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分部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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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三节阶段验收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2、当工程具各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开展后续工程施工。

3、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到达一定关键阶段时(如根底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开展阶段验收。

5、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开展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开展蓄水安全鉴定。

6、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开展。

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7、水电站机组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24h、.由于负荷缺陷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到达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8、泵站水泵机组启者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开展。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d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9、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投入使用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初步验收。

不开展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1、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主要隐蔽单项工程)。

2、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及申请报告,在10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对小型水利工程视工程情况可与分部工程同步验收。

3、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工程相关资料、合同工程工后验收鉴定书和申请报告,在15日内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在阶段工程完成后,达到阶段验收的工程条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15日内组织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5、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要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6、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程审计、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竣工资料整编完成后,并经蓄水检验、工程试运行后,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在90天内进行工程技术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7、县级工程验收由富源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工程验收条件、验收时限、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8、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20日内由项目法人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各类水利工程的验收规定

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各类水利工程的验收规定

闸墩和闸基
检查闸墩是否有裂缝、沉降等现象,闸基是 否稳固。
消能防冲设施
检查消能防冲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满足设计 要求。
泵站工程的验收规定
泵房和机组
检查泵房结构是否安全可靠,机组是否正常运转。
进出水管道
检查进出水管道是否畅通,有无渗漏现象。
电气设备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接地保护是否可靠。
水电站工程的验收规定
适用范围
水利工程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 的验收工作。
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 、闸门等。
03
各类水利工程的验收规定
水库工程的验收规定
01
02
03
坝体工程
检查坝体是否存在裂缝、 滑坡、沉陷等现象,坝面 是否平整,排水设施是否 完好。
库岸和库底
库岸是否稳定,库底是否 有淤积,库区是否存在渗 漏。
堤防工程验收案例分析
总结词
重点关注防洪能力
详细描述
堤防工程验收需重点关注其防洪能力,对堤身填筑、护岸工程、穿堤建筑物等关 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测和运行试验。验收过程中还需对堤防的排水设施、防汛道路 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防洪要求。
水闸工程验收案例分析
总结词
关注闸门启闭与结构安全
详细描述
水闸工程验收需对闸门的启闭和结构安全进行重点关注。验收过程中需对闸门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进 行启闭试验。同时,对闸墩、闸室等结构物进行详细检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泵站工程验收案例分析
总结词
注重设备运行与工艺流程
详细描述
泵站工程验收需注重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工艺流程的合理性。验收过程中需对水泵机组、辅助设备等进 行全面检测,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对泵站的工艺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满足设计 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一、验收管理的主体1.1 验收管理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1.2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1.3 验收工作应由验收组成员组成,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水平。

二、验收申请2.1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设备设施验收等。

2.2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支付证明、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支付证明、项目竣工报告等。

三、验收程序3.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3.2 检查和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与施工实施的一致性、施工质量与工程质量要求的符合程度、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情况等。

3.3 检查和审核完成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验收结果4.1 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4.2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3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5.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2 如果发现验收合格的项目存在问题,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6.1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供水设施、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

6.2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要求(水务局)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要求(水务局)

水利工程验收及归档规定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一、分部工程验收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条、第5.2.3条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参见附件一。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二。

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三。

三、单位工程验收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条、第5.2.4条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格见附件四。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五。

四、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附录B的要求,参见附件六。

五、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编,其整编要求参见附件七。

六、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八。

七、合同工程完工结算的建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清单由施工单位编制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经审计后再办理合同工程完工结算。

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的编制要求参见附件九。

八、工程交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具体工程交接办法参见附件十。

九、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参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内容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内容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验收效率,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二、验收机构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由水利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验收范围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水库工程:包括大坝、闸门、溢洪道等。

2. 水利灌溉工程:包括灌溉渠道、水泵站、灌溉设备等。

3. 水利排涝工程:包括排涝泵站、排涝渠道等。

4.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河堤加固等。

5. 水文监测设施验收:包括水位测量、降雨监测等设备。

6. 其他相关水利工程验收项目。

四、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向验收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验收资料审核: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3. 现场勘查:验收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4. 验收报告编制:根据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的结果,验收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合格、不合格或应予改进的情况进行评定。

