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办理户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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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办理户口指南
政策名称政策内容办理手续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政策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
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
情况登记表、学历(职称)证书、户籍证
明和住房证明等材料。
市人事或劳动局-->
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
-> 派出所户籍室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
口性质的限制。
投资、购买商品房人
员
户口迁移政
策
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年纳税5
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
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工商营业执照(稳定职业证明)、验
资证明、完税凭证、任职资格证明或聘任
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学历证明、
房产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和其他需要提
供的有效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公安窗口---> 派出所
户籍室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10
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
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
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二年年纳税1
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
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
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准予本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001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
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
口,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需要返回原迁出地工作、
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西部地区投资或兴办实业的工商营
业执照、验资证明、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
住房证明。
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
-> 派出所户籍室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
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
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来锡落户。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年
限证明、录(聘)用合同、户籍证明、结
婚证、房产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
印件。
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
-> 派出所户籍室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
(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在本
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
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三投靠政策子女投
靠父母
和夫妻
投靠及
父母投
靠子女
在本市
具有合法
固定住所
且实际居
住的本市
居民
其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
依法收养)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居住地报出生。
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
和住房证明等。
派出所户籍室如果出生婴儿系其他特殊情况报出生。
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
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证明、父母与子
女关系的原始户籍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
公证书、未婚公证书(男性22周岁以上,
女性20周岁以上需提供)、原籍户口迁
出证明等。
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室--
-> 派出所户籍室其未婚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迁移至居住地
城市。
其配偶、父母可以投靠来锡落户。
离、退回
原籍
原籍本市,现夫妻己离、退休来锡居住,且在本市有
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参照三投靠政策办理来锡落户。
毕业生落户政策
符合我市就业政策规定的应届大中专和技校,经有关部
门批准,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本市籍户口一律落家
市人事、劳动就业指导中心手续、毕业
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
市人事或劳动局--->
派出所户籍室
庭所在地。
不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或中途退学的学生,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原籍落户。
就业报到证、 毕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
派出所户籍室
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工作的大学,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
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户口未落
就业报到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
户口已落西部
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书、原本市迁出户口证明和住房证明。
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 派出所户籍室
随军家属
落户政策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规定,驻锡部队现
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锡落户。
副营职或副科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五级以上士官。
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任职命令或应征入伍登记表、结婚证、有关户籍证明或需要提供的待业手续等。
部队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室--->派
出所户籍室 规定名称 规 定 内 容 办 理 程 序 市 内
户口迁移 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拆迁地区限制户
口迁移除外)。
派出所户籍室
本市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户口一律不得迁往市内其他地点落户。
注销户口 凡失踪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需由失踪人员直系亲属(集体户口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
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凭公安分局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办理注销手续。
派出所户籍室 或
派出所社区民警 -->派出所长--> 派出所户籍室
凡本市人口正常死亡,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注销户口;凡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凭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办理注销户口;凡事实多年死亡户口未注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派出所长批准办理注销户口。
凡服兵役,凭入伍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或户警调查派出所长批准办理注
销户口,录取军事院校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自2003年8月7日起,凡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
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恢复户口 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在我市落户条件的,由本人凭市军转办、市民政局签发的《无
锡市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申报户口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有关手续,到落户地派
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市军转办、民政局--> 派出所户籍室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由派出所组织有关材料报公安分局审批,凭公安分局签发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办理恢复户口。
派出所户籍室 或
派出所 --->公安分局
凡2003年8月7日以前因出国、出境、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需要回原籍恢复户口的,由本人持回国入境护照或释放证明和原注销户口证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凡出国出境、两劳释放人员需跨市(县)异地落户的,由本人持回国入境护照、市人事局出具的归国创业落户证明或释放证明和原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室申请,公安分局组织审批。
--->派出所户籍室或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室--->派出所户籍室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姓名:理由正当,由本人持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居(村)委证明,向派出所申请,报公安分局审
批。
民族:20周岁以下,凭县(区)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持书面申请,向派出所申请,报公安
分局审批;20周岁以上,不予变更。
出生日期:确有登记差错,凭原始户籍证明,持书面申请,向派
出所申请,逐级报市公安局审批。
派出所-->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公安
分局-->派出所户籍
室其他登记项目变更由居民申请,户籍内勤验证有关有效的合法证件,直接办理变更。
派出所户籍室
户口迁移证
根据部、省有关户口准迁制度规定,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
但高等院
校录取新生、学生毕业分配及退学不实行准迁制度。
落户地市(县)公安局-
->派出所户籍室
凡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需原证退回在原迁出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如在有效期内,由派出所长批
准办理落户;如超过有效期限,由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室组织审批。
凡本市迁出户口迁移证遗失
或超过时效的,可以重新签发迁往原同一地点的户口迁移证并注明补发原因,同时在新存根上附补发
依据,原证件收回。
派出所长-->派出所户
籍室或公安分局
户政接待室-->派出所
户籍室
居民户口簿
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赁人或者其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原户主死亡
或者失踪的,新户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员商定。
派出所户籍室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分户手续。
更改户主、分户、并户等变更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租赁人同意,凡涉及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
自报失之日起30日内仍未寻
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办理时限
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并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呈报审批的事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每本元,市内户口迁入服务费每次元,户口迁移证每证元,户口准迁证每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