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3•【文号】电计[1996]737号•【施行日期】199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1996年11月13日电计[1996]737号)《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于1992年由原能源部颁发试行。
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实践,一些单位和专家对此规定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部委托有关设计院、所的专家专题研究修订,召开座谈会研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签同意,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我部核电办公室联系。
原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印发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及附件要求的通知》,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核电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
二、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
凡是新建和扩建的核电项目,均应进行两个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当在原审定的建设规模范围内,同一厂址由同一企业法人扩建同类型的核电机组时,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探微
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探微发表时间:2018-12-06T21:16:50.897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21期作者:罗勇[导读] 摘要:核岛布置是实现核岛系统功能、灾害防护、辐射防护、厂房建筑结构等设计要求的实体体现,是检验核岛设计技术落地的关键环节,鉴于行业内现有规定对“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描述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对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精细化、规范化要求,以便于充分评估核电厂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和工程建造工期可实现性等工程建设关键性指标。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510730)摘要:核岛布置是实现核岛系统功能、灾害防护、辐射防护、厂房建筑结构等设计要求的实体体现,是检验核岛设计技术落地的关键环节,鉴于行业内现有规定对“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描述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对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精细化、规范化要求,以便于充分评估核电厂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和工程建造工期可实现性等工程建设关键性指标。
关键词: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深度;探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作为清洁能源技术之一的核电技术也在不断向前发展,20世纪三哩岛事故后,世界主要核电技术供应商纷纷发展了各自的三代核电技术,如:AP1000、EPR、SYSTEM80+、ABWR,等等,并凭此占据了新世纪的国际核电高端市场;尤其是2011年“福岛核事故”后,新建核电站基本不能再采用已掌握的且已批量建设的、成熟的原CPR1000+二代加技术,因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技术对于国内核电集团生存与发展就显得尤其重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核电“走出去”战略要求的“华龙一号”应运而生。
1.总体布置技术思路鉴于中国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地面核电厂技术,且在《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中指出了三代压水堆是未来中国核电厂的主力堆型。
因此,概念设计阶段,地下核电厂研究的总体目标为:充分利用中国自主设计建造的600MW级核电厂成熟技术,以秦山核电厂二期或海南昌江核电厂的反应堆及核岛系统为基础,研究开发安全性优于地面第三代核电厂、经济性与地面第三代核电厂相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600MW级先进压水堆地下核电厂CUP600。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氢气外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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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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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
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为提高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与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NB/T 20401-2017)等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I.总体编制要求一、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应包括专篇所需的说明书和图纸。
文件应齐全,应注明版本、签署人员和签署日期。
二、说明书中应包括核电厂工程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布置、设备和材料选型、设计计算等内容。
图纸应符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应清晰、比例适当。
说明书和图纸均应使用中文,若使用外文应进行中文内容标注。
三、当核电厂消防设计由两家及以上设计院承担时,应明确消防总体设计院,并由其负责消防专篇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四、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规标准、火灾危害性分析、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分区、消防疏散、建筑构造、工艺系统防火、通风防火、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防烟和排烟、消防站和消防组织等。
