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类型的区分技巧
2014.1法1.2硕4 考研辅导
多数人侵权类型的区分
1.共同侵权 基本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区分要点: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且该意思是侵权的意思。 举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合谋殴打丁,该三人依据合谋方案致丁重伤,甲乙丙的行为就是共同 侵权,三人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基本概念: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若每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份担责,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责。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 区分要点: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每个侵权人都有侵权的意思,造成同一损害。 举例分析:甲乙丙三化工厂向下游排污,致使下游丁承包的鱼塘因污水影响,全部鱼苗死亡。 若环保局以及其他鉴定机构鉴定每家化工厂的污水都足以造成丁的鱼苗全部死亡,那么甲乙 丙承担连带责任;若经鉴定甲乙丙排放的污水量叠加起来才能致使丁的鱼苗全部死亡,那么 甲乙丙按照各自的排污量承担按份责任,无法确定各自排污量的,平均分摊。
2.共同危险行为 基本概念:两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 害人的情形。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区分要点:数行为人之间无侵权的意思联络,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 举例分析:甲乙丙嬉戏玩耍,一起从高楼向下扔酒瓶,结果其中一个酒瓶砸中路人致伤,但 是无法确定该酒瓶是谁扔出,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简化区分技巧:依据有无意思联络以及是否有侵权意思,可以将三者区分简化为以下图示, 判断时可以从该角度出发来进行初步判断,进而分析时使用上述各类型要点。
共同侵权
共同危险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பைடு நூலகம்
西方侵权法中的多数人侵权:一种比较法的视角
为导致 , 负 有 阻止 其 发生 义 务 的人 本 来能 够 阻止 行 为 的发 生 , 但 实 际并 未 阻 止 。 最 后 得 出文 章 人 侵 权 的 主 体 、时 间 和 原 因
当 谈 到 西 方 侵 权 法 中 的 多 数 人 侵 权 问 题
一
人 则 因允许 前 者这 么做 而 须负 责 , 那 么他 们是 真正 的多 数人 侵 权 , 因为 所 有 的被 告 都是 按 照他 们 自己的 意 愿 实 施 行 为 并 承 担 责 任 。 ( 顺 便 讲 一 下, 在 多数 人 侵权 案例 中 , 被 告人 可 能 多于 两个 。 出 于简 便 的考 虑 , 我们 认 为 这 里被 告 只有 两 个 。 ) 然 而 ,多数 人 侵 权 的 含 义 比这 些 案 例 更 为 广 泛 , 通 常 包括 了一种 损 害归 责为 两个 或更 多 人 的所有
作者简介 :Ma u r o B u s s a n i , 的里雅斯特 大学法学院 比较法教授 , 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 国际法学协会科 学指
导( S c i e n t i f i cD i r e c t o r ) , 澳 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M a r t a I n f a n t i n o , 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帕勒莫大学博 士 ,的里雅斯特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译者简介 :薄龙( 1 9 8 9 - 一 ) , 男,山东东 营人 , 苏州大 学王健法 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 究;
文 章首 先 是 上 文所 提 到 国家 的 , 关 于 多 数人 侵 权 含 义和 基本 原 理 的简 单 回顾 , 接 下来 是 我们 所 阐 述 问题 的侵 权 法 背景 。然后 是 我们 研 究 的核 心 部 分 :在 论 述 西 方 法 律 体 系 关 于 多 数 人 侵 权 的 原 则 和 规则 之后 , 我 们 进一 步研 究 关 于 多数 人 侵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很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式。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之间进⾏分配的形式。
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有多数⼈责任。
在多数⼈责任中,⼜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连带责任所谓数⼈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实施了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为⽽产⽣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内部的约定⽽改变。
加害⼈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为⼈的责任,对受害⼈不产⽣效⼒,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
(⼆)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各⾃按照⼀定的份额对债权⼈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意思联络的数⼈侵权的情况下,⾏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实施分别侵害他⼈的⾏为,主观上并⽆意思联络,由加害⼈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或加害⼈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在⼀定范围内对受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了分离,⾏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为⼈之外的⼈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定是直接的⾏为⼈。
补充责任是⼀种第⼆顺序的责任。
第⼆,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第三,补充责任⼤多是⼀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相应责任⼀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第⼆,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
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的相应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联络说 而展开 的, 但 限缩连带责任 的趋 向在 当代 已经非常 明显 , 而且 为 了增强 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的灵
活性和适 应度 , 在 国内外的理论和 实践 中针对不 同的多数人侵权 案型 已经 出现 了除连 带责任和按 份责任 以
外 的多种混合责任形态 , 这预示着 多数人侵权责任 的分担机制将 向着 多元化 的方 向发展 。
从 国 内和 国际不 同的视 角 出发考 察 多数 人侵 权责
任 制度 在理论 和 实践 中 的发展状 况 。
一
为侵权人 ,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 任 。教 唆 、 帮 助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实 施侵 权 行 为 的人 , 为 共 同侵 权 人。 应 当承 担主 要 民事 责任 。 ” 对 于承 担连 带 责任
具有 更广 泛 包容 性 的上 位 阶范 畴在 我 国侵权 法理
论上 已经初 步 形成 。  ̄2 0 0 9 年 ,中国 的《 侵权 责任 法》 颁 布之 后 ,围绕该 法 第 8 — 1 4 条 所构 建 的多数 人侵 权责 任体 系 , 国 内民法学 界 的讨论 非 常热烈 。
① 美 国《 侵权法重述 第三版 ・ 责任分担 》 主题 二即为 “ 多数侵权人 ( M u l t i p l e T o i  ̄ f e a s o r s ) 对 不可分损 害的责任 ” , 中译 本可参 阅[ 美] 亚伯拉罕 、 泰特 : 《 侵权法重 述—— 纲要 》 , 许传玺等译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6 年版 , 第4 2 4 页 ;德 国民法理 论上使用 “ 多数致 害人 ( M e h r h e i t v o n S e h  ̄ d i g e m y的术语 , 参见 [ 德] 梅迪库 斯 : 《 德 国债法分论 》 , 杜景林 、 卢谌译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 年版 , 第7 4 7 页 ;另外 , 由欧美学者 共 同参与起草的 《 欧洲侵权 法基本原则 》 第5 篇也采用了 “ 多数侵权人 ( M u l t i p l e T o r f e a s o r s y的标题 。 ② 亦有学者主张 , 凡是多数赔偿义务人对 同一损 害后果共 同承担损 害赔偿 侵权责任 , 无论责任形式是连带 , 按份还是补充 , 都属于 “ 广义的共同侵权责任” 。 这实质 上是将 共同侵权的外延扩张到整个多数人侵权 的范 围 , 从 而将 两个概念同一化 。 但该观点并非主流 。 参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虽然尚无规定,但是不代表生活中没有发生过,现在有许多案例都有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下面有几篇案例,可以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其中的法律概念,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11期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
原告遂起诉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
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
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民法典有哪些侵权行为
民法典有哪些侵权⾏为
现实社会中有很多时候⼈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如个⼈的财产受到他⼈的侵害,那么作为受害⼈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段维护⾃⾝的权益的,但是侵权的范围是⽐较⼴的,那么关于民法典侵权⾏为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有哪些侵权⾏为
1、侵害⼈⾝的侵权⾏为。
2、侵害⼈格利益的侵权⾏为。
3、侵害⾝份权的侵权⾏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民法典》
第九百⼋⼗九条【⼈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
⼆、什么是侵权补充责任
⼀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当事⼈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侵权⾏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种,是指多数⾏为⼈就基于不同发⽣原因⽽产⽣的同⼀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义务,并因⾏为⼈之⼀的履⾏⾏为⽽使全体⾏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侵权⾏为是有很多⽅⾯的,如果侵权⾏为发⽣了那么作为受害⼈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维护,现实社会这样的情况是⽐较多的,要懂得运⽤法律。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
