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法人的面纱
公司治理案例10
第十章集团治理:揭开法人的面纱【案例10-1】合资企业中的非股权控制中日合资天津富士通天电子有限公司是由日本富士通天株式会社持股60%、天津真美电声器材公司持股35%、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持股5%组成的合资企业。
日本富士通天株式会社不仅承担了合资企业绝大部分资金需求,而且包销合资企业的全部产品,为合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结果合资企业在资金、销售渠道、技术等方面严重依赖日方母公司,自己没有销售渠道,也不设立研发部门,因而在运营上不得不接受日方的控制。
中美合资津美公司的情况也如此类似,津美公司50%的资金由可口可乐公司提供,技术全部来自可口可乐公司,主要来源于可口可乐公司设在日本的一个科研机构,津美公司的许多重大决策也是在可口可乐公司的支持下作出的,津美公司的各品牌产品通过可口可乐公司设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络进行生产和销售。
------资料来源:来自南开大学课题组对天津开发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的调查,调查结果在2001年11月24-25日公司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
【案例10-2】萨洛蒙诉案公司法史上,英国的萨洛蒙诉案,可以说是为股东牟取法外利益开了先河。
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
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
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
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doc
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内容提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已近一周年,其中诸如降低注册资本数额、证券内容剥离等若干修订的内容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为公司建立改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顺应了。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要数引入了两大法系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写入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已趋于完善。
关键词[法人有限责任]自1988年《民法通则》引入法人概念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国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设立起来,因法人一章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缺少规范性的限定,各类投机风靡一时的“皮包公司”应运而生,这极大扰乱了经济秩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翔实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机构的设置、股东未足额出资及出资后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但对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依托,对债权人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明确,为股东以公司之名实行利己之实提供了空间,使得公司安全交易及债权人无法保障。
2006年《公司法》明确了此制度,下面就《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略作阐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我国延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郑雅方【摘要】刺破法人面纱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例外原则。
它肩负着衡平正义、公平与效益的基本作用。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该项原则早有认定,但却迟迟缺乏合理而权威的适用标准。
尝试介绍美国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美国在该领域不仅具有创始性的地位,还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规则适用作借鉴。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is a basic exceptional principle in the corporation law. It is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and benefits. This principle has been recognized by Chinese corporation law for several years. However, there are quite few appropriate standards to adjust and apply the principle. In this paper, it introduced American legal rules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d the standards are reasonable and valuabl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Chinese relevant legal rules and standards could be analyzed and improved better.【期刊名称】《科技创业月刊》【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118-120)【关键词】刺破法人面纱;公司法;资本不足【作者】郑雅方【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但这种原则并非永恒不变。
集团治理之揭开法人的面纱
集团治理之揭开法人的面纱集团治理是指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有效地分配权力和责任,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在集团治理中,法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管理和经营的实体。
然而,法人背后的实质是什么?本文将揭开法人的面纱,探讨其在集团治理中的作用和问题。
首先,法人的意义在于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一个集团公司中,法人是法律的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存在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并且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合同权利和行使权力的能力,可以与其他主体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
法人在集团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管理层和股东大会之间建立了桥梁,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行。
