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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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第十三章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第十三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CIC) 第二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ICC)
第一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平安险 水渍险 基本险 一切险
(主险,可单独投保)
一般附加险:11种 CIC
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2种 (不能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⑤ 施救费用;
⑥ 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⑦ 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
⑧ 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如: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 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
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
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 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
赔偿责任:包括5种 除外责任:包括5种 责任起讫:
1、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 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至安全交至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为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 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 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 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 定终止。
5、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以运输过程为限,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仓至仓”
的原则。
“仓至仓”: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两种情况: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这是一份涵盖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包括了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免赔、理赔和索赔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海洋运输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运输起点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止。

保险条款应在保险单上给出。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单上应表明。

第四条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旅程长度、货物价值、货物类型、承运人信誉、自然灾害风险等情况确定。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约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1)运输途中发生的海难、海盗等造成的损失和损害;(2)洪水、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灾害;(3)货物被堵塞、漏雨、湿气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承运人倒闭或撤退、过错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5)海关扣押或没收、政府干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坏。

2.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情况的保险责任:(1)因货物的品质、自然老化或使用寿命届满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损害;(2)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如容易潮湿、腐朽,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害;(3)因货物的包装、装卸、堆码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因重量或数量不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

第六条免赔保险人在负责赔偿前,有权要求扣除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免赔额。

免赔额的大小由保险条款确定。

第七条理赔货物被损坏、灭失或目的地未到达时,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索赔当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货物损失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如在货权转移前保险金已支付,则保险人拥有在索赔期内追索权,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索赔人负担。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具体条款。

为了避免未知的风险,建议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的损失提供赔偿。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适用于在航线上进行的国际或国内海洋运输货物。

2. 货物类别:该保险适用于各类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失事、沉没、火灾、海盗、撞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4. 保险金额:货物的保险金额应为实际价值,包括运费和附加费用。

5.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和运输方式等因素,保险公司将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6. 免赔额:根据具体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前可能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从货物装运日起至货物抵达目的港或接收该货物的人签收之日止。

8. 赔偿和索赔: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证明损失的必要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之前,建议您详细阅读所提供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了保障。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 ICC)是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之一。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险别:一、ICC(A)条款ICC(A)条款是三种险别中承保范围最广泛的一种。

它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来确定其承保范围。

这意味着,除了条款中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ICC(A)条款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任何风险和损失都予以承保。

ICC(A)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雷电等,以及意外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沉没等。

此外,ICC(A)条款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

需要注意的是,ICC(A)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

二、ICC(B)条款ICC(B)条款的承保范围小于 ICC(A)条款。

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来确定承保范围,即只对条款中明确列出的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承保。

ICC(B)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等。

ICC(B)条款的除外责任与 ICC(A)条款类似,但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

三、ICC(C)条款ICC(C)条款的承保范围是三种险别中最狭窄的。

它同样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确定承保范围,但所承保的风险种类相对较少。

ICC(C)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1. 引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海运货物的保险形式。

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有可能面临诸如倾覆、漏水、意外碰撞等风险,因此货物保险的购买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保险。

2. 保险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保险范围是一个核心概念。

一般而言,货物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全损保险:指货物在运输中发生全损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保险:指货物在运输中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

•附加保险:包括特殊险别,如战争险、罢工险等。

保险范围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部分,购买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险范围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

3. 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包括:•意外事故发生前已知的缺陷或瑕疵:若货物在运输前已经存在明显的损坏或瑕疵,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若货物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如风暴、地震)或政府行为(如征收、禁运)导致的,保险公司可能不负赔偿责任。

•未履行操作义务:若购买者未履行操作义务,如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偿责任。

购买者在理解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注意其中的具体情形,以避免损失。

4. 保险费和赔偿货物保险中,购买者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可以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距离、保险金额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购买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赔偿手续费,这也是购买者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5. 理赔流程当货物损失发生时,购买者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理赔申请:购买者需要填写理赔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货物损失照片、运输单据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最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

最新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一、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

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

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

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

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防止,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漂浮、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漂浮、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归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国际海洋运输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引言:海洋运输是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会遭受损失或损坏。

为了保护货主的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和要点,以及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意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护货主利益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时,为货主提供经济赔偿。

海洋运输中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起运港、中转港和目的港之间的损失、被盗、被损坏或遭受灾害等。

货物保险可以帮助货主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其财产安全。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1. 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货物保险通常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被盗、被损坏或遭受灾害等。

具体的承保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2. 保险金额和保费: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货物保险的保费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3. 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货物保险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附带损失。

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4. 免赔额和免赔期:货物保险通常规定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货主需要承担的一定损失。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货主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内的损失。

5. 通知和索赔程序:货物保险通常规定货主在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时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赔偿申请。

货主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来支持索赔。

三、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对货主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货主应了解自己的货物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以便选择适合的保险政策。

2. 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条款:货主应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政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险保障。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关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用等方面。

2. 保险责任根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以下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船舶意外沉没、碰撞、倾覆等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保险金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发生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保保险赔偿能够覆盖损失。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实际价值原则:保险金额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增值险原则:对于特殊货物(如艺术品、珍贵物品等),应考虑其增值潜力进行额外保险;•最高限额原则: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

