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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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说明-万能

建议书说明-万能

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险)建议书说明
(郭朝锋专用)
一、您所获得的保险利益列举如下:
1、最低30万身故保险金,保障期间为终身。

2、最低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期间为终身。

赔付方式为
一经确诊,马上赔付,与社保重大疾病报销赔付不冲突。

3、另外再享有10万元意外身故金,以及20万残疾保障,残
疾保障为按照比例赔付。

4、如果住院,每天有50元的住院补贴,但因疾病住院赔付是
从第4天开始算,与社保的报销赔付不冲突。

5、如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0000元。

6、基本险未发生赔付情况下,现金价值的累积如表。

可随时
领取,作为家庭其余费用支出,但保障不变,充分体现“万
能”特点。

7、第4年起,每年奖励120元(2%)进入现金价值。

二、您所需要付出的列举如下:
1、每年支付保费6250元,假定连续支付25年。

事实上,保费的支付非常具有灵活性。

三、平安代理人专业意见:保障与储蓄兼顾,并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有效转移创业初期的人生风险,使家庭生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准。

我和陈刚都是买的这个,阿武、石琢、老柳也一样,相信专业,相信崔卫国。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两者的 较大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 故时止。
8 9
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的保险金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1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4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 报告,告知您保 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 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 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5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6 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 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 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 7 约定支付日 或其后的 60 日内支付, 在您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2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 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安全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份。

“安全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允许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 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 )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 2 )部份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份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
优势:贴心的保单设计,既能保障您创业阶段的风险,又能储备晚年的养老金!
投资理财,合法规避风险!
功能:1账户可任意存取:2中途缓交保费时,保险责任扔有效:3收益高,该
账户每日计息,每月复利;4下有保底利率,稳健投资
说明: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实例:李先生30岁,投保平安智盈人生20万+重疾提前给付15万保险计划+意
外医疗报销30000元+信院每天补贴150元+住院医疗报销每
次9000元+手术费用报销每年30000元。

