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乌兰浩特市
第一章总则-乌兰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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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2014版总规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乌兰浩特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实施绩效。
新时期新常态下,国家、自治区上位层面政策法规环境和中央城市建设发展方针发生新变化,乌兰浩特市和科尔沁镇区大都市圈空间发展战略进入新的推进阶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不确定性变化,为立足解决现实问题,更加科学地引导与控制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编制《乌兰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017修改版》(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1)规划期限为:2014—2030年。
(2)其中:近期为2014—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远景为2030年以后。
第3条规划层次与范围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
(1)市域:乌兰浩特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2728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完善城镇体系规划。
(2)规划区:用地范围面积1455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进行“四区划定”和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3)中心城区:包括乌兰浩特市老城区、河东新区以及规划的东部新城和空港新城(义勒力特镇镇区),总面积约256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编制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第4条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包括乌兰浩特市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行政辖区和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行政辖区,面积1455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53.3%。
第一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5条城市发展总目标将乌兰浩特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文明富裕、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1)经济发展目标:——近期:2020年GDP达到350亿,人均GDP达到7万元;——远期:2030年GDP达到670亿,人均GDP达到8.4万元。
(2)社会发展目标:——近期:2020年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80%。
——远期:2030年8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90%。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bc687fc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c7.png)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22•【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再生水回用等环节,采取技术、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废污水排放,制止浪费,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三条(节水原则)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节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节水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扶持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七条(节水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节约用水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节约用水规划)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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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f8e946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72.png)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8114a53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e.png)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等。
第三条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居民的环境权益。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严格控制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加强工业和交通尾气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保障环境质量。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扶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环保产业,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章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加强对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猎捕、买卖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严禁擅自开垦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第四章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量,防止资源过度开发。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章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第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保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d4194b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c.png)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活动。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采取节能和环保措施。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应当强调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节能要求第六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定位,合理确定节能目标,并采用有效的节能措施来实现。
第八条民用建筑的外墙、屋面、窗户等关键部位应当符合有关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第九条民用建筑的机电设备应当满足节能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并做好节能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民用建筑应当配备智能化的节能管理系统,进行能耗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第三章绿色建筑要求第十一条民用建筑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建设绿色建筑。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合理设计和利用建筑场地,最大限度地保留和保护自然资源,减少对土地和水资源的消耗。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应当注重室内环境的健康和舒适性,采用环保材料,合理设计通风和采光系统,以及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理设计和利用绿色空间,并采用可持续的节水和园林绿化设计。
第十五条民用建筑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和废弃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民用建筑应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如太阳能、风能等,提高建筑能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政策措施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给予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13f0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3.png)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2004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入户核查、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和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均要设立低保机构,要按本地低保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乌兰浩特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2009)
![乌兰浩特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2009)](https://img.taocdn.com/s3/m/64265712c5da50e2524d7f79.png)
乌兰浩特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有经营行为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统称为供热。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供热企业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热户提供生产生活用热的行为,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和其他热源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热,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热户提供生产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系统,包括热源、一次网、换热站(热力站)、二次网、入户管网和散热器等。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等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热户,是指使用供热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用热,是指居民居住的房屋使用供热企业热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住宅用热,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住宅建筑使用供热企业热能的行为。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直至按热计量。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做到保障供应、安全规范、节能环保。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供热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全市供热行业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三)组织供热企业参与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检查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七)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管理,开展供热基础设施的普查工作,监督、检查供热质量,解决供热企业和用热户的矛盾纠纷,会同物价部门管理热价执行和热费收缴工作;(八)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九)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7e1d942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11.png)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给予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和其他必要支持。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防治的原则,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涉及环境保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八条对排放污染物有关的生产、劳动者,应当知识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接受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提高解决排污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自然保护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管理,禁止破坏性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1b040e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d.png)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及居民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呼和浩特市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由多户居民组成的房屋集合体。