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市公司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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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证券投资行为,防范因个人投资等导致之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从而尽可能防范内部不当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制止和惩处相关不当行为。

第三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在该申报范围内的证券投资行为采取申报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利害关系人,至少包括以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必须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如下:1. 。

2. 。

3. 。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及投资情况,不定期更新必须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列表,并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申报要求,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其负责人予以申报。

部门负责人每月末将各从业人员申报之前述变更信息汇总报告至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处。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管从业人员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的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保管期不低于10年。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有如下行为:1.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2.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3.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4.与基金或投资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5.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6.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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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证券市场上自行买卖或委托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合法合规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造假或者发布虚假的信息;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市场操纵行为;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他人账户等方式操纵股票交易,不得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5.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他投资者账户进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禁止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前及特定时期内禁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市场操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以任何不实、误导性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预期;2. 利用巨额交易、专用账户等手法影响股票市场价格;3. 利用虚假交易、转让股份等方式操纵股价;4. 利用公告、推送消息等途径操纵股价。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他人账户等方式操纵股票交易,不得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他投资者账户进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一、董监高股票买卖简易手册如下1.将买卖计划书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是否在窗口期或短线交易期)2.买卖(买多少无限制,卖就有25%或其他限制)3.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秘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制定网站公告。

4.当然,如果买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或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该办法办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证券法(1)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请求收回其所得利益。

(2)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74条和7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规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1)申报义务《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禁止和限制转让《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所持的股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董监高在特定期限内可以限额转让的规定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成果。

我国2005年之前老《公司法》曾经完全禁止董监高在任职期间转让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⑨]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买卖所属公司股票作出了以下规定:1.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规则》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对《公司法》申报规定的具体化。

2.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规则》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2)董监高离职半年内;(3)董监高承诺的期间内;(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证券类必备)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证券类必备)

XXXXXXXX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

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三)利益一致性原则。

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

(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第五条公司合规风控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

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

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核心人员的买卖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首先,上市公司核心人员指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技术人员等具备重要决策权或核心技术能力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买卖行为对公司的运作和股价波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他们的买卖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核心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和限制:1.信息披露:核心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备相关信息,以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核心人员严禁利用自己了解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禁止操纵市场或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

3.交易限制:核心人员在公司发布财务报告的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期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敏感时期内,一律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4.预先披露计划:核心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制定详细的买卖计划,并提前进行预先披露,以便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买卖动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持股期限:核心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应设定一定的持有期限,以避免频繁买卖对市场造成冲击,并加强其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注。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限制核心人员的买卖行为,可以防止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减少市场操纵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一制度的执行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执法,同时也需要核心人员的自觉遵守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只有有效地实施上市公司核心人员买卖规则,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制定,2017年2月15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新增股份发行上市、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一、新增股份发行(一)公告发行核准结果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发行核准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二)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登记申请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过户、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高管人员的行为举足轻重。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高管人员不仅需要为公司的利益负责,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中,高管人员对于股票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的背景、原理和具体要求。

一、背景和原理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以及避免高管人员因为其地位的便利性而获得不平等的交易优势和利益。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内部信息进行的购买或销售股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还可能对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章。

二、具体要求1.买卖股票的禁止期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确定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首次公开前不得买卖股票。

这意味着高管人员需要在重大事项公开前,禁止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一旦重大事项公开,高管人员需要依法进行公告后方可恢复买卖行为。

2.报备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督高管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我国还强调了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股票前,需要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并在之后的交易日进行公告,以确保买卖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高管人员,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职等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管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股东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三、对公司的影响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对公司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规定的实施可以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高管人员的买卖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高管人员频繁买卖股票,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引发市场的不稳定性。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高管人员是上市公司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他们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高管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存在着差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和意义禁止性规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行为限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防止操纵市场:高管人员作为公司内部人,他们掌握着大量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从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对市场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性规定可以限制高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减少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2.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禁止性规定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高管人员在遵守禁止性规定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这将有助于公司及时披露关键信息,提高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

3. 维护投资者利益:禁止性规定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获取激励性利益,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可以减少不当利益输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和限制禁止性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限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交易时机限制:禁止性规定对高管人员的股票交易时机进行了限制,通常规定在公司公布财务报告前、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以及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高管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这样可以确保高管人员不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损害市场公平性。

2. 报备和披露要求:禁止性规定要求高管人员在进行股票交易前进行报备和披露。

高管人员需要向公司和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股票交易计划或交易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披露。

这样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避免不当的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简介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告的一种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获取和公开重大事项信息,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文件目的本文件旨在详细介绍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以帮助交易所、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该制度,并准确执行和遵守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定义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明确的定义。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公司重大投资或收购- 公司主要业务的变更- 公司净利润变动超过一定幅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公司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等重大法律事项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后,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告。

报告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或在线提交报告等形式,具体要求应查阅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重大事项的性质和发生的背景- 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程度-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方案- 其他可能影响市场行情和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违规处罚如果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重大事项,交易所将会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和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

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总结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该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和市场提供准确和透明的信息,以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以上是关于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简要介绍和要求。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制度

【案例2】甲公司,已经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1)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再增持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应当先购进3%,在持股10%时依法完成权益变动披露,然后再增持另外2%。

(2)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直接受让该5%股份后,在持股12%时完成完成权益变动披露。

考点39:要约收购(★★★)(P281)1.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股东发出要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提示1】要约收购仍然属于“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但并不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进行。

【提示2】要约收购可以分为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1)部分要约是收购人只愿收购被收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全面要约是收购人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不论部分要约还是全面要约,均是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

【提示3】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要约收购,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2.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1)提示性公告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提示】要约收购的发出,无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事前核准,也不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告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预受要约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8年案例分析题)(4)股份的购买①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拟收购的数量/预受股份的数量)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3.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窗口期):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拥有多个证券账户、新增或新设
证券账户的,应及时将全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结算
” 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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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市公司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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