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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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我国将上述登记合并进行(查名一验资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税务登记T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九、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哪些?变更登记:合并、分立、增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等(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被撤销、破产、解散等。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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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名称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

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

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

合同又称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课程复习第一讲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如何调整市场经济?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1.经济法与民商法2.经济法与行政法五、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1.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第二讲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一、竞争和竞争法(一)竞争的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2.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3.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4.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二)垄断行为的类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市场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

大学经济法期末备考知识点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3、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7、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

8、公司合并: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9、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0、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破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是指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的人。

12、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1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

经济法期末知识总结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门法律科目。

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贸易法等多个分支。

经济法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紧密结合,是经济运行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一、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基础,它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如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合同法、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法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1.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的是个体经济单位,法人指的是公司、企业等法定的经济人主体。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品交易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它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拖欠货款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4.反垄断反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与竞争限制性协议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指管理和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一门法律学科。

金融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金融机构涉2.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

银行业务主要涉及到存款、贷款、信用卡等。

证券业务主要指证券发行、交易、投资顾问等。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

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梳理一、概念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法人: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合同法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6.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不正当经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8.有限合作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9.合伙企业法概念: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0.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余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二、简答: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从社会本位出发,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第一章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2)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

第二章1.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

这样分为两种情况:1."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2."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诉讼时效种类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不足2年长期诉讼时效2-20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4.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26(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5.无权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1)本人的保护。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2.撤销权。

第三章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器官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2.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述税收的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来源的广泛性;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起主导作用,但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有必要通过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4、调节的作用:促进;促进合理化;促进的合理化;5、调节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是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7、监督的作用:加强,督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简述税收的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机构;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2、对银行;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的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2、对政府;3、代理政府;包括代理与偿还、代管黄金和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处理事务;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2、制定和执行与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为影响,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以及调控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的审核、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管理规则,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场规制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①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①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②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③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⑤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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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3.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保护消费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切有碍和有损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和垄断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10.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

1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3.要约邀请: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15.不安抗辩权: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6.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电大《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略)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P30、P31、P332.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P36、P36-37、P37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P53-56、P56-58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P69、P69-70第四章集体所有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略)第五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P99-100、P103-1042.合伙和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盈亏分配及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法律责任。

P107-109、P109、P109-110、P110-111、P111-112、P112-11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责任。

P115-116、P116-117、P117-119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30-133、P134-1352.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P150-151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P166-169、P169-170、P170-1722.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

P173-174、P175-176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

P177-178、P1784.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P182-184、P184、P185、P185、P185-186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第一篇: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名称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

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

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

合同又称契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垄断法1. 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包括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狭义的指反垄断。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

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3. 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垄断协议规制的适用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如联合抵制交易)、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如达成的限产、去产能协议);(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

经济法学笔记期末总结一、经济法学的定义和特点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内容的一门学科。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以下特点:1. 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如民法、刑法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以市场经济制度为背景,涉及到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经济组织等多个方面。

3. 经济法学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经济法学具有实践性和时效性,随着经济制度的演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会不断变化和更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特点经济法是一种特殊领域的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基本原理和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经济行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公正、公证,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经济下的主体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保障市场的自由发展。

3. 平等原则:经济法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4. 实效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范具有实质性效果,要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运行。

5. 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法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引导和监管。

三、经济法的分类及主要内容经济法根据其内容和领域可以分为多个学科和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法与私法的经济法:公法经济法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如经济管理法;私法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公司法等。

2. 民商法的经济法:民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民事法、商事法等,是市场经济下的核心法律规范。

3. 财政法、税法与金融法的经济法:财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法律规范,税法则专门研究税收的法律规范,而金融法则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

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劳动法主要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社会保障法则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和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4.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果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7.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组成)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其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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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review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法的特征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规范_种类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 .... 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 .... 禁止……法律规范_种类(续)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规范_种类(续)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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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1. 经济法与民商法2. 经济法与行政法五、经济法的渊源1. 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1.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2. 国家投资经营法3. 国家引导调控法第二讲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一、竞争和竞争法(一)竞争的作用:(1 )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一)基本概念1. 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2. 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3. 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4. 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二)垄断行为的类型(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市场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1.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P92◊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其他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三)独家交易协议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p95(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二)存在滥用的行为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相关市场的概念: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时间市场:在不同的时间中;产品的市场供应具有显著的不同;形成了特定的市场;这些特定的市场就是应为时间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独立的相关独立市场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是相关市场完全不存在竞争;而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不考虑其他竞争者而独自定价、决策、行动。

具体的判断因素包括:(1)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

(2)进入的壁垒。

(进入或成长的阻碍)《反垄断法》第18.19条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凭借自己的支配地位;获取不合理的利润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的行为。

(一)索要垄断价格(二)掠夺性定价(三)拒绝交易(四)限定交易(五)搭售(六)价格歧视市场垄断的主要类型(三):经营者集中1.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兼并。

(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分类:横向、纵向、混合行政垄断1. 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2•主要形式:(1 )政府限定交易(2)地区贸易壁垒(3)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4)其他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施注意我国的反垄断实施机关和执法机关注意上述机关的各自分工:P110分工:商务部主要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无直接关联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P106自然垄断、政策垄断、知识产权垄断、国家垄断第三讲反不正竞争法p115一、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不正当”的界定:违背商业道德;包含违反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的行为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

三种立法模式:合并式、分立式、分散式。

两者在功能上功能上相互补充;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

差别:两者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上的差别:a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b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c制定对象的性质与违法的认定不同d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不同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P125回扣的认定(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P126(七)低价竞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P128(十)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串标行为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P133生活消费消费的是商品或服务一般不包括单位中国的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例外三、消费者的权利(P137-140 )保障安全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远程交易后悔权四、经营者的义务p140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4. 不做虚假宣传5.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9.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义务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活动限制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1.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P1452. 求偿主体与赔偿主体的确定:P145a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b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c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d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e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3法律责任的确定:a民事责任b惩罚性赔偿责任c行政责任d刑事责任e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权保障第五讲产品质量法—、产品和产品质量1.什么是产品?p15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并不包括所有物品。

2•产品质量的要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3产品应具备的条件:须经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4不属于产品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二、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ISO等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4、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P157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保证义务2产品标识合法义务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4不作为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检查义务2产品质量保持义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4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六讲《劳动合同法》解析一、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违法。

2. 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①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五、试用期规定: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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