其次,法人的存在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人往往是由管理层统一代表行使权力的实体,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管理层往往只在一部分股东大会上报告信息,忽视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股东权益的受损和公司治理的不完善。
其次,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利益可能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
例如,管理层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的长期发展。
再次,法人的存在对于信息披露和监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法人的独立性会增加监管成本,因为监管机构需要维持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监督。
此外,法人的存在也容易成为公司的避税工具和资产隐匿的渠道。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应该加强对法人的管理和监管。
监管机构需要对法人的独立性和职责进行规范,避免将其作为资产隐匿和避税的工具。
另一方面,公司应该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管理层应该向所有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股东环境下的监督和董事会的独立性,确保法人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共同性。
在集团治理中,法人的存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法人,可以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公司的运行。
然而,法人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和监管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法人的管理和监管,并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十三讲集团治理揭开法人面纱课件
80%
保护投资者利益
法人面纱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 和股东的利益,防止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降 低投资风险。
100%
维护市场秩序
法人面纱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 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市场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80%
促进经济发展
法人面纱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 基石之一,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 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
随着监管环境日益严格,集团 企业需要应对更多的合规要求
和监管压力。
风险与挑战的应对策略
02
01
0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降低财务风险和组织风险。
加强合规管理
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降低合规 风险。
优化战略决策机制
通过科学合理的战略决策,降低战略风险。
风险与挑战的应对策略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保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 完整,提高公司透明度,便于 投资者监督。
02
法人面纱的概念
法人面纱的定义
法人面纱是指法律上将公司视为独立法人,具有独 立的人格,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
公司作为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和权 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通过出资或转让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股权,但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股东不能直接 支配公司财产。
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分类
1 2 3
股东无偿或低价转移公司资产
当股东无偿或低价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法 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股东 的责任。
股东过度控制公司
当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导致公司决策违背公司利 益时,法院可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案例
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案例咱先来讲讲啥是“刺破公司法人面纱”。
简单来说呢,就是一家公司就像一个人似的,有自己的独立身份,股东把钱投进去,公司去做买卖,一般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欠了钱,就用公司自己的财产还,不会牵连到股东的私人腰包。
但是呢,有些股东就想耍小聪明,利用公司这个壳来做一些不太地道的事儿。
这时候呢,法院就可能会挥动“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这个大宝剑,让股东不能躲在公司背后,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说有这么个例子啊。
有个小公司,叫酷玩科技公司,专门做一些新奇的小玩意儿。
老板老张呢,是大股东。
这个公司表面上看着挺正规的,有自己的办公室,还有一帮员工忙前忙后的。
可是老张这人啊,动了歪脑筋。
酷玩科技公司和一家供应商签了合同,要进一大批原材料来生产新产品。
供应商按照合同把价值好几十万的原材料都送来了,可酷玩科技公司呢,拿到东西后,把大部分原材料偷偷转给了老张自己新开的另一家公司,而且这个酷玩科技公司的账上根本就没什么钱,钱一进来就被老张以各种奇怪的名义转到自己口袋里了,像什么“咨询费”啊,“服务费”啊,可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些服务。
然后到了该给供应商付款的时候了,酷玩科技公司就耍赖皮,说没钱。
供应商就很生气啊,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调查,发现酷玩科技公司就是老张用来坑蒙拐骗的一个壳子,老张完全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公司都快成他的私人小金库了。
这时候法院就决定刺破酷玩科技公司的法人面纱。
本来按照正常情况,供应商只能找酷玩科技公司要钱,就算酷玩公司破产了,老张作为股东只要承担他出资范围内的责任就行了。
可是现在不一样了,法院判定老张要对酷玩科技公司欠供应商的钱承担连带责任。
老张这下傻眼了,本来想通过公司这个挡箭牌躲债,结果被法律抓了个正着。
再比如说还有个时尚服饰公司,老板是李姐。
这个公司看起来生意还不错,在商场里有专柜啥的。
但是李姐为了少交税,把公司的收入都不走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打到她自己的私人账户里。
浅析中国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p o lm,e ilt r o mua e n isi t n o i e a d n f h r be lgsa o r l d a tu i f s g r ig o e f t n t o d r t
o p rt ni v e c t p c gt p rt l c roaee t , i le “ir n e roaev i t d i y e i h c o e” .