II.图纸及计算书编制要求一、图纸内容及深度要求(一)防火分区图核岛子项防火分区图。
应标注防火区类型、防火区边界、耐火极限、该防火区内的房间名称、编号。
(二)总图部分1.全厂总体规划图,比例为1:5000~1:10000。
应表示全厂总体规划内容和分期建设情况。
2.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
应标注各子项间的最小安全间距。
3.厂区消防通道布置图,比例为1:2000。
应表示全厂消防通道路径和最小转弯半径。
(三)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1.全厂消防系统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
应表示消防系统总体分区及相关接口,包括区域名称、水源、消防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干管平面布置、联络检修阀门等重要附件;应表示消防水泵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核电站建设阶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及方法探讨
核电站建设阶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及方法探讨摘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目标。
由于核电工程的特殊性,加之民众谈核色变,做好核电站建设期间的消防工作至关重要。
文章结合核电站工作实际,对核电站建设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及方法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核电站建设阶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引言统计数据显示,从1965年至1985年,仅美国就发生了345起核电站火灾。
从1974年到1989年,直接损失在600万美元以上的火灾及核事故共发生34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9.7亿美元,可见火灾是对核电站安全运行的一大威胁。
1 核电站建设阶段的火灾危险在核电站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消防安全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客观风险,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另一类则称为主观风险,指由于人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事故。
某核电站建设阶段,2010年至2012年的消防安全隐患统计数据如下:表1 消防安全隐患统计表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消防安全隐患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主观风险则是在核电站建设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在建核电工程的火灾危险一般有以下特征:(1)建设周期长,交叉作业多。
核电站的建设周期一般比较长,从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到建成投入商运要经历5~6年的时间,整个过程中各种施工工序相互交叉,既不利于管理,也容易造成火灾隐患;(2)临时用电多。
由于施工点多面广,用电量大,临时电气线路纵横交错,线路连接或配电箱的安装及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极易发生漏电或短路,产生电火花,如遇到可燃材料容易引起火灾;(3)易燃可燃材料多,动火作业频繁。
核电站在建各子项在现场会经常存放木料、成品保护材料、油漆、装饰材料等大量可燃物。
同时施工作业期间电焊、气割等高温明火作业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则极易引发火灾;(4)火灾蔓延快,扑救难度大。
核电站在建各子项由于消防系统、墙体、防火门、防火屏障等都没有施工完成,发生火灾时,不能对火势进行有效的探测和隔离,一旦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如没有充足的消防设施火灾将迅速蔓延和扩大[1]。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核电厂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都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该部门的职责,配备专业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八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使用规范,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消防安全设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人员和任务。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核电厂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核电站消防安全控制制度
核电站消防安全控制制度在核电站中,消防安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尤其是由于核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核电站消防安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核电站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一、消防安全意识培养核电站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其对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
通过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让每一个员工都了解火灾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
同时,核电站还应与相关机构合作,进行实地消防演习,检验员工对火灾应对能力的掌握情况,以提高他们的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消防设施完善核电站应按照相关消防法规要求,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设备配备等。
这些设施的功能性和完好性直接影响着在火灾发生时的应对和扑灭效果。
因此,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三、消防组织建设核电站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确保火灾事故时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
核电站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时,还应编制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调度人员和资源,控制火势,减少损失。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核电站应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应变能力和应对水平。