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是指在多数人共同侵权行为中,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比例进行指导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详细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原因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1. 某小区业主共同侵权案例背景:某小区的多个业主在小区内违规搭建了违建物,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和环境。
原因:多个业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违建,违反了小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由业主共同承担违建的拆除费用,并对小区的修复费用进行分摊。
2. 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案例背景:某公司的多名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原因:员工在离职或者转岗后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违反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泄露的具体情况和造成的损失,可以对泄露商业机密的员工进行追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多个购房人共同违约案例背景:某楼盘的多个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原因:购房人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者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违反了购房合同。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和购房人的违约情况,可以要求购房人共同承担违约金,并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决定违约金的比例。
4. 多个股东共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的多名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价波动。
原因:股东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及相关规定。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和造成的损失,可以对股东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多名司机共同违规驾驶案例背景:某交通事故中,多名司机因违规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原因:多名司机可能存在超速、闯红灯、酒驾等违规行为。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多名司机的违规行为,可以对违规驾驶的司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根据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责任的比例。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线投稿投稿信箱:eccfy@ 站务QQ:78149989来源:宁波法律网-赣州法院时间:2010-5-3 作者:admin 作者:龙南法院钟巍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均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多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侵权责任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是把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确定为承担连带责任,如“熊金元诉江西星子县农牧兽医总站等赔偿案”(载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法院判决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是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可混淆使用。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就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二种责任形态,下面就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的异同谈点粗浅的意见。
 一、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个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
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连带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整体责任,每个侵权人都对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
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
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二、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
3、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三、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
多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
他人实施 侵权行 为的 , 应 当与行为人承担 况 。在德 国法上共 同危险行 为又被称 为 连带责任。 ”教唆和帮助侵权造成的侵权 “ 责任者不 明” 的侵权行为 , 即行为与结 果 也 可 能不存 责任问题在 学界 已基本无争议 , 教唆人和 之 前 的 因果 关 系可 能存 在 、
1 . 共 同 危 险行 为 的 因果 关 系
内涵 和 外 延 并 没有 深 入说 明 , 从 因果 关 系 角 度 人 的举 证不 能 , 则其 自然须为 自己的行为
《 侵权责任法》 第1 0 条规 定如下 : “ 两
出发能够更好地理解各 法条的立法 目的 , 从责 承担责任 。连带责 任的 目的就是为 了使 人 以上 实施 危 及 他 人 人 身 、 财 产安 全 的行 任承担 的角度 理解 又能更好地 区分 不同立法 受害人免 予对加 害人之 “ 可能 因果 关系 ” 为, 其 中一 人 或 者 数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损
共 同危 险行 为 ” 。 因此 , 共 同加害人应当对全部损害负连带 上 的 “ 责任。 共 同危 险 行 为 , 指两 人 以 上 实施 危 及
关键词 : 多数 人 侵 权 ; 因果 关 系 ; 责任 承 担
多数人侵 权是《 侵权 责任法 》 中的重 要 内容 。其中 , 从第 8 条到第 1 2 条是总括
并 造成损 关 于《 侵 权责任 法》 第9 条也 在此 简 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安全 的行为 ,
不 能确 定实 际侵 害行 为人 的情 单 论述一 下 , 其第 1 款规 定 : “ 教唆 、 帮助 害 结 果 ,
性 的对多 数人侵权行 为及 责任做 出的规
范。在司法实践 中 , 多数人侵权的表现形
5多数人的侵权责任
一、多数人侵权责任概述 二、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教唆帮助行为 四、共同危险行为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含义和类型
含义: 多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 (即多数加害人或复数加害人)实施的导致 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类型:主观的共同侵权(或有意思联络的共 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或行为关联的 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或称共同危险行 为)、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4.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 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 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 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7 (1999 年卷二12题,单选)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 案】 C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 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 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 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 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 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 中叙明。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 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多数 人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教唆帮助行为
直接结合造成 同一损害后果
பைடு நூலகம்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主要责任 相应的责任
无意思联络 的数人侵权
连带责任
间接结合造成 同一损害后果
按份责任
多数人侵权分析
以个案浅析多数人侵权四位同村的15周岁的初中生,放假在家,某日蔡某被另外三位邀约去村里的水库游泳,四位初中生中只有孙某会游泳。
孙某游到水库中间后邀蔡某也游到水库中间,蔡某应邀,不幸溺亡。
事后查明,水库归村委会管理,并未设有任何警示标志,且该水库近年来已发生多起溺亡事故。
试问:本案中各方责任任何承担?案例评析:一、理论与法条解析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一个典型的多数人侵权案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多数人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多数人侵权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联络、行为与因果关系的结合方式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划分出多数人共同侵权与多数人分别侵权(或称间接结合的多数人侵权)两大类形态。