期交保险费6910,假设连续交费20年;
第1—3个保单年度每年追加20000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高(6%/年)水平情况:。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摘要:“公司”“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保险责任,“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按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余额给付予投保人,“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利益保障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条款条保险合保险合(简称合)所保险合概要、条款、声明、批、人身保险要保(简称要保)、恢复保险合效力申请、体检报告(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及其它约定都是合构成部分合任何条款更改、修订或删除须“公司”总理或总理委托副总理代表“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方有效二条名词定义、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概要”上“保证价值表”所列名称金额二、保险合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开始周年日期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任何贷款利息利息将按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复息计算高幅不能超期流动金贷款利率上浮分十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利息“公司”根据当年商业银行所定二年期储蓄存款月利率复息计算五、到期保险费现值是指次性预付保险费所有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年复利率与“保险合概要”上所计算次性预付保险费利率相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缴付“公司”“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合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保险责任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概要”上所缴费方式向“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宽限期”“宽限期”合仍然有效除根据合九条“不可剥夺权益”二条条款规定处理外逾“宽限期”仍缴付保险费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合失效日起两年投保人可向“公司”提交面申请要恢复合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并获得“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次性缴清合即恢复效力条款并不适用根据合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保险合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申请投保合应将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要保”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如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而收取较高保险费“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比例减少利益给付若投保人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健康证明“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部分及其“利息”次性缴清“公司”核准合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所有保障二、如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而收取较低保险费“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保障则维持不变三、如根据“公司”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不能承保者“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保险费予投保人“公司”并视合从生效但是合签发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条款六条或二项处理七条受益人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分享合“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八条保险合除与退保保险合签收日十四天投保人可以面形式提出保险合“除”申请“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合有效期投保人可以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合周年日”前“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分廿五予投保人“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按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余额给付予投保人若投保人缴费方式“次性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周年日”前“公司”将退还首年保险费分二十五以及“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保险合周年日”以“公司”将退还合当“保证现金价值”以及“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退保”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九条不可剥夺权益、不可剥夺权益选择合有效期及合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面形式通知“公司”作出退保选择“公司”将根据合八条“退保”条款规定处理二、动不可剥夺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缴缴保险费又以面形式通知“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权益选择”“公司”将动采用下列“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合()无论以哪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合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及“贷款利息”仍足以缴付当到期保险费“公司”将动贷款代垫缴保险费使合继续有效()若合当所剩余“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到期月缴保险费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但合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条款仍然适用十条保险合贷款若合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金额不可超当“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分七十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人民币元合有效期“保险合贷款”可随全数或部分摊还息若累积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当“保证现金价值”合即失效而“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但合五条“恢复保险合效力”条款仍然适用十条保险合权益让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切被让他人权益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让须被保险人面及“公司”批方有效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纠纷“公司”不任何责任十二条告知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投保合对“公司”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隐匿、遗漏或有不实声明而足以影响“公司”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公司”不任何给付责任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十四条除外责任除合另有规定外由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合保障围以“公司”不任何给付责任、合签发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以复效日准)不论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杀身亡“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二、骚动、乱或暴动;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公司”只给付当“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合成立日起或复效日起二年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所患疾病;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或其烧产生废所致辐射污染十五条赔申请合有效期如发生赔申请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以面形式通知“公司”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公司”要所赔件若发生身故利益赔申请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权利而所费用由“公司”支付“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利益保障条款合是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终身寿险计划合提供利益保障如下条身故利益给付合有效期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证明“公司”核属实确合保障责任围以“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缴费期“公司”还将从其身故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期满保险费予投保人“公司”对合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次性预付保险费则“公司”亦将退还“到期保险费现值”予投保人身故赔偿金额“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保险费、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身故赔偿金额“利息”将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长以年限对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发生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足岁0%满足岁但不足二足岁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00%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若合被保险人生存至足岁保险合周年日仍然有效“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期满利益金额“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合贷款和“贷款利息”余额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条附加保险合订立及构成附加保险合(简称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主契约条款适用附约若主契约与附约条款有冲突则以附约准附约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成主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二条现金利益给付若合缴费期满日“保险合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现金利益给付“保险合概要”上所“保险金额”分十届被保险人填写并递交“公司”“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选择项利益给付即“保险合概要”页上所相应金额选择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保险合概要”上所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利息根据“公司”所定实际年利率而计算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年期期满止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五十足岁七十足岁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十年若十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止三条年金受领人年金受领人被保险人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若被保险人身故仍有可领年金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年金受领人。

平安万能保险

平安万能保险

平安智盈人生(万能)终身寿险8、大病与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重疾或身故,按"保额"或"当年度保单价值的105%"两者之大给付。

9、部分领取在保险期间内,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领取资金以应付不时之需,每一保单年度内前两次领取免费,每年超过两次,目前每次收取手续费20元。

10、追加保费对于已经支付应交期交保险费且每年期交保险费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客户,拥有追加保险费权利,追加额度为期交保费的10倍;期交保费20000元以上的无追加额度限制,但对于高额追加者,需经平安总公司审核通过。

关于万能险的“初始费用”平安万能寿险客户所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之后进入“保单价值”账户。

所谓“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运作费用。

任何公司的任何险种都具有这一费用,当我们打开所有保险产品标准化计划书时会发现,万能险各年度现金价值(保单价值)比其他险种的现金价值高很多,这说明万能险扣除的费用比其他险种低很多!只不过其他险种的费用不公开。

和其他相关投资产品比较(比如基金),作为长期投资产品,本险的费用也极低。

因为平安公司每年只向…当年度期交保费‟收取,其基数不是总保费,也不是增值以后的…保单价值‟。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算一算万能险初始费用的具有收费额度。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我们当时的规定确定。

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以年交保费1万元,购买平安万能险,计划连续交费20年为例:20年总保费累计交付20万元;20年初始费用累计15100元;持续交费奖励金累计3400元。

