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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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并规范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项目立项和评审: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和评审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批准程序等。

2. 项目招投标: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和程序等。

3. 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工程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4. 资金管理:规定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包括资金预算的编制、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等。

5. 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包括监理单位的选聘和职责、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程序等。

6. 项目验收和结算:规定项目验收和结算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工程结算的程序和标准等。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和流程,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这对于保障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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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618号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618号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6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着力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以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水利建设市场氛围。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

(一)招标投标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管不力问题等。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近年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建设,提高工程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投标范围及适用对象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水利港口、水利排涝、水利治理等项目。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二、投标人资格与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水利工程相关的承包商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

同时,投标人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

2. 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同时,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地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保证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2. 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公开途径发布,如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媒体官网等,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评选与中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谈判,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项目。

3.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五、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及时签订合同,并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2.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支付合理的工程款项。

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安全可靠,质量第一;(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二)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二)市场分析;(三)建设条件;(四)技术方案;(五)环境影响评价;(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七)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建设进度;(八)效益分析。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设计原则;(三)设计标准;(四)工程布置;(五)主要建筑物设计;(六)施工组织设计;(七)环境保护措施。

三、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和评标标准;(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三)合同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期限;(五)合同工期和进度要求;(六)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七)安全生产责任;(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水建〔2002〕54号)、《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或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并由水行政部门管辖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整治、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1、市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督;其中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2、县(市)、区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

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机构)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从业(或生产)许可,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法进行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二)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职责: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分标方案等已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施行日期】1995.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水政资[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水政资〔1998〕5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二、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

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产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依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发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要求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XX水利工程项目(二)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县(三)项目规模:XX立方米/秒(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水库建设、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等。

(五)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施工、材料供应、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七)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八)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人民币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具备类似工程业绩,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规模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并取得良好的业绩。

5.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内无亏损记录。

6.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

7.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8.投标人须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招标文件获取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在公告发布后,登录招标代理机构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费用:人民币XX元/套,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投标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③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副本;④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⑤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⑥企业财务状况报告;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⑧授权委托书;⑨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2)投标文件须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1.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XX天。

2.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XX天。

3.开标地点:XX市XX县XX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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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 号颁发根据1998 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 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2. 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3. 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5. 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 3. 4. 5. 6. 7. 8. 9.10.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招 标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 标单位;2. 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 意见。

—_第十一条__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 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2. 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 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6. 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审批中标单位;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__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 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 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 .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 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 度要求;6.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 确安排;7. 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9 .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 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

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 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

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1. 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

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

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 邀请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

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 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1. 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并经批准。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 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 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 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2. 3. 4. 5.6.7.8.9. 10. 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11. 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12. 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13. 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4. 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

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

在设计工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 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 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 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 并进 行答疑;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 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定修改或补充, 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 期前 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

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 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 标 底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项目法人 (或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 编制标底的单位及 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 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 7%计划利润;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

如有突破, 应说明原因, 由设计单 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机构批准。

第五章 投第二十六条 只允许投一次标, 第二十七条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 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 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 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对一个投标项目, 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 (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 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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