何谓 “ 揭开公司面纱” ?这一法学术语作为一个一般性规 则, 直接起 源于普 通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简单地讲, 它是关 涉 导致其他主体 ( 公司债权人及其他 股东 ) 经济损失 的公司股 东 及股 东自身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一
a n e e d n iis be tb gsain I me n h t sid p n e tc l u jc yl ilt .t a sta v e o
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的, 当对公司债务 应
h rb ann t trs fh rdo fh o a ytesae o e I tee yh r i ei eet o ece ir o ec mp n,h h rh l r 1g h n s t ts t d
’ me t n d tea pi t no rc 0n e on c s ai aiytre ni e ,h p lai f t l 2 e dt e e s ryst f e o c o a ie l s h
mp any b y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责任形式 l a u i h d p n e te a p ro ttso ec mp n b s gtei e e d n g l es nsau fh o a y n n l t
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与结果5.14
浅谈香港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和结果一、香港公司法的概况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和世界金融中心,拥有着健全且成熟的公司法律制度。
与内地采用不一样的法律体系,由于收到英国公司法的影响,香港的公司法律制度与大陆的公司法律制度有相同之处,也有诸多差异。
目前香港公司法包括制定法和盘里法两部分。
早期,香港实行的公司法是以1929年英国公司法为参考的1933年香港《公司条例》,随着《公司条例》的修改和判例法的发展,香港已经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土制定法及判例法。
其中,《公司条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但适用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
一、香港法律关于揭开法人面纱的法律规则关于股东是否、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揭开法人神秘面纱”的问题,香港没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司法管辖区,香港法庭会优先适用生效在线的法院判决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是其公司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的鼓励下人们将多余的钱拿出来做投资,可以有效地促进资金的流转,加快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人对这项制度的滥用使得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文从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独立制度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分析,解释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的例外——揭开法人神秘的面纱虽然股东是否对该地具有绝对控制力是香港法庭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的条件之一,但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判例显示,股东的数量不是认定其是否或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考量因素。
在Winland Enterprises Group Inc.v.Wex Pharmaceuticals Inc.一案(案号:HKCA 155; [2012] 2 HKLRD 757; [2012] 5 HKC 494;CACV 154/2011,下称“Winland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法官援引了英国判例Smith, Stone and Knight Ltd vs. Lord Mayor,Aldermen and Citizens of the City of Birmingham一案判决指出:“众所周知,一个自然人持有某一公司的全部股权这一事实并不使得该公司的业务成为这个自然人的业务,也不会使得该公司成为自然人股东开展业务的代理人。
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与结果
浅谈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和结果一、独立法人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香港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是英国美法系公司法最重要的基本制度,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的鼓励下人们将多余的钱拿出来做投资,可以有效地促进资金的流转,加快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人对这项制度的滥用使得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文对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独立制度进行剖析,从相关法律法条和案例进行分析,解释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的例外——揭开法人神秘的面纱当股东滥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或逃避合同上的其他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被法庭否定。
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原则为公司法人营造了一层面纱,这一原则在著名的Salomon v Salomon & CoLtd 这个案例中得以确立。
上议院在该案判决中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于创建公司的股东的个体,股东以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清偿的责任。
当股东的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公司债权时,股东能够不以自己的其他资产负清偿责任。
[1]上议院在Salomon 一案中做出的判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很多公司法案例中,法庭都对Salomon 一案中的判决予以确认。
然而,独立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原则也招致了许多批判,主要原因是一旦这一原则得以滥用,它无法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尽管英国法庭对独立公司法人原则采取相当保护的态度,但是根据成文法条以及判例法的发展,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庭也愿意“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 the veil)并裁决股东或董事个人为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在DHN案中(DHN Food Distributors Ltd.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6]),DHN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Bronze 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自己的业务,Bronze公司拥有与DHN公司相同的董事,并且根本没有生意,其唯一的资产是DHN 作为其许可证持有人的地产。
浅析“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关学说
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 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 了 会的同意 ,否则不生效。至于特殊类型的公司则主要是指一人公 极 大 的促 进 作 用 。 公 司法 人 人 格 独 立 主 要表 现 为 财 产 的 独 立和 责 司、 家族公司和其 他封 闭公 司。 因为这些公 司的控制权高度集中,
公 司 通 过 其 董事 会 和 经理 取 得 、拥 有和 转 让 其 财 产 ,公 司 的债 权
二 是 指赋 予 法人 独 立 的权 利义 务 主 体 资格 , 内涵 包 括 人 可 对 公 司 的 财 产主 张 权 利 ,股 东 的 债 权 人 可 对 包括 股 东 拥 有 的 其 法 人 与其 成 员的 财 产 彼 此 独立 、 出资 人 的 有 限责 任 与 法 人 独 立 承 股 份 在 内 的 股 东 个人 的财 产 主 张 权 利 ,但 不 能对 公 司 的财 产 主 张 担 责 任 的统 一 、出 资 人对 出资 财 产 经 营 管理 权 的放 弃 及 法 人 经营 权利。公司的诉讼 由公司或者法人代表提 出,而不能 由股东直接 自主 权 的确 立 等 。 法 人人 格 独 立 作 为 一种 理 性 的 制 度 安 排 ,因其 提出。所谓合 同则是指股东以公司名义 签订 的合 同除非经过董事
面纱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面纱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面纱法律后果的相关问题,分析其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具体案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面纱原则,又称揭开公司面纱、突破公司面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忽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对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