四、火灾隐患排查核电站应定期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根据核电站的特点和工艺流程,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火灾的因素,例如电力设备、电缆线路、化学品储存等,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此外,核电站还应建立火灾隐患登记制度,及时更新火灾隐患记录,跟踪实施整改措施,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五、外部资源合作核电站应与消防执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主动向其提供相关消防安全信息。
核电站还应与周边社区和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共同提高对火灾的防范意识。
六、消防安全科学研究核电站消防安全控制制度应与时俱进,结合科技发展不断完善。
核电站应加大对消防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入现代化消防设备和技术,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效率和成功率。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电厂是指以核能为能源的电力供应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核电厂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技术支撑,创新发展;(五)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三)具备核电厂从业资格,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四)有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三)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四)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五)参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等。
第七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消防部门有权随时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浅谈发电厂核电厂机构的防火措施及要求
发电厂(站)、核电厂是利用某种蕴含能量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电力能源的工业部门.电力能源是电气化的基础,发展电力工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力生产可分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地热发电、风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等,其中人力发电较为普遍,核能发电是未来发展的趋势.火力发电是以煤、油、可燃气体作为燃料在锅炉内燃烧,使水变为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的;核能发电的历史不长,但是发展很快,其安全.清洁的特点,非常适合沿海大、中、小城市电力发展的需要。
不过发电厂(站)、核电厂的火灾危险性较高,危害也相当大,不仅能烧毁发电设备和变配电装置,导致停电甚至造成伤亡,而且会使大批工矿企业由于断电而被迫停产或造成严重事故,同时还将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所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火力发电厂1.火灾危险性(1)在燃烧系统中,所使用的大量的煤、油和天然气等燃料,在装卸、储存、运输、制备和燃烧的过程中,潜在的火灾危险性很大.如采用煤粉锅炉时,易发生氧化、自燃、粉尘爆炸等,破坏整个系统,使火焰外喷,烧伤人员和烧坏其他设备;采用燃油锅炉时,因渣油、裂化残油和燃料重油的自燃点较低,会产生易燃蒸气,而且耗油量也非常大,遇到较高的温度即燃烧或爆炸。
此外,当锅炉燃烧不良,使炉膛内设有完全燃烧的油粒或煤粉,被烟气带到锅炉房尾部烟道上受热而发生二次燃烧。
而锅炉内布满的输送煤粉或燃油的管道以及高温高压的蒸气管道,如果引起泄漏也会导致火灾。
(2)汽轮机车肚下面有许多粗细不同的蒸汽管道和加热器,而用以调节和润滑汽轮机的透平油管又纵横交错敷设在蒸气管道之间,此外每个机组还设有主油箱,储油量可达数万公斤,若发生漏油渗油现象,即可引发火灾。
汽轮机组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机头下方、油压表管、机组各道主轴承、主油箱、凸轮下面的接油盘。
(3)氢冷式汽轮发电机组中的氢气是一种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低,不论机组任何部位发生漏气,遇明火或高温都极易燃烧爆炸。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厂消防安全,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以及核电厂内所有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核电厂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核电厂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核电厂消防工作计划、方案;(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四)监督检查核电厂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处理其他消防安全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五)处理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其他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核电厂消防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说明,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核电厂内设消防设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培训、消防演练和灭火救援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核电厂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消防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九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演练和检验工作,确保其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完好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员工消防安全档案和培训记录,做到信息及时、完整、可查询。
