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购销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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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桥梁建筑工程水泥购销合同(3篇)

桥梁建筑工程水泥购销合同(3篇)

桥梁建筑工程水泥购销合同(3篇)桥梁建筑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精选3篇)桥梁建筑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1供方:_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购销产品1、名称:_____________2、强度等级:_________3、生产厂家:_________4、商标牌号:_________5、数量(吨):__________6、单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由双方协商变更价格。

7、总金额:(人民币:______元):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符合gb175-99国家标准。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

四、交货验收: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以双方抽取实物试样或以卖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无抽样封存的,以生产厂家封存样为检验依据。

六、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

八、运输方式及到站费用:_________。

九、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共同磋商完善。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桥梁建筑工程水泥购销合同篇2甲方:地址:电话:传真:乙方: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水泥买卖事宜,兹签订本合同如下: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甲方自20__年4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0日止,按下表所列产品、等级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当市场上该产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可协商调整。

个人买卖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个人买卖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个人买卖购销合同纠纷案例首先,让我们考虑以下合同纠纷案例:案件名称:个人买卖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件双方: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案件背景: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准备购买装修材料。

乙方是一家建材公司,专门出售装修材料。

双方达成书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装修材料,并约定供货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其他细节。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装修材料,导致甲方无法按时继续工程进展。

由于甲方的工程进度被延误,甲方不得不与其他供应商重新协商,以确保工程能按计划进行。

这造成甲方额外的费用支出和工期的推迟。

案件纠纷: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包括合同违约金以及工期延误所带来的损失。

案件分析:根据上述案件背景,我们可以看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装修材料,导致甲方无法按时继续工程。

这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并对甲方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件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装修材料,违反了其供货义务。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带来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案件分析和法律规定,建议甲方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合同违约金,并提供详细的证据,以证明额外费用和损失的产生和计算方法。

2.要求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3.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可以考虑与乙方进行协商,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降低合同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进行其他适当的补偿。

结论:在个人买卖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甲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支付合同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个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使用。

此外,如果纠纷发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方建文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建文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建文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藏01民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索朗卓嘎拉姆永青措姆【审理法官】索朗卓嘎拉姆永青措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建文;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当事人】方建文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当事人-个人】方建文【当事人-公司】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代理律师/律所】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次仁仁青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勇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次仁仁青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勇次仁仁青【代理律所】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建文【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自治区拉萨警备区【本院观点】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现金支票存根虽为复印件,但票据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份证据能够证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方建文支付涉案工程款300 000元;企业信用报告虽为复印件,但经本院在全国企业信息系统管网查询能够证明刘秉昌系该公司的总经理,故该份证据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

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拉萨警备区从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款、水泥款共计256 610元,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建文是否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二、拉萨警备区应向谁支付剩余工程款469 28。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

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

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

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最高法院:12条认定“挂靠”与“转包”裁判意见1.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没有劳动雇佣关系,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但发包人在与名义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就已经明知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为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森公司以其分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3月17日、3月27日与张文茂、彭海亮、谭凯、侯佳明四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内容分栋转包给张文茂等四人施工,且该四人业已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任务,表明张文茂等四人是实际施工人。

综合张文茂等四人与成森郴州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时间,该四人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当天即已向盛名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该四人参与合同前期洽谈等事实来看,张文茂等四人实质在成森公司与盛名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参与案涉工程,盛名公司对此是知晓的,亦与盛名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相对应。

张文茂等四人与成森公司或成森郴州分公司未形成正式的劳动雇佣关系,故一审判决综合认定,张文茂等四人借用成森公司资质承揽盛名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理据充足。

索引: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

2.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若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所签协议无效,反之则协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用资质所签合同无效系针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并未涉及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依据(3篇)

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原告:李某(男,28岁,某市某区人)案件来源:某市某区公安局报案案件时间:2022年2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案件事实:2022年2月15日,原告李某在某市某区某街道与被告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张某持械将原告李某打伤。

经鉴定,原告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原告李某向某市某区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件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张某故意伤害原告李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二级,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争议案件法律文书(3篇)