4.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区分重大损失和次要损失,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

免赔额的确定原则包括:•固定金额原则:免赔额可以按照固定金额进行设定;•百分比原则:免赔额可以根据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设定;•特殊约定原则:根据需要,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设定特殊的免赔额。

5. 保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用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金额根据货物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支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约定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费用的计算原则包括:•风险评估原则:对于风险较高的货物或运输方式,保险费用相应较高;•货物价值原则:保险费用与货物价值成正比关系;•运输距离原则:长途运输的货物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货物类型1.2 适用运输方式1.3 适用区域2. 保险责任2.1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2.2 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时间2.3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和调整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4.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4.2 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其他义务5.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处理5.1 保险事故的申报时间5.2 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5.3 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8. 保险合同的效力8.1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8.2 保险合同的失效条件9. 保险条款的解释9.1 条款的解释原则9.2 条款解释的争议解决10.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0.1 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人的义务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11.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2. 合同的签订和解除12.1 合同签订的条件和程序12.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3.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计算13.1 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13.2 赔偿计算的方法和原则14. 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14.1 附件的内容和效力14.2 补充条款的制定和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1.1 适用货物类型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合法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器、仪器、珠宝、贵金属、艺术品、文物、古董、易腐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

1.2 适用运输方式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海、陆、空等各种运输方式。

1.3 适用区域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运输区域。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lOCaLhOsT(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解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解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一、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

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

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

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

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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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一、责任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

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

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

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

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因上述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回复原状或丧失原来的性质。

而对整批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发生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或以失去原来的用途和外观,并不可回复原样或原来性质,或永远失去有效占有。

因此,实际全损有三种情况:第一,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第二,被保险货物以失去原来性质或用途;第三,被保险人永远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有效占有。

如果被保险人只是暂时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占有,则不构成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持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例如,为避免发生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所需的救助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构成被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

委付是保险所特有一种法律行为,即指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给付,因此,委付是基于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产生的。

被保险人不委付被保险货物,就只能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保险人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事实上,被保险是否递交委付通知是根据被保险货物是否构成推定全损而定。

因此在被保险人确定其被保险货物构成推定全损时,为了及时取得全损赔偿,会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

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一旦接受了委付就不得撤回,同时取得和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超过了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仍保持沉默,不应视为接受委付的承诺,而应视作不接受委付的行为。

被保险人递交的委付通知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委付通知一般应以书面作成,此外,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以前,被保险人一般可随时撤回委付通知。

无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只要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就取得了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的代位权。

2. 本条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他船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发生失火,爆炸以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搁浅是指(船只)进入水浅的地方,不能行驶触礁是指(船只)在航行中碰上暗礁沉没是指(船只)下沉淹没流冰是指流冰冰块或兼有少量冰淞,冰花等随水流流动的现象3. 本条是指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四种意外事故之际,随之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这三种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虽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但运输工具已完全脱险,在正常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又遭受上述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在装卸或运转被保险货物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全部落海所致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本条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险货物而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整件被保险货物全部落海以后施救被保险货物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全部落海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 为了避免或减少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而由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付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本身的利益,或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规定的费用其最高限额为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但这是由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即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的费用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

6. 本条是指在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因卸货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用和转运费用,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如雇佣工人的费用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难是海上风险的一种,它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并非包括航海所发生的一切灾难或意外事故,海难仅是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飓风及一般偶发的灾难,而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抛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均为不是海难。

7. 本条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部分,而不是全部。

当共同海损经审核成立时,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不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损利益方索取分摊。

保险人赔付共同海损内的损失以后,有权从船方、运输方等其他利益方摊回共损理算数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数额为限。

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作为根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利益方之间进行分摊,保险人对本保险人应分摊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并不能引用上述规定先行赔付。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共同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救助费用。

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

8. 本条款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承运人与承租人之间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被保险人依据该条款规定应偿付给船方的分摊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则按承保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船舶互撞责任是指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上的一条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赔款的规定。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

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各付对半责任。

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互撞所导致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

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

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按《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向承运船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

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单的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被保险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亦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

(二)水渍险水渍险是一种习惯叫法,并非是被保险货物遭受到水渍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事实上,该险中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项损失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而在水渍险项下,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本条款的责任范围并非是一切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而是在平安险,水渍险责任范基础上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外来风险并非一切风险。

它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被保险货物以外的外部因素导致其受损。

如果被保险货物的自然属性、内在缺陷引起的自然损耗,就不是外来原因致损,而属于内在的必然损失。

另外,外来风险也不是不问原因对一切外来因素引起的危险所致的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

因为,内因都是受到外因的影响才起变化的。

如鱼粉,煤碳的自燃的就是本身的特性受到外界气候,温度等的影响后才发生的本条款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已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

本条款中外来原因是指一般的外来风险,即仅仅包括下列11种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而特殊的外来风险,如与本条款互为补充的6种特殊附加险,即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风险,以及上述提及的自然风险等均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需要单项逐一加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偷窃、提货不着险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2. 整件提货不着;3. 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下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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