第五章演练和应急疏散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疏散通道和设施,确保人员能够安全有序地疏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探讨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
探讨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摘要:核岛布置是实现核岛各个系统的设计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检验核岛设计技术能否具体实施的关键一环。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大多新设计的核电站均有参考电站,核电领域关于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方面的研究相对浅显,研究程度并不深入。
为了对核岛布置的初步设内容与深度的研究更加深入也为了核电事业能够能上一层楼,需要对核岛布置进行精细化研究。
本文主要根据此背景,首先对国内CPR1000+的设计内容与深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再进一步对国内新建核电厂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内容与深度进行探究。
关键字:核岛布置;内容与深度;初步设计;核电厂核电技术是现代社会共同倡导的、符合环境保护理念的清洁能源技术之一,在我国,核电技术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史,核电设计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已经相对完善,也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但是与其发展不协调的是核岛布置设计内容与深度上还不够规范化,这会给核电设计的指导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一、现阶段CPR1000+项目核岛布置初步设计的特点分析国内的CPR1000+项目的快速发展时期主要为2005年到2011年。
在此快速发展期间,在该项目的施工的高峰期,可以同时在建15台以上核电机组。
在我国,CPR1000+项目核岛布置技术相对成熟,所以,在该项目的初步设计过程中用时相对较短,在一般情况下,初步设计工作用时在6个月左右,而且大多数不超过10个月时间。
设计工作完成之后,就进入核岛布置的实际施工的阶段,主要的工作就是出版相关图纸,诸如出版管道施工图纸、核岛厂房布置图纸等。
[[[] 陈丽. 核岛布置协同设计工作平台开发与应用[A]. 中国核学会.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第三卷)——中国核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10册(核情报分卷、核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分卷)[C].中国核学会:中国核学会,2013:4.]] 在较短的设计时间之内,核岛布置初步设计工作的依据主要是核电站翻版设计核岛的相关图纸(主要有管道布置图纸、土建接口图纸等设计图纸)。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4.1 总论4.2 电力系统4.3 厂址条件4.4 环境保护4.5 工程方案设想4.6 厂址技术比较4.7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4.8 结论和建议5 报告附图6 报告支持性文件附录A(资料性附录)《厂址普选报告》内容要点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
按照“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
开展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张力、张琳、傅耀宗、武红兵、杜建军、胡双跃、张弘、宋建军。
1.0.1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火措施和科学管理的方式,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核电厂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且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核电厂的实际消防需要。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布置消防器材,提供消防安全标识和指示。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灭火与应急救援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确保能够有效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论核电厂消防设计
论核电厂消防设计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其中,核电厂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人们的吃穿住行离不开它,国家综合实力的发展更离不开它,在我国工业发展迅猛的今天,它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当然,任何一种新兴产物都有安全隐患的存在,核电厂的技术人员应重视起其安全问题,在它的开发,设计,布置以及利用方面防止细小的安全事故发生,建立一个符合自己的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本文就核电厂常规岛、消防管道,消防水源设计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并对排气阀,疏水阀的设计,励磁机灭火系统设计、阀门布置以及改进后的消防灭火系统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核电厂常规岛消防设计消防管道消防水源1、核电厂常规岛消防灭火系统设计核电厂常规岛是一种混合型的建筑物,它是由多种部分组成的,例如:汽轮机厂房、轮滑油传送间等等。
分布在常规岛里面的厂房消防灭火系统主要是由室内消火栓系统、润滑油传送间水喷雾灭火系统、凝结水泵喷雾灭火系统等组成,而且在它厂房内又装有用来输送消防水的常规岛消防水分配系统,其中环状给水管网、手动检修阀、水泵接合器和气压给水稳压装置是重要组成部分。
分段检修对于环状给水管网通常是非常必要的。
除此之外,在管段比较低的地方设置疏水阀,较高的地方安装排气阀来处理放水、充水的现象。
当两个阀门之间引出一条竖直向上的管道时,这时排气阀应该移动到竖直管高处或者增加排气阀的数量。
同样,如果引出的是一条竖直向下的管道,那么就在竖直管地点处放置疏水阀或者增加其数量。
对于检修阀,其应该具有平衡阀,才可以购买。
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要求,当阀门两端的静压差达到1.2Mpa的时候,由于检修人员用手操作不容易开启阀门,将会徒增不必要的麻烦,还会破坏阀门。
除常规岛消防水分配系统以外,还有常规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励磁机消防系统等多种消防系统。