在《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分别表述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其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形态均为连带责任,而第十二条各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是对于一般共同侵权的规定,第九条是有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基于共同的过错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行为人当然对损害付连带责任。
第十条是对共同危险行为作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法律规定除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侵害人的,各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各行为人之间不具备共同的过错,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属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是因果关系的叠加。
本质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都属于多数人的分别侵权,但是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所谓的“直接结合”,属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因为每个单独的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法律规定各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在法律里侵权种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侵权行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说起侵权行为,大多数人都能信手拈来,通常的侵权行为有动物伤人、高空坠物、产品侵权等等,当然这都是侵权行为具体分类中的行为了。
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吧。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在内的数人侵权规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行为,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规定的是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2条规定的是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②前三者构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比较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体系,后二者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体系。
③一、共同加害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理论界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
〔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④。
〔2〕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为已足,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
在客观上造成同一事实,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⑤〔3〕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主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②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
从客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②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客观说因其利于对共同侵权中受害人的保护,而被较大程度上接受。
论数人分别侵权纠纷的诉讼形态
论数人分别侵权纠纷的诉讼形态在社会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而数人分别侵权的情况更是复杂多样。
数人分别侵权纠纷的诉讼形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数人分别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
这种侵权形态与共同侵权有所不同,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或者共同行为,而数人分别侵权中,各行为人之间往往没有意思联络,各自独立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数人分别侵权纠纷中,诉讼形态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见的诉讼形态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
单独诉讼是指每个受害人分别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形态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便于法院审理和当事人主张权利。
然而,单独诉讼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个受害人,如果分别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法院重复审理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对于受害人来说,单独诉讼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在侵权人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则是将多个受害人或者多个侵权人合并在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在数人分别侵权纠纷中,如果多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那么多个侵权人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例如,多个受害人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他们可以选择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审理,同时也有利于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但共同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可能会比较困难,案件的复杂性可能会增加审理难度。
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doc
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行为: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着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教唆人出于故意;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要件:帮助人出于故意;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特征: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行为;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虽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必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
只是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特征: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侵权责任形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侵权责任形态呢?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单独责任。
这是指侵权行为由一个人单独实施,并且由这个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张三故意损坏了李四的财物,那么张三就要独自承担赔偿李四损失的责任。
其次是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以细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和分别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王五和赵六一起殴打了孙七,导致孙七受伤住院,那么王五和赵六就要对孙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孙七可以向王五或者赵六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分别侵权责任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按份责任。
当多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但各自过错的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不同时,就需要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丁的财产损失,经过认定,甲的过错占 30%,乙的过错占 50%,丙的过错占20%,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来分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然后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是指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而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比如,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商场在赔偿后,如果认为责任在生产厂家,就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还有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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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在内的数人侵权规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行为,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规定的是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2条规定的是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②前三者构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比较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体系,后二者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体系。
