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

2017年9月修订

目录

1、范围 (1)

2、总则 (2)

3、厂址选择 (4)

4、总体规划 (7)

5、主厂房布置 (10)

6、运煤系统 (12)

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

8、除灰渣系统 (18)

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

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

11、热工自动化 (27)

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

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

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

15、建筑与结构 (42)

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

17、环境保护 (51)

18、消防 (58)

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

1 范围

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

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2.3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煤质,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

设计及校核煤质资料应经华电集团燃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2.4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八台,机组容量等级原则上不宜超过两种。

2.5新建发电厂应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建厂条件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成。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方案或审查意见时,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审定。

2.6煤电一体化设计总则

煤电一体化,即煤矿开采建设、煤炭运输、电厂建设、电厂运营、资源分配统一考虑。

充分考虑煤、电、路联营坑口电站的特点,最大限度做好统一规划:

(1)优先使用煤矿疏干水做为电厂水源,不足部分利用其它水源。

(2)电厂原则上不设专用灰场。永久灰场利用煤矿废矿坑;初期灰场优先使用煤田排土场。

(3)当煤矿产量与电厂耗煤量相匹配时,且距离≤5km,宜采用皮带输送;﹥5km,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运输方式。

(4)煤矿用水、用电、采暖用热以及生活污水处理、通讯设施等由电厂统一解决。

(5)煤矿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应统一规划。

2.7机组类型选择准则

机组参数、类型的选取,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市场煤价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可按下列原则选取:沿海电厂------超临界或超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

坑口电站------亚临界或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

其它地区------超临界或超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

大、中城市供热机组,宜采用300MW等级机组;中、小城市根据热负荷情况,可采用300MW以下的供热机组。

对于电网容量不大的地区,也可采用亚临界300MW等级机组。

对水资源匮乏地区,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对于有充足中水水源的电厂,也可采用湿冷机组。

2.8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示范电厂的优化成果、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创新。

2.9在电厂规划设计中,应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劳动定员标准》,在厂区建筑布局、控制系统和设备选型等方面应体现提高人员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的要求。

3 厂址选择

3.1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二个以上厂址进行比选后进入可研阶段,可研阶段确定一个推荐厂址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3.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

3.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3.4发电厂的厂址选择要贯彻国家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充分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的条件,电厂建设应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节约用水,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已有设施的拆迁,减少人口搬移等。

3.5 发电厂的选址和建设必须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相邻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3.5.1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电厂。

3.5.2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减少空气污染。

3.5.3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满足环保的要求。

3.5.4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统筹考虑灰场位置,灰场宜选择在城镇、生活区、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尽量避免灰场对城镇、居民区的环境污染,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创造条件。

3.5.5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用地的文件;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相应电网主管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