常规岛的自动喷火灭水系统主要是为了防止和保护运转下平台、汽轮机厂房中间各层、电缆夹层以及电缆竖井。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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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为提高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与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NB/T 20401-2017)等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I.总体编制要求一、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应包括专篇所需的说明书和图纸。
文件应齐全,应注明版本、签署人员和签署日期。
二、说明书中应包括核电厂工程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布置、设备和材料选型、设计计算等内容。
图纸应符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应清晰、比例适当。
说明书和图纸均应使用中文,若使用外文应进行中文内容标注。
三、当核电厂消防设计由两家及以上设计院承担时,应明确消防总体设计院,并由其负责消防专篇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四、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规标准、火灾危害性分析、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分区、消防疏散、建筑构造、工艺系统防火、通风防火、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防烟和排烟、消防站和消防组织等。
II.图纸及计算书编制要求一、图纸内容及深度要求(一)防火分区图核岛子项防火分区图。
应标注防火区类型、防火区边界、耐火极限、该防火区内的房间名称、编号。
(二)总图部分1.全厂总体规划图,比例为1:5000~1:10000。
应表示全厂总体规划内容和分期建设情况。
2.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
应标注各子项间的最小安全间距。
3.厂区消防通道布置图,比例为1:2000。
应表示全厂消防通道路径和最小转弯半径。
(三)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1.全厂消防系统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
应表示消防系统总体分区及相关接口,包括区域名称、水源、消防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干管平面布置、联络检修阀门等重要附件;应表示消防水泵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2.核岛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
应表示核岛室外、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系统,包括管路系统、阀门、喷头和消火栓布置等。
3.常规岛(含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厂区消防水生产系统和分配系统流程图。
应表示常规岛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系统,包括管路系统、阀门、喷头和消火栓布置等,应表示厂区消防水生产系统和分配系统主要设备、管路系统和主要阀门等。
4.常规岛和BOP气体灭火系统流程图。
应表示常规岛和BOP 气体灭火保护区域或对象,储瓶间位置及气瓶数量、管路系统、喷头和阀门等;应表示气瓶系统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5.泡沫灭火系统流程图。
应表示泡沫灭火对象、泡沫液罐组、管路系统、主要阀门、泡沫产生器布置点、泡沫栓布置点等;应表示泡沫液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栓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6.消防水泵房和稳压装置平、剖面图,比例为1:100。
应表示泵房主要建筑型式和建筑轴线尺寸、消防水泵、稳压水泵、稳压罐等的布置,管道和阀门的布置。
7.消防水池或水箱平、剖面图,比例为1:100。
应表示消防水池或水箱布置及尺寸,管道和阀门布置,进、出水管布置,包括最低消防保证水位在内的各特征水位等。
8.厂区消防站布置图,比例为1:500。
应表示消防站布置尺寸和方位、各建构筑物名称和大小、训练场地、道路交通、进出大门等;应表示消防站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
9.厂区消防站主要建筑物布置图,比例为1:100。
应表示消防站主要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四)建筑部分1.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安全疏散布置图。
应表示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各层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
2.常规岛主厂房安全疏散布置图。
应表示常规岛主厂房各层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
3.主要的BOP厂房安全疏散布置图。
可根据《核电厂初步设计深度内容规定》里需要出图要求定义主要BOP厂房。
应表示BOP 厂房各层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情况。
4.主要管廊安全疏散布置图。
综合技术管廊、重要厂用水进水廊道等主要管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等情况。
(五)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消防相关设备及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图。
应表示出消防水泵组、火灾报警控制器、氢气探测系统、排烟风机、加压风机、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及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引接方式。
应标注出电源引接母线的编号。
同类性质的负荷可合并出图。
(六)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图或拓扑图。
应表示全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结构和与相关设备的连接关系。
应表示主要设备所处的区域。
应附有图例符号。
应列出消防控制室的主要设备清单。
(七)防烟和排烟1.相关建筑或区域的机械排烟系统图。
应表示排烟系统和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风口等全部部件组成,以及与相关设备的连接关系控制。
应附有主要设备清单和图例符号。
2.相关建筑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图。
应表示设备所处的区域,系统风量、风机压头等。
应附有主要设备清单和图例符号。
二、计算书(一)核电厂消防设计应进行必要的消防设计计算,并编制以下计算书:1.消防水量、水压、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容积计算书;2.消防水泵选型计算书;3.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用量及气瓶数量计算书;4.泡沫灭火系统计算书;5.核岛、常规岛、BOP防烟和排烟系统计算书。
