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专题讲座[内部资料][超值]精讲卷刑法-001-250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0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题

专题一包容评价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11020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奸淫幼女,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2【08020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3【12020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4【1502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5【170207】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
专题讲座刑法

•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 着手行为已经充分流露出犯意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
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
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 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 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个行人砸
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B )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 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起因: (1)自然力量 (2)动物侵袭 (3)非法侵害 (4)人生理、病理的需要
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有义务的人》( 军人、消防员、干部)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 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 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D )
D.意外事件
3 、故意犯罪的形态
•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
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
各种犯罪形态。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
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 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定性
关键是看其主观方面。
在主观上预备行为是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本身不能 决定其行为的性质, 如准备刀具,法律上 没有规定"预备罪", 用来杀人则是故意杀 人罪的预备,用来抢 劫则是抢劫罪的预备 。
《刑法》讲座

犯罪客体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犯 罪 客 体 概 念
是刑法所 保护的而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 系。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概 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 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
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 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 色;故意等。
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甲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
行为可能造成幼童中毒的结果,但他轻信风 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 结果。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罪过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分析: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 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刑法学复习串讲

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剥夺功能
(3) 教育改造功能 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3、对其他人的功能——威慑功能 (1)威慑功能。 (2)教育、鼓励功能。
十二、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 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 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犯罪既遂形态
1、概念
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犯罪构成要件齐备。
2、分类:
(1)结果犯:要实施具体犯罪构 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 生法 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 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 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 别标志的犯罪 。
(2)危险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 成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4)举动犯: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 犯罪全部构成要件就算完成。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认定 1、交通肇事逃逸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 而逃跑的(3—7年有期徒刑)
2、逃逸致人死亡 逃跑使得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2020年法考一阶段刑诉法讲义

序言时值本讲义出版之际,笔者就刑事诉讼法学科特点、复习技巧以及本讲义使用相关问题,做以下说明:其一,刑事诉讼法的占分比非常高,仅次于民法、刑法,客观题占比35分,主观题占比30分,而难度也是不断加深,被众多考生评为最难、最闹心的一门科目。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1、刑事诉讼的内容最多,不仅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检的《高检规则》、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新增加的《监察法》的部分内容,还包括众多针对具体程序而做出的规定;同时刑诉法还涉及多个主体多个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执行,这导致了考生学习的时候难度增强。
2、以往的命题规律还体现出知识点的综合性增强却又同时注重细节知识点的考查。
从综合性上而言不难发现一个真题考查四个知识点的情况非常多见,且四个知识点往往分散于不同的章节,这就要求考生前后考点都能做到非常熟悉,能够串联学习;而从细节点的考查而言会发现,真题单纯考法条的情形已经很少,而更多的是深挖隐藏于法条背后的具体知识点,所以单纯的背诵已经不适合刑诉法的考试,而是要将重点法条读懂弄透,不可停留在学习的舒适区,很多口诀背下来却根本无法做对题,考生必须引起重视。
3、万变不离其宗,2019年的考试反应出回归基本法条的特点,重点法条的研读和记忆仍是我们备考刑诉法的不二法门,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将有关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尽量避免知识之间的脱节,务必融会贯通,形成一张知识网。
其二,刑事诉讼法在今年做了大修,为了衔接已出台的监察法修改了原有《刑诉法》中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考生需注意随之引起的是《高检规则》中的部分条款需作出变更,虽然本书出版之际还未作出官方修正,但本书会作出具体知识点说明;除此以外,刑诉法还新增加了认罪认罚程序及公安机关经最高检核准能裁量撤销案件程序及特殊案件的缺席判决,这将会成为19年命题的特点,也会是考生复习中略有难度的知识点;除了刑诉法本身修改以外,还新增一部《人民陪审员法》极大的修正了之前出台的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这些新的知识点本书都会做出重点标识,帮大家一一拆分成考点,供大家研读学习。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二、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2、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要件:(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数额(或数量)较大”;(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严重”;(3)量的标准的掌握:司法解释尤其是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或追诉标准要掌握;(4)注意:不排除按照未遂定罪的可能;(5)条文中未设定“量”(危害程度)的标准的,不排除考虑量的因素。
★ 基本要求★(一)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亦称之为“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3)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4)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5)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了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讲座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 有期徒刑: 身自由, 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 刑罚方法。 刑罚方法。
特点: 特点: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 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年以下, 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 20年 过20年;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二部分 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 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 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 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按照犯罪实施阶段划分 (1)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主观) (2)犯罪中止(主观) 犯罪未遂(客观) (3)犯罪未遂(客观) (4)犯罪既遂
划分的意义---刑罚 法律责任及后果) 划分的意义---刑罚(法律责任及后果)不 刑罚( 同
比如: 比如: 1、故意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过失犯罪没有死刑。 故意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过失犯罪没有死刑。 2、犯罪既遂判刑最重;其次是犯罪未遂(客 犯罪既遂判刑最重;其次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主观),最轻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最轻是犯罪预备 观)、犯罪中止(主观),最轻是犯罪预备。 3、单位犯罪既罚单位,又罚责任人;如果是个 单位犯罪既罚单位,又罚责任人; 人犯罪,则不牵连单位。 人犯罪,则不牵连单位。 4、如果是共同犯罪,则要分主犯、从犯。 如果是共同犯罪,则要分主犯、从犯。
2020刑法基础讲座12(讲义)

