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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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伊州政办[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3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伊州财社字[2001]127号和实际未执行的伊州政发[2002]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伊犁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6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区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2005]19号)和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使原有的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适当提高。

第三条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副省级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各类专家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4年度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武劳社〔2004〕92号)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06-9-25 0:00:00 字体显示:【大】【中】【小】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各有关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的实际情况,对2004年度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一、个人帐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进行调整:(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0.9%调整为1.4%;(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6岁至45岁(含45岁)的,划入比例由1.4%调整为2.1%;(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6岁(含46岁)以上的,划入比例由1.9%调整为2.9%;(四)退休人员划入比例由2.4%调整为3.6%。

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通过市社会保障五保合一电子政务系统记载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的补助比例,工作人员由50%调整为60%、退休人员由60%调整为70%,医疗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对工作人员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5%调整为75%。

属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仍执行《武汉市市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政办[2001]267号)第十四条规定。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0(000)007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
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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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4•【文号】国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5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四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届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乌劳[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乌劳〔2012〕29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为保持在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一致性,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元,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支付比例90%仍维持不变。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次改为多次。

一、二、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100元,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200元,三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500元。

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参与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调整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分级、分段、累加支付”调整为“分级支付”,即在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0%,二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5%,三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0%。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参保单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均属本办法医疗补助对象:(三)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县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纳为。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缴纳。

以后年度每年分别不低于0.2%提高缴纳,最终达到4.5%的比例。

用人单位必须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属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县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纳入县财政专户。

非财政统发工资并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县直单位和省、市驻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由单位按月(季)上缴县地税部门,再由县地税部门划拨到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财政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年初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节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拨付的医疗补助基金数额。

医疗补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22
【实施日期】2001.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2号2001年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00一年一月十日)
为了保证我区各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得划入个人帐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与原件 一致


附件6 证明材 绩效 无 料 工资 表
组织人 事部门 出具
1份
A4
事业单位提供,复印 与原件 件,提供原件核对。 一致


20个工作日 参照《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Βιβλιοθήκη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特殊环节时限
1份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市政府 1份 、编办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附件3
申请材料* 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 基金、离退休费核定 单原件及复印件
国库统发工资表原件 及复印件
参照公务 参公事业 员法管理文 单位还需 件原件及复 提供 印件
全额事业 单位还需 绩效工资表 提供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说明
法人 自然人
交通指引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错误示例 服务对象
附件3
生育收养 设立变更 户籍办理 准营准办 住房保障 消费维权 公用事业 准营准办 投资审批 涉外服务 医疗卫生 检验检疫 档案文物 民族宗教 抵押质押 社会保障 公共安全 医疗卫生 资质认证 融资信贷 农林牧渔 科技创新 安全生产 其他 教育科研 职业资格 证件办理 司法公证 离职退休 年检年审 抵押质押 国土建设 文体教育 公安消防 入伍服役 行政缴费 交通出行 知识产权 死亡殡葬 税收财务 商务贸易 交通运输 知识产权 司法公证 就业创业 婚姻登记 旅游观光 环保绿化 其他 人力资源 招标拍卖 环保绿化 民族宗教 公用事业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村级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1月8日财会[200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一)会计核算原则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公务员大病补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及其家属因罹患特定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

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补贴对象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及其家属,具体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对于特定疾病患者的补贴范围,一般是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补贴标准。

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是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的补贴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大病补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而且报销封顶线也相对较高,能够覆盖大部分治疗费用。

三、申请流程。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申请流程一般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指导和审核。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补贴。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四、补贴范围。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内容。

在特定疾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补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需要转院治疗、购买进口药品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五、政策保障。

公务员大病补贴的政策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面的保障,二是对于特定疾病的认定和补贴范围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公务员及其家属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总的来说,公务员大病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对于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健康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公务员受益于此。

公务员的大病补助标准

公务员的大病补助标准

公务员的大病补助标准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

在工作过程中,一些公务员可能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生活规律不规律等原因导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大病。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国家对公务员的大病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大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大病医疗补助,二是大病津贴。

其中,大病医疗补助是指公务员在患有大病时,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单位将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而大病津贴则是指公务员在患有大病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公务员大病补助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条件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在患有大病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单位将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同时,公务员在患有大病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领取一定比例的大病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公务员的大病补助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务员在患有大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补助和生活补助。

同时,公务员本人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便及时获得大病补助。

最后,公务员在享受大病补助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积极配合治疗,尽快康复。

同时,也要注意预防大病的发生,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工作心态,减少疾病的发生。