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住宅区业主、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增强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其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详细规范,确保履行物业管理各项职责。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按照规定行使参加业主大会表决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业主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技能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职责及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确保住宅区内的环境、设施、安全等方面得到合理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住宅区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住宅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住宅区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区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各项公用设施的维修服务,确保住宅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行为,保障住宅区停车秩序,防止影响住宅区居民的生活。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3f5483e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61.png)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注重科技进步和环境教育,强化监督和行政执法,促进环境保护法制化、社会化。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计划。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预防和治理能力。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环境监管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取得环评文件而建设、扩建项目的,应当责令停工停产。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规划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方案建设的环境保护项目,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本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重点污染行业的监管和治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并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五章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强对生态控制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禁止一切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41300d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1e.png)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呼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9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3-0014)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务、广播电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乡镇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业、通讯、消防、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办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63f1f15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b6.png)
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31•【字号】•【施行日期】1991.08.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年7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措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通过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制。
责任制要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相结合,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晋级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治理措施第七条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处、取缔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吸贩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犯罪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安全预防、治安管理和罪犯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呼伦贝尔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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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呼伦贝尔地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呼伦贝尔地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服务至上、依法治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设立和运营。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明确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进行房屋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热线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报修问题。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向居民提供物业费用收费凭证,确保费用明细的透明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居民就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投诉或建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与居民之间的纠纷,依法协调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1.不按照要求公示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的;2.挪用或滥用物业费用的;3.不履行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或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物业管理数据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乒乓球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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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乒乓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乌兰浩特乒乓球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乌兰浩特市文体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服务,制定本市的乒乓球工作,领导和团结市区乒乓球工作者,乒乓球爱好者及广大乒乓球业余积极分子、积极开展工作,为大力普及和提高本市的乒乓球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振兴中华而做出的贡献。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有三年以上乒乓球基础者,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承认与遵守本会章程,经本协会二名会员介绍均可入会,经协会(分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1、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或承办的各项乒乓球活动,并享有优待;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提出批评的权利;4、有申请通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按时交纳会费;3、积极参加乒乓球炼习,并主动做好台球的普及工作。
4、主动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协会按照乌兰浩特市区划分,市区名称为x x x协会。
第九条本协会各组织的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会或会员大会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条各级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
下设办公室,输日常工作,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群体、竞赛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乒乓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
各基层协会每年举行一次进行改选。
委员可连任,但最多可连任三届。
第四章经费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上级文体局、体总分会给以资助;(2)社会捐增;(3)会员会费;(4)学员学费等。
第十三条经费应做为各级协会(分会)开展工作的基金,专款专用,做到勤俭办好棋牌事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乌兰浩特乒乓球会会址,设在乌兰浩特市。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实施之。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c8d35b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1a.png)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呼政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6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9-0001)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8日呼伦贝尔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做好个人卫生和庭院卫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本级、旗市区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乌兰浩特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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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浩特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管理相结合,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用地等公共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管理的活动。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1023c66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46.png)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兴安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保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卫生。
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收取物业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单位代表组成。
业主代表按比例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单位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和使用权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兴安盟物业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兴安盟物业管理局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由兴安盟物业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1.兴安盟物业费收费标准表附件.2.兴安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2.业主代表: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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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2014版总规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乌兰浩特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实施绩效。