2020刑法基础讲座12(讲义)第⼗⼆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则第三章)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第140条】⽣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查处货值15万元,未遂。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额3倍以上的,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想象竞合,择⼀重罪处罚,⽣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侵犯知识产权、⾮法经营、本节⽣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品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数罪并罚,犯本罪,⼜以暴⼒、威胁⽅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劣药罪(⼀)法条【第141条】⽣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假药”《药品管理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法律变化:原药品管理法48条规定“以假药论”,现在不算假药:(1)国务院药监部门规定禁⽌使⽤的(2)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件⽣产、进⼝药品;(3)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产药品。
(4)被污染的药品(三)与⽣产、销售劣药罪区别【第142条】⽣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轻伤),处……1.犯罪所⽣所⽤之物不同:劣药下列情形之⼀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假药罪抽象危险犯·劣药罪结果犯(四)“⽣产”包括:药品的(1)成品、(2)原料、(3)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制作(五)“销售”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员明知是假药、劣药⽽有偿提供给他⼈使⽤,或者为出售⽽购买、储存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有毒、有害⾷品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
刑法分论专题知识讲座

(二)既遂与未遂 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旳控制时, 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旳失控与行 为人旳控制一般是统一旳,但也存在不统一旳情况,即被害人失去 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 为本法以保护正当权益为目旳,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旳大小 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旳 控制。所以,虽然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 物旳控制旳,也成立盗窃既遂。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旳, 从火车上将别人财物扔到偏僻旳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旳,将别人放在浴室内旳金戒指藏在 隐蔽处,打算后来取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后来因为某种 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旳控制,也应认 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认定盗窃罪旳既遂与未遂,必须根据财物旳性质判断。体积小旳, 放入口袋、怀中时就是既遂;但体积大旳,如家具家电,须将其搬 出原来旳仓库时才是既遂;假如出大门必须经过检验,则只有将其 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元至 10 万元以上,为数额尤其巨大旳。 4.司法上酌情从重处分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 14周岁未成年人旳财物旳。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
旳。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旳。 (4)利用行驶旳机动车辆抢夺旳。 5.抢夺罪和抢劫罪旳区别与:措施、数额;联络:转化型抢劫
2020法考刑法客观题讲座一(真题)(1)

2020法考刑法客观题讲座一(真题)(1)专题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一、【200602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20190126】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抓捕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王某有一个5岁女儿独自在家。
王某将该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因疏忽而忘记此事。
李某成立不作为犯的玩忽职守罪B.吸毒人员吴某常常把自己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而出去吸毒。
某日,吴某出门后十日オ回家,其年幼的孩子在被隔绝的家中饿死。
吴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C.赵某明知邻居钱某有癲痫,出于故意而与邻居钱某吵架,使其发病。
在钱某发病的情况下故意不救助导致其死亡。
赵某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孙某驾车撞倒行人钱某之后,为逃迫法律责任,将钱某拖到隐蔽处的洞里,后钱某死亡。
孙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三、【2018016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
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
刑法讲义姚贝(尚德)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⑶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⑷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禁止滥用刑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2、行为时法与行为后法。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简称“旧法“,行为后生效的法律简称“新法”或“事后法”、“审判时法”。
3、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所谓从旧,即行为发生在97年刑法典生效以前的,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来定罪处罚,但如果新法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要轻,就适用新法。
注意:(1)适用新法的时候,适用对象要求是未决案,而不能适用于已决案。
(2)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在时间效力范围上一致。
对同一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已决案”不适用事后的司法解释。
(3)连续犯和继续犯跨法犯罪的问题: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重,也适用新法。
〖知识点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内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外犯: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外国犯罪(侵犯本国利益)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国际犯罪)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高铭暄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刑法总则讲座 PPT课件

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节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 满*周岁,是指过了*周岁的生日第二天起认为已满*周岁。 定罪量刑应当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 案例:甲在庆祝自己18岁生日的晚宴上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持刀 扎死了两个人。甲犯罪时的年龄不满18周岁?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1)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 案例中甲在生日当天晚上犯罪,所以未满18周岁。如果过了晚上12 点钟,到了生日的次日凌晨,就已满18周岁。
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节 刑事责任年龄 ④ 典型案例 I. 15周岁的某甲在拐卖幼女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根据最高法《审 理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5条,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II. 某甲(15岁)与某乙(20岁)共同绑架儿童丙索到5万元赎金后,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害,属于绑架人质又杀害人质的情形,对甲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乙适用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处死刑的规定,以绑 架罪定罪处罚。 III.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 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构成要件
(二)过失犯的认定 1. 普通过失,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根据行为是否超越社会的行为准则 确认有没有过失。 2. 业务过失,通常根据有没有“违章”、“违规”判断,并按照特别 规定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
案例:某甲是某搬运场司机。某日在搬运场内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 规章,不慎将另一职工当场轧死。对甲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重大责 任事故罪?
刑法目的 b.实质的刑事违法性 思考1:行为违反刑法符合犯罪构成后还要不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 刑罚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种类: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 (二)过失犯的认定 (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四)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五)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