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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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宏观引导调控法

第十九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

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二)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以信用为基础、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

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

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

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

(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

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

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

的行为准则。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原则。

●维护金融稳定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原则是由金融业本身的高

风险性质和在现代经济中所具有的重大影响所决定的。

●(三)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金融法的渊源

●宪法

●金融法律

●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

●自律性规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金融法的立法体系:由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组

成的有机联系、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根据金融行业的种类主要由如

下几个部分构成:

●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信托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外汇管理(管制)法。外汇管理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

转移、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法理体系: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

大类型: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调控关系。

第二节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调控法概述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是制定和执行一国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特殊金融机关。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

●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通过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和服务,实施金融监管和调

控,维护金融稳定、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拥有发行

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由其性质和国家政

治体制决定的。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根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设置各自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职能机构

及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分为三个层次,即权力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总行内部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其目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

节货币供求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

职能和效果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和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三类

●(六)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人民银行的金融监

督管理权

●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

●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监督权

●对银监会的检查监督建议权

●特定情况下对银行业的检查监督权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权

●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

●三、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为贯彻、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而专门经营政策性

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有其自身的特征:强制性

●由政府创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

●特定的融资途径

●特定的服务领域

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性银行法: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政

策性银行的宗旨、性质、地位、业务领域与方式、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有商业银行具有的一般职能,又有商业银行不具备的特殊职能,

即为了贯彻、配合政府政策或意图的职能。

●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的职能相同,均具有金融中介职能。

●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和服务性职能。

●(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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