新时期新常态下,国家、自治区上位层面政策法规环境和中央城市建设发展方针发生新变化,乌兰浩特市和科尔沁镇区大都市圈空间发展战略进入新的推进阶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不确定性变化,为立足解决现实问题,更加科学地引导与控制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编制《乌兰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017修改版》(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1)规划期限为:2014—2030年。
(2)其中:近期为2014—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远景为2030年以后。
第3条规划层次与范围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
(1)市域:乌兰浩特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2728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完善城镇体系规划。
(2)规划区:用地范围面积1455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进行“四区划定”和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3)中心城区:包括乌兰浩特市老城区、河东新区以及规划的东部新城和空港新城(义勒力特镇镇区),总面积约256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编制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第4条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包括乌兰浩特市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行政辖区和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行政辖区,面积1455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53.3%。
第一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5条城市发展总目标将乌兰浩特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文明富裕、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1)经济发展目标:——近期:2020年GDP达到350亿,人均GDP达到7万元;——远期:2030年GDP达到670亿,人均GDP达到8.4万元。
(2)社会发展目标:——近期:2020年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80%。
——远期:2030年8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90%。
第6条城市发展战略(1)区域合作战略。
加强与俄、蒙、韩各国多领域、多方式的经贸合作,主动融入“长吉图”、“哈大齐”等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东靠、西联和北开”开放格局的形成。
(2)集聚发展战略。
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
(3)绿色发展战略。
以绿色发展为主题,打造低碳减排、生态友好的绿色城市发展模式。
(4)文化发展战略。
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为推动,以紫线划定和风貌控制为抓手,提升乌兰浩特整体文化实力。
风、固沙、保持水土和调节径流的作用,维持市域生态格局。
——中部城镇生态发展区:中心城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珲乌高速沿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重点,发展绿色环保型产业,创造宜居宜业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东部草原生态保护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东及太本站镇辖区,建设防护绿化带,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区。
——南部农业生态发展区:葛根庙镇,合理利用现有水源,推广节水灌溉,建设高标准灌排工程,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建设农田林网;封育、改良天然草场,建成畜牧养护区,建成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
第7条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利用水资源量优势,建立安全用水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2.5%,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低于22 立方米/万元——饮用水源地保护。
(1)严格划定察尔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以及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禁止设置排污口;(3)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订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8条土地覆盖和土地利用目标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退化土地恢复治理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率均达到90%以上。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
——加强耕地和林草地保护。
严格保护葛根庙镇及义勒力特镇耕地,保障全市范围内耕地林地的占补平衡。
——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和修复整治。
将生态用地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包括葛根庙镇自然保护区、大黑山森林公园、高压走廊、察尔森水库水源涵养区、归流河与洮儿河水源保护区、沿归流河及洮儿河保护带等。
第二章中心城区规划第一节城市性质第9条城市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兴安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10条城市职能——东北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工业配套基地、农副产品基地;——蒙东地区清洁能源生产基地、重要交通枢纽及物流集散地,商贸、医疗、教育、农牧产品交易服务中心;——兴安盟的旅游服务基地。
第二节城市规模第11条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20年人口规模为40万人(常住人口);——远期:2030年人口规模为70万人(常住人口)。
第12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20年面积为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约150平方米;——远期:2030年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约143平方米。
第三节适宜建设用地第13条适宜建设用地包括G111国道北侧(即老城区东北侧)、河东新区东南侧两大部分。
地质稳定,用地平坦,坡度<15%,不需工程准备即适宜建设的土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选择区域,面积约为220.4.平方公里。
第14条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本次规划城市发展方向为“东进、北优、西联”。
第15条空间结构构建“一主、两副、三轴、四片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一主:指老城中心,是中心城区的主中心。
——两副:指河东新区中心和东部新城中心,是中心城区的副中心。
——三轴:指沿同德街——罕山街、乌兰街向东西延伸的将老城中心、河东新区中心和东部新城中心串联起来的城市发展轴;沿穿过中心城区的归流河生态廊和洮儿河形成生态廊。
——四片区:分别指依托老城中心形成的老城区,在河东拓展的河东新区,规划建设的东部新区以及依托机场规划的空港新区。
第四节土地利用规划第16条居住用地中心城区规划居住用地3509.1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5.01%,人均用地面积50.13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廉租房作为主要保障性住房,房源宜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
第17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心城区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07.0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05%,人均用地面积11.53平方米。
第18条行政办公用地中心城区规划行政办公用地138.6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38%,人均用地面积1.98平方米。
第19条文化设施用地中心城区规划文化设施用地97.0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97%,人均用地面积1.39平方米。
规划中心城区文化中心按盟市级、区级和社区级进行配置。
——盟市级文化中心。
在中心城区铁路西侧、罕山街南侧布置兴安盟与乌兰浩特市共用的文化中心。
——区级文化中心。
在洮儿河西侧、新桥大街两侧布置老城片区文化中心;在二道河两侧布置河东新区文化中心;在东部新城的经八路与经十路交汇处以及空港新城的规划一街与规划一路东南侧布置新城文化中心。
——社区文化站。
各个社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公园绿地广场配建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活动中心。
第20条教育科研用地中心城区规划教育科研用地407.6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07%,人均用地面积5.82平方米。
——基础教育。
(1)高中。
保留改建现有高中(5所)的基础上规划新建6所高中。
(2)初中。
保留改建现有初中(13所)的基础上规划新建7所初中。
(3)小学。
除保留扩建原有小学(21所)外,幼儿园根据居住区建设、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按国家标准配置,做到“就近入学,教育资源均等配置”。
——学区划定。
强化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划片招生”,按照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的原则,进行中小学布局。
部分小学和初级中学招收农村地区学生,采取住宿制或半住宿制。
——教育设施配建原则。
建设居住区必须配建基础教育设施。
按照每1.5万人规划布置一所小学,每3.5万人布置一所初中,每6万人布置一所高中进行布局。
幼儿园按居住组团配建。
——专业教育区。
规划建设兴安盟职业教育中心,加强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建设,在兴安盟职业技术学校基础上组建本科制兴安学院。
创建盟级示范民族学校,占地规模39.79公顷。
——盟、市级科研中心。
位于河东新区北部,占地62.09公顷。
第21条体育用地中心城区规划体育用地30.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0%,人均用地面积0.43平方米。
规划体育用地按照盟级、市级、区级和社区级四级进行布局。
——盟级体育用地。
建设能容纳举办赛马会、那达慕大会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活动中心。
——市级体育用地。
建成能够满足举办大型综合体育赛事和群众健身锻炼的市级体育场馆,布置在罕山街北侧、归流河以东。
——区级体育用地。
在老城区、河东新区及东部新城各配置1座区级综合体育馆。
——社区级体育用地。
结合社区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建体育活动场地。
第22条医疗卫生用地中心城区规划医疗卫生用地79.7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80%,人均用地面积1.14平方米。
——建设以现代化大型综合医院为核心,专业医院为辅助,防疫保健站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中心城区规划在河东新区和东部新城新增3处市级综合性医院;建立眼科医院、心脑血管医院、口腔医院等专科医院6所。
以社区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方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23条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心城区规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35.1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5%,人均用地面积0.50平方米。
——社区服务中心。
结合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每个社区均需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完善敬老、便民、康复医疗、青少年活动、托幼助残的社区关怀功能。
——养老服务设施。
建立以家居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在滨河北大路与规划三路交汇处规划建设养老院。
规划至2020年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60张。
——社会福利院。
规划保留老城区现状盟社会福利院,迁址重建儿童福利院,新建1座社会福利院;在东部新城新建2座社会福利院。
第24条宗教设施用地中心城区规划宗教设施用地2.9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04%,人均用地面积0.03平方米。
规划保留中心城区现有基督教堂和清真寺,并在河东新区、沿簸箕山附近风景较好处预留宗教设施用地。
第25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心城区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61.8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2.59%,人均用地面积18.03平方米。
规划中心城区商业中心按盟市级、区级和片区级进行配置。
第26条工业用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计入本次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中心城区规划工业用地1488.3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4.85%,人均用地面积21.2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