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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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个。
其它类塑料瓶盖
增加:其它类塑料瓶盖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参照塑料防盗瓶盖。
检验项目
“垂直载压”作为发证检验项目。
垂直载压不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其它类塑料瓶盖检验项目为相应材质卫生性能全项。
.必备的生产设备
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称量设备、原料混合设备、挤出流延双向拉伸机组、分切机等.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增加: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为: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
增加:聚酯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饮料瓶、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分别抽取.企业生产塑料奶瓶产品时,必须单独抽取该类样品。其它类塑料瓶盖抽样方法参照“塑料防盗瓶盖”。
表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必备的生产设备
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必备的生产设备为:称量装置,工艺参数监控装置,牵引、切割、卷取设施及设备,挤出或压延机组.
.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
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的相关标准为:
相应产品标准、相关卫生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塑料 膜和片润湿张力试验方法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护肤到彩妆,从头发护理到身体保养,各种各样的化妆品满足了人们对于美的追求。

然而,为了确保这些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通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简单来说,它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凭证,是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后颁发的许可证明。

只有获得了这一许可证,企业才能够合法地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那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通则都包含哪些重要内容呢?其一,对于生产场地和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房必须整洁、卫生,布局合理。

生产车间要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消毒设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和微生物滋生。

同时,周边环境不能对生产造成不良影响,要远离污染源。

其二,在设备方面,企业必须配备符合生产要求的先进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生产设备的材质也要符合相关标准,不能对化妆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其三,人员素质也是关键因素。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健康检查,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同时,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其四,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必须严格把关。

企业要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原材料,并对其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原材料的储存也要符合规定,防止变质和污染。

其五,生产过程的控制至关重要。

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要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其六,产品的质量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对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

其七,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生产许可证通则2016

生产许可证通则20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 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通那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那么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标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那么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当企业申请受理和局部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当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含审核资料、核查现场与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有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与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与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习惯,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有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能够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与与申请生产的食品有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

要紧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公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附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 不得缺失。

4.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审核申请资料4.4.1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核查厂区环境。

生产许可证通则(DOC41页)

生产许可证通则(DOC41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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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前应理解掌握本通则,按照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二)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三)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第七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五)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十一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五)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五条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发证的,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

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

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第十八条由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九条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条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

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三条延续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抽样单及封条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免产品发证检验的,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抽样。

第二十四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发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1份寄送企业,2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质检总局。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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