(二)消防专篇文件中不需附计算书,但应包含必要的计算成果。
III.说明书编制要求一、核电厂项目概况(一)厂址简述1.应说明厂址地理位置及附近城镇等概况。
2.应说明厂址区域地形地貌、地震地质情况、主要气象参数等。
3.应说明区域交通运输条件和厂外道路设置方案。
(二)装机规模和总体规划1.应说明本期工程的机组型式和规划建设规模;如为扩建工程,应说明已建机组情况和本期机组的建设安排(包括开工和投产日期)。
2.应说明全厂总体规划方案。
3.应说明本期工程采用的核电技术方案和主要特点。
4.应说明本期工程投资方、建设方、设计方、营运方、主要承建单位(如已确定)等。
5.应说明本期工程消防设计范围。
二、核电厂消防设计总要求(一)消防设计依据1.法律法规应说明本期工程消防设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实施日期。
2.规范标准(1)应说明工程本期消防设计所执行的规范标准名称、编号、实施日期。
(2)如采用国外标准,应提供外文原版,并在必要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并说明采用国外标准的理由;当使用国外标准且在有适用的国内标准时不应低于国内标准要求。
(3)若按核岛、常规岛、BOP分别选择所执行的消防标准,应说明所选用的消防标准及理由。
(二)消防设计目的应说明本期工程消防设计主要目的和方针。
(三)消防设计准则1.消防设计原则(1)应明确设计同时发生火灾次数。
(2)应说明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措施。
(3)应说明消防设施(防火屏障、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防烟和排烟等)基本功能要求。
2.消防设计基准(1)应说明一般设计基准、人员安全和设备不可用的设计基准。
(2)应说明消防设备安全分级、抗震分类、质保要求原则。
3.设计接口应说明核岛、常规岛、BOP的消防设计范围、设计分工、设计内容、分界点、职责。
三、火灾危害性分析及防火分区1.应对核岛重要消防对象进行初步火灾危害性分析,并简要说明所采用的火灾危害性分析方法。
2.应进行防火区划分,说明防火区/防火小区类型、划分原则及其防火屏障耐火要求。
3.应对各厂房重点区域(与核安全相关或火灾风险集中的区域)的主要防火分区划分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被保护对象名称、火灾风险、防火区/防火小区类型及其防火屏障的耐火特性)。
4.当对重要消防对象进行火灾荷载定量计算时,应列表给出厂房内重要区域(核安全相关设备区域、火灾荷载较高区域等)的防火区/防火小区面积、可燃物/特殊火险、总火灾荷载、火灾荷载密度、火灾持续时间、边界耐火极限、火灾探测方式和灭火设施等(附表1)。
例如:反应堆厂房、电气厂房、辅助厂房、安全厂房、燃料厂房、放射性废物厂房、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5.应说明开展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安全停堆分析的原则要求。
四、总图消防设计(一)总平面布置1.应简述全厂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情况。
2.应说明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对于扩建工程应同时说明已建工程的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
3.应说明本期工程子项内容,并给出子项内容一览表。
4.应说明厂区道路设置方案。
(二)安全距离1.应根据本期工程子项内容和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说明各子项间的安全距离。
2.对照相应规范和标准分析各子项间安全距离的符合性,对于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子项,应说明采取的防火措施。
3.应根据安全距离分析结论,在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上标注各子项间安全距离。
(三)消防车道1.应说明厂区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情况及设置方案。
2.对照相应规范、标准及拟采用的消防车型分析消防车道宽度、净空和转弯半径的符合性。
3.应根据消防车道分析结论,在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基础上标识消防车道路径及最小转弯半径。
五、建筑设计防火(一)建筑方案简述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常规岛主厂房和各BOP厂房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防火屏障1.应根据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的防火分区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说明各防火分区防火屏障的设置方案。
2.应根据相关防火设计规范、工艺布置情况、建筑设计方案等明确常规岛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并说明防火屏障设置方案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
3.应根据相关防火设计规范说明各BOP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并说明防火屏障设置方案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
(三)防爆应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所采取的防爆泄压措施,以及通风、照明、供配电、火警设计等。
此外,还需说明厂房或房间内的所有设备的防爆要求。
(四)疏散通道应说明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常规岛主厂房和各BOP厂房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包括水平通道、竖向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内容。
(五)建筑构造应说明反应堆及相关设施厂房、常规岛主厂房、储油设施、综合技术管廊、管廊与连通子项防火屏障和各BOP厂房防火墙、建筑构件、管道竖井、电缆竖井、电缆隧道、电缆沟、疏散楼梯(间)、防火门窗、建筑保温等防火设计内容。
六、工艺系统防火(一)油系统防火1.应说明润滑油箱、油管道、氢密封油箱、给水泵润滑油箱、柴油驱动消防泵油箱、油驱动机构、柴油发电机及贮油设备等的防火措施。
2.应说明火灾探测方式及联动控制。
(二)电气系统防火1.应对核电厂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火灾危害因素进行分析,以便于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应从减少火灾发生、有利于防火的角度,针对核电厂火灾和爆炸危险所在场所、部位,说明核电厂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和电气设计。
3.应针对电气系统中出现的各种事故、异常工况,说明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采取的保护措施。
4.应说明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满足防火分区、隔离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