5. 验收结论确认:验收机构将验收报告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

6. 收费及证书颁发:如工程验收合格,验收机构收取相应的验收费用,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五、验收标准水利工程验收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定。

验收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3.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4. 工程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 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六、验收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并配合验收机构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

2. 验收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定,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

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整体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七条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职责,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九条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通航建筑物工程通航验收等。

第十条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验收要求;(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三)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四)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五)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通过相应的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六)大中型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一、工程验收监督管理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5、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6、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7、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9、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二、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验收时间水利建设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七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时,应明确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抓紧组织处理有关问题,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其管辖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九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应进行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除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外,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加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验收主体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引言:水利工程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是十分必要的。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探讨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以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原则,注重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估水利工程的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水电站、渠道、泵站等。

二、主要内容2.1 验收标准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基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进行,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制定不同的验收标准,例如水库的验收标准应包括大坝的稳定性、水闸的运行可靠性等。

2.2 验收程序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工程竣工报审、现场检查、试验验证和技术鉴定等环节。

验收程序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合理的安排,注重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估。

2.3 验收要求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应包括工程基础和结构的稳定性、工程设施的可靠性、工程运行的安全性等方面。

验收要求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2.4 验收机构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机构。

验收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2.5 验收结果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的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并颁发相应的质量验收证书。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水利)

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水利)

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水利)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水利)1. 总则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等工程。

1.3 验收目的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 验收组织2.1 验收组织形式水利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施工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和重大验收。

2.2 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2.3 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负责工程验收的具体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编制等。

3. 验收程序3.1 施工验收施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3.2 阶段验收阶段验收在工程重要阶段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3.3 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针对水利工程中的各个单位工程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3.4 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针对水利工程中的各个分部工程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3.5 合同工程验收合同工程验收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3.6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且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后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3.7 重大验收重大验收针对工程重要部位或关键环节进行,主要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4. 验收内容4.1 资料审查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查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

4.2 现场检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基本要求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施工验收行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三、施工验收的组织与实施(一)施工验收的组织1. 施工验收应当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 项目法人应当成立施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施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二)施工验收的实施1. 施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2. 施工验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进行:(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4)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5)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6)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3. 施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2)工程进度;(3)工程投资;(5)安全生产;(6)档案管理。

四、施工验收的程序(一)单位工程验收1.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

2.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组织。

3.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质量评定;(3)工程进度;(4)工程投资;(5)环境保护;(6)安全生产;(7)档案管理。

(二)单项工程验收1. 单项工程验收应当在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

2. 单项工程验收应当由施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组织。

3. 单项工程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质量评定;(3)工程进度;(4)工程投资;(6)安全生产;(7)档案管理。

(三)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标准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标准?1.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是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合同项目工程竣工(交工)验收的根底。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当合同项目施工到达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等),在开展阶段(中间)验收前,业主或监理机构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小组,主持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单元工程验收根底上,按有关规程和标准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3.分部工程验收前,承包商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分部工程的竣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变更说明。

(2)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3)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4)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5)承包商对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的资料。

(6)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7)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上述验收资料需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资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编写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概况,其中包括施工条件等。

(2)施工依据。

(3)施工概况,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测量放样、开挖爆破、锚杆锚索、混凝土浇筑等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质量评价,包括对单元工程的检测试验成果分析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质量自评结果(6)完工工程量清单。

(7)尾工项目清单。

5.承包商在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和施工报告编写之后,即向业主或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施工报告和全部验收资料。

6.业主或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商的验收申请之后,应及时做好对资料的再审查,组织联合验收组开展现场检查,并主持开展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7.联合验收组开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建筑物部位、高程、轮廓尺寸、外观是否与设计相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五篇)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五篇)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由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报批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____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____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____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查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____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____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二)1验收程序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____、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____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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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分部验收规定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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