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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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公司: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和你方就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且你方要求承包人须提供履约保函。
我方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你方的要求和承包人的申请,接受该承包人委托,作其保证人,为其向你方出具履约保函。在此,我方特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1.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元(¥.00元)整。本保函担保金额将随承包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2.我方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3.本保函的有效期间:自起至止。
4.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公章且你方的任何索赔通知不应迟于年月日送达我方。
5.你方应凭本保函原件及上述索赔通知向我方索赔。
6.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直接且连续的,《履约保证担保条款》(加盖骑缝章)是本保函的组成部分,与本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保函失效后请你方将本保函退回承包人交我方注销。
保证人:四川一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保证人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8号8楼
邮编: 610061
电话:(028)66189888 传真:(028)86621488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
(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2010年月日
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担保条款
一、履约保证担保的定义
本条款所称履约保证担保,是指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证人)接受承包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以下称受益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下称保函),如被保证人没有就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履行除保修条款以外的义务,则由保证人按保函约定,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是保函的主合同。保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三、保证担保范围
在保证期限内,被保证人发生违约事故,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保证人依据主合同和保函的约定,在保函金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或继续采取措施履行主合同。保证人在保函项下承担保证责任,所赔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保函总金额。
四、违约事故的定义
违约事故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除保修条款以外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事件。
五、除外责任:
保证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保证责任:
1.因受益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的;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变更主合同条款增加保证人责任的部分;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将主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4.若被保证人因保函生效之前的原因而导致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将不承担保证责任;
5.依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受益人与被保证人的另行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
分或全部义务的,保证人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6.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致使被保证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被保证人不能预见或者无法避免并且不能控制的事件,包括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等;
8.因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主合同工程以外的损失;
9.受益人和被保证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六、保函金额
保函金额最终以保函记载金额为准。
七、出具保函
被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对其的资信审核,与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合同,并办理完成其他担保手续后,保证人出具保函;换开新保函的,应按原来的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八、保函的履行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其他规则
1.保函失效
保函在下列情况下自行失效:(1)保函期满;(2)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函终止
在保证期间,因受益人单方面终止主合同,保函的效力自动终止。
3.权益丧失
如果受益人采取欺诈手段索赔,或被保证人与受益人恶意串通企图在保函项下获取不当利益,受益人将丧失其在保函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证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由受益人负责赔偿。
4.合理查验
保函生效后,保证人有权对被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开发建设进展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保证人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
5.重复保证
在保函的保证范围内,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证存在,不论是否以被保证人名义投保,本保证人仅按其保证金额与重复保证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权益转让
若保函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证人是否已赔偿受益人,受益人或被保证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受益人或被保证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证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证人向责任方追偿。
7.保函注销
履约保证期结束,被保证人须将履约保函从受益人处取回交还保证人注销,保证人收到被保证人交还的履约保函后,无息返还反担保保证金。
8.争议处理
受益人、被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一切有关保函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应向保证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条款的效力
本条款作为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函的组成部分,与履约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