合同争议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略)原告:(略)被告:(略)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的建立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略)。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商品/服务)等,乙方支付相应价款。

(二)合同履行情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向乙方提供了(商品/服务)等。

乙方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具体争议事项)产生了争议。

(三)争议产生的原因(具体阐述争议产生的原因,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等。

)二、争议事项1. 乙方是否应支付剩余价款;2. 甲方是否应退还部分价款;3. 双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4. 合同解除与否;5. 争议解决方式。

三、原告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剩余价款(具体金额);2. 请求法院判决甲方退还部分价款(具体金额);3. 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承担违约责任;4. 请求法院判决合同解除;5. 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被告答辩(一)关于乙方支付剩余价款乙方承认已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但认为(具体理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支付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甲方退还部分价款乙方承认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认为(具体理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退还部分价款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违约责任乙方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违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合同解除乙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

(五)关于诉讼费用乙方认为,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法院审理(一)关于乙方支付剩余价款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剩余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对策论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对策论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分析与对策摘要:分析建筑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现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件防范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防范与对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04-02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企业体制多元化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已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运转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

本文通过有关文件和大量报刊有关报导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评析和相应对策。

一、建筑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现状(一)经济案件类型较多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深化改革、生产经营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由此导致企业经济纠纷也呈现多样性。

除了建筑材料购销、加工承揽、借贷等常见的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如总包与分包经济纠纷、资金紧张导致经济危机转嫁纠纷、建设方诈骗案件、建设方违约纠纷、建筑物质量纠纷、投融资纠纷、贷款担保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一般建筑施工经济纠纷案件标的数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三)工程款拖欠与三角债较多虽然建设部《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下达五年,但带资施工情况在业内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引发的诸如三角债、劳资纠纷等,并由此产生连带责任的经济案件屡见不鲜,如广东某市二建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以低价带资承包工程,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人工资外,还赊欠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款,结果某建筑商与林某发生争执和打斗,造成重大案件。

(四)隐性损失大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的隐性损失不可估量,由于企业领导人缺少法律意识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后丧失了追索权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拖欠工程款挂在企业帐册上,作坏帐、呆帐待处理的屡见不鲜;企业应收拖欠工程款和项目经理应上交款居高不下。

有的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判,以抵债形式拿回来放在仓库里的那些销售不畅、以帐面价格计的物品,从经济角度来说是十分惊人的。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篇一: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法律事实分析(3篇)

案例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事实分析1. 合同关系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的定义,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2.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违约行为。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4. 违约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履行期限的延误、货物短缺、增加采购成本等。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具有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院最新判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高院最新判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高院最新判例: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其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整理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原载《小甘读判例》,转自:法客帝国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承建项目相关事宜,项目部的负责人由承包人任命,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有关民事行为,项目部负责人因此对外签订合同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

2.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具有代表承包人的“表象”,该负责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承包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与设立的项目部的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人。

(注:上述裁判要旨系编者根据生效判决理由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下文判例对照参考。

)李桂东与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成敏、袁宪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鞍民三初字第13号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00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5号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效裁判合议庭法官:高珂、汪国献、苏戈生效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成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宪国。

生效判决结果: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200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鞍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桂东钢材款及违约损失560万元;三、驳回李桂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情况: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2月23日,圣达公司与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案例1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仅供参考)二00八年二月1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有很多种,建筑工程合同也是其中的一种,因建筑工程合同产生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因此闹上法庭,如果是作为被告,要提出答辩状,向法官陈述事实,维护己方的清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2010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

法律案例讲课直播内容(3篇)

法律案例讲课直播内容(3篇)

第1篇直播时间:2023年X月X日 20:00-22:00直播平台:XX直播平台直播内容:尊敬的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法律案例讲课直播。

我是你们的法律讲师,XX。

今天,我们将一起深入剖析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通过案例的学习,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1. 乙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供货,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向甲公司供应货物;(2)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一)增强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掌握证据收集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甲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为其胜诉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案件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案件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案件案例名称: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案件案例介绍: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有时候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纠纷。