面纱法律后果是指当公司面纱被揭开时,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面纱法律后果的适用范围1. 公司利用面纱逃避法律责任当公司利用其独立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责任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3. 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且该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4.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当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面纱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具体案例1. 案例一:公司利用面纱逃避债务某公司以其名义借款,但未按期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利用面纱逃避债务,遂揭开公司面纱,判决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本土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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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技 术 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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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2 0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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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开 法 பைடு நூலகம்纱 ” 度 的本 土化 之 路 人 制
存在 。 我 国 刚 刚 引 入 “ 开 法 人 面 纱 ” 项 制 度 , 是 我 们 揭 这 但 应 该 提 前 考 虑 它将 来 被 扩 大 化 考 虑 的可 能 ,笔 者建 议 将 参考文献 :
公 司法第 二十 条 的内容参 考美 国 的 Pw l规则加 以细 【】C ty S rnl a e .rn 1 i c gT e C roa oe l 1 ah .K ed, m s RK ed. e i h o rt J P rn p e 化, 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 : V iFc s gT e Iq i [BO ] W .r d. e :oui h n ur D / L. Wke 1 l n y W n ① 在 20 06年公 司法 中最 重要 的要 素在于公 司是否
在美 国法 中,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中的被告并非束 “ 手待毙 , 他也有应对和反击的武器 , 针对原告的弃权和禁
不难看 出这与美 国法 院的判决之中有几 点存在最大
的 区别 :
Wa e n s pe) v o 首先 , 国强调 的是所有 , 我 而非 实际控制 。 形式上 反 言 制 度 ( i rad Et p1就 是对 被 告 的有 力 救 济 。 从 强调 的是股东 的责任而非实际控制人 的责任 。 但是 , 国 债权人有可 能被 认为 已经放弃 了揭开法人 面纱 的权利 。 美 osm r oo s 法 院 强调 的是 利 害 关 系 ( eec lIt et, B nfi n r ) 因此 股 东 并 在 C nu e’ C —p案 中最高法院注意到 了尽管债务人 ia e s
揭开法人的面纱
股东们在公司面纱的遮掩下,有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过度转嫁风险的冲动与拙行,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公平,使得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市场信用体系更为差强人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i ngtheCorporati on ')或揭开公司面纱(Lit in gtheVeilof the Corporation)制度,是由美国法院首创。
1809年,美国最高法院为了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人身份。
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萌芽。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waukeeRefrigeratorTra nsitCo),美国法官桑伯恩(San born)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犯罪抗辨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这一判例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立的标志。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_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一、什么是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大陆法系里面如德国、法国则称为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清除,假定其独立人品不存在情况”其法律观点为: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经过揭开公司法人这层面纱,直孛公司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公司法》第 20 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是新公司法的立法亮点之一,和老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还有以下亮点确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规定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门路,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增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确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撤消对外投资的限制,严禁关系交易。
等等,今日着重介绍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二、这一制度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和掌握( 一)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法律依照1、《公司法》第 20 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股东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章程,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伤害公司或其余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现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地位并伤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能够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益。
这里的股东应包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创办的其余公司被撤除或停业后民事责任肩负问题的批复》 ( 法复 [1994]4 号——下称批复 ) 第 2 条规定:“公司创办其余公司已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其实质投入的自有资本鲺注册资本不符,该公司被撤除或停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账债务的,创办公司应在投入自有资本鲺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肩负民事责任”。
第 3 条规定,公司创办的其余公司固然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质没有投入自有资本或许投入的自有资本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数额,应该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创办的公司法人承担,这一解说打破了《民法公则》公司法人依法应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规定。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摘要: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和灵魂,也是鼓励投资者积极投资、促进经济飞速增长的动力。
但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又是一把双刃剑,常常在利益的驱动下被人们滥用,从而偏离了该制度最初的正义和价值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的趋势有增无减,且花样不段翻新。
于是,在一定条件下“揭开法人面纱“,也就是否认法人人格,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恢复法律制度初设时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目标就十分必要了。
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法人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债权人利益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1-0-0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公司制度,也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此理念与制度而设计制定。
