请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警告谈话。
第八条不良行为的记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根据署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写入《招标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在我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没收投标保证金和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手续由财务处办理,项目组配合。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知书
深建工记[20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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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
根据我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理如下:。
特此告知。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二○○年月日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