平安公司为该客户投资运作20年,累计收取的费用为15100元-3400元=11700元,20年总费用相当于20万总投资额的5.85%,折合每年0.2925%平安万能险同时还规定,停止交费之后便不再收取初始费用,不论该客户投资期为20年、30年或40年,累计费用均为15100元,也是就说,投资期越长,平均每年收取的费用越低!需要说明的是,万能险的初始费用并不是投资期或交费期内平均分摊,而是按逐年递减的方式收取。

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保额自选灵活可变∙投资保底理财方便∙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保障不变∙保单价值透明公开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承保范围和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可获得理赔。

保险金额为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最低保证利率:本产品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日利率为0.004795%。

犹豫期退保:自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其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约:在犹豫期后,如果投保人希望解除保险合同,可以一次领取保单价值。

保单价值计算方法: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责任免除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声明: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李先生,30岁,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累积交费12万元;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

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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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在售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62166加入收藏复制链接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年交,险种类别:万能险投保年龄: 18-60岁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平安智悦人生万能险

平安智悦人生万能险

平安智悦人生万能险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万能险-智赢人生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险种简称:智盈人生险种代码: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智盈人生

智盈人生

智盈人生零.一谈谈智盈人生万能险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我来说一说这个险种。

这个世界就是这样,要么人懂得去利用工具创造价值,要么不懂用法就可能被工具所伤。

平安这个万能险马上要停了,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如果不停的话,假设十年内大多数业务员都是卖这个险种为主的话,十年、二十年后,公司就要面临危机了,赚是赚了,但被坑的客户的愤怒也一定要暴发了。

多数客户根本不球懂这个险种,多数业务员根本不会在客户买之前讲清楚,很明显讲清楚了就没有人买了。

第一:初始费用太高。

旧款的是第一年扣60%,新款的是首年扣50%,这个好说,但其实五年后一直会扣下去,每年扣5%,无论多少年后,居然都还在扣初始费用。

看来这名字取得有点忽悠!第二:保障成本太高。

客户只知道看演示利率,当然以为放得越久,钱越多。

其实呢?哈哈。

我做为一个曾经的专业业务员都被坑了。

当时培训根本不讲是按月按每一千元扣除保障成本。

表面一看一年才一点点钱,觉得很划算,那么多保障。

其实一算。

吓死人了。

按月,就是一年要扣12次。

按千元危险保额就是一万元保额要扣10次。

10万要扣100次,假如你要高保障。

50万。

就是扣50次乘以12个月。

哈哈。

我第二年收到帐单就马上停止交费。

后来新款的改了,改成按年每千元危险保额分年龄扣。

反正就是贵。

买这个险种真正想赚钱的话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买时年龄小;第二:保费交得高;第三:保障设置得低;第四:算到最划算的时候赶紧取出来。

可事实是买保险的人多数得年龄不小、保费都是交6000居多、保障肯定要高、没有人懂算!智盈人生万能险的保险销售员给出的平安官方表格和以下表格差距巨大,为什么呢?问:平安给出的表格是盈利的,钱越来越多,而下表最后是负数。

是盈利还是亏本,关键在表格的几个初始数据。

平安示例表是最佳的购买初始数据,只要和他的不一样,肯定比他的钱少甚至钱为负数。

比如一,平安示例表是20年的,你买的十年的。

由于头几年扣的手续费非常高50%,25%,15%。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智盈人生万能产品介绍