③一、共同加害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理论界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
(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④。
(2)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为已足,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
在客观上造成同一事实,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⑤(3)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主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②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
从客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②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客观说因其利于对共同侵权中受害人的保护,而被较大程度上接受。
然而,笔者较同意主观说,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②王利明:《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③程啸: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私法研究,第九卷④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⑤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月第 1版,第 309页理由如下:(1)客观说虽不用被告人证明加害人间有共同故意,但使得共同加害行为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努力付诸东流,而且还导致了连带责任被任意地扩大了,使加害人对于超出自己意志范围的损害后果也要负责,严重背离了自己的责任;⑥(2)客观说抹杀了不同的数人侵权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导致出现理论上的混乱。
虽然表面上这些不同种类的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质上有的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即实行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有的则实行法定连带责任,不允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⑦综上,共同加害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多元性,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包括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3)共同加害行为既可能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4)连带责任的法定性,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此要件也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其他数人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
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二、教唆、帮助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将自己的侵权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仍处于犹豫不决状态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唆使的侵权行为。
虽然,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本身并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原则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被教唆人的侵权行为而关联,因此,在侵权法中通常将教唆人与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帮助行为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实施前或者侵权行为进行中,为侵权行为人实施⑥程啸: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私法研究,第九卷⑦李新: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侵权行为提供供应工具、指示目标等物质帮助或者以言辞激励的方式提供精神帮助。
与教唆行为相同,帮助行为针对的对象也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非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只要侵权行为人在帮助之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则无论结果如何,帮助行为均能够成立。
三、共同危险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消除了受害人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困难,即在具体加害人不明的情形下实施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参与危险活动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他们都应当向受害人负担连带赔偿。
然而,尽管侵权法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但其侵权的成立规范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应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是二人以上实施的,其中该“实施”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2)存在损害,损害是所有侵权赔偿责任必备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也不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10条明确要求必须“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3)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导致他人权益遭受特定损害的危险性。
共同危险行为中,实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只是数个参与人的一人或多人。
之所以要求全部行为人都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这些参与人都实施了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4)无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主观要件。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在主观上是否要求有无意思联络,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⑧还有人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为共同过失。
正如前文所述,在共同加害行为中,笔者比较赞同主观的共同过错说,即共同过错是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顺序上,共同危险行为从属于共同加害行为,也就是说只有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才能考虑能否适用共同危险行为。
所以讨论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共同过错还是共同过失,毫无意义。
重要的是,必须明确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⑧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3联络。
而意思联络也就区分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⑨(5)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6)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依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因果关系类型的不同,分别在第11条和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11条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第12条规定了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
⑩具有以下特征:(1)各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顾名思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主体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就是说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就侵权行为来说没有任何联系,不可能认识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与他人行为结合产生损害后果。
(2)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同一损害,而是数个损害,则与单独侵权行为无实质的差别,也就不存在产生数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3)各个行为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各个行为均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各个行为人都具有责任能⑨程啸: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⑩刘凯湘、王永霞: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力,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都具有过错。
侵权法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在适用上也存在着差别。
侵权法第11条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本文借用王利明老师观点,把这种因果关系称之为“累积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意味着::每个侵权行为如果单独出现的话,都可以造成受害人的全部损害。
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上是相等的,可以相互替代,即便只有单独的一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并不会因此发生改变。
而侵权法第12条则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该条未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部分因果关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所谓部分因果关系意味着,每个侵权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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