总之,公务员的大病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规定的,对于公务员来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积极配合治疗,同时也要注意预防大病的发生,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希望公务员们能够保持健康,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2月18日)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医疗补助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要根据各地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费用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

筹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2%左右,最高不超过4%。

各地确定的筹资比例在2%-4%之间的(含2%和4%),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超过4%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的审批流程图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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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收 申 请 件 责任单位: 行政服务窗口 责任人:张美燕 办理时限:即日 电话:2072307 办理时限:即日 电话:2027822 补齐 当场一次性告 知补齐 理 现 场 初 审 责任单位:行政服务 窗口 责任人:张美燕 办理时限:即日 复 审
材料不齐
通知申请人补充 材料,听取审核 意见。
征收
温馨提示: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上报材料: 1.上级批准在立的文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事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等有效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国库统发工资表。 二、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 2027881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知 单位到医保中 心机关科窗口 按新增单位办 理。责任单位: 机关事业科 责任人:吴秀丽周文齐 办理时限:每月 15 日前
责任单位:窗口收件 责任人:张美燕 办理时限:工作时段 电话:2072307
责任单位:机关事 业科 责任人:吴秀丽 办理时限:30 天 材料 缺失 补齐
电话:2031760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非行政许可流程图人社局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非行政许可流程图人社局

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非行政许可流程图批复较难问题申报单位承办人主管局长局务会局长初审不合格,退回疑难问题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责任科室:医保科3、办理时限:1个月4、监督电话8711453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宗物品采购内部管理权流 程 图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责任科室:办公室 3、 办理时限:3日 4、监督电话:xx各科室提出计划办公室审核主管财务局长审核 班子成员集体研究 财政局审核 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通过县政务公开栏公开 报县监察局备案 县政府审核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内部管理权流程图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初步审核主管领导审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工程项目向社会公示请专家论证听证制定可行性报告报县政府及有关机关审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报县监察局备案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内部财务支配内部管理权流 程 图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责任科室:办公室 3. 办理时限:2周 4、监督电话:xx预算财务科编制年度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申报承办人或经办人请示预算开支项目。

审核财务科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财务科岗位负责人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当日办结。

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局干部职工和监督部门监督,年度做好年终决算。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需领导审批的1、 依据:《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章制度汇编》 2、 责任科室:财务科 3、 办理时限:2周 4、监督电话:xx批准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审批 部门监督 (局监察室)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内部管理权流程图1依据:《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责任科室:办公室3办理时限:2周通知领取批复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审批其他行政权利流程图批复4 4、监督电话:xx申报科室(申报)承办人 (登记、初审)办公室主任 (复审)主管局长 (审核)监督部门 局监察室8711453局长办公会 (审定)县编委会 (批准)投诉、举报 落实、反馈向监督部门备案投诉举报、落实、反馈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利流程图批复 疑难问题1、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 责任科室:劳动关系仲裁科3、 办理时限:15日4、监督电话:xx承办人 (登记、初审)科长 (审定)主管局长 (研究)1、 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2、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3、 办理时限:15日4、监督电话:xx财务部门 审批 承办人 初审科长 审定主管局长 批准申报材料:1、上年度企业年终结算会计报表 2、实行工效挂钩申请3、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企业基本情况表4、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企业方案审批表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利流程图1、 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2、 任科室:工资福利科3、 办理时限:一个月4、监督电话:xx 企业报送方案(提供: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5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5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2009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自治区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医疗补助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并与之相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范围(一)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和市内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每年核定一次,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市内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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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年11月19日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 000〕8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范围是:
(一)市属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市人事部门报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属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医疗补助资金要合理使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本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必须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者。

其人员身份的确定,以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为准。

凡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其医疗补助经费问题。

第五条经费来源与筹资标准:
(一)市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市属事业单位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市本级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市本级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提出预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按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拨付给单位,各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四)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其本级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提取,由其财政根据预算按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拨付给所属单位,各单位应按足额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不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所属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用途和标准:
(一)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在定占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做慢性特殊病种治疗时,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三)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的部分,应包括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

(四)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发生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先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以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80% 第八条医疗补助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业务工作。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遇收支使用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四)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使用医疗补助经费时,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有关规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申报及结算:
(一)本市国家公务员申请使用医疗补助经费,必须是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达不到医疗补助申请标准的不予申报。

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公务员申报享用医疗补助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具体结算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在门诊做慢性特殊病种治疗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达到本人年工资收入40%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料,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累计金额为依据,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以上时,其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患大病住院或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以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并附住院结算单、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经审批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条本市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人事局共同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金,仍按原资金来源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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