智盈人生万能产品介绍
保单价值
保费构成
每期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对应的初始费用
保单首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至5保单年度
第6至以后各保单年度
智盈人生 6000元以内的部分(年交)
50%
25%
15%
10%
5%
智盈人生 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
5%
初始费用
根据保监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平安将针对客户交纳的保险费按如下比例收取一定初始费用,以支付该产品的运营成本。
部分领取后智盈人生的基本保险金额、保单价值均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1000元
算一算:
客户刘女士,第七个保单年度中,保单价值为6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8万元。
保单价值减少为:60000-20000=40000元
若刘女士决定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2万元,则保单价值和基本保额将如何变化?
养老费用
保险金额=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
最高基本保额
最低基本保额
合同生效1年后 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投保人已支付以前各期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9
22
女性
118
98
81
66
54
43
34
27
期交保险费小于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20倍; 期交保险费大于6000元(含6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5倍,且不得低于12万元。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范本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范本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保全规则〖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1)(以下简称“智盈人生”、“智盈重疾”)〗一、一般保全规则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1.部分领取:1.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当时须未发生保险事故;1.2.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1.3.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1.4.部分领取后的现金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与最近一次结算日扣除的保障成本的3倍二者中金额较大者;1.5.部分领取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追加保险费:2.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时方可追加保险费;2.2.期交保险费6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期交保险费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可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2.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2.4.追加保险费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公司当时的核保规则要求;3.新增附险:3.1.智盈重疾仅可以附加于智盈人生,且其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3.2.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保单价值大于按照当时危险保险金额和年龄计算的主附险的年保障成本的1.5倍时,智盈人生可新增智盈重疾。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平安鸿盛终身寿险条款(平保发154号,2000年11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平安万能保险

平安万能保险

平安万能保险平安智盈人生(万能)终身寿险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 双重保障保额可变, 投资保底理财方便, 持续交费奖励多多, 缓期交费保障不变, 保单账户透明公开温馨提示:1、投保年龄:本险投保年龄为18-55周岁。

2、最少交费:期交保费不得少于4000元;期交保费大于6000元以上者方可追加保费。

3、交费灵活平安与所有万能险客户签订的合同交费期全部为终身,但客户可以缓交或停交保费,也可以过三五年或更长时间之后再继续补交保费等,还可以一次或多次追加保费。

4、保额可调可选择或变更相应的“基本保额”,满足人们侧重保障或侧重投资的不同需求。

5、领取方便客户可以随时领取保单价值金额,可以作为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也可以用作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储备金、养老储备金等(6、本险由,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险种组成,客户也可以只买主险不加重疾。

保险利益简表:保障范围保险利益大病保障给付“保额”或“当年度保单价值的105%”两者之大者,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给付“保额”或“当年度保单价值的105%”两者之大者,合同终止。

当年度保单价值按实际收益复利滚存,客户可以随时支取。

保险利益测算表:以不同年龄男性,选择年交保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基本保额和大病保额都选择12万元为例。

各年龄详细数据敬请下载下边的标准化保险计划书。

不同保单年度保险利益(中结算利率) 投保年龄保险利益科目(男性) 第20年第30年第40年第50年当年度保单价值 113561元 193051元 325569元 540443元21周岁大病或身故保障 120000元 202703元 341847元 567465元当年度保单价值 109256元 184407元 306718元 497397元30周岁大病或身故保障 120000元 193628元 322053元 522267元当年度保单价值 93128元 152128元 247491元 390217元39周岁大病或身故保障 120000元 159734元 259865元 409728元相关提示:1、“当年度保单价值”相当于“现金价值”,是扣除所有费用后,客户随时可以支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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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 )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

(3 )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2 )期间因疾病导致的;(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 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10.3 )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如何交纳保险费4.1保险费的交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

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父费日期父纳以后各期的期父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1 )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2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增加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增加后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我们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如果申请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按照本条款“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的相关约定将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该金额。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4.3期交保险费缓交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 5.6保障成本”的约定收取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4初始费用收取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 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每期期交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第4第6至第1第2第3第11及至510保单年保单年 保单年以后各保保单年 保单年度度度单年度度度超出1250元的部分(季交 方式)超出416元的部分(月交4.5持续交费特别奖励0〜5000元的部分(年交 方式)0〜 、.-2500 元的部分(半年父力式)50%20% 15% 10%5%0〜 -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5%0〜416元的部分(月交 方式)超出5000元的部分(年交 方式)超出2500元的部分(半年 交方式)5% 5% 5% 5% 5% 5%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本条款“ 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2 )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如果本主险合同未增加期交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如果本主险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险费,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归属于第4或之后保单年度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我们也按其2%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5.保单结算5.1单独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结算利率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

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保单价值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在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如果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价值同时按照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额增加;(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5.4保单利息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10.4 )对应的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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