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4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人员,须按本办法实施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所称招标机构是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和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
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和投标的国内、国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机电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并按照13号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须在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具备6号令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须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以下称国际招标资格),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及审定第五条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国际招标机构不得超越前款规定的标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
第六条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五)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2、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六)近三年没有受到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docx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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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
品公 开招标业务三年 以上( 含 申请年度 ) 不 ; 3 . 近三年 ( 不含 申请年度 ) 电产 品国 内公开招标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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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金额 与政府 采购 机 电产 品公 开招 标 中标金 额 合 行初 步审核 。 地方 、 门机 电办 应当于资格 核验 当年 3 部 计达到 l 亿元人 民币; 0 或政府采 购主管部 门的行政 处罚 。 第八 条 申请 人 申请预 乙级 国 际招标 资格 应 当提 交下列材 料 : ( ) 一 申请报告 ; ( ) 二 企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复印件 ) ; ( ) 三 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规章 ( 印件 ) 复 ; ( 专职招 标从业人员名单 ( 四) 附表 I及有关 材料 ) ( 印件 )劳动合 同、 复 : 招标 职业 资格证 书 、 称证 书 、 职
( ) 一 国际招标 中标金额达到 60 0 0万美元 的 ;
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 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第十 条商 务部 自 理之 日起 1 个 工作 日内依 据 受 5 本办 法第七 条所 列之 条件作 出是 否授 予 申请人 国际 招标资格 的决定 。对 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 件 的申请 人 , 商务 部授予 预 乙级 国际招标 资格 , 进 行公 告 , 并 同时 ( ) 国际招标项 目 二 完成 包达 到 6 个 的 ; O ( ) 三 国际招标 中标 金额 达到 所属 地 区 同期 _ 般 贸易项 下机 电产 品进 口总额 2 %的。 第十八 条满足 下列 条件 的预 乙级 国际招标 机 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四年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第五条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商务部指定专门的招标网站(以下简称“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网络服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_New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
一览表(附表2)、其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3)及下列材料(复印件):1、国内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供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3、开标记录;4、中标通知书;5、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业绩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于申报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门机电办报送申请材料。
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自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决定,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条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之条件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国际招标资格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商务部授予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并进行公告,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资格核验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资格核验第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每两年对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一次资格核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4月8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以下称国际招标资格),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及审定第五条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国际招标机构不得超越前款规定的标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
第六条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五)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2、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六)近三年没有受到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国际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发布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注册办法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以下简称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
第六条招标机构对《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日期】 19990314【实施日期】 199905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三)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四)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八条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二)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4-02-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0.08•【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0年第7号)现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二000年十月八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
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者 向该项 目投标人提供 咨询 的 ;
( 三 )参 加受托 编制标底 项 目的投标或 者为该项 目的投标人编 制投标 文件 、提供 咨询的 ; ( 四 )泄露应 当保 密 的与招标投 标活 动有关 的情 况 和资料 的 ; ( 五 )与招标 人 、投标 人相互 串通 、搞 虚假招标 投标 的 ;
为的监督检查 ,每年实地检查 的招标项 目数 量应当不
少于 5 个。
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 不得 少于 二人。检查时 ,主管部 门可 以依法查 阅 、复制有关 文
( 七 )错误操 作记 录 : 主管部 门在监督 检查过 程 中发现的招标机构在机 电产 品国际招标代理 活动中出 现 的错误操作 内容 、直接责任人员 、项 目名称 等 ,招
公章。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 ,检查 人 员可以要求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注 明原 因并 签字 。主 管部 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 录 ,并 由检查 人 员签字后存档 。
第 二 十一条 主管 部 门应 当对 招标机 构是 否存 在 下列行 为依法 进行监 督 : ( 一 )与招标人 、投标人 串通损 害 国家利益 、社
度 代理项 目异议数量 、异议率 、异议结果 ,以及投 诉
应 当在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提交 相应 材料后及时
进行实地检查 。对在本地 区、本行业从事招标代理 行
数 量 、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 等 ; ( 六 )检查结 果记 录 : 本 办法第 二十条 规定 的监
督 检查记 录 ;
标 机构主动纠正 ,并且未对招标项 目产生实质性影 响
件、 资料 , 调查有关情况 , 被 检查机 构应 当予以配合。
检查人员应 当填写实地检查记 录表 ,如 实记 录检 查情况 ,并 由被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 盖单 位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205-6-8)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起草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6日。
附件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
附件3:专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从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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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大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 * 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 * 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chinabidding.,以下简称招标网),前应当在招
标网作出诚信承诺;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
第六条招标机构对《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的招标机构,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变更;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办理注销;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招标网重新。
第八条不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注销。
招标机构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招标网自动失效。
第三章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九条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
项和代理权限。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
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
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
在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 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栏,公布以下信息:
(一)机构信息:招标机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 * 、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人员、场所等;
(二)人员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英语水平、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学术成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主要业绩等;
(三)其他信息:招标机构职业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成果、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纳税额等;
(四)业绩记录:招标机构代理项目当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
金额、历史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特定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等;
(五)异议和投诉记录: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代理项目异议
数量、异议率、异议结果,以及投诉数量、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结果记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错误操作记录: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过程中
的错误操作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和项目名称等(招标机构主动纠正,并且未对招标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错误操作不记录在内);
(八)违法记录:当年及历史年度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业务过程中违法的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责任人员姓名、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
门核实;第四项、第五项由 * 公布;第六项、第七项由招标机构或招
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填写;第八项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填写。
* 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纳入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推动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倡导招标机构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英语水平证明、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房产
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
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提交)。
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机构的相关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