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市场日益繁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但与此同时,文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法违规行为等,影响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提高文化市场的整体质量,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和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加强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文化市场秩序井然;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3.提升文化市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整体服务质量;4.优化文化市场环境,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工作重点1.演出市场:加强演出活动的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查处演出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假唱、假演等;2.娱乐市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色情、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3.网络文化市场:加强对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净化网络文化环境;4.出版物市场: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制售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的正常秩序;5.艺术品市场: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艺术品,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措施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高效;2.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果;3.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如利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精准监管;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5.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和奖励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季度: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动员部署,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2.第二季度: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案件,形成震慑效果;六、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2.加大投入力度,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4.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考核,确保工作效果得到真实反映。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沧政办字〔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明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1.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编制《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1年10月底前印发。
各县(市、区)可结合省、市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要在政府或文化和旅游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文化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实行规范(文市发〔 2016〕2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归并简称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包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是指执法部门内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遏止违纪行为、防备凭证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财物实行临时性控制的行为。
主要包含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财物,扣押财物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执行,是指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依法强迫执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应该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该适合,应该坚持教育与强迫相联合。
第四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迫权为单位或许个人牟取利益。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对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享有陈说权、辩论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因执法部门违纪实实行政强迫遇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第二章行政强迫举措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许经依法受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应该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许经依法受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其余人员不得实行。
第七条执法部门依法实行以下行政强迫举措:(一)对涉嫌违犯《第一版管理条例》,对有凭证证明是与违纪从事第一版物第一版、印刷或许复制、入口、刊行等活动相关的物件,能够查封或许扣押。
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或敷衍塞责。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五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规范着装,仪表整洁,佩戴执法标志。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一、概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共文化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执法规章制度;2. 发布和解释行政执法指导性文件;3. 组织执法培训和考试;4. 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 接受和处理公众投诉;6. 其他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
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执法检查;2.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3. 进行先行登记或执法告知;4.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5. 进行听证、询问等调查活动;6. 罚款、罚没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7. 责令行政强制停业、停产等。
三、执法行为的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2.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4. 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记录执法行为;5.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进行歧视、侮辱等行为;6.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7.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个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素质。
四、监督和责任追究为了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确保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应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2. 暴露和查处执法行为中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3. 加强执法行为的记录、保存与公开;4. 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书;5.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法律责任违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要职责衢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名义统一执法,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主要执法监管的场所有:1、文化类: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网络文化,互联网视听,2、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经营单位;3、新闻出版类:印刷企业,出版物经营单位,新闻出版,网络出版等;4、广电类:广播电视,电影放映场所,地卫;5、旅游类:旅行社,导游等。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要常用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法规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5.电影管理条例6.出版管理条例7.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8.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2.印刷业管理条例13.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5.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部门规章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5.浙江省文化市场应急处置办法6.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7.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究办法8.浙江省行政处罚听程序实施办法9.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10.电视剧管理规定1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1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1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1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6.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7.期刊出版管理规定18.报纸出版管理规定19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方案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市场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虚假广告等。
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我们特制定本次行政执法活动方案。
二、活动目标1.整顿文化市场秩序,规范文化企业经营行为。
2.打击盗版侵权、非法演出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3.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三、活动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四、活动内容1.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执法检查(1)检查范围:包括出版物、影视、演出、网络文化等各个领域。
(2)检查重点:盗版侵权、非法演出、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2.打击盗版侵权(1)加强版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版权意识。
(2)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侵权者。
3.规范演出市场(1)严格审查演出内容,确保演出活动合法合规。
(2)加大对非法演出的打击力度,维护演出市场秩序。
4.加强网络文化监管(1)清理整治网络低俗、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
(2)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保护网络版权。
5.提升执法队伍素质(1)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五、活动步骤1.调查摸底:对文化市场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各类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2.制定具体方案:根据调查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方案。
3.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方案,组织力量对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4.处理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执法活动领导小组,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严格考核: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七、预期效果1.文化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整顿,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2.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提升,执法效能得到提高。
3.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文化市场环境得到优化。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74-7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施行 [J],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J], ;
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J],
5.突出学史力行服务文旅市场
——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J], 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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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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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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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深府函〔2021〕3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21〕8号),现就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整合市、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已纳入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或者市政府公告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且各区完成承接的事项除外。
三、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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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
(文市发〔2016〕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主要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适当,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四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执法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I
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I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
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I
第七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对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I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I
—第八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I
第九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I
(一)实施前须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I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制作《查封(扣押)审批表》。
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载明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实施情况。
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第十二条执法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规范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圭寸(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的期间。
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制作《查封(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护、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解除查圭寸、扣押的决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将《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六)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七)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法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
节假目。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