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1.29•【字号】粤交运函[1997]154号•【施行日期】199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函[1997]154号1997年1月29日)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1.2本条件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经营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业户。
1.3本条件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新增经营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旅客运输分类2.1班车客运2.1.1营运距寓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线,为一类班车客运。
2.1.2营运距离在400公里(含400公里)~800公里的班线,为二类班车客运。
2.1.3营运距离在150公里(含150公里)~400公里的班线,为三类班车客运。
2.1.4营运距离在150公里以下的班线,为四类班车客运。
2.2 旅游客运2.3出租汽车客运2.4包车客运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3.1车辆条件3.1.1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须持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3.2设施条件3.2.1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2.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资金条件3.3.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备用金。
经营大型客车的业户为5万元,经营中型客车的业户为4万元,经营小型客车的业户为3万元。
大件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大件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加强大件货物运输安全与管理,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大件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件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大型物件分级第五条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一)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 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一) 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二) 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在40米及以上;2.宽度在6米及以上;3.高度在5米及以上;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规范和提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质量,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我国制定了多项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
在此,我们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该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应用。
一、背景和意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确保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合法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和质量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升货物运输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运作效率。
二、管理办法的要求1. 注册登记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同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以及配备符合要求的运力资源和管理人员。
2. 货物运输许可证要求在取得企业注册登记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还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合格审批后方可取得货物运输许可证。
货物运输许可证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旨在规范企业运输行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3. 车辆运营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运输车辆,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
此外,车辆运营中的驾驶员也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
4. 运输安全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要求购买相关保险,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或损失。
5. 信息公示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情况等,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信息公示对于货主选择合适的运输企业,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货物运输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标准版)
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
下文是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开业。
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1 范围本条件规定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应具备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条件。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2.1 货物集散货物集散服务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货物运输业务提供场所进行货物理货、周转、装卸、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的业务活动2.2 货运配载货运配载服务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的业务活动2.3 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车主、货主的委托,为其代办运输手续,代收、代运、代发、代提货物的业务活动。
2.4 仓储理货仓储理货服务是指为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包装、堆码整理的业务活动。
3 货物集散服务开业技术条件3.1 应有自有或租用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
租用场地的,要有五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营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保证人、车通行顺畅和迅速疏散的要求。
3.3 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3.4 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3.5 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
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3.6 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
3.7 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管理。
应对申请进入站场的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的审查,建立管理档案,保证诚信经营。
3.8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
3.9 等级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开业技术条件4.1 在货物集散地内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拥有符合规定数量和类型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状况应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且有明确的标识和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拥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管理人员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资质申请流程(一)企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停车场地使用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车辆、停车场地、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情况。
(四)经审查和核查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的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资质。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经营许可管理—道路运输经营开业条件
五、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 重大以上
2.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 仓库、仓储库棚、停车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 经竣工验收合格
★有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机动车维修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 级;
4. 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国际道路运 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 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5.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 员,应当符合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开业条件
(一)道路运输站场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和道路货物
运输站(场) 1.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站级验收合格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正常营业的需要
二、道路客运经营的开业条件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城乡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运输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允许客货运输车辆跨区域双向运行。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5]1154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12.04【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2月4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154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大型物件分级第五条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第六条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一类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一)货物运输(非危险货物运输)的开业申请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原件的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三)(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3)经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或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a、与投入营运车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b、身份证;c、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合格证明(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固定经营场所证明;b、《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七)。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货物运输经营开业许可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1)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2)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3)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4)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5)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6)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7)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8)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9)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和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汽车、摩托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也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道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停业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
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受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3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第十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第十一条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第十二条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第十四条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六条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 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 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第十八条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第十九条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第二十一条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第二十二条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第二十三条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五条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 000元罚款;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200元罚款;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它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交通部关于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通部关于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发文字号】交运发〔1993〕1384号文发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2.26
【实施日期】1993.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运发
〔1993〕1384号文发)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道路运输货物装卸分类
3.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一般开业条件
4.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开业的补充条件
5.企业组织条件
6.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 / 1。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一、车辆条件: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物流企业经营普通货运的,须拥有20辆及以上、核定载重1.5吨/辆以上、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经营集装箱运输的,须拥有10辆或以上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
二、设施条件:(1)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经营仓储服务的,一般专业运输企业不得少于200M2仓库或1000 M2堆场,物流企业不得少于500 M2仓库或1000 M2堆场)
三、资金条件:(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2)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物流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人员条件:(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2)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车型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3)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3)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五、组织条件:(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注:物流企业是指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有“物流”字样,且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经济组织。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
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实⾏的许可证制度。
吗,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产责任制度、安全⽣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程竣⼯验收合格;(⼆)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员和专业技术⼈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
第⼋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负责⼈⾝份证明,经办⼈的⾝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时间等内容;(四)聘⽤或者拟聘⽤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产管理制度⽂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一、车辆条件: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物流企业经营普通货运的,须拥有20辆及以上、核定载重1.5吨/辆以上、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经营集装箱运输的,须拥有10辆或以上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
二、设施条件:(1)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经营仓储服务的,一般专业运输企业不得少于200M2仓库或1000 M2堆场,物流企业不得少于500 M2仓库或1000 M2堆场)
三、资金条件:(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2)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物流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人员条件:(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2)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车型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3)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3)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五、组织条件:(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注:物流企业是指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有“物流”字样,且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