但是,公司人格独立理念及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来说却又是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着神奇的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并迅猛地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另一方面,它又“助纣为虐”,为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独立,规避侵权责任提供了机会,带来了一个世界上普遍存在的“公司问题”,因而对债权人有失公允。
因此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构成要件及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首先是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前提的,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因此与法人的无效和法人的终止等有着本质的区别。
揭开公司的面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的否认,而是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从公平和正义角度出发,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而设计的补偿性法律原则。
特点:1、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情形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后果是,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当前经济领域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这些也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要件:1、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著不足公司在成立时,就应有足够的无抵押负担的资产以承担公司将来的正常债务。
债权人根据公司资信情况预测交易风险。
如若公司在成立时资金就显著不足会使债权人承担过大的交易风险,而股东却享有投资者的权益免除应承担的风险及不良后果。
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就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
2、公司人格形骸化3、脱壳经营所谓“脱壳经营”是指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原企业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原企业债务新企业不承担,也即新设企业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企业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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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法人的面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内容提要」在我国,现代法人制度确立的时间虽不长,但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却呈蔓延之势。
一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独立人格,借助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使公司之债权人蒙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论述了意在解决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所产生的公司问题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以及对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尽快推行这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独立人格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公司法第三条)显然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
[1]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
法人的独立人格亦是以其拥有的独立于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的财产为基础,对其自身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2]申言之,法人只在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这对法人成员来说是一种利益,而对法人的债权人来说,却是一种不利益。
法人财产的多寡与其债权人债权的安全性成正比。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的出资人的财产不能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而且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消极现象。
这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暴露了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
当前,已有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对公司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判令股东承担责任,因此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谓迫在眉睫。
一“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由来及含义“揭开法人面纱”制度(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这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personality)。
该制度发轫于上世纪初,由美国率先提出,是指为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给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即由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
[3]对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受损害的,法院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责令不正当行为人(包括公司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由公司的无限责任转变为股东的无限责任)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包括股东在内,都要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⑴它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人为的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从而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责任。
[4]⑵它是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主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而不能普遍适用。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就像遮盖于公司之上的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分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但是,当因某些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而致公司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若仍然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则会造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公。
而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否认滥用公司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令其“走上前台”直接追究其对法人债务的无限责任,则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正如美国法官桑伯恩所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
”[5]“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是对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而并非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动摇和否定。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事实上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的揭示暴露出隐藏于其后的法人人格滥用者,以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使滥用者的责任由有限责任转化为无限责任,重新配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从而使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公平、正义之理念在公司制度中的弘扬和体现。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在私法上的作用在于,在构成该制度之适用要件的情况下,法人的行为被视为操纵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法人的债权人可越过公司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以实现有限责任与保护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使利用法人规避法律,规避合同或侵权债务,逃避强制执行等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落空。
