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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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作业

[案例分析01]

个人认为这件事情跟学校是有一定关系的。

第一、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机构,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按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做牟利的工具。同时,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办学机构的公益性质。

第二、意外事故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有过错的行为。它表现为违法者心有预计、明知故犯或者疏忽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界限,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是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事情。

根据以上分析,学校事故中的意外事故,其产生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因此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出于主观故意而违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比过失违法严重得多,因而适用法律也就不同。这类事故,也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这里着重

要研究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但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第三、学校事故的分类

目前发生在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校事故,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进行分类:

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

第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三,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本案例属于意外事件,学校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安全,所以学校有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02]

第一、教师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91年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该教师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打骂学生,没有做到为人师表,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

第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要满腔热情地教育指导,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教师打骂学生不尊重学生人格,这也是非常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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