本案例将以一个涉及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的案件为背景,详细介绍事件的经过及相关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政府计划修建一座高层商品房项目,由A建筑公司获得承包权限。

为了确保该工程质量,A公司选择了B材料公司作为供应商,购买建筑用钢材料。

然而,随着工程的进行,一系列质量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发了工程材料质量纠纷。

1.时间:2010年3月细节:A公司与B材料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约定了建筑用钢材料的数量、质量要求和交付时间。

细节:B材料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将一批建筑用钢材料交付给A公司。

3.时间:2010年7月细节:A公司开始使用B材料公司提供的建筑用钢材料,并进行施工工作。

4.时间:2010年9月细节:A公司发现使用的建筑用钢材料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经检测,其强度不符合合同要求。

5.时间:2010年10月细节:A公司联系B材料公司,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建筑用钢材料,并要求赔偿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额外工程费用和损失。

6.时间:2010年11月细节:B材料公司拒绝更换建筑用钢材料,并表示该质量问题与他们无关,坚称其提供的钢材料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细节:A公司与B材料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程质量纠纷未能解决。

律师的点评:本案例涉及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纠纷,其中A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商,B材料公司作为材料供应商存在权益冲突。

针对这一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处理:首先,需要核实合同中关于建筑用钢材料质量要求的约定,并进行质量检测以确定实际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发现实际强度不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可以要求B材料公司进行更换,并向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质量问题引起的额外工程费用和损失,A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是由于材料质量问题所导致的。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控告人:被控告人:控告请求:控告事实与理由:...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此致控告人:年月日。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在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发生这样的合同诈骗事件之后受害方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就需要先写一份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建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下面有关的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建筑工程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书▲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控告请求: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 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 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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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购销合同纠纷案
2008年4月17日,原告戴X(作为供方)与被告唐金龙项目部(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螺纹钢给该项目部,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以需方电话或者书面通知为准,供方需保证螺纹钢是正规大型钢厂产品,公差符合国家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钢板级螺纹钢供应到场后,需方从外观、公差、物理性能等方面组织验收,所有品种必须符合标准,如验收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将不合格产品运出场外,并在需方允许的时间内重新供应到施工现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有权不支付货款;交提货地点为供方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按照国家钢材理论标准计算合理损耗;由双方商定计算方式及期限;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比较频繁,应按当日市场价为参考;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的产品、数量及时发货,供方接到需方供货通知三天需到货;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4月17日至2009年12月30日。

该合同原告在供方处签名,需方处签名为“唐金龙(唐建树代)”,并加盖唐金龙印鉴和“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2#、3#、4#楼章”)。

合同订立后,唐建树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欠条,载明:今差欠原告中南世纪城所供钢材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358000元),并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1#、4#楼章”)。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建树进行了调查,唐建树陈述,其
在中南世纪城工地负责收材料,当时钢材高峰期别人不肯送货时,请原告送的货物,原告送的钢材均由其收货后用于中南世纪城工程项目,最后将签字的送货单收回去集中销毁后,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工地上与别人签合同都是使用项目部的章。

【案件焦点】
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XX 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是否能够对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持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由于印文已经明确印章特定用途,需要衡量该证据是否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要件不成立。

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作为该合同的需方签订人未能证明其得到被告的授权,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院认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

二、原告所持的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因印章上已明确注明“债务无效”,原
告遗漏了作为勤谨理性的人本来可以发现并予以核实的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无过失,且原告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X要求被告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000元的诉讼请求。

戴X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据以主张被上诉人应付货款所提供的证据为盖有“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1#、4#)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印章的合同与欠条。

因该印章中印文已明确其特定用途,并特别标明“债务无效”,故该印章不应当在订立合同、设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中使用。

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以及出具欠条得到被上诉授权或认可的情形下,该合同与欠条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效力。

而且,上诉人也未提供送货单及因供货开具的发票等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货款的事实因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语】在建设工程购销合同中,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只
能用于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财物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该合同不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戴X持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XX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该合同和欠条不能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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