该制度是在承认法人具备独立人格之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这一法律关系)对法人人格暂时的否定,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地否认其法人人格。
该制度只适用于个案中公司法人人格不合目的性而需要否认其法人人格的场合,其效力不涉及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继续存在。
[6]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及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
因滥用法人人格,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工具的行为是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亦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7]其次,应作说明的是“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是股东在为其自身利益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将法人独立人格作为其逃避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的保护伞,在该保护伞的遮掩下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如果法人人格根本不存在,股东就不可能披着法人的面纱,将法人人格作为其牟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所以,法人人格的存在不仅是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潜在因素,而且也是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条件。
二“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在美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般适用五种情形:①欺诈;②不遵守公司的形式;③资本不足;④资产混合;⑤控制,[8]结合国外做法以及司法实务,笔者对我国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情形分析如下:㈠股东滥用对法人的控制权,损害了法人的独立,使法人空壳化、法人资产不足、股东强迫法人实施有损法人利益的行为;㈡股东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9]具体阐述如下:1.滥用法人人格使公司法人空壳化。
具体表现为:1)在原公司债台高筑时,抽逃资金,转移财产,另起炉灶,另行设立一个新公司,使原公司空壳化;2)两个公司,两块牌子,而实际上只有一套人马操纵,即所谓的“人格混同”。
表面上为两个公司,实则一个公司,尤以母子公司为最;对此,可以引入美国法院在审理深石石油公司一案时创立的“深石原则”即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令子公司资产不足、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资产混同等不公正行为,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应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对公司行为具有控制权的股东任意干预公司事务,使公司丧失经营自主权,从而使公司名存实亡。
2.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以法人的名义对债权人实施欺诈,从而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合同义务。
例如,出资人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后利用公司的信用从事交易,一旦公司盈利就随意转移,负债累累便以破产为由进行逃避,或者股东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货款,仅供其个人挥霍。
3.公司与股东融为一体,公司盈利与股东个人财产混杂不清。
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形式上是与公司为交易行为,而实际上是在与股东进行交易。
如一方主体仅负有限责任而另一方主体负无限责任,则未免会出现不公之嫌。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应在上述情况下“揭开法人的面纱”。
《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额降为5万元,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这无疑会滋生上述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使资产风险转化为资信风险。
其次,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制度。
[一]公司法人必须事先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是以具有法人地位为前提。
在公司具备独立性的情况下存在以下逻辑关系: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若该逻辑关系中的第一个要素尚不具备,何谈具有独立人格因此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取得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之法人人格,则否认法人之独立人格更无从谈起。
总之,一句话“无人格,自无否定之必要”。
[二]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
依笔者之愚见应严格采用“外观主义”,只要具备人格滥用之事实即可否认之而不问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前面已作论述,在此囿于篇幅,不付赘述。
[三]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法人之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即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无损害,则无救济。
”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对失衡的利益予以恢复,倘若纵有滥用之不法行为而无利益失衡之损害事实,自无否认之必要。
[四]滥用独立人格的不正当行为与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五]该制度必须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之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适用。
债法理论认为,债的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10]债权得不到实现该责任财产便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责任财产的增减对债权能否实现至关重要,但是当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之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得到实现。
因此债法设立了特别担保制度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得以扩张。
对法人成立的债权债务而言“法人人格否认”无疑亦有扩展法人之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之功效,但以人格被滥用为前提。
所以既使股东滥用独立人格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公司的独立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则债权人不能依此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三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借鉴“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几点建议目前,我国立法尚未确立“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11]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仍然停留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层面上,因成文法具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一旦作出规定,就应保持稳定,从而使法律有可预见性。
其次,通过立法确立一项制度在时间上也过于迟缓,而当前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已迫在眉睫。
所以,在立法上确立“揭开法人面纱”制度较为不便。
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判例来确定“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也都是从“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原则出发,通过实践最终确立“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众所周知,法律原则体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法律规范的始终。
它是行为的准则和司法的准则,它通常并不直接表现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因而通常并不直接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缺乏、不清晰的时候,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为的准则。
同时它对审判实践亦有指导作用,它是充补法律漏洞的基础,具有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