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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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金世家(20___)合字第____天津金世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居
间
合
作
协
议
书
天津金世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印制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监制
居间合作协议书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居间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从事的现货和现货交易交收业务介绍客户,促成甲方与客户间签订《客户协议书》 。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约定的委托事项。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
方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而未促成甲方与客户间签订由甲方出具的《客户协议书》的,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3、乙方居间业务范围限于 地区。
二、乙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1、能够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机构;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4、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居间人身份的相关要求;
5、承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6、乙方应具备黄金、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熟悉并认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制度
规则及交易的品种。
三、居间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居间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
居间报酬的金额=居间所属客户产生的净手续费 × % - 各项税费。
手续费=摘牌价(回购价)×产品单位×数量×摘牌(回购)手续费系数
乙方(居间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人):天津金世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北路青年大厦11楼
(注: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规定,居间报酬不得超过甲方手续费净收入扣除各项税费后的100%,否则本协议不予生效。其中“甲方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手续费总额减去交易所收取的部分后,甲方净留的手续费。)
居间报酬支付时间:甲方于第二个月20日前支付上个月乙方应得佣金,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将居间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卡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遇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原账户仍被视为有效。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账户信息变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居间费用的承担
乙方自行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现货交易交收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而无需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守在委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4、甲方保证其已取得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授予的会员资格。
5、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居间成功,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2、乙方有权应邀参加甲方组织的居间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贵金属现货和现货交易交收业务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4、乙方不得自行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不得代替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事宜,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或调拨资金。
5、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6、乙方应保守在为甲方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漏。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8、乙方不得继续发展下级居间人,构成层级居间。
9、乙方在居间活动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遵守甲方制定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规定。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11、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接受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其他会员委托从事居间服务,且不得从事有损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甲方及客户利益及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集中交易场所或经营服务网点等。
14、乙方对外进行宣传的相关内容如涉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或甲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乙方不得擅自发布。
15、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甲方及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的已有客户。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甲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逾期付款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超过10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及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额。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之居间人资格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得的居间报酬,甲方不予支付。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0元以上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乙方为其他贵金属经营公司从事相同或相类似工作的;
(2)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3)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现货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居间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向客户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八、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