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解析(完整编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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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险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新办公楼进行装修工程。

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装修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部分装修材料损坏,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乙公司发现后,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意识到自身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于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法律责任险。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承诺在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金额和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施工不当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已经构成违约。

乙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投保法律责任险,且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金额和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依据(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张先生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9年3月15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张先生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病历资料,其于2018年10月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但其在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的法律性案例分析(3篇)

保险的法律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0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9年3月,张某某被诊断为患有甲状腺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经过1. 张某某于2019年3月被诊断为患有甲状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遂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

3. 张某某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保险合同、张某某的理赔申请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所患甲状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张某某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张某某的保险金。

4.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险合同有效。

2. 保险理赔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某所患甲状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张某某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

保险案例法律解析(3篇)

保险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在一次户外活动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出事前曾有过重大疾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出事前是否有过重大疾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有过重大疾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保险理赔纠纷?三、法律解析1. 张先生是否有过重大疾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后,仍然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要求其提供详细的健康检查报告,因此,张先生并未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的家属提供了医院的相关证明,证明张先生在出事前并未患有重大疾病。

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在出事前并未有过重大疾病史。

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有过重大疾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虽然张先生在出事前并未有过重大疾病史,但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推出一款新型保险产品,名为“意外伤害保险”。

该产品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产品推广过程中,部分业务员为了提高业绩,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诱导消费者购买。

2019年12月,消费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在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了该保险产品。

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员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是否合法?3. 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业务员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活动,不得有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业务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诱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二)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 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李某充分说明合同条款,导致李某对保险责任范围存在误解。

2. 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李某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理赔义务。

(三)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冠心病”。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的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后,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

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医疗资料。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医疗资料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且张先生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案例法律解析(3篇)

保险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然而,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常常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为降低企业风险,甲公司决定为其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甲公司委托乙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签订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人50万元。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员工丙在一次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丙的家属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乙保险公司以丙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丙的家属不服,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解析(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意外伤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人身损害。

在本案中,丙遭遇交通事故,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2. 保险期间的认定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丙的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的计算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为每人50万元。

丙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乙保险公司的责任1. 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0年,李某因突发心脏病在家中去世。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生前患有慢性病,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李某未告知慢性病为由拒绝理赔?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故意隐瞒不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李某患有慢性病,但并未告知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李某未告知慢性病为由拒绝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原因明确为心脏病,与慢性病无关。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告知慢性病为由拒绝理赔。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理由如下:(1)保险公司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投保人李某患有慢性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所属的一栋办公楼投保了财产保险。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019年3月,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设施受损。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2.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火灾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意外事故。

因此,火灾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导致被保险人的办公楼部分设施受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年近四十,家庭幸福美满。

为了给家人一个更好的生活,张先生一直在努力工作。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意外中,张先生不幸遭遇车祸,导致终身残疾。

张先生意识到,这场意外给家庭带来的打击是巨大的,于是他决定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保险,以减轻未来的风险。

在了解了几家保险公司后,张先生最终选择了某知名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张先生遭遇车祸后,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引发了这场保险法律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案件分析1. 张先生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遭遇车祸后,经医院诊断,被评定为终身残疾。

根据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

因此,张先生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遭遇车祸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然而,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赔付决定,违反了合同约定。

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提出的拒绝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情况。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保险公司认为其未如实告知,故拒绝赔偿。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李某于2019年2月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争议点如下: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在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此,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的说法不成立。

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免除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未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同时,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不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2. 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先生,45岁,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5月,甲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甲先生被确诊为冠心病。

甲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三、案件分析(一)甲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并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同时,甲先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不幸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后,身体状况一直不稳定。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某于2016年10月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其不幸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其支付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缴纳了保费。

然而,2020年3月,张某因病情恶化,不幸身故。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张某的病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对此不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病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分析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在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列出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和情况。

2. 案件事实分析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明确告知了张某合同的具体条款。

张某在缴纳保费期间,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

张某在2020年3月身故,其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张某的死亡原因是疾病。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病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依据如下:(1)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患有某种疾病,但未告知保险公司。

(2)张某的病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导致其身故。

3.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疾病,且该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21年3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冠心病。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有心脏病史,张某未如实告知。

因此,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得知其患有心脏病,但未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有心脏病史,张某未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理赔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为例,探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保险从业者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人”)于2019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0年5月,投保人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300万元。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投保人是否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

三、案例分析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在本案中,火灾原因可能涉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因素。

如果火灾原因是由于投保人违反消防法规,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如果火灾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投保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1)投保人是否已尽到证明火灾原因的义务。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保险法律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保险法律问题,旨在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乙保险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处厂房及设备提供财产保险。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9年5月,甲公司厂房及设备因火灾受损,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火灾是由于甲公司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的,故拒绝赔偿。

甲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案例分析(一)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火灾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火灾是由于甲公司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经证明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甲公司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五、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如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8月,李某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患有慢性肾病病史,这构成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李某投保时并未要求其提供既往病史证明,也未对李某的既往病史进行询问,因此,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李某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合同生效后,李某因患有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定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条款的约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疾病:(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3)严重烧伤;(4)严重脑损伤;(5)其他经保险公司认定的疾病。

2. 保险公司的认定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其主要理由是:(1)李某的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重大疾病;(2)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疾病。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列出了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重大疾病,以及保险公司认定的其他疾病。

李某的疾病虽然不属于上述疾病,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1. 保险公司的抗辩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有权拒绝赔付。

其主要理由是:(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李某的疾病不属于该范围;(2)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认定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理由拒绝赔付,但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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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1.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

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

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

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

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2.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3.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

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

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

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

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

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

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

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4.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

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

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案: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5.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万元。

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6.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7.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答案: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 +6300=980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1200+4500=5700元?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8.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

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

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

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10.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请进行分析?答案:对于A船,分出公司4*20%=0.8万;甲公司:4*80%*40%=1.28万;乙公司:4*80%*60%=1.92万对于B船,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800/1000 * 8 * 20%=1.28万;甲公司:800/1000 * 8 * 80% * 40%=2.048万;乙公司:800/1000 * 8 * 80% * 60%=3.072万还有的200万则应办理临时分保合同.11.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001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12.